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条线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指导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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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省知识产权部门及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中介机构等组成联合服务体,开展质押授信等综合金融服务。

第七条各二级行中小企业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与当地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搭建合作平台,获取客户清单,建立本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客户库。

(二)对于当地科技企业集群,与知识产权等部门联合开展市场调研、情景分析,积极创新工作模式,确立专属化的批量开发方案。

(三)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税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支持,创新业务模式开展“专利贷”业务。

第二章授信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准入条件

(一)借款人及实际控制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我行新模式客户基本准入条件。

(二)借款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权属合法、完整有效的专利技术和有效的权属证书。

(三)借款人通过知识产权部门及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审查和推荐,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准入条件。

重点支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高成长性企业称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借款人来源途径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我行推荐客户时,应逐户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客户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以方便我行快速核查筛选。

对于推荐的目标客户,我行应积极营销开户结算。

(一)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网络申请融资的客户名单,由省知识产权局批量向我行推荐。

(二)省知识产权局通过各县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向我行推荐。

(三)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享受财政专项补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成长性企业称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

(四)我行向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并经其确认的客户。

第十条质押专利权的条件

(一)依法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属证书,且专利在保护期内,已缴纳年费,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实用新型不少于5年、发明专利不少于6年。

(二)专利权法律状态明确,权属清晰,依法可质押、可转让,且不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三)专利技术应为发明专利或价值较高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有市场且已进入产业化阶段,能够为企业带来稳定的现金流,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未许可、质押给他人,须评估并办理质押登记。

(五)专利价值需由我行准入的中介机构评估,获得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出具的专业审核报告。

第十一条授信的其他条件

(一)重点把控第一还款来源。

通过实地现场调查和非现场核查,核实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基础资料的真实性,了解借款人信用、产品、市场、财务和经营等状况,基于真实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核定授信总量,不得放松对第一还款来源的把控。

(二)强化专利权质押等担保。

了解专利技术价值含量和有效性,以及带来的实际效益和市场前景,与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吻合度,存在的风险状况等。

通过组合担保等方式,提升企业的违约成本。

(三)强化联合体的综合服务。

知识产权局及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侧重于专利权的确权、价值、市场、质押登记和转让处置等审查评估,积极争取财政贴息、补贴等增值服务;

我行准入的评估机构负责专利权评估;

我行侧重于对企业整体授信风险状况的评估,并对知识产权局及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审核报告进行核实验证。

第十二条联合服务体的工作机制。

各二级行与当地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应建立按季定期沟通机制,按季更新“重点科技企业池”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库”,经双方审批后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库”进入“重点科技企业池”;

沟通“专利贷”客户准入和贷后管理信息,推进财税支持及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创新完善联合服务体的工作机制。

对于“专利贷”授信须要求知识产权部门贷前推荐把关、贷时协助审核、贷后批量管理的协助职能,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创新工作机制和业务模式批量推进。

第三章授信要素

第十三条授信品种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及贸易融资业务。

第十四条对“专利贷”产品“重点科技企业池”的整体授信总量暂定为10亿元。

单一客户授信总量的核定应符合我行新模式授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担保方式

办理专利贷业务上原则上应采用组合担保方式,第二还款来源应足额覆盖我行授信,专利权质押作为一种补充保证方式。

针对不同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行可灵活采用以下组合担保方式:

(一)优先选择房地产抵押、大型企业担保或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

(二)灵活运用设备抵押、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订单融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企业法人保证等担保方式。

(三)必须由借款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股东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四)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出具风险补偿金或风险准备金,政府相关平台公司提供担保等批量业务创新模式。

(五)谨慎采取信用方式。

对采用专利权为唯一质押保证方式授信的,应从严掌握,按照我行新模式相关授信管理规定执行且最高授信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综合收益

(一)提高综合收益水平。

结合RAROC测算,遵循收益覆盖风险原则,合理提升报价,原则上“专利贷”综合收益水平不低于50%。

(二)加大组合产品销售力度。

积极销售我行国际贸易结算、国内贸易金融、代发薪、银行卡、理财、及中银保险等基础及延伸产品服务,原则上户均组合销售产品不低于9个。

(三)提升存款结算贡献度。

要求借款人在我行存款、结算量占比不得低于授信占比,积极要求基本结算账户和代发薪,争取我行为借款人唯一结算银行。

(四)加大多元化产品服务。

联合中银国际等附属公司,积极推介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私募债券等债权直接融资业务,推介中小板、创业版、新三板、场外交易市场、境外资本市场等股权直接融资业务,推介选择权贷款、投资撮合等金融服务。

(五)实行分层分类服务。

对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开展“中银创业通宝”的产品服务,对于快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开展“中银助业通宝”的产品服务,对于稳定发展期的中小企业开展“中银展业通宝”的产品服务。

(六)培育优质客户。

对于未来成长性好的优质借款人,我行应加强全方位金融服务,通过商行业务、投行业务、保险业务等综合服务,拉长服务链条,增加客户黏性,培育优质客户,实现更高收益。

第十七条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含)。

第十八条还款方式

鼓励采用分期还款方式,应结合借款业务人生产、资金结算周期综合确定。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推荐客户阶段。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向我行书面推荐客户。

第二十条联合调查阶段。

我行、知识产权局及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共同对被推荐客户进行初步考察,我行进行信用评级;

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完成专利调查及审核报告(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发起审批阶段。

我行完成信贷调查、提案发起和审批工作;

知识产权局及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完成专利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落实担保阶段。

我行与借款人、保证人等签署相关授信协议,落实担保条件;

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协助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发放及支付阶段。

完成授信放款审核,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进行受托支付或逐笔审核的事前监控支付。

第二十四条贷后管理阶段。

按照规定频率开展现场调查和贷后管理,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开展预警管理;

按季度与知识产权部门及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开展批量贷后管理座谈会,了解相关有效信息。

第二十五条授信收回阶段。

督促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对于未按时还款的客户,要及时催收,并及时通知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要求其协助开展财政补贴还款、处置专利权等催收化解工作。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落实贷后管理相关规定。

各行须遵循我行新模式贷后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贷后监控。

确保借款人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严密监控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持续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第二十七条对专利权质物监控评价。

在授信存续期内,各行要对出质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有效性、相关维护费用缴纳情况、经济价值变化等因素进行重点监控,持续了解出质知识产权的使用情况。

必要时,可由知识产权部门及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对影响质物价值的重要因素定期进行调查和通报,并出具动态评估报告。

质物的再次评估价值已不能满足我行规定的质押率的,应当要求借款人追加其他担保或依合同约定要求提前还款。

第二十八条建立完善台账登记制度。

各行对“专利贷”授信应建立台账登记管理制度,客户经理应逐户对借款人的贷款发放、利率、利息收取、归还和结清事宜进行及时、详尽记录。

以便借款人享受政府职能部门相应减免、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专利贷”授信需要重组的,各行要对质物进行重新审查,必要时重新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处置质物变现还贷。

授信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行可以通过知识产权部门及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协议折价、拍卖、变卖、许可使用等方式实现质权,并依合同约定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风险限额管理

省行对专利贷业务设立风险限额管理,在业务总量控制范围内,对专利贷业务设置“关注线”与“警戒线”。

当业务触发“关注线”指标应立即向省行报告,并对授信制度和管理模式进行重新审查;

当业务触发“警戒线”指标,应暂停该业务的授信审批和授信发放,深入分析形成原因并提出化解措施。

目前暂定“关注线”为授信逾期率1%,“警戒线”为不良率1.5%。

第三十二条把好客户准入关。

不得因知识产权局及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推荐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

除一般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资本实力、融资合理性、技术水平、市场转化和未来研发方向。

第三十三条强化贷后管理。

不得因知识产权局及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协助而放松贷后管理和预警管理。

除按照规定频率做好贷后管理外还应重点关注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和经营效益、订单量、产品定价和利润情况;

了解企业研发支出、未来研发方向和研发队伍的稳定性。

若出现不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四条强化合作平台机制建设。

除知识产权部门外,还应积极争取与财税部门、园区管委会、行业协会等机构搭建合作平台,通过平台了解行业和企业相关信息,作为贷后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强化综合金融服务。

各二级行应与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充分对接(联系方式见附件5),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对借款人各类补贴、减免专利评估、登记费用等优惠措施,协助客户出具相关证明,申报各类财政补贴。

发生逾期后积极争取财政补贴还款。

第三十六条争取风险补偿机制。

授信行应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在我行开立专项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风险准备金、风险补偿金资金专户,积极争揽各类政府专项资金,通过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降低授信风险。

第三十七条防范质押担保风险。

办理专利质押登记手续应由授信行人员陪同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授权代理机构)办理或由借款人及我行共同签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办理,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事宜、专利名称、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

所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证》应交由我行视同押品管理。

防范虚假质押和重复质押风险。

第三十八条质押合同主体、质物等实质性内容需变更的,各行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尽快到质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辖内有资格开办中小企业(新模式)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四十条本指引由省行中小企业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1、河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贷”授信业务三方合作协议

2、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客户基本信息登记表

3、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客户专利调查及审核报告

4、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5、河南省辖市及10个直管县知识产权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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