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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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协调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聘用

第一节聘用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职员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第六条应聘职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应聘职员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应聘单位行政领导职位的除外)。

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因特殊需要放宽上述年龄限制聘用的,须经市人事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政策对职员任职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招聘职员,一般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聘;

本市紧缺的人才,可面向市外招聘。

第二节公开招考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应当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公开招考计划。

市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由市人事部门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

区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计划由区人事部门汇总并征求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人事部门核准。

职员公开招考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聘用单位名称、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招聘的职位名称、代码、经费来源、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围。

第九条招考公告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

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可以区人事部门的名义发布。

招考公告在市人事部门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

招考公告须明确招考职位及人数、招考围、报考条件、报名方式、笔试时间及科目、面试时间、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笔试和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等容。

第十条公开招考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方式,在网上打印。

第十一条公开招考职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先笔试后面试,主要测试职位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笔试科目和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人事部门确定。

笔试合格者方具有参加面试的资格。

各职位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之比按不低于3:

1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事先确定。

第十二条笔试后由用人单位对笔试合格的考生按成绩高低顺序进行资格初审,并按招考公告公布的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取消面试资格,所缺员额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面试。

第十三条面试由市、区人事部门指导监督,各用人单位具体组织。

面试方式和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面试的方式和程序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规。

面试后,由用人单位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并按总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拟聘人选,报市人事部门备案,领取体检表。

面试人数达不到事先确定的比例的,可视面试情况按比例削减拟聘名额或按公告要求等额确定拟聘名额。

拟聘人数为1人,且面试人选只有1人的,应事先确定面试合格分数线。

面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方有资格确定为拟聘人选。

面试成绩和确定参加体检的拟聘人员应当公布,并由用人单位通知拟聘人员。

第十四条拟聘人员的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市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

体检的合格标准和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

考核容主要是考察报考人适应所考职位相关的情况及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拟聘人员由于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而空出的招聘名额,由用人单位按笔试面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招考。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通过“职员管理网上申报系统”向人事部门上报拟聘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持打印的《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按管理权限报市、区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应届毕业生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备案。

市外户籍人员持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用人单位凭职员聘用备案表办理入编手续。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与拟聘人员签定职员聘用合同和职位聘任协议书。

第三节选聘

第二十条下列职位,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因需要或专业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第二十一条凡应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资格的;

(二)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三)属国家公务员的;

(四)属首次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

(五)外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身份的人员)属于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或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

(六)因《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至第九项情形被解除聘用合同在一年以的。

以上第

(一)、

(二)种情形均要求应聘人员具有正式国家干部身份。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采取选聘方式招聘职员,应通过“职员管理网上申报系统”向人事部门申报人员信息,持编制审核表格到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员额后,自行组织考试、考核和体检并确定拟聘人员。

考试的方式和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体检、考核及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交流

第二十三条职员的交流是指职员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者在同一事业单位改聘经费来源不同的职位。

第二十四条职员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并解除职员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职员在不同事业单位之间交流,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选聘方式办理:

(一)相同经费来源的职位之间的交流;

(二)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与经费自给的职位之间的交流;

(三)从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交流到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或者经费自给的职位。

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空缺需要从其他事业单位财政核拨补助或者经费自给职位的人员中补充时,符合选聘条件的,可按选聘方式办理,不符合选聘条件的,应当组织公开招考招聘。

第二十六条在同一事业单位中,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空缺需要从其他经费来源职位的人员中补充时,符合条件的人数多于空缺职位数的,应通过部竞聘的方式确定拟聘人选。

部竞聘的方案及拟聘人员应在本单位公示。

符合条件的人数等于或少于空缺职位数的,由用人单位在申请空缺职位的符合条件人员中决定其聘任的职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用人单位在申请空缺职位的符合条件人员中决定其聘任的职位:

(一)从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交流到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或者经费自给的职位;

(二)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与经费自给的职位之间的交流。

第五节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职员聘用合同应当载明聘用单位的名称、类型、批准成立文号和登记证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受聘人员的、出生年月、或其它有效证件及住址等,并具有聘用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合同终止、变更和解除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等条款。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限、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保护、解除聘用合同提前通知的时限等其他条款。

职员聘用合同示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职员聘用期限的确定,聘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职员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职员退休或退职;

(二)职员被开除;

(三)职员死亡。

第三十条职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事业单位应在一个月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该职员出编手续。

第三十一条职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职员的人事档案,职员应将属聘用单位所有但交给本人使用或者保管的资料、工具等物品如数交还聘用单位。

第三十二条职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保存其所持的合同文本。

第六节 

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三十三条职员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因《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原因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金按《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职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有约定的,事业单位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约定的培训费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计算。

没有约定的,职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第三十五条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或聘任协议书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聘任

第三十六条与用人单位订立职员聘用合同的人员,具有在单位聘任相应职位的资格。

聘任应符合职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及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职员职位聘任,用人单位应与职员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明确聘任的职位、聘任期限、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目标、履行职责的要求、待遇、工作条件、违约责任及协议书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

职位聘任协议书的约定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职员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兼任职位的,须签定兼任职位的聘任协议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行选举制的职位,其任职人员可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不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

职员职位聘任协议书的示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职位聘任协议书的文本应在实施聘任前拟定并向应聘对象公开,签定前应与拟聘人协商,吸纳拟聘人的合理意见并作出修订后再签定。

第三十九条职员按以下管理权限聘任:

(一)属于行政领导职系职位的,参照现行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免管理权限聘任。

(二)属于行政事务职系职位的,按其所聘任职位的职级参照行政领导职系职位的聘任管理权限聘任。

(三)属于专业技术职类职位的,由事业单位聘任。

第四十条职员聘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布职位及任职资格条件;

(二)按公开招考、选聘、部竞聘和协商等方式产生拟聘对象;

(三)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

(四)按有关规定进行任前公示;

(五)按权限审批或备案;

(六)公布聘任结果;

(七)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

第四十一条职员聘任期不得超过聘用合同规定的聘用期限。

聘用合同中止或解除,聘任协议同时中止或解除。

因工作需要,聘任期限确需超过聘用合同规定的聘用期限的,应当续签聘用合同,相应延长聘用期限。

职员职位聘任期满,聘用期限延长的,可续聘原职位,或改聘其他相应职位。

聘用单位应在职员聘任期满之前30个工作日确定是否续聘并书面告知职员。

第四章监督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聘任行政领导职位和需报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的行政事务职位的人员,应在聘任前将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回避规定。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任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察职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

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聘任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四条职员职位变动或聘任期届满,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计。

第四十五条对不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聘用聘任工作的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用人单位在职员招聘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应聘人报考和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由市、区人事部门宣布招聘无效或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

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在考试、体检和考核中舞弊或弄虚作假的应聘者,取消其应聘资格,3年不受理其职员应聘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事业单位招聘暂行规定》(深人发〔2002〕83号)、《关于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的补充通知》(深人发〔2002〕94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人事职员聘用△细则

市人事局办公室2005年1月6日印发

(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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