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申请报告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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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申请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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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申请报告范文

 

  篇一:

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操作流程

  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操作流程

  一、土地法中明确规定改变用途的条款: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改变用途的大致程序

  1、写个变更用途的申请,然后报送到土地局,逐级上报到主管土地规划的副市长签字

  2、然后拿着批复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变更

  3、和土地局重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变更土地合同,然后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现在的情况

  1、但是现在变更土地用途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一般是不会批下来的,因

  为国家现在对于城市规划管理的非常严,如果不合规定变性了,到时候规划审查的时候所以签字的人都得受牵连,所以他们一般不会冒这个风险

  2、所以很可能的结局就是,如果要变性就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

  两证是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

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在没有办理土地手续前,原土地性质保持不变.

  你说的工业基地,是指当地政府经过规划\土地等部门确定的城市规划.简单的

  说,只是一种指导性政策.只有政府征用或者有具体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以后

  ,土地性质才会发生改变.

  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为商业用地,怎么弄?

  变更用途,一要看城市规划是否允许,二要到土管局办理变更,三要补钱.

  地使用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需要补交多少地价和契税,是怎么核算的?

?

  经过规划部门审查,市政府同意的前提下,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用地性质,价格与此地块价格有关,没有明确的标准,各个地市也不同,建议您去国土部门咨询

  《土地证》不等同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规划用途性质分类有多种,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等。

《土地证》只说明有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但所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以及是否适合在该地实施所建项目,则要进行审批,并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必要时,需进行土地使用用途变更手续,俗称“土地变性”。

  土地是划拨并不影响房产交易。

  划拨土地的房产,房产证过户以后办理土地证过户时,要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领取的新土地证,土地的性质就成出让了。

  工业用地性质的土地做老年公寓土地要不要照拍挂?

  去年我买了一块地是工业用地性质,土地证变更为绣花厂,后因不符合规划,改项为老年公寓并办了规划用地许可证,现在土地证不符,需要变更,可是土地局让我土地参加照拍挂.

  问题补充:

  当时我在买这块地的时候以工业用地性质已经交了出让金了.现在还需要再补吗?

你的回案有依据吗?

土地局局长说改变用途就要招拍挂?

  补交土地出让金就可以了,土地原来就是你的,只是改变土地用途,不是转

  让不用再招拍挂

  我们手头一块工业用地想走整理改变用地性质变成商业,应该找哪个部门?

程序如何。

哪位知道请赐教。

多谢。

  答:

  建设用地性质变更的依据

  城市规划对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布局,根据其使用功能、对社会和基础工程设施的要求,对环境和安全的影响等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并加以综合协调,以期达到功能分区和整体布局结构的科学、合理。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

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确需对局部地块使用性质进行调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材料:

  申请用地性质变更报告(原件3份);

  特殊项目需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3份);

  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意见(如国土、消防、环保等);

  发改委立项文件(重大项目应有已审批的可研报告);

  原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相关文件(原件3份);

  规划设计条件及带有用地红线、坐标及面积实测数据并加盖测绘单位章的成果图(3份蓝图及电子文件)。

  审批程序:

  申请变更单位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特殊项目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或法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政府批文报规划局受理;

  规划局出具批文;

  持规划局批文到发改委、国土部门申请立项及批文;

  规划局审核、勘查,发放规划许可证或决定书。

  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其实很简单,就是要政府出面,把它划走,变成城市用地,然后在通过招标卖出

  大城市就按程序办理,小地方还是先疏通人际关系吧!

!

  每个城市有些程序可以稍微不同。

但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的关系非常重要。

  变更土地用途不简单,看运气,规划局有可能已经划到商业用地去了,单需要办理,这种的就比较简单,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可以,也可以委托第三房代办.

  篇二:

“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步骤

  “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步骤

  阅读提示:

在存量土地变现综合利用的大背景下同,如何盘活手里的核心工业地产,是许多企业头疼的事情,本文只是一般的操作流程,各个地方您参考本文,注意中国特色。

  1、前提条件:

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需要土地部门的领导签字意见。

  2、如果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但有一个问题就是,把土地拿出去拍拍挂如何保证我们还能拿的到呢?

到时候又是很多家公司竞争怎么办?

学学人家高手吧,碧桂园能做的到的(书上可没写教你如何拿地哦)!

如果用途的变更符合城市规划,按政策只要按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如果不想交差价,那就另当别论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地方政府对这一原则的理解程度和政策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比如规定对这类土地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招拍挂),又如只要按经认可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清出让金即可进入市场等等。

归总起来,这些操作的差别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应补交的市场价”如何实现的问题,政策对此并没有规定得很具体,地方如何操作就有了很大的灵活性,也就是说如果地方在执行上头的政策时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比如“必须招拍挂”等等。

但是“必须招拍挂”需要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由于使用权已经被买断,因此强制性要求“招拍挂”的做法不妥当,有违物权的基本准则;但如果是划拨用地,那政府就完全有权利要求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司法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XX]70号)第四点中的部分原文:

“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司法解释: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地价是不一样的。

二是政府收回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重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做法缺少法律依据。

钟还认为,协议出让是法律明确的一种出让方式,现使用者是以合法方式获取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政府在土地收购储备时应避免强收强卖。

  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是由现使用者补办手续还是由政府收回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当前各地实践中,是一个争议较大并且做法不一的问题,对此,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进行全面深入的理解。

  准确理解相关法规、规章条款的具体涵义

  20XX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11号令)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0XX年8月1日施行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2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20XX年3月18日,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规定,对8月31日后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要从严查处。

  从上述规定来看,似乎21号令的规定与11号令、71号文存在冲突,即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为商服用地时政府部门所作的“合同变更或重新签订合同”,是否在11号令和71号文所禁止的范围内,是否与经营性用地招拍挂的规定相违背。

对此,通过全面深入分析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这里并不矛盾。

协议出让土地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一种土地出让方式,通过这一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样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过程中根据土地利用的需要,可以申请将土地用途改为经营性用地,只要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即可,政府统一收回重新招拍挂的做法并没法律依据。

  2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的出让合同变动与11号令和71号文中规定的禁止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有本质的区别

  这两种行为的性质不同。

11号令和71号文中所禁止的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行为,是政府主动实施的一种土地出让行为;21号令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行为不是一种土地出让行为,而是政府根据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而作出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从71号文的立法背景及内容来看,协议出让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并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因此,也就无所谓对这一方式的禁止。

  这两种行为对土地权利的影响不同。

11号令和71号文中所禁止的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是一种权利设定,通过协议出让,土地使用者得到了一种出让土地使用权;而21号令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合同变更或重新签订合同,是一种权利内容的变动,而不是重新设定,它是以已有土地权利为基础而进行权利内容变动。

  这两种行为出现在不同的国有土地管理环节上。

11号令和71号文中所禁止的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行为,是指政府在一级市场中直接通过协议方式向市场供地的行为;2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是出现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的过程中。

  21号令第十六条是对已有规定的补充和完善

  对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1995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XX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XX]1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用地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出让土地,凡改变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可见,土地使用者对其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改变用途,法律中并没有明文禁止,相反,法律中明确了具体的操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这一行为,国土资源部20XX年发布21号令第十六条对此又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提出了“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规定的不足,防止了以此来规避经营性  

用地招拍挂,保证了国有土地收益最大化。

  21号令第十六条适用的条件

  从当前规定来看,21号令第十六条适用的条件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1.土地权利人已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了完整的土地使用权;2.取得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应该说,只要符合规划及有关条件,有关主管部门就应该批准;3.按新用途及当时的市场价补交出让金;4.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这里的重新签订合同,也是对原有合同的一种调整,而不是重新出让。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回应受到严格限制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土地征收、征用一样,是作为剥夺权利人财产权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征收的事项,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外,只能在法律中规定。

从当前立法来看,它应仅限制在《土地管理法》、《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中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以及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

除此之外,政府不能随意行使收回权,只能与权利人协商收购。

实践中,那些通过土地使用收回来实现政府收益的做法应是严厉禁止的。

  附:

工业用地土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的程序和条件

  1、实施依据:

国务院55号令第18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土地管理法》

  第56条。

  2、承办部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部门、地籍管理部门

  3、办理条件:

  

(1)申请人资格:

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2)申请时限:

土地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

  4、办理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改变土地用途申请

  

(2)计委立项文件

  (3)规划单门同意改变用途的规划用地许可证

  (4)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5)地价评估报告

  (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要有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9)其它材料

  5、程序、期限

  

(1)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2)审查受理:

县经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对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的,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

  (3)地籍部门办理:

  ①地籍测量:

对该宗土地进行地籍测量,绘制地图,按规定缴纳地籍测量费。

  ②组卷上报:

改变土地用途各种所需资料齐全后,对该宗土地进行组卷,由主管局长审查,经局会审同意后,上报同级政府审批。

  ③通知发件:

地籍管理部门领取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件手续。

  ④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土地用途的批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6、收费标准:

对出让土地按该地评估价格扣除原出让价格补交出让金。

  7、土地用途变更时限:

土地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

  篇三:

工业用地土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的程序和条件

  工业用地土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的程序和条件

  1、实施依据:

国务院55号令第18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土地管理法》第56条

  2、承办部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部门、地籍管理部门

  3、办理条件:

  

(1)申请人资格:

  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2)申请时限

  土地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

  4、办理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改变土地用途申请;

  

(2)计委立项文件;

  (3)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规划用地许可证;

  (4)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5)地价评估报告;

  (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要有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9)其它资料。

  5、程序、期限:

  1、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2、审查受理

  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对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对申报资料齐全的,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

  3、地籍部门办理

  

(1)地籍测量。

对该宗土地进行地籍测量,绘制宗地图,按规定缴纳地籍测量费。

  

(2)组卷上报。

改变土地用途各种所需资料齐全后,对该宗土地进行组卷,由主管局长审查,经局会审会同意后,上报同级政府审批。

  (3)通知发件。

地籍管理部门领取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件手续。

  (4)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改变土地用途的批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6、收费标准:

对出让土地按该地评估价格扣除原出让价格补交出让金

  7、土地用途变更时限:

土地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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