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小微企业单位专业化服务平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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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小微企业单位专业化服务平台
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
服务机构报名预通知
杭州市律师协会:
为了更好地落实各级政府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部署,助推杭州市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提升质量效益,根据《杭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实施意见》以及省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联合开展全省小微企业成长专业化服务》的工作要求,在杭州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由杭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科委、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服务机构联合搭建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为全市小微企业提供财会、法律、期货、融资、企管等方面的服务。
近期,根据即将印发的《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券管理试行办法》,我办将依托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按照上述办法,实施创业创新服务券相关方案。
目前,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功能已基本开发完成,正积极筹备上线。
由于平台上线需经杭州市电子政务办审批,需要一定的时间。
今年开展服务券活动的时间较紧,特发此预通知,希望各律师事务所在平台审批期间认真筹划酝酿,是否作为服务机构单独或组团报名参加创业创新服务券活动;如果参加,将提供哪些服务项目,明确服务项目的具体事宜;如果是组团报名,请自行协商牵头单位等具体事宜。
以便在平台正式上线后,迅速完成报名工作,节约时间。
详情请见《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服务机构报名通知书》及《杭州市小微企业服务券兑现细则(试行)》。
附件:
《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服务机构报名通知书》。
杭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
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
附件:
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
服务机构报名通知书
杭州市律师协会:
今年以来,从中央到各地都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做出了部署。
杭州向来是创业创新的热土,如今又面临着新的机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一个个机遇摆在杭州面前,也摆到全市小微企业的面前。
为了更好的助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提升质量效益,根据《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和《杭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实施意见》以及省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联合开展全省小微企业成长专业化服务》的工作要求,在杭州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由杭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科委、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服务机构联合搭建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为全市小微企业提供财会、法律、期货、融资、企管等方面的服务。
此外,根据即将印发的《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券管理试行办法》,我办将依托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按照上述办法,实施创业创新服务券相关方案。
实施创业创新服务券方案是“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的核心内容,是我市获得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名额后,用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给成长性较好、管理规范、对国家和社会贡献较大的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企业,用于购买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收费项目的有价电子支付凭证。
我们将在选择服务对象、服务机构,确定服务项目后有序推进该项活动。
根据《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券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杭州市所有律师事务所均可报名参加活动,服务机构必须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接受平台和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
如果贵所作为服务机构,有意参加这项活动,能提供相关服务,请在?
天后登录“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网址:
(?
)报名。
报名时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首次登录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前须先完成服务机构注册。
注册成功后,凭注册的用户名和设置的密码登录系统。
登录系统后可对登录密码进行更改并完善相关账户信息。
2.登录进入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上后请选择“服务机构信息”栏目,如实填写服务机构申请表的基本信息(无论独家报名还是组团报名,每家事务所均需填报贵所基本信息,我办将委托杭州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查)。
服务机构信息审查通过的事务所即成为平台上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服务机构。
2.请在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上“服务项目信息”栏目根据实际情况勾选贵所愿意提供的服务项目(各事务所的个性化服务项目暂时不支持),并填写服务内容、服务区域、服务时间、服务标价等信息,如组团报名,则由团队牵头单位填写,团队名称统一为某某律师事务所团队。
首次填报后,服务项目选择及服务内容、服务区域、服务时间、服务标价等信息日后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每家小微企业的服务券额度为3000元(指购买服务机构服务的总额度,非法律服务额度),如贵所与企业达成的服务项目价格已超过企业所剩的服务券额度,超出部分由企业与贵所协商用其他方式支付。
4.服务标价是参考价,实际执行时可协商,根据协商达成一致的成交价进行兑现,贵所可在平台的“实际价格”栏目填写最终成交价,作为兑现服务费用的依据(此栏不对外公开,只有服务双方可查询)。
5.贵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服务平台订单的查询、接洽、服务跟进等全程管理,保质保量完成服务。
企业对贵所提供的服务做出评价后,如评价结果为“良好”和“一般”的,将折扣兑现服务费用,具体兑现办法详见《杭州市小微企业服务券兑现细则(试行)》。
6.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虽然向每家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开放,但要实行淘汰制,具体淘汰机制详见《杭州市小微企业服务券兑现细则(试行)》。
7.考虑律师事务所数量较大,服务对象选择服务机构可能会太分散(特别是培训),无法有效开展服务。
为便于操作,同时增强实力,提升服务质量,允许律师事务所组团报名。
如组团报名的,则需明确牵头事务所及其成员事务所。
服务的组织实施、企业评价、费用兑现,将以组团后的团队为单位,一个头对外,费用与牵头事务所结款,团队内再行分配。
服务对象如评价情况不好,需折扣兑现服务费用,淘汰等均以团队为单位。
团队可自由组合,不愿加入团队的,可独家报名。
8.每家参与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即《小微企业服务机构申请表的信息》,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信息,除上年度人均创收数据外都将在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上公布,供服务对象选择参考。
附件:
1、《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券管理办法(试行)》;
2、《杭州市小微企业服务券兑现细则(试行)》;
3、《小微企业服务机构申请表(律师事务所)》;
4、《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服务机构服务项目表(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
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
附件1:
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打造具有杭州特色的创业创新生态,大力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创新创业中心,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2号)、省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联合开展全省小微企业成长专业化服务的通知》(浙工商民营〔2015〕2号),以及《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15〕号),决定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券”(以下简称“服务活动券”)。
为加强“服务活动券”的管理,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活动券”分为“服务券”和“活动券”两种。
“服务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成长性较好、管理规范的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企业购买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收费项目的有价电子支付凭证,是政府为小微企业选择享受专业化收费服务项目提供的补贴。
“服务券”不得转让、买卖和质押。
“活动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创业企业、创业者参与、享受各类公益性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的创业创新服务活动的电子凭证,是政府对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公益服务的补贴。
“活动券”支持的服务(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讲座、论坛、沙龙、路演、对接会等。
活动券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普惠、自主报名、一人一券的原则,不得拆分、转让、买卖和质押。
第三条“服务活动券”补助资金在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专项资金中安排,每年根据小微企业、创业企业、创业者实际使用情况兑付补贴。
第二章领导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服务活动券”的主管部门是杭州市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创示范办公室”),两创示范办公室负责政策制定、标准确定、年度资金安排以及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五条“服务券”的日常管理机构为杭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微办”),负责“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的搭建维护、服务对象选取、服务机构认定确定、服务项目审核、数据统计分析、兑现审核、绩效评估等;“活动券”的日常管理机构是杭州市推进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负责“云管理平台”的管理维护、第三方服务机构认定确定、服务(活动)审核、服务(活动)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兑现审核、绩效评估等工作。
日常管理机构要定期向两创示范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章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的确定
第六条“服务活动券”服务机构采用认定(备案)方式确定。
第七条“服务券”有意向的服务机构需在“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提交备案申请,经市“小微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行业协会开展资格评审认定后确认为“服务券”服务机构。
认定备案的服务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杭州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无不良信用记录;
(2)专业特色明显,能为小微企业在创业创新活动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财务指导、代理记账、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会展服务和期货融资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与资质。
(3)愿意接受“服务活动券”主管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的项目服务绩效评估、管理监督;
(4)承诺用服务券金额抵扣等额项目服务合同款;
(5)承诺提供一定价格优惠,经被服务企业评议,服务评价情况较差的,同意折扣兑现服务费用;
(6)同意接受淘汰规定;
(7)同意公布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
(8)同意遵守市“小微办”制定的“服务券兑现细则”。
第八条“活动券”有意向的服务机构需在“云管理平台”上向科创中心提交备案申请,经科创中心组织专家开展资格评审认定后确认为“活动券”服务机构。
认定备案的服务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杭州市域范围内注册的科技孵化器、创客空间、创投机构、创业媒体、创业咖啡、小企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方中介等服务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具备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举办各类创业创新服务(活动)的能力与经验;
(3)愿意接受“服务活动券”主管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的活动绩效评估、管理监督;
(4)承诺遵守“活动券”制度的规定,原则上不再对服务对象(企业或创业者)收取费用,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水平,不得对服务对象提出附加要求。
第九条经过认定(备案)的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活动)采用审核方式确定。
经审核通过的服务项目(活动)分别在“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云管理平台”上发布。
“服务券”服务项目每季度按照推广和需求情况进行增减。
“服务券”的服务项目应属于所在服务机构专业特色项目。
由服务机构在“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经市“小微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行业协会开展审核后确认。
其中:
财会、法律方面的服务项目由杭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杭州市律师协会审核;期货、融资、企管方面的服务项目由浙江期货行业协会、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杭州市民营(私营)协会分别确定。
服务机构应将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区域、每项服务的收费标准等明确公示。
“活动券”补助的服务(活动)应在杭州市域范围内发生,由服务机构在“云管理平台”发布创业创新服务(活动),服务(活动),内容由科创中心初审并组织专家确认已完成的服务(活动)是否符合活动券支持范围,并将服务(活动)的确认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章发放、申领对象
第十条“服务券”发放对象根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期内优先选择运营规范、有成长性的小微企业18000家,具体发放对象:
(1)“个转企”企业,根据企业纳税额三年共选取2000家“个转企”企业。
(2)鼓励优先发展的类型企业,如信息经济型、文创、科技,大学生创业、跨境电商等,由市级相关部门择优筛选。
(3)其他小微企业,系2010年1月1日后成立,以企业纳税额和吸纳社会劳动就业人数两个指标(两者各占50%的权重)由市市场监管局选取。
以上第
(2)类企业名单由各主管部门筛选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小微办”汇总,由市“小微办”负责校核、筛除重复后统一录入“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活动券”的申领对象包括创业企业和创业者。
申领“活动券”的创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杭州市域范围内注册的小微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创新创业的需求,正常经营,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在“云管理平台”注册并备案通过。
申领活动券的创业者需年满18周岁,正在创业或具有创业意愿,在“云管理平台”注册并备案通过。
第五章“服务活动券”的领取、流转与兑现
第十二条“服务券”每张补助额度3000元。
“服务券”发放对象确定后,服务对象可在“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上登录并申领“服务券”。
之后可根据企业需求用领到的“服务券”购买公布在“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上的各项服务项目。
在服务机构实施完服务和“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验证已实施服务后,将服务项目所需费用从3000元“服务券”中扣除,划给相应的服务机构。
“服务券”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期内使用、兑现有效,过期作废。
每家企业在示范期内只能领取一张“服务券”。
第十三条“活动券”通过“云管理平台”实现流转和确认。
服务机构在“云管理平台”发布创业创新服务(活动),“活动券”服务对象(企业或创业者)在“云管理平台”报名参加后,“云管理平台”自动给创业企业或创业者配置具有唯一电子凭证编码的活动券,一人一券。
使用活动券的创业企业和创业者需用电子凭证编码在“云管理平台”签到,并在服务(活动)完成后进行满意度评价。
经“云管理平台”签到参加了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后,“活动券”相应流转至服务机构。
服务(活动)完成后服务机构上传服务(活动)现场图片等材料。
单次创业创新服务(活动)使用“活动券”的补贴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0张,单次创业创新服务(活动)使用“活动券”达到200人次及以上的,“活动券”最高补贴100张。
每个创业企业和创业者参与同一服务机构服务(活动)每年度的“活动券”补贴次数不超过12次。
单个服务机构年度获得服务(活动)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服务券”兑现由“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每季度兑现一次。
服务机构在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递交有关合同、发票等凭证兑现依据,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记录、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比对审核后确定兑付金额,然后由市“小微办”然后由市“小微办”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市“小微办”根据公司确定的兑现金额和审计结果,最终核定兑现金额。
“活动券”每半年兑现一次,服务机构依据经确认的服务(活动)向科创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审查并与“云管理平台”数据自动比对,科创中心根据服务(活动)是否在确认补助范围内、资助标准、年度补助资金计划服务(活动)、实际收到的活动券总量及“云管理平台”上的满意度评价等因素来确定各服务机构的“活动券”补贴额度。
服务机构的补贴额度经两创示范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下达补助计划,由财政拨付资金。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两创示范办公室”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委等职能部门检查“服务活动券”的发放、使用情况,听取服务对象、服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服务对象在支付使用“服务券”后,在平台上对是否得到相应服务以及服务质量及效果作出评价。
对评价情况优秀的,全额兑现服务费用;对评价情况良好、较差的,按不同比例折扣兑现服务费用;对发生服务评价较差、半年没有产生服务、没有按规定时间提供服务、不良信用记录、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买卖服务券等情况的服务机构原则上取消其服务资格,另选新机构。
服务机构应对“服务活动券”使用情况及服务情况定期总结,上报日常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对“服务活动券”的流转和兑现情况定期审查和不定期抽查。
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年度对“服务活动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对于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服务机构、企业和创业者,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对相关涉事企业、服务机构5年内不安排任何补助;并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在媒体上公告。
构成违法的,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服务券”部分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活动券”部分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2:
杭州市小微企业服务券兑现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市小微企业“服务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服务费用兑现办法、服务机构淘汰机制,提高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效能,根据《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券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所有在“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和所有接受服务的小微企业。
第二章服务评价
第三条被确定为“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的服务机构必须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接受平台和相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实行评分制。
服务对象在“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购买服务项目、由相应服务机构实施服务后,需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及服务效果按百分制(满分100分)进行评分,评分后方可划转服务费用。
第四条服务机构服务评价的最终得分按平均分计算,即根据服务机构的总得分、服务对象数量计算得出服务机构的平均分。
第五条服务机构服务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按照最终得分排名及等级,在“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予以公示。
第三章评价等级
第六条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其中获“优秀”等级的服务机构占70%,按得分高低选取;获“良好”等级的服务机构占20%,在剩余的30%机构中按得分高低选取;“优秀”、“良好”等级选取后剩余的10%服务机构即为“一般”等级。
第七条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的积极性,本细则规定服务机构得分90分(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均获“优秀”等级,得分80分以上的均获“良好”等级。
第八条如得分90分以上服务机构超过70%的,则“优秀”等级不受70%限制,按实计算;如得分80分至90分服务机构超过30%的,则“良好”等级不受30%限制,按实计算。
第四章兑现原则
第九条按照服务机构的最终得分所获等级,实施“服务券”的兑现,每个季度兑现一次。
第十条获得“优秀”等级的服务机构,可全额兑现服务费用;获得“良好”等级的服务机构,按90%折扣兑现服务费用;获得“一般”等级的服务机构,按80%兑现服务费用。
第五章淘汰机制
第十一条服务机构实施淘汰机制,每季度按服务机构获得的评价等级及其他相关情况,淘汰一批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获得“一般”等级的服务机构应予淘汰。
第十三条若在两个季度内,未有服务对象购买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则该服务机构被淘汰。
第十四条若在一季度时间内,服务对象已购买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但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服务或未告知服务对象改变或延迟服务时间的,则该服务机构被淘汰。
第十五条若服务机构在当年有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通报或其他不良记录(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则该服务机构被淘汰。
第十六条若发现服务机构有买卖“服务券”、虚假服务交易等行为,则该服务机构被淘汰。
第十七条淘汰服务机构还要结合服务地域范围进行综合平衡。
当某一类服务机构在某地域服务,如跨地域服务会给服务对象带来很多困难时,则这类服务机构至少暂时保留一家,但该服务机构要积极加强内部管理,尽快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
如果此后连续获得“一般”等级,则寻求新的服务机构替代。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某类服务的专业机构,且此类服务机构仅此一家,如获得“一般”等级的,则暂予保留,经内部整改后仍连续获“一般”等级的,应寻求新的服务机构替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服务评价、服务费用兑现、服务机构淘汰一个季度进行一次,不累计计算。
被淘汰的服务机构已开展服务的,可以继续完成服务项目,尚未开展服务的,则不可以再开展服务,由企业另选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杭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小微企业服务机构申请表(律师事务所)
填表日期:
年月日
企业名称
负责人
执业许可证号码
工商注册号
个人所□合伙所□
设立批准文号
设立批准日期
2015年人均创收
从业人数
专职律师
兼职律师
实习人员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地址
团体报名
请填写此栏
牵头单位:
成员单位:
附件4:
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服务机构服务项目表(律师事务所)
服务(团队)机构名称:
服务团队机构成员单位:
服务项类别
服务项名称
服务项内容
收费标准
服务时间
服务区域
备注
一、套餐服务
□1、小微企业特色“套餐”法律服务
(具体套餐内容由各事务所提供内容和价格)
二、法务培训
□2、小微企业统筹管理法律方法培训
□3、小微企业专项法律知识培训
三、法律顾问
□4、企业法务管理咨询服务
□5、企业经营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
□6、合同起草、制定、审查或修改
□7、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
□8、尽职调查与项目谈判
□9、企业规章制度建设服务
□10、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四、纠纷处理
□11、应收款催收专项法律服务
□12、法律纠纷诉前调处
□13、代书诉讼文书
□14、代理诉讼与仲裁案件
五、约定服务
□15、约定项目法律服务
说明:
1、“服务(团队)机构名称”:
单个机构服务,只需填写服务机构名称;组团服务机构,则填写牵头机构名称+团队字样,如“某某律师事务所团队”,同时填写组团服务机构的各个成员单位名称(注:
组团服务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