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部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大纲.docx
《网络部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大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网络部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大纲.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网络部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大纲
2012年6月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大纲
一、考试形式
1、闭卷考试;
2、分单选题、多选题、简答和案例题。
二、主要知识点分布
1、级别管辖:
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2、二审终审制:
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召集的程序、特别决议事项的范围、表决比例的要求;一般决议事项的范围、表决比例的要求: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召集的程序: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特别决议事项的范围: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表决比例的要求: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般决议事项的范围: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表决比例的要求:
必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合伙企业的种类: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出资的财产形式,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出资的财产形式: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6)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7)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XX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9)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10)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1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6、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形式、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收益和亏损的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形式: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收益:
7、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的法律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的法律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包括哪些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竞业避让,是指企事业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
9、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
(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0、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
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
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
11、撤销权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合同中有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2、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的撤回、撤销
(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
(3)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而且须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13、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的撤回
一项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依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承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
.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承诺欲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就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舍此便不能成立合同。
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4、普通合伙人转让投资份额的规定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则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1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投资份额的规定
1.欲转让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中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
2.转让出资中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3、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
4.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或《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过中方股东的上级政府部门审敏;并报送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
6、召开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公司章程。
7.就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及其出资变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
8、必要时进行转让出资公告。
16、无效合同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有五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承认和保护。
17、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1、重大误解
2、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3、显失公平
撤销权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18、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履行风险的,先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9、违约金和定金的适用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依照合同的预先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惩罚性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对违约行为的制裁,以确保合同的履行,故惩罚性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并无直接联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
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
20、赔偿损失的范围
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当事人又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1、继续履行的适用
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2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五项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以上)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3、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4、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也称为特别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经出席会议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称之为普通决议。
公司法对股东分红是: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评估方式、货币资产的比例要求,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法律后果:
包括追缴(补足)出资和请求损害赔偿(违约赔偿)两个方面。
26、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7、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特别要注意的是,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有一个期限限制问题。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限制期间为60日,起算时间为决议作出之日。
2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9、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股东的有限责任方面,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了更大的责任。
认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
1.客观上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司逃避债务;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事实的发生;3.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的责任构成要件是:
一人公司的股东就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自己不存在财产混同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推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资格。
30、什么是不可抗力,法律后果是什么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1、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体系、各自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2、合伙企业表决的方式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式办理。
如果合伙企业对表决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处理。
依此规定,合伙企业的表决方式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加以约定,可以是一人一票,也可以是别的方式,而不实行一人一票,可以约定哪些事项需要2/3的合伙人通过,哪些事项过半数通过。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依一人一票且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处理。
(二)合伙事务全票决的事项全票决亦称一致决,即需要全体同意才能作出有效决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3、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我国《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4、公司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5、消费者的定义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
我国的消费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消费者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36、退一赔一的具体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一倍:
(一)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的;
(二)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的;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七)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说明或者谎称是正品的;
(八)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商品检验、检疫结果的;
(九)强迫消费者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