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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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国家、省、市各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包括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新产业团地和新材料团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及抢险救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高新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是本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监督的主管部门。
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站)受区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管职责,并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区建设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对企业和项目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条区建设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按照高新区建设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规定的事项,对各建设主体进行管理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区质安站对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管职责:
(一)监督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监督程序;
(二)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设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
(三)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对国家、省、市、高新区关于建设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的落实执行情况;
(四)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整改或停止施工、限期整改;
(五)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设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八)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区质安站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结果;
(六)国家、省、市各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九条安全监督人员依照规定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督责任。
安全监督人员应严格执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开工前的安全报监程序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区质安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报监手续应按中标标段分别办理。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须按规定提交以下报监资料:
(一)《建设工程安全报监书》一式两份以及《建设工程安全报监书》要求的人员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押证人员证件(原件);
(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表》一式两份;
(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一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盖公章);
(四)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搭建情况(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盖公章);
(六)安全措施费用计划(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七)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公章);
(八)施工企业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单(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施工企业公章);
(九)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的计划生育协议书;
(十)职工夜校设立计划,包括领导小组设置情况、教学设施设备等的配备情况、教学计划、师资情况及课程表等(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十一)押证人员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注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经本人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十二)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相关资料:
1、施工合同(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
2、中标时投标报价书或非投标工程确定的施工图预算(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3、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4、施工企业在银行开设单独账户证明(单独账户第一次启用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5、银行对账单或进帐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
6、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十三)其他规定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按规定实行押证管理。
(一)押证范围包括: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信号指挥工和电工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二)押证手续的办理:
在办理安全报监时,施工单位须提交相关人员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写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经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经区质安站审核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在《安全报监押证人员登记表》中做好记录。
原件存放于报监材料中,复印件留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中备查。
(三)证件的返还: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除后,施工单位可写出申请到区质安站办理相应的起重机械司机、信号指挥工证件返还手续。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电工证件须在工程竣工后办理。
第十三条报监资料审查合格后,安全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对建设项目开工条件的准备情况进行审查。
建设工程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前,施工现场须完成以下各项开工前准备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评估报告内容应与现场状况相符。
对深基坑工程,按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深基坑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应符合《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布置施工现场。
(三)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及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内容应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
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
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总监按规定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作业,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工程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论证的,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四)施工现场的办公、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和生活学习等临建设施,必须全部采用符合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装配式轻钢结构临建房屋技术规程》要求的新型彩钢活动房屋。
食堂灶台、烟道处要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临建设施配套齐全,且满足其安全、通风、卫生、消防、用电和检查验收等规定要求。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按规定应实施封闭围挡的,必须全部使用符合《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建设施工现场使用新型组合式彩色钢板围挡墙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6]79号)要求的新型组合式彩色钢板围挡墙。
(六)施工现场按规定应实施封闭的,必须设置金属大门,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使用电动门,门头设企业标志,按要求设置“八牌两图”和车辆冲刷设施。
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制作区和生活区地面应进行硬化。
道路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
施工现场应满足《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要求。
(七)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经登记注册的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按照青岛市建委《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安装、管理、使用、拆卸。
起重机械应经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八)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按安全报监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及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且与申报的报监资料相符。
(九)国家、省、市各级法律规章及有关规定要求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报监资料及施工现场开工准备情况审查合格后,区质安站签署《建设工程安全报监书》,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结。
区质安站指派安全监督人员实施监督。
第四章施工过程的安全报监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以下阶段进行阶段安全自检评定,报区质安站备查。
(一)第一阶段(基础):
在建工程基础备案验收前,主体在一层以下;深基础工程在±0.00以下(指最大深度超过5米);
(二)第二阶段(主体):
主体三层以下,(高层,每隔四层报监一次);
(三)第三阶段(装饰前):
主体完工,内外装饰之前;
(四)第四阶段(竣工前):
屋面及外装饰基本完工之前。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未进行上述阶段安全自检评定并向区质安站申报的,不得进入后一阶段施工。
第五章安全监督巡查、检查
第十七条区质安站依据监督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并接受安全监督人员对工程实施的各类检查巡查。
第十九条区质安站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级文件规定的行为,下达整改指令,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责任单位应根据整改指令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联合检查合格后,出具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区质安站备查。
第二十一条区质安站收到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后,对工程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竣工评价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完成施工阶段进行竣工备案验收前,应经区质安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竣工评价。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竣工评价内容:
(一)建设项目执行安全监督程序的完成情况;
(二)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事故的处理完成情况;
(三)其它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