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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保险条款

编号:

 

个人养老保险条款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个人养老保险条款

个人养老保险条款

个人养老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个人养老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注释和批准文件,以及保险单、复职申请、健康声明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组成。

第二条保险范围

凡未满六十五周岁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本人或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XX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我公司同意承保、收取第一笔保费并出具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

第四条领取养老金的方式和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日期

养老金可以分为即时支付和延期支付。

领取即时养老金有两种方式:

年养老金和月养老金,起始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递延养老金有三种领取方式:

年养老金、月养老金和一次性养老金。

起始年龄45、50、55、60、65岁。

起始日期是被保险人约定年龄的生效日期。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支付日之前死亡的,公司按照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含利息)和现金价值中的较高者支付死亡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应保存至本合同约定的领取养老金的开始日期:

1.同意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抚恤金金额支付抚恤金,本合同终止。

2.如果同意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公司应在每年或每月生效日按保险单规定的养老金金额支付养老金,并保证支付十年。

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未满10年死亡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未满10年的养老金,本合同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10年后养老金到期的相应日期终止。

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保留的,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被保险人死亡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免责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死亡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3.被保险人吸食、吸食、注射毒品的;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五、参保人员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的;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毒阳性)或患有艾滋病(艾滋病)的;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变;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其造成的疾病。

无论发生以上情况,本合同终止。

申请人缴纳保险费超过两年的,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未足额缴纳两年保险费的,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分为批发支付、年支付、月支付、分期支付,支付期限分为五种:

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之日止。

第八条第一阶段后,保险费交付、宽限期、保险费自动预付、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分期缴纳的,第一期后的保险费按以下方式支付给公司:

1.每年年度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二.每月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相应的生效日期。

未按上述规定日期缴纳保险费的,从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公司仍将承担保险责任;宽限期内未缴纳保险费的,如果合同当时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之前缴纳的保险费、利息、贷款和利息后的余额足以支付到期保险费的,公司将自动缴纳未缴纳的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支付到期保险费时,或者前款支付的保险费和利息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自本合同有效期中止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或我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申请复效本合同有效期。

经我公司批准,本合同自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及所欠利息之日起恢复有效。

自本合同暂停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

申请人缴纳保险费超过两年的,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未足额缴纳两年保险费的,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如实告知

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并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进行书面查询,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不负责支付保险费,也不退还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终止前保险事故的保险费支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死亡保险赔偿受益人。

如果有几个受益人,可以确定受益人数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司,由我司批注保险单后生效。

申请人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养老金受益报酬被保险人本人,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保险中断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否则,除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外,申请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因通知延误而增加的公司调查费用。

第十三条保险索赔

一、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保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被保险人作为投保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证明和材料:

1.保险合同和保险费支付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死亡的,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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