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灭火管理体系研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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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责组织开展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矿井风量核定等重大防灭火技术工作。

9、负责每月召开一次通风例会,及时协调、平衡、落实、解决“一通三防”及当月防灭火重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月整体工作做出安排。

(三)机电副总工程师职责

1、组织编制机电运输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年度打算,不断提高安全爱护装置的装备技术水平,加强各种爱护装置的技术治理。

2、加强电器设备治理,杜绝失爆,坚决消灭引爆火源。

3、负责组织落实井下胶带运输机的防火措施和安全措施,同时严格把关。

4、每月至少对要紧通风机及局部通风机的电器与设施组织一次检查,发觉问题立即组织人员处理。

(四)通风副总工程师职责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全矿防灭火方面的技术工作负责。

2、组织编制防灭火方面的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年度打算,监督检查打算的执行情况。

3、严格检查防灭火治理制度的执行,采取措施消除和防止火灾事故。

4、对一氧化碳涌出异常区域内采掘工作面的治理,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分析、研究气体数据采取有效措施报批执行。

5、监督检查防灭火安全设备、设施、仪器装备投入使用情况。

6、负责协助矿总工程师组织落实矿井防灭火治理工作。

7、掌握全矿井防灭火工作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切实抓好火区治理及预防煤层自然发火工作,出现异常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五)安管科科长职责

1、安管科科长对全矿防灭火工作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同时组织想干部门进行事故追查。

2、对防灭火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要认真监督检查,因检查不力而造成重大火灾事故要追究责任。

3、监督检查防灭火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情况。

4、经常检查火灾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检查发觉的问题,并对防灭火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部门防灭火治理工作职责

一)安管科职责

1、监督检查防灭火会议决定的执行以及日常问题的整改落实,并下发问题通知单,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2、掌握、统计、分析防灭火事故的趋势和重大安全问题,并向有关单位及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3、负责组织出现防灭火工作事故的追查,做出书面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生产技术科职责

1、负责组织审查采区设计、采掘接续打算,采煤工作面设计,幸免因设计不合理出现煤炭自燃事故。

2、参与审查防灭火方面的重大安全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调度室职责

1、掌握全矿防灭火系统情况,对防灭火设备、设施装备的时刻、地点及运行情况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并监督各有关单位严格贯彻执行。

2、掌握每班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煤尘、高温火点等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3、对生产中发生的防灭火事故与灾难,应按照《矿井灾难预防与处理打算》的要求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及时通知矿领导、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抢救,视其灾难程度可直接调动有关单位的设备、物资、人力和车辆,投入抢救工作。

4、对防灭火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平衡,同时限期加以解决。

四)通风区职责

1、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防灭火安全工作标准、规定并组织落实。

2、监督、检查和考核全矿各有关单位防灭火治理制度的执行、实施及业务治理。

3、负责与上级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协调全矿各部门间关于防灭火方面的业务往来。

4、负责制定和完善防灭火各项治理制度并认真遵照执行,不合理科学进行防灭火治理。

5、负责编制年(月)度矿井防灭火工作打算并组织实施。

6、收集、分析、整理、保管相关技术资料和数据,建立各类治理牌板、台帐及通风工作档案,掌握全矿井防灭火状况,及时做好各项治理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7、负责矿井通风月报表的编制和有关“防灭火”图纸资料的绘制。

8、负责组织《矿井灾难预防及处理打算》的编制、审查修改和落实。

9、负责审查防灭火现场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参与全矿各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中有关防灭火方面内容的审查。

10、负责组织实施注氮、注凝胶、均压通风、火区处理等防灭火重点工程。

11、加强通风质量标准化治理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和评分方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加强自然发火工作的治理,对防灭火系统进行日常的检查维护工作。

12、按规定安设瓦斯断电仪、瓦斯报警仪和装备自救器,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13、在防灭火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防范措施及解决方法。

14、矿井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时,按照矿总工程师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系统,监视通风状况,完成必须的通风工程,严格按照制度进行风量测定和风速验算。

15、做好煤层自燃发火的预报工作,负责注氮防灭火、束管监测系统的安装、使用及维护,预防自燃火灾的发生。

五)采掘队职责

1、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中防止煤层自燃发火措施及防尘措施。

2、协同管好用好在本工作面使用的风门、风窗及瓦斯检查牌板等各类通风设施。

3、确保工作面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及时清理工作面浮煤,防止采空区浮煤堆积氧化造成自燃火灾。

4、管好用好本工作面防灭火系统的管路、装备、设施及束管监测、安全监测装备,按规定拖移、拆卸和。

六)运转车间职责

1、负责矿井主通风机的使用、维护、保养,保证主扇运转正常,备用主扇完好。

2、保证所有主扇机房、井下机电硐室消防器材齐全、完好。

3、保证井下机电设备完好,杜绝失爆。

4、负责车间制氮设备的治理、维护和检修,确保制氮设备运转正常。

  三、技术保障

(1)防灭火系统

1、要紧采纳注氮防灭火系统,安装有两套长江PSA-600型变压吸附制氮装置,氮气流量600m3/h,氮气纯度≥97%,供气压力≥0.6Mpa;

工作面注氮采纳移动式埋管连续性注氮工艺。

2、四采区铺设注氮管路,综采工作面埋设注氮埋管,注氮防灭火工作效果良好。

五采区综采工作面采纳DM-600型移动注氮设备对工作面进行注氮防灭火。

3、装备KSS-200型矿井火灾束管监测系统,通过束管取样分析四、五采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采空区等地点以及人工检查取样分析密闭的气体成分和温度,早期预测预报井下自然发火情况。

4、依照需要采纳均压、喷注凝胶等辅助手段加强局部区域的防灭火治理,操纵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防灭火技术措施

一)外因火灾操纵措施。

1、矿井在地面建有四个总容积为800m3消防水池,并与井下供水主干管路连通后向井下各个地点供水。

入井主干管路分不布置在各水平车场、区段上下山、皮带运输巷等要紧巷道,通过支管将水输送道各采掘工作面。

供水主干管路均每隔50m留设一个消防阀和一个“三通”阀门。

2、矿井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严防入井人员将火种带入井下。

3、各皮带运输巷均安装了皮带综合爱护装置,包括烟雾粒子传感器,当检测传感器检测到一定量的烟雾粒子时,装置就会报警,第一时刻进行灭火。

同时在各皮带转载点均配备了足够数量干粉灭火器和沙箱。

4、在开采水平布置有井下专用消防器材库,并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井下机电硐室均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工具和灭火器材。

5、井下烧焊严格执行矿长批准的专项安全防火措施。

严格按照神宁办(2009)33号文件关于印发《深化宁煤集团公司井下施焊治理规定》的通知相关要求进行。

二)内因火灾的操纵措施

1、矿井某一区域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

目前,所有打算开采煤层均属易自燃发火煤层。

(1)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2)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摄氏度,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

(1)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为上升趋势;

(2)围岩、空气和水温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

(3)风流中氧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2、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量少,回采速度快的方法回采,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用留煤皮开采、复采,残采或放顶采等采煤方法采煤时,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3、在矿井和新水平的设计中,必须采纳综合(包括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方式和通风系统等)以及专项(包括灌浆和注砂为主,辅以喷注阻化剂,注入惰性气体,均压技术等)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

(1)、开拓方式和巷道布置

开采单一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必须砌碹,锚喷或采纳金属支护,用不燃性材料背板。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煤巷要按煤层厚度、巷道用途、服务期限、顶底板岩石性质合理确定,煤巷间的煤柱尺寸应合理选择,薄煤层6~8米,中厚煤层8~10米,厚煤层大于15米。

(2)、开采方法和回采工艺

尽量减少穿过煤层的联络巷道、分层平巷垂直重叠布置,防止“两巷”隅角带的自燃。

开采厚煤层时,尽量减少分层层数。

掌握采场矿压规律,加快回采速度,促进采空区自燃带尽快转入安全带。

推广沿空巷道,取消或取代区段煤柱,减少煤柱自燃火灾。

回采工作面结束时,扫净浮煤,及时进行封闭。

掘进巷道防止空帮空顶,严禁采纳碎煤填帮填顶。

(3)、通风方式和通风系统

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通风系统合理,井田范围不大的小型矿井,可采纳中央式通风系统;

大中型矿井可采纳对角式通风系统。

采区通风系统采纳分区式通风。

分层开采时,上、下分层工作面之间距离不得小于80米,以减少采空区漏风。

通风系统中设置的通风构筑物、调节风门、调节风墙和风桥等应设在围岩牢固,地压稳定的地点,严防漏风。

四、防治煤层自燃发火和矿井防灭火的有关规定

(一)防火

1、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消防部门的要求,制订地面和井下的防火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2、必须建立健全火源治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火柴、打火机等各类火种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米内禁止烟火;

(3)、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短路的爱护装置;

(4)、井下电焊和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神宁办(2009)33号文件规定执行;

(5)、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爆破材料进行爆破;

(6)、严格井下机电设备治理,消灭井下电器失爆;

(7)、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8)、严格火区治理。

3、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品治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它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堆积存放废渣、废灰、棉纱、布头和其它油类及化学可燃物品;

(2)、井下严禁存放煤油、汽油、柴油、变压器油等高挥发易燃物品,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有盖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严禁扔、洒在井巷、峒室和采空区内;

(3)、井下只能在通过检查各种设备符合防火要求的专用峒室内,清洗风动工具;

(4)、井巷支护材料的选择和标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使用不燃性支护材料,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材料的使用范围;

(5)、井下皮带运输机应采纳阻燃皮带;

(6)、井下电缆应采纳阻燃电缆;

(7)、井下风筒应采纳阻燃风筒;

4、凡存放有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差不多上外因火灾的隐患,必须制定严格的治理制度,加强治理。

5、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掌握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内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和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每个季度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防灭火系统、反风系统、防火门、防火墙、消防器材设置点和消防材料库,进行一次大检查,及时更换、补充所需器材。

(二)防火装置

1、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消防供水系统。

2、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储备品种规格和数量符合规定要求。

3、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矿井反风装置必须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4、建立气体分析检验室,并装备如下仪器仪表:

(1)、分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可燃气体和氧气的色谱仪;

(2)、检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和氧气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和现场气体取样装置。

(3)、测定水温、岩温及空气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及压差的仪器;

(三)日常防火与火区治理

1、对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风的措施,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地表裂隙应及时进行充填,以减少地面裂隙漏风,回采工作面结束,必须及时封闭采空区,封闭的密闭、防火墙质量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2、开展自燃发火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自燃发火动向:

(1)、建立自燃发火观看网点,对全矿井的自燃危险区进行系统的、定期的观测,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每7天观测一次,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区回风巷每班观测两次,火区密闭每天观测一次,观测内容: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氧气等气体成分,气温、水温、风量以及防火墙、闭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

(2)、及时整理和分析观测结果,并绘制变化曲线图,一旦发觉某一指标已达到临界值,应迅速作出预报。

3、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火区灭火方案,经总工程师、矿长批准执行。

4、启封火区,凡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分析证实,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区差不多熄灭,方准启封。

(1)、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摄氏度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2)、火区内空气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或封闭期间内一氧化碳浓度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4)、火区出水温度低于25摄氏度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温度相同;

(5)、本条文中,上述四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刻不得少于一个月。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事先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批准。

启封火区和火区初期恢复通风等工作,都必须由矿山抢救队负责进行。

启封后,三天内必须由抢救队每班进行检查测定和取样分析气体成份,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情况正常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灭火救灾与责任制度

1、任何人发觉井下火灾或自燃预兆均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抢救队迅速查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总工程师汇报,通风区应依照火灾情况迅速采取操纵火势的紧急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同意。

2、任何人发觉矿井火灾,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区、队、班组长应依据《矿井灾难预防与处理打算》的规定,组织人员安全撤离灾区。

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难预防与处理打算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人在矿长、总工程师尚未到达之前,应立即组织矿山抢救队、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共同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和监视火灾气体及风流变化,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瓦斯及煤尘爆炸的措施。

3、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迅速成立井下救灾基地,由总指挥选派基地指挥。

总指挥的要紧职责是:

(1)抢救、组织撤离遇险人员;

(2)依照火情,正确果断地制定灭火方案,统一下达灭火实施命令;

(3)制定防止灾情扩大,防止瓦斯爆炸与煤尘爆炸和保证救灾人员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

(4)平衡、调度灭火救灾工作进度,加速灭火进程。

基地总指挥的要紧职责是:

(1)、依照总指挥的指示和命令,具体组织和指挥井下的灭火工作;

(2)、及时向总指挥部汇报灭火救灾现场进展情况,并提出建议;

(3)、依照火情进展变化,独立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总指挥部。

4、采纳直接挖除火源方法灭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火源范围小,且能直接到达;

(2)、可燃物温度已降到70摄氏度以下,且无复燃或引燃其它物质的危险;

(3)、无沼气或火灾气体爆炸危险;

(4)、需要放炮时,炮孔内温度不超过40摄氏度;

(5)、风流稳定,无一氧化碳中毒危险;

(6)、挖出的炙燃物进行降温处理,保证运输过程中无灭火复燃危险。

5、责任制度

在矿范围内,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生产副矿长负责具体领导责任;

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花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地测、打算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5)、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的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6)、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的所需资金。

(7)、调度室负责车辆调度井上下运输工作。

6、凡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

(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一万元的物资(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是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需进行事故统计和分析,进行追查处理,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五)地表塌陷区裂缝充填检查制度

1、由于井下回采而形成的地表塌陷、裂隙,成为井上下漏风的要紧通道,造成矿井有效风量率降低,增加通风费用;

同时,井下易发生自然火灾,雨季来临时地表水可能沿裂缝渗、流入井下造成水灾,严峻阻碍矿井安全生产。

因此,必须对裂隙进行充填。

2、裂隙采纳人工充填,就近使用地表黄沙作为充填物。

3、充填工作由通风区具体负责。

由通风区长安排专职人员,每天对地表裂隙进行认真充填,临时需要时随时安排人员充填。

4、充填人员每天必须负责将巡视区域内发觉的裂隙全部填实。

5、充填人职员作中,必须有至少两名以上人员同时作业,以防人员不慎掉入裂缝中及时救助。

6、通风区长依照井下发火情况及监测数据的变化,决定并组织对地表裂隙充填。

7、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区随时组织人员检查地表塌陷情况及充填情况,发觉有不按规定充填或充填质量不符合规定等情形,按矿有关规定处理。

(六)自救器治理制度

1、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

2、矿上必须投入资金购置足够数量的、质量合乎使用要求的自救器,保证配发到每一个入井人员。

3、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升井后妥善保管,不得转交他人或存放于井下,不得随意碰撞、拆卸,不得丢失;

如有有意损坏或丢失,须照价赔偿。

4、所有在用自救器必须每月校验一次,一次不校验罚款100元。

5、通风区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自救器的发放、回收、校验与治理。

6、安监部门负责对入井人员佩带自救器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矿有关规定对不佩带者进行处理。

7、安监、通风部门必须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全矿所有入井人员进行自救器使用原理、方法的培训,保证入井人员能熟练掌握自救器的使用。

8、每月由通风区对当月的使用、校验情况进行统计。

(七)通风例会制度

1、矿总工程师每月必须召集通风、机电、安监、调度、采掘、运输等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召开一次通风例会,协调当月防灭火治理工作上出现的问题,制定对问题和隐患的处理方法、措施并落实监督整改责任,同时对下一月的防灭火工作做出打算与安排。

2、通风区负责收集、统计、提供当月的防灭火工作存在问题及经济责任制考核情况,在会上进行考核落实。

3、通风区负责做好会议通知及会议记录工作。

4、各有关单位无故不参加例会一次罚款200元,迟到一次罚款100元。

(八)防灭火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落实制度

1、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防灭火责任制,并与奖惩挂钩。

2、责任制不落实的单位不能参加达标、评比,

3、凡出现火灾事故,都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任何人和任何单位发觉井上下存在的防灭火事故隐患,都有责任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汇报情况。

5、任何人不得隐瞒防灭火安全隐患,由此而导致的事故将严厉追究其本人责任。

6、已发觉的安全隐患,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五定”(即定措施、定时刻、定责任人、定整改复查人、定复查时刻)的要求进行整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7、全矿各基层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情况由矿安管科、通风区负责进行监督,通风区及各职能科室的整改责任落实情况由矿通风副总、安管科负责监督,通风副总的防灭火责任落实由矿总工程师监督。

8、已发觉的防灭火事故隐患,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级部门和人员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或预防措施并监督落实。

9、每月的通风例会,由总工程师主持对全矿防灭火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对已整改落实和尚未落实的进行综合协调、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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