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条文说明《水文基础设施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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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条文说明《水文基础设施建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条文说明-《水文基础设施建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SL××-××
条文说明
2009北京
目次
1总则
1.0.1自《重要水文站建设暂行标准》、《水文站队结合建设标准》和《水文设备管理规定(暂行)》执行以来,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与仪器设备配置进入了比较有序的状态。
为指导各地进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水文水毁工程恢复重建,水利部1998年颁行了《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实施几年来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发展、人口增长和江河堤防防洪标准的提高,为促进水文事业的发展,满足水文水资源规划、设计、审查等工作的需要,解决水文测报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偏低、设备陈旧落后等问题,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1.0.2本标准作为指导水文业务生产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行业标准,应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标准中仅规定了关于基本水文测站的若干条款,对于实验站、专用站和辅助站可参照执行。
1.0.3~1.0.4水文基础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水位观测平台、水文缆道、测船、观测道路、站房、测船码头、通信设施设备、供电供水设施设备、降水蒸发观测场及水位、流量、泥沙、水质等观测仪器设备。
本条规定在进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时应注重经济合理、切合实际的原则,避免浪费,并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在技术装备方面,应以符合现行水文规范规定的测验精度要求为前提条件。
1.0.5本条规定应采用经过鉴定的新技术、新方法及和检验合格的新仪器设备进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先进性、可靠性原则。
同时规定了应满足时效性要求。
1.0.7本标准相关的主要规范(标准)如下。
其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0095—98水文基本术语与符号标准;
GB50179—93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J138—90水位观测标准;
GB50159—92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
GB50201—94防洪标准;
GB50026工程测量规范;
SL34—92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
SL21—90降水量观测规范;
SD265—88水面蒸发观测规范;
SL42—92河流泥沙颗粒分析规程;
SL43—92河流推移质泥沙及床沙测验规程;
SD121—84水文缆道测验规范;
SL24—91堰槽测流规范;
SL20—92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
SL/T183—96地下水监测规范;
SL250—2000水文情报预报规范;
SL195—97水文巡测规范;
SL219—98水环境监测规范;
SL58—93水文普通测量规范。
1.0.8本标准对测站以上水文机构仅规定了业务部门的生产、办公需要的主要设施、仪器设备和用房,本标准未规定的办公、管理、生活等需要的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3水文测站级别划分原则
3.1水文站级别划分原则
为便于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本标准在《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测站分类方法和原则,将水文站划分为四级。
其中,对于国际河流、潮汐河流和水库水文站也进行了明确分级。
3.1.4本条针对水文站的重要程度规定了升级建设的七个条件,以便将符合本标准3.1.1~3.1.3条规定的同级水文站区别对待。
其中,第1款的国家重要水文站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2水位站级别划分原则
水位站以观测水位为主,可兼测降水。
水位站按其目的和作用可分为基本水位站、辅助水位站和专用水位站。
水位站按其所在水体的类型又可分为河道水位站、湖泊水位站、水库水位站、闸坝水位站和潮水位站。
为便于水位站合理进行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本标准将水位站分为大河水位站和一般河流水位站两级。
鉴于潮水位站、重要水库、湖泊水位站的重要性,将其划分在大河水位站中。
3.3地下水监测站(井)级别划分原则
为探求地下水运动规律而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的井孔叫地下水观测井。
地下水观测井分为基本井、专用井、实验井和辅助井。
监测井的观测项目及观测次数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其中重要地下水监测井监测项目应包括水位和水质项目。
3.4水质站级别划分原则
为掌握水质动态,收集和积累水质基本资料而设置的水文测站叫水质站,又称水质监测站。
水质站按其目的和作用可分为基本水质站、辅助水质站和专用水质站。
水质站按监测水体类型又可分为地表水水质站、地下水水质站和大气降水水质站等。
本条中的国家级水质站是按照水质监测站网规划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并由国务院水行政部门批准,其主要任务是为掌握全国主要河流水质变化动态及水资源质量状况,为流域水资源质量评价及趋势分析提供基本资料,以及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服务;省级水质站是按照水质监测站网规划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主要任务是为掌握区域水质变化动态及水资源质量状况,为区域水资源质量评价及趋势分析提供基本资料,以及为地区性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服务。
3.6蒸发站
蒸发站采用蒸发器和雨量器测定同一时段的蒸发量和降水量,并选定部分测站进行气温、湿度、风速等气象要素和蒸发器中水温的观测。
3.7墒情站
基本墒情站网应能通过监测反映各地区旱情变化,并可以绘制干旱程度分区图。
通常在不同流域或不同气候区挑选有代表性的基本墒情站作为重点墒情站。
3.9报汛站
中央报汛站是由国家防汛抗旱部门所确定并向其报汛的水文测站。
4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
4.1防洪、测洪建设标准
4.1.1本节对测站的防洪、测洪建设标准制定主要依据了《防洪标准》(GB50201—94)、“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嫩江松花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1号)、“关于颁发《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水利部文件水资文[1999]38号)等文件。
测站水文基础设施作为防护对象应保证其防洪安全,尽可能避免受洪水灾害而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
技术装备在发生小于或等于测洪标准洪水时,应保证能开展正常工作。
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主要以洪水的重现期或出现频率表示。
4.1.2我国水文测站分布极其广泛,有很大的地理位置差异,其测站规模大小、重要性和功能也有较大差异,根据本标准第3章水文测站级别划分原则,对不同级别的水文(水位)站选定不同的防洪测洪建设标准。
大河重要控制站的防洪标准原则上应大于百年一遇,若受地形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达到百年一遇,同时近50年以来也未发生过百年一遇洪水,其防洪标准应不低于近50年以来发生过的的最大洪水。
大河一般控制站的防洪标准无法达到五十年一遇,同时近30年以也来未发生过五十年一遇的洪水,其防洪标准应不低于近30年以来发生的最大洪水;大河重要控制站和大河一般控制站的测洪标准不能低于当地和测站下游保护区的防洪标准;测洪标准内的洪水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常规测验方法实测,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应急测洪方案。
4.1.4.2水位、流量是最重要的水文要素,在发生大洪水时,流量要素实测不到时,水位要素对防汛指挥尤其重要,本条规定了对防汛有重要作用的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的水位观测设施提高相应一级建设,且增加投资不大。
4.1.4.3水文测站测洪能力建设是指水文缆道、测船及桥测等直接实测流速和断面的方法进行实测洪水的能力。
对于大河控制站和部分重要区域代表站在测洪能力内设施设备发生意外情况下或超出测洪标准洪水时,可用比降—面积法、浮标法为应急措施。
对于部分流速较大、漂浮物较多的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洪水涨落急剧,洪水期难以采用流速仪实测,测洪标准内的洪水可采用比降—面积法、浮标法(含采用电波流速仪)等方法进行测验。
4.1.4.5为满足防汛调度指挥所需的水情信息分析、预报需要,水文、水位、雨量等测站又分为报汛站和非报汛站。
为完成报汛要求,报汛站应配置相应的报汛设备。
4.2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
4.2.1因水文站所处的河流宽度、水流条件及测验任务不同,水文站所采用的测流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配备也不同,测站的建设规模也有很大差别。
测站建设规模应依测验条件、测验任务、测验方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确定。
4.2.2~4.2.9对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的防洪标准、观测场地和道路、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4.3.2~4.3.5对相关水文要素在改建和新建时仪器配置的发展方向和生产方式作了原则性规定。
目的是为了水文要素采集技术适应技术发展和实现水文现代化需要,各类测站在新建和改建时应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设备。
4.3.4ADCP为AcousticDopplerCurrentProfilers的简称。
是利用多普勒频移效应进行流量测验的一种装置。
具有不扰动流场,可连续施测且缩短测流历时,从而减轻测验强度、提高所测流量代表性等优点。
但当河流含沙量较高、水深测量有效范围小将导致较大误差。
4.3.7水文测站信息通信包括以话音为主的测站业务通信和以水文要素实测值的水文数据通信。
通信方式确定的原则为优先选择公用通信信道,数据通信量大的测站可优先选择专用信道;对于一般报汛站,有条件的水文站均应安装程控电话,数据通信以应答方式为主,使用专用信道的可采用自报工作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报汛站及中央报汛站数据通信应采用不同的信道,以互为备份的方式完成数据通信,数据通信可为自报、应答兼容方式;有与上级和其它测站数据交换的大河重要控制站宜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实现水文信息交换。
4.3.8本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测站的技术装备数量,测站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必要时技术装备数量可高于本标准第5章中规定的配置标准。
4.4测站以上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原则
4.4.1由于各级水文机构工作性质和内容不同,为明确合理配置本条对我国目前已存在的测站以上水文生产、管理机构进行了分类。
目前我国测站以上水文生产、管理机构的建制和名称还没有统一,各地水文机构名称有不同命名。
本标准中:
1水文勘测队名称包含了水文勘测(巡测)队(局)、中心站等主要从事野外水文要素监测、调查、勘测任务的生产管理的一级水文机构或部门。
2地市级水文机构是指各省设立在地区(市)所在地的水文机构(局、处、分站等);流域机构水文局下属局是指在长江、黄河水利委员会等水文局所设立的下属水文(水资源)局(机构),如上游局、中游局等。
它们所承担的主要生产任务,除勘测队承担的所有任务外,还有水文资料整(汇)编、数据库建设(水文数据中心)、水环境监测、分析化验(水环境中心)、水情接收、处理和分析预报(水情中心)等生产任务。
3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水文机构包含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总站),流域机构中水文局(处、中心)。
其承担的生产任务包括了相应的地市一级水文机构所有生产任务。
4.4.2.1~4.4.2.2对水文勘测队生产任务和设立作了原则性规定。
目前我国水文勘测队设立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管理范围较大、测站较多的地市一级水文机构,根据自身生产管理需要,设立下属的水文勘测队;对管理范围较小、测站较少的地市一级水文机构,一般不增设下属的勘测队一级机构,其生产任务由地市级机构中相关部门完成。
2对没有地市级水文机构,行政区划面积较小的直辖市等,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设立水文勘测队一级机构。
3流域机构中长江、黄委水文局的下属局,根据管理范围和生产需要,一般有下属的勘测队一级机构;其他小流域水文局(处),一般没有其下属局,根据生产管理的需要,一般设立了直接下属的水文勘测队机构。
5水文测站基础设施
5.1基础设施构成
由于各类水文测站生产任务、条件存在很大差异,其观测项目亦不尽相同,往往是有若干个项目组合构成,例如测验(监测)项目较全的水文站应包括雨量、水位、流量、泥沙、蒸发、水质及气象要素观测。
因此,本条给出了可选与必选项目,测站可根据其任务、生产方式等情况选用项目进行综合建设。
5.2测验河段基础设施
测验河段主要设施有断面标志和水准点,测站码头、护坡、护岸观测道路等,是否需要建设,建设规模要依据地形、地质条件等情况,进行论证和设计。
5.3水位观测设施
5.3.1人工水位观测设施一般用直立水尺或倾斜式水尺。
直立式水尺的水尺板应固定在垂直的水尺靠桩上。
永久性水尺是指水尺靠桩浇注在稳定的岩石上或埋深在河床最大冲刷深度以下,坚固可靠,能够连续使用多年。
固定水尺是指水尺靠桩较稳定可靠,能够连续使用一年以上。
水位自记观测设施因采用的自记水位计不同而异。
常用的浮子式水位计需配套的水位自记观测设施可采用岛式、岸式、岛岸结合式自记平台。
超声波式水位计需配套的水位自记观测设施除可采用岛式、岸式、岛岸结合式自记平台外,也可采用塔式安装架。
安装架的形式可采用灌注桩、钢塔、钢管、钢筋混凝土杆等,必要时可建设仪器室。
压力式水位计需配套的水位自记观测设施可敷设管道。
5.4测流设施
5.4.2GPS是英文globalpositioningsystem的简称,中文名称为全球卫星定位系统。
GPS有空间部分(卫星)、地面测控部分和用户接收(接收机)等三部分组成。
本标准中GPS一词是指GPS接收机或GPS定位技术。
5.6降水、蒸发、地下水、水质、实验站设施
5.6.2根据技术要求地下水位基本监测井应为专用井,不能使用民用井和生产井代替。
统测井可选用能避开开采量影响的民用井和生产井。
水质基本监测井应从经常使用的民用井和生产井中选择。
水温基本监测井应从水位基本监测井中选择。
监测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有特殊要求外,水位监测井附近不得有影响监测精度的天然水体或水利工程。
2监测井井管应由坚固、耐腐蚀的材料制成。
3监测井深度应超过已知最大地下水埋深以下2米。
4监测井井管内径不小于100毫米。
5水位监测井必须修筑井台,人工监测水位的基本监测井应加设井盖,采用自记水位计监测水位的基本监测井应修建井房,井房面积根据需要应不小于5平方米。
5.7生产生活用房
本节规定的生产生活用房面积是指实际使用面积,一般是指钢筋混凝土材料房屋。
各地建房可因地制宜选取建筑材料。
但生产生活用房应坚固、宽敞、明亮、保暖性能良好。
5.7.2表5.7.2中缆道房包括缆道操作室和机电设备室。
5.8供电、供水、取暖、通讯、设施
5.8.2测站自备电源系统是指测站在外部供电中断时可在一定时间内提供仪器设备工作所需电力的电源系统。
自备动力电源以配备柴油发动机为主,自备通信电源、记录仪器电源和照明电源应统筹考虑配置,可配备汽油发动机、风力发电机、大容量在线UPS电源、太阳能电源、蓄电池组等。
6水文测站技术装备
6.1水位观测设备
所有的水位测量设备应该都能在规定的水位变化范围内测得符合水位观测精度要求的水位数据。
采用人工观测水位的测站应配备备用水尺。
测站自记水位可配远传遥测功能的自记水位计。
自记水位计按感应方式分类,目前有浮子式水位计、压力式水位计、气介或液介式超声水位计。
按记录方式分类,有摸拟划线记录方式、打印式和固态存贮记录方式。
其中,打印记录使用较少,固态存贮记录技术较先进。
有供电要求的设备不应有过高的功耗,工作时不依靠市电长期供电。
仪器应有较高的可靠性。
6.2流量测验设备
本节中列出了常用的流量测验设备,由于流量测验的方法不同,应按实际需要进行配置。
6.2.2采用水文缆车测验的测站吊箱缆道根据吊箱的悬吊方式,一般分为固定吊箱和可升降吊箱缆道。
吊箱缆道测流主要设备可由本标准6.2.1条确定,其中悬吊设备应配置吊箱。
采用升降吊箱缆道的测站应配置在吊箱上操作的控制设备、电动设备、传动设备和电源等。
6.2.4采用测船测验的测站,若流量、水深、流速变化较大,利用一艘测船不能完成各级流量测验时,可配置适应于不同流量级的测船。
其中,经常使用的一艘为主测船,其它为辅测船。
本标准仅规定水文测船需配置的测验仪器设备,测船的船体、轮机、电器、锚泊、消防救生等设备及船员的生活设施设备应按船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表6.2.4中采用GPS定位的测站每船配一台移动GPS接收机,并在岸上配一台参考站GPS接收机。
6.2.7机动桥测设备主要是由机动车辆改制而成,一般分为大型桥测车和中型桥测车,大型桥测车可由性能较好的中型客车和货车改制,中型桥测车可由小型货车和农用机动车改制而成,水文测验作业所需的机械动力应取自机动车的动力系统。
非机动桥测设备一般是人力推动或由机动车牵引的车辆,水文测验所需的机械动力可采用人力,也可采用小型直流电机。
6.2.8.3在一些小型河流或人工河渠上,可以使用符合《堰槽测流规范》SL24-91要求的各类堰、进行流量测验。
测流装置由堰槽体和水位测量设备构成,其要求应符合规范。
按测量要求应置自记设备和数据传输设备。
6.3泥沙测验设备
泥沙测验设备按测验内容分为悬移质泥沙、推移质、床沙质泥沙测验设备等。
6.3.1悬移质泥沙测验设备
悬移质泥沙测验设备主要有采样器和测沙仪两种设备。
采样器按工作方式又有瞬时式采样器(横式采样器)和积时式采样器。
6.4降水、蒸发及气象要素观测设备
6.4.1降水量观测配置的雨(雪)量计按《降水量观测规范》SL21-90规定,可配0.1mm、0.2mm、0.5mm雨(雪)量计。
配置的记录仪器具备以下功能:
1数据及系统工作状态显示;
2一定的数据存贮容量和维持仪器工作的电源容量;
3数据读出与数据通信接口;
4可连接数据写卡装置。
测站接受上级勘测队远程数据采集的,配备接收远程数据采集的配套仪器。
记录仪器可显示月、旬、日降水量和报汛所需的时段降水量,其存贮数据容量为在汛期满足工作3个月的容量,并有数据读出与数据通信接口;记录仪器应可以通过数据读出接口连接写卡(盘)器,以便通过写卡(盘)器在固态存贮器以外存贮降水量数据。
6.4.2大河站及代表性较强测站的蒸发观测可配置带有记录仪器的自记蒸发计,测站接受上级勘测队远程数据采集的,配备接收远程数据采集的配套仪器。
6.5水质监测设备
6.5.2本条根据水质监测工作的要求,明确了水质监测移动实验室和自动监测站的技术装备标准及监测断面标志设置标准。
标准型是指有站房和配备常规参数、总磷、总氮、氨氮、COD测定仪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常规型是指仅配备常规参数和氨氮测定的自动监测系统。
6.6地下水监测
基本监测站(井)是为完整掌握地下水水位、水质和水量的动态变化而设立。
主要分为重点基本监测站(井)、普通基本监测站(井)。
统测站(井)配置可参照普通基本监测站(井)配置。
6.12其它
测站人员是指测站编制人员。
7测站以上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
水文测站及测站以上水文机构主要是一个生产部门,其土地使用面积要根据水文业务、技术规范要求、经济情况确定,如:
建房面积、水文观测场地、测流河段保护区、水文观测道路等等。
本章所列的土地使用面积范围是下限要求,在土地利用率不高或人口密度稀的地区可增加土地使用面积。
测站以上水文机构中的水文(水资源)勘测队、水文数据中心、水环境监测中心、水情分中心在有条件时应集中建设,发挥水文的整体效益。
7.1地市以下水文勘测队
本节测站以上各级水文机构人员以有关部门批准的编制人数为准。
7.2地市水文(水资源)机构
7.2.1地市水文(水资源)勘测队是直接负责水文测站的生产管理,承担生产任务的基层生产单位。
其主要生产任务为:
1负责辖区测站的技术指导;
2负责组织完成辖区测站的设施建设任务和设备配备;
3完成所辖测站的水位、流量、泥沙、降水、水质取样、分析化验等测验任务;
4组织负责完成所辖测站资料整编、资料分析;
5组织负责完成辖区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工作;
6当测区内发生异常洪水或决堤、溃坝等时能够及时组织机动测验队伍,完成特殊测报任务;
7组织职工进行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
7.2.2地市水文水文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应能满足:
1临时保存水文原始数据、保存水文年鉴;
2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相关水文要素数据进行整编、审查,并完成水文数据的入库工作;
3将相关保存的数据(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信息等服务的需要。
7.2.3地市水质监测中心是根据水质监测的三种监测方式(常规水质监测、动态水质监测和在线自动监测)的需要进行建设和技术装备。
7.2.4地市水情分中心是水情信息接收、处理、监视、存贮、会商、分析预报和发布信息的生产部门。
水情分中心设立在地市水文(水资源)机构内,负责地(市)管辖范围内水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情报预报发布的综合性业务。
分中心一般由水情、通信和计算机等部门组成。
水情分中心的的技术装备应能满足在20分钟内将其所辖范围内各类报汛站的水情信息;进行快速收集、检查、纠错,并进行标准化处理后存入数据库中;将处理后的水情信息通过转发系统分送到有关部门;满足及时为当地国民经济建设、防汛抗旱、工程管理运行提供水文情报预报服务的需要。
地市水情分中心机房应架设专用供配电线路、配备不间断电源和专用空调设备等,应配置防雷、防火、防潮、防尘和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
地市水情分中心应建立会商系统,会商室应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7.3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水文机构
7.3.2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水文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应能满足完成下列主要业务的需要:
1保存水文原始数据和水文年鉴;
2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相关要素数据进行复审、汇编、验收,建立水文数据数据库,并及时对水文数据库更新维护;
3将相关保存的数据(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或手工方式提供信息服务。
7.3.4省流域水情中心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水资源局(勘测局、总站)的一个生产部门,负责所在省(区、市)水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情报预报发布等业务工作。
其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应能满足完成下列主要任务:
1接收省(区、市)下属的地(市)级水情分中心转发来的水情信息,并对其进行标准化处理,存入相应的数据库中;
2转发、交换水情信息,即将数据库内的实时水情信息通过实时水情计算机广域网或其它公网转发至国家防汛办公室、所在流域机构和相邻省(区、市)的防汛抗旱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
3进行信息查询,并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做出水文预报,提交洪水计算成果;
4为所在省(区、市)的国民经济建设、防汛抗旱和工程管理运行提供水文情报预报服务;
5对其所属的地(市)水情分中心进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水情中心是水情信息接收、处理、监视、存贮、会商、分析预报和发布信息的生产部门,中心机房是水情信息收集和处理的中心,中心机房应架设专用供配电线路、配备不间断电源和空调设备等,还应配置防雷、防火、防潮、防尘和应急照明等设施。
水情中心应建立会商系统,会商室应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7.3.5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测验队是指建立在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水文机构的应急监测队伍。
其主要生产任务是当测区内发生洪水漫滩、溃堤、溃坝、分洪及发生冰坝、冰塞、突发水污染事件等情况时,能够及时准确的到达观测现场,快速开展应急监测。
机动测验队要求机动性强,仪器设备装备精良,能够快速到达指定地点开展水文监测。
7.3.6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仪器检测和计量中心流速测量仪器检定校准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流速测量仪器检定校准设备以大型静水长水槽为主要型式。
2.流速测量仪器检定校准设备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