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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物条款。

(2)运输条款。

(3)价格条款。

(4)保险条款。

(5)支付条款。

(6)检验条款。

(7)免责条款即不可抗力条款。

(8)索赔条款。

(9)法律适用条款。

(10)争议解决条款。

5、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1)外国投资条款。

(2)外资准入及待遇。

(3)利润汇出。

(4)代位。

(5)征收及补偿。

(6)争端解决。

(7)其他条款。

6、简述解决国际重复征税中的抵免法。

抵免法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采用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

7、卖方违反合同,买方可采取的补救办法有哪些。

卖方的主要义务为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及转移货物所有权,此外还有合同中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不论何种义务,只要卖方不履行,都将构成卖方违反合同,一旦卖方违反合同,买方即可采取补救办法:

或要求卖方履行义务,或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或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或宣告合同无效,也可减低价格。

买房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采用;

不论选用何种补救办法,均可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8、简述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定义及其包括的主要内容。

国际货币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调整范围很广,涉及国际间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内容纷繁复杂,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涉及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基金协定》是国际货币法律体系的基石。

第二部分涉及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涉及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9、简述国际经济组织法。

(1)一般地说,国际经济组织法是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国相互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各成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所有国际经济组织的普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组织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同属某一特定国际经济组织的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非主权的实体)在有关该组织的建立、组织机构以及决策等方面的关系和各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3)其渊源主要包括各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和适用于所有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条约和习惯规则。

10、买方违反合同,卖方可采取的补救办法有哪些。

买方的主要义务为支付价款和收取货物,此外还有合同中或法律上规定的其他义务。

不论何种义务,只要买方不履行,都将构成买方违反合同。

买方违反合同,卖方除了要求损害赔偿外,补救办法有二:

一为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

另一为宣告合同无效。

不论采用何种补救办法,均可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卖方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要他因为买方违反合同而遭受损失,即可行使,并不因为他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11、简述特别提款权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账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

其特点有:

(1)成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后,无须再向基金组织缴交任何其他资金。

(2)成员国在需

要时,可以无条件地使用特别提款权。

(3)特别提款权归成员国长期所有。

12、简述世界银行集团的宗旨及其各分支机构的职能。

(1)世界银行集团是世界最大的多边开发援助机构,对各成员国而言,也是最大的国外借贷机构。

其宗旨是:

通过提供资金、经济和技术咨询、鼓励国际投资等方式,帮助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2)为实现上述目标,世界银行集团的三个组织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要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目的的长期贷款,派遣调查团到借款国调查以及提供技术援助等;

国际金融公司在不需要政府担保的情况下,专对成员国的私人企业发放贷款,并与私人

投资者联合向成员国的私人生产企业投资;

国际开发协会则只对最贫困成员国的公共工程和发展项目提供长期贷款。

13、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基本原则。

(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

14、简述国际融资协议应包括的共同性标准条款。

(1)陈述和保证。

(2)先决条件。

包括涉及融资协议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和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

(3)约定事项。

包括消极担保条款、平等位次条款、(4)违约事件。

包括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类。

15、简述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和贸发会议的宗旨、职能。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

各缔约国本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大量稳定增长,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来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相互关系;

彼此减让关税,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实现贸易自由化。

(2)贸发会议的宗旨和主要职能是:

促进国际贸易,特别是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贸易发展;

制定有关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问题的原则和政策,并提出付诸实施的计划;

审议、推动和开展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在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领域的各项协作活动;

商定多边贸易协定;

推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就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谈判;

协调各国政府和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有关贸易和发展政策。

40年来,贸发会议在推动南北对话和促进南南合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6、简述GATS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及例外。

GATS第2条第1款规定:

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单从GATS第2条第1款的措辞来看,所设定的是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义务。

从理论上来讲,国内服

务业自由化水平较低的成员无需给予等量回报,其服务提供者就能在那些自由化水平较高的成员享受同样的待遇,GATS取得的自由化成果也因此得以充分的多边化。

但是,这种一般义务的承担并不是绝对的,GATS本身又为其设定了数项重要例外,包括边境贸易

例外、经济一体化例外,以及各成员国的“自我豁免”。

17、简述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

(1)国际法有关规范,包括关于司法和仲裁的国际条约、专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条约和双边经济条约的有关规范。

(2)国内法有关规范,包括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涉外经济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定了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仲裁或调解解决方式,主要适用于处理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和本国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争端。

(3)国际法有关规范和国内法有关规范的相互补充作用。

18、简述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第一,世界经济一体化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加快。

第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扩大、标准提高、具体措施更加完善。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领域得到普遍承认、贯彻和改善。

第四,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确认并不断强化。

第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执行以及有关的国际争端的解决。

19、简述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

(1)司法解决方式:

①国际私法解决方式。

国际私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方式。

②国内司法解决方式。

国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各国法院解决的方式。

(2)调解解决方式。

(3)仲裁解决方式。

20、简述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统一管理原则。

(2)符合国家政策原则。

(3)自由进出口和例外管制相结合原则。

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

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

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前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而后者通常不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国家在从事经济交往时才能成为国际私法主体。

前者只调整主体之间的涉外经济、财产关系,不调整不同国籍的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后者还调整涉外人身关系。

前者包括了调整涉外经济、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以及其他涉外经济立法和国际条约、习惯和惯例;

后者包括国内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冲突法条约。

(4)调整方法不同。

前者主要是直接调整,直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后者主要是间接调整,通过确定应适用的某个国家的实体私法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内经济法的涉外部分属于国际经济法。

由于存在涉外涉内统一和涉外涉内分流的立法模式,所以在“统一”模式下的国内经济法全部属于国际经济法;

在“分流”模式下的国内经济法,只有专门的涉外经济法属于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务惯例的概念——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国际商务惯例即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或各国经济法范畴,其特点在于:

(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际条约,也不是基于国内立法;

(2)它对于特定的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通过当事人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3)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删改;

(4)惯例实施和兑现往往需要借助国家权力。

25、根本违反合同。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26、卖方义务。

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交付货物:

交付方式:

实际交付、拟制交付或象征交付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公约对此问题未做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属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各国法律规定不一,一般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一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一种是通过冲突规范解决。

27、买方义务。

(1)支付价款

(2)收取货物

第一,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够交付货物;

第二,接受货物,货物到达目的地时,买方应及时卸货并提走货物。

28、货物风险转移的后果。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灭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时由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

另一方面,如果卖方已根本违约,则所有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的救济权利。

29、合同关系的消灭的四种情形。

(1)合同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

(2)由于障碍,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能;

(3)双方当事人协议终止合同;

(4)一方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约定宣告合同无效。

合同宣告无效并不消灭其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30、《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适用范围。

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供应尚待制造或货物的合同,除非定购人提供大量所需材料;

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因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31、简述《对外贸易法》的修订。

1994年制定《对外贸易法》,2004年对之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九点内容:

1、三个方面:

(1)对与我国入世承诺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修改;

(2)根据我国根据入世承诺和世贸规则,对我国享受世贸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做了规定;

(3)根据《对外贸易法》实施以来的新情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新要求做了修改。

2、九点具体内容:

(1)对外贸易经营者扩大到个人;

(2)将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制度改为备案登记制度;

(3)国家可以对某些重要商品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制度;

(4)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商品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制度;

(5)增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一章,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的进出口,并防止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滥用;

(6)完善了法律制度,规定了刑事制裁、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手段,加大了处罚力度;

(7)进一步完善了贸易救济制度;

(8)增加了对外贸易的调查制度;

(9)充实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规定。

32、简述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托收的当事人

①②③④

33、简述的免责情形。

托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银行的地位严格限于作为代理人。

银行对款项能否支付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因此从信用性质上说,托收属于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

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因此,如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地规定而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

34、简述证方式的基本特点。

(1)开证行负首要和独立的付款责任,属于银行信用,收款人不必先要开证人付款,可直接向开证行要求付款;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条件,独立于基础契约以外的法律文件。

(3)是纯单据业务。

35、简述证欺诈。

欺诈例外是指在肯定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受益人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亦可颁布支付令兑银行的付款和承兑予以禁止。

欺诈例外是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一种限制或修正,即在出现受益人欺诈的情况下该原则不再适用。

构成信用证欺诈一般认为应该满足三个条件:

(1)欺诈是受益人的行为;

(2)应达到实质性的程度;

判断标准是此中欺诈是否将剥夺申请人的基本合同利益。

(3)有充分证据证明欺诈行为已经实际发生。

36、简述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

第一,构成倾销,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第二,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上阻碍了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

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委托人。

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卖方,委托人还是出票人。

托收银行。

托收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委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代收银行。

代收行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进口地银行,通常是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付款人。

付款人是代收行向其收取货款的人,通常就是买方。

付款人还是受票人。

(2)委托人和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亦是委托代理关系。

37、简述服务贸易的涵义和基本类型。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的活动。

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

(1)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

(2)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

(3)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移动有关;

(4)监管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要通过国内法规和其它众多行政机构进行。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四个基本类型:

——跨境交付(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境内向另一成员国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到另一成员国境内接受该成员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国境内设立某种商业实体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前往另一成员国提供服务)

38、简述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A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体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货物贸易的标的是有体动产;

B技术受让方通常只能取得技术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而货物贸易双方则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C技术交易时间较长,过程比较复杂;

D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

39、简述技术许可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是指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有或持有的技术并收取使用费,另一方获得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定。

第一,发生在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之间。

第二,贸易对象为无体的技术。

第三,被许可方取得某项技术的独占性或非独占性的实施或使用权利,并所受合同约定的地域和年限的限制。

第四,国际技术合同,条款多,涉及面广,对于技术输入国和输出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关系重大。

40、简述中国家对外资的管制。

A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我国的外资审批主管机构是商务部以及它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政府)

B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

(我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将产业划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规定外资比例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低于25%)

C经营管理权和雇佣职工的限制;

D对外商投资期限的限制;

D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

E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监督。

41、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

A一国一票制。

B集团表决制(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C加权表决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

42、简述MIGA的担保业务。

(1)合格的投资者。

(2)合格的投资。

(3)合格的东道国(发展中国家)。

(4)承保的险别(征收或类似措施险、货币禁兑险、战争和内乱险)。

(5)代位求偿权。

(6)分保与“赞助担保”。

43、简述《华盛顿公约》与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体制的中心管辖权。

受理一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即

(1)争议双方一方为缔约国,另一方为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或者,投资者虽为争议当事一方国家的国民,但事实上由外国投资者控制,争端双方同意将该投资者视为为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2)直接产生于国际投资活动;

(3)属于法律争端。

44、《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决定》(TRIM)的主要内容(GATT关贸总协定)。

①TRIM只适用于货物贸易,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

②TRIM禁止缔约国采取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和11条第1款相违背的TRIM.GATT第3条第4款是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GATT第11条第1款是有关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

即严格禁止的投资措施有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

③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TRIM.④缔约国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做法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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