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上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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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上Word格式.docx

根据命题人的观点,盗窃罪中的望风者(共犯)即便是默默离开现场,但其之前的望风行为依然对正犯的盗窃结果具有物理与心理的原因力,故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当然,望风者B的离开对其自身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酌定从宽量刑情节。

5、A邀请B为自己的入户盗窃实施望风行为。

在A入户物色财物过程中,B打电话告诉A:

我不帮你了,你自己搞定。

A说:

怂包,随便。

A继续实施盗窃,并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参考答案】B成立盗窃罪中止。

从理论上说,在正犯着手后,教唆者与帮助者至少要负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但是,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虽然与正犯的犯罪未遂具有因果性,但如果在正犯着手后消除了其行为对既遂结果可能具有的因果影响力,即使正犯既遂,教唆犯与帮助犯也可能成立未遂犯或中止犯。

本案即属这种情况,故应认定为盗窃罪中止。

6、某日,A男一路尾随B女,见B女进入女厕所之后,A男也溜进女厕所并对B女实施了奸淫行为(当时厕所无任何其他女性)。

在此期间,A、B的声音都很大,惹来了很多好事的社会青年在厕所外旁听并议论纷纷。

A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A男的行为成立强奸罪,且系当众强奸,应加重处罚。

当众强奸妇女,是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根据命题人的个人观点,只要在不特定或者众人能够看到、感觉到的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就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应加重处罚。

7、15周岁的A绑架B后,使用暴力致使B死亡,但A既没有杀人故意,

也没有伤害故意。

为什么?

【参考答案】A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不是对立关系,虽然不能将非法拘禁评价为绑架,但可以将绑架评价为非法拘禁。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既然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此系转化犯),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对本案中的A就更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8、A市某国有公司负责采购的甲经常向B市乙的民营企业采购一种机床上的刀片。

一般甲采购的模式是国有公司先收到民营企业的刀片以后,才将款项打到民营企业的银行账户。

后来,甲乙两人串通,由甲所在的国有公司申请将6个刀片报废(其实这些刀片是好的),领导批准报废购买新的刀片后,甲便让所在的国有企业向乙的民营企业发出订购16万元的6个刀片的订单,但乙的企业不发货,甲所在的国有公司仍照常付款,事成之后,甲乙平分该笔货款。

乙按照二人的合谋,向甲所在的国有公司虚假发送6个刀片,甲在形式上签收了该6个刀片。

此后,乙提前从自己的企业账户上汇了8万元给甲。

但是,在甲所在的国有公司将16万元打入乙的企业账户前,因有人检举而案发。

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甲、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系犯罪未遂,共同犯罪。

本题后来经改编,成为2014年卷四的刑法案例分析题,具体解析,请参见该题。

只是提示一点:

紧跟命题人的观点,多做命题人的试题,是何等的重要。

加油!

9、B在给某公立小学施工后,校方欠B工程款12万元。

B多次催要未果。

校长A从学校提出12万元后,故意对B说:

有人想出8万元买你的这笔债。

B意识到校长A只愿意出8万元,迫于资金紧张,就同意只收8万元。

随后,校长A将4万元差价据为己有。

校长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受贿罪。

本案中的4万元,实际上是校长A通过一种巧妙的索贿方式,迫使B放弃的。

换言之,这4万元原本应是公立小学支付给B的财物,但B迫于无奈被A索要走的。

索贿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

10、B在给某公立小学施工后,校方欠B工程款12万元。

校长A故意对B说:

B意识到校长A只愿意出8万元,迫于资金紧张,就同意只收8万元工程款。

但校长A从学校提出了12万元,只给了B8万元,将剩余的4万元据为己有。

【参考答案】贪污罪。

既然校长A以其校长身份与B谈好了只付8万元工程款,那么,其所在公立小学就只支付8万元即可,剩余的4万元仍然归学校占有,系学校的公共财产。

故校长A将该4万元占为己有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11、某日,A来到好友B家,看见B家客厅中有一块金表,就故意说:

这金表是铜制的,根本不值几个钱,送给我算啦!

B当时正在厕所刷马桶,顺口说了一句:

那就给你吧。

但A根本没听清B的这句话,就径直把这块金表装进了自己的口袋后离开。

【参考答案】盗窃罪。

本案中,A客观上实施的是诈骗行为,但其主观上以为自己实施的是盗窃行为。

命题人认为,盗窃罪的故意不需要认识到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行为。

因此,A成立盗窃罪。

12、A在一个月内在某大型商场已经实施了二次扒窃行为,但A系爱健忘的人,认为自己只实施了一次扒窃。

后来A又在一周后在该商场实施了一次扒窃行为。

经查,三次扒窃的总额已经达到1万元以上。

A的行为是否属于多次盗窃?

【参考答案】属于多次盗窃。

根据命题人的观点,多次盗窃,是盗窃罪的客观的超过要素。

换言之,成立多次盗窃,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在每次盗窃时都认识到自己是在实施盗窃行为,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多次”盗窃。

据此,客观上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已经多次盗窃了的事实的,依然属于多次盗窃,进而成立盗窃罪。

13、A租用了某房屋,准备组织他人卖淫,B受A的指使从外地招募、运送了若干人员,但在被招募、运送的人员还没有开始从事卖淫活动(A还没有着手实行组织卖淫行为)时,A、B即被抓获。

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A成立组织卖淫罪(犯罪预备)、B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犯罪既遂)。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以客观上存在已经组织、正在组织或者将要组织卖淫的人为前提。

但由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是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而是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又由于该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故B的行为依然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既遂。

A的行为虽然只是组织卖淫罪的预备行为,但同时也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教唆犯。

14、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造成个人财产直接损失10万以上的,应当追诉。

玩忽职守,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以上的,应当追诉。

局长A,一次滥用职权,造成个人财产直接损失8万元,一次玩忽职守,造成个人财产直接损失12万元。

【参考答案】A的行为成立玩忽职守罪,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20万元。

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滥用职权罪是与之相对应的故意犯罪。

由于故意与过失是位阶关系而非对立关系,亦即,可以将故意评价为过失,而不能将过失评价为故意。

故本案中的甲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玩忽职守罪,其经济损失的数额为20万元。

15、甲是乙家保姆,某日甲趁乙全家外出旅游,就将乙的户口本、房产证等偷了出来。

甲以乙委托自己出售房屋为名,将乙的住宅卖给了丙。

丙信以为真,购买了该房屋但没有马上搬进去住。

几个月后,当丙要搬进去时,发现乙一家人住在里面,遂案发。

【参考答案】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首先,甲隐瞒事实,将乙的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成立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丙提供的卖房款。

其次,甲背着乙将房屋卖给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房屋的财产性利益。

命题人认为,不动产以及与不动产相关的财产性利益,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16、甲是乙家保姆,某日甲趁乙全家外出旅游,就将乙的户口本、房产证等偷了出来。

丙信以为真,购买了该房屋并马上搬进去居住。

几个月后,乙回来,发现自己的房屋已经被丙居住,遂案发。

【参考答案】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首先,甲隐瞒事实,将乙的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成立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丙提供的买房款。

其次,甲背着乙将房屋卖给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乙的住宅本身。

总之,对甲应以诈骗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17、甲是乙家保姆,某日甲趁乙全家外出旅游,就将乙的房子出租给了不知情的丙,丙为此支付了1万余元的租金。

几个月后,乙旅游回来,发现丙一

家人住在自己的房子内,遂案发。

【参考答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间接正犯。

首先,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甲虽然将房屋出租给了丙,但乙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甲的所有权、占有权均未受到侵害。

其次,丙住在乙房屋之内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侵入乙的住宅,但丙又是不知情的第三人,故甲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间接正犯。

18、某国有事业单位处长甲去外地出差回京后,在报销时,将原本1千元的住宿费改成了1万元,并成功地从本单位财务部门那里报销了1万元费用。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而非贪污罪。

甲的出差行为已经结束,报销时不涉及什么职务内容,换言之,报销住宿费与自己的职务是没有多大关系的,所以,直接认定为诈骗罪即可,而非利用职务之便的贪污罪。

命题人认为,在解释刑法相关法条时,可以将那些没有明显利用职务之便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或诈骗行为认定为相应的财产性犯罪。

19、甲是某私营公司采购主管,只要该公司的总经理不在,甲就要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

某月,总经理要出差,便将公司仓库的钥匙交给了甲,要求甲负责仓库内货物的日常管理。

在此期间,甲给仓库保安放了一天的假,并在夜间溜进仓库搬走了价值40余万元的财物。

认定甲的行为的关键有二:

(1)甲在总经理出差期间是否占有仓库内的财物;

(2)甲获取这些财物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就本案而言,首先,公司仓库内的财物在总经理出差期间依然由总经理占有,甲只是总经理的辅助占有人而已。

其次,甲是在员工下班之后溜进仓库搬走财物的,该行为与甲的职务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据此,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20、甲盗窃了乙的记名债权凭证后,由于不能利用该记名的债权凭证去实现债权,就撕碎了该债权凭证。

失主乙因为无法挂失其丢失的记名债权凭证而造成了5万元债权的损失。

本题的关键是甲盗窃乙的记名债权行为本身就侵害了乙的债权,还是盗窃之后的毁坏行为才侵害的乙的债权。

本案中,在被害人乙不能将自己的记名债权凭证挂失的情况下,甲盗窃该记名债权凭证的行为本身,就

已经侵害了乙的债权,故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是该债权凭证记载的债权数额。

21、甲搭乘乙驾驶的黑车前往某地,到达后,甲认为乙的要价太高,商谈许久,乙不肯让步。

甲为了能降低车费,就冒充自己是城管,并给自己所谓的城管同事打电话,声称自己乘坐黑车被宰,让同事速来现场处理。

乙听后欲拔钥匙仓皇而逃,甲用力摁住了车钥匙,乙弃车而逃。

乙走后,甲将车占为己有。

本案的关键是乙在弃车而逃后,该汽车归谁占有。

如果转由甲占有,则甲成立侵占罪。

如果依然由乙占有,则甲成立盗窃罪。

对车辆的占有,不能简单地以谁在车上、钥匙在哪里为依据来进行简单地认定。

本案中,乙虽弃车而逃,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乙依然占有自己的汽车,所以甲成立盗窃罪。

另外,冒充城管人员的行为违法性特别轻微,无须评价为招摇撞骗罪。

22、甲与乙在KTV唱歌时发生了冲突,当时,乙有三个朋友在场,甲孤身一人不敢轻举妄动。

甲遂从KTV退出,叫上A、B、C三人返回KTV包房找乙寻仇。

A先去停车,将自己带来的一把尖刀给了甲。

甲和B、C三人一起进了KTV包房,并与乙打了起来。

甲并未使用A提供的尖刀,而是随手用一个啤酒瓶打了乙的头部。

虽然乙没有被啤酒瓶砸伤,但啤酒瓶碎片溅到了躺在一旁沙发的乙的一名朋友身上,导致这名朋友受了轻伤。

B拿起A给的尖刀朝乙捅去,致乙重伤。

整个过程中,C一直站在包房的角落,既没有说话也没有动手。

等A停好车到达现场以后,打斗已经结束。

本案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首先,甲既要为轻伤结果(打击错误)负责,也要为B重伤乙的结果负责。

其次,A为甲的轻伤结果和B重伤乙的结果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最后,C为甲的轻伤结果和B重伤乙的结果提供了心理原因力,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23、乙调戏了甲的女儿,甲遂带着女儿和自己的两个儿子丙丁去找乙算账。

甲对自己的女儿和儿子丙、丁说:

一定要狠狠教训一下那个臭小子。

到了乙的院落后,甲的女儿和两个儿子径直走进了乙的房间,但甲并未进屋,一直在院内。

丙、丁进屋后,二话不说就用携带的木棍和钢管暴打乙头部,甲的女儿看自己的俩哥哥下手太狠,就在一旁说:

不要再打了,会出人命的。

但丙、丁二人根本不听,很快就将乙打死。

甲在院内听到了里面的打斗声,但并未进屋制

止,也没有说任何话。

【参考答案】首先,乙、丙成立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

其次,甲和甲的女儿,都对乙、丙的行为具有心理上的帮助,系帮助犯。

但甲和甲的女儿只是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而非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总之,四人在故意伤害罪范围内成立共犯,且均需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但乙、丙最终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24、某工商局局长甲,碍于情面一直不好意思直接收受其下属的财物,遂教唆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妻子乙收受了财物,共计10万余元。

【参考答案】甲成立受贿罪的直接正犯,乙成立受贿罪的帮助犯。

命题人认为,对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收受”,应做规范的扩大理解,不能认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上去接钱的物理动作,才能被评价为“收受”。

本案中,丈夫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论他让谁去帮他收钱,都体现了其自身的职务与财物的交换性,可直接将这种行为评价为受贿罪中的“收受”。

25、某公务员甲离婚后,一直对前妻乙怀恨在心。

某日,甲以一名普通民众的身份诬陷乙有盗窃的犯罪事实,并亲自前往公安机关进行了告发,但并未表明自己的公务员身份。

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当无疑问。

对甲是否需要从重处罚?

【参考答案】不需要。

《刑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系违法身份,而非责任身份。

因为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诬告陷害他人时,公检法机关肯定会更加重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指控,因此被诬告的人被追究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本案中的甲并未利用自己的身份来加大其诬告陷害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故只须一般处罚即可,无须从重处罚。

26、某农民甲离婚后,一直对前妻乙怀恨在心。

某日,甲谎称自己是公务员,诬陷乙有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告发。

【参考答案】不需要。

只有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了自己的职务的情况下,被害人才更容易被诬告陷害。

本案中,甲虽然谎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根本就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身份,无法实现更大的法益侵害性,故只须一般处

罚即可,无须从重处罚。

27、甲欲杀死乙,遂教唆乙去抢劫丙。

与此同时,甲私下告诉丙:

“有人要抢劫你,你做好防范准备”。

果然,乙在抢劫丙时,被丙的正当防卫行为杀死。

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死者本人乙成立抢劫罪的正犯。

乙抢劫时被丙杀死了的结果,是正当防卫的结果,不能归责于任何人。

除非甲完全支配了整个事态的发展进程,才能认定甲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8、甲明知丙身上佩戴了枪支,依然教唆乙拿着菜刀去抢劫丙。

果然,乙在持刀抢劫过程中,被丙一枪打死。

【参考答案】甲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

丙一枪打死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甲只对自己教唆乙所犯的抢劫罪负责。

至于乙的死亡,则是丙正当防卫的结果,无人需要对这一死亡结果负责。

29、甲得知乙要入户盗窃,就借给了乙一把万能钥匙。

乙到达现场后使用甲提供的钥匙,但打不开门。

于是,乙临时找了一根铁丝,顺利地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数额达1万余元。

甲、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乙成立盗窃罪既遂(实行犯),甲成立盗窃罪未遂(帮助犯)。

甲的帮助行为与乙之前的着手行为具有因果性。

但是,在乙发现钥匙不管用进而用铁丝入户盗窃时,甲的帮助行为就没有再起作用了,因而没有因果性。

30、甲用手枪对准其仇人乙头部,马上欲扣动扳机。

这时,警察在80米之外大喊:

住手!

甲听到警察的喊话仓皇逃走。

【参考答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命题人认为,判断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故意杀人罪中止,不能忽视了甲当时所处的具体客观环境。

如果当时警察就在现场,甲自然是要逃走的,这自然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但本案与这种情况的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几乎一样大,故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再者,如果认定为中止,对甲应免除处罚,这不尽合理。

31、甲男意欲强奸乙女,乙女急忙说:

你如果强奸我,我就自杀!

甲害怕

事情闹大,遂放弃了强奸行为。

【参考答案】甲成立强奸罪中止。

对本案中的甲,完全可以认为是出于担心被害妇女自杀身亡才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主动性。

但如果被害人乙说自己有艾滋病,甲便放弃强奸的,则甲成立强奸罪未遂。

32、甲杀乙后,自认为乙伤势并不重,但还是决定送乙就医。

甲在路人丙的帮助之下,将乙送往医院,乙得以保命。

事实上,乙当时的伤势非常严重,若非丙开车将乙送往医院,乙将必死无疑。

甲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参考答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在中止的有效性问题上,不应过分强调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结果的不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

换言之,只要行为人为防止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真挚的努力,而且具有客观的有效性,就应认定为中止犯。

33、甲、乙是狱友。

刑满释放的一个下午,甲给乙发短信:

今天是七夕,某大街肯定有喝醉了的女人,咱俩骗个人来“搞”一下。

乙回复:

没问题。

实际上,甲的“搞”的意思是强奸,而乙理解为抢劫了。

二人溜达到某大街后,看到丙女大醉,就驾车将丙女劫持到了滨湖公园。

进入公园后,甲将丙女拉到密林深处,丙女大叫,甲就对乙大喊:

快去拿刀!

乙知道自己与甲其实并没有带刀出来,这句话其实是吓唬丙女的,就没吱声,只是站在原地未动。

在甲强奸丙女过程中,甲让乙去翻丙的包,乙照办,从丙的包中翻出了一部手机和6千元现金。

在甲实施完强奸行为之后,甲乙携物逃跑,后二人平分这笔赃物。

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抢劫罪与强奸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首先,甲、乙二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其次,甲、乙二人将丙女从某大街拉到公园的偏僻角落,客观上,这使得丙女遭受强奸的危险性大为增加。

故完全可以认为乙的先行行为使丙女处于被强奸的危险状态,所以,在甲强奸丙女过程中,乙具有阻止甲强奸的义务,但乙没有阻止甲的强奸行为,故成立强奸罪的共犯(不作为)。

总之,甲、乙成立抢劫罪与强奸罪的共犯,应实行数罪并罚。

34、甲、乙二男在某大街闲逛时,遇见丙女,遂上前搭讪,三人很快聊得火热。

丙女想搭乘甲男驾驶的顺风车回家,甲同意,乙也一同乘车。

车开到某偏僻路段之后,甲要杀死丙女。

乙在车里一言不发,并目睹了甲杀死丙女的全过程。

【参考答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乙只是乘车人,其并未将丙女置于生命危险的状态,换言之,乙并没有实施使丙女陷入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

故乙无救助丙女的义务。

本题如果改成乙要杀死丙女,则甲具有救助丙女的义务,否则将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35、甲、乙二人是好朋友。

某日,甲向乙借刀,乙就把自家的菜刀借给了甲。

实际上,甲借刀是要去杀人,但乙对此毫不知情。

几日后,甲将被害人砍成重伤后离开现场,恰巧乙路过,目睹了这一幕,发现甲正是用自己的那把刀砍人的。

在被害人生命垂危之际,乙未施救,后被害人死亡。

乙出借菜刀的行为并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不能成为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只有能够产生具体危险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先行行为,进而具有阻止的法定义务。

据此,乙无救助被害人的义务,无罪。

36、甲、乙二人共谋入户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甲下手非常重,被害人身受重伤。

甲、乙二人旋即离开现场。

一会儿,甲提议返回现场,将被害人杀死,以除后患。

甲在动手杀人时,乙站在旁边,说了一句“算了吧”,再无任何阻止的举动。

被害人被甲杀死。

【参考答案】抢劫罪(致人重伤)与故意杀人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首先,甲、乙二人成立抢劫罪(致人重伤)的共犯。

其次,由于乙之前参与了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境地的行为,所以具有阻止甲杀害被害人的义务。

虽然乙说了一句“算了吧”,但不能认定为乙已经履行了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该行为系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帮助犯)。

综上,甲、乙成立抢劫罪(致人重伤)与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应实行数罪并罚。

37、甲的妻子和丁长期通奸,甲非常气愤。

某日,甲、乙与丙女约定:

由丙女将丁约到某宾馆索要通奸费,并重申不能动手。

丙女照办,丁赶到宾馆后,甲、乙向丁索要1万元现金。

丁不同意,甲、乙二人就对丁拳打脚踢。

丙担心将丁打伤,就阻止甲、乙的打人行为,但因力气太小而未能阻止成功。

最终,丁被迫驾车载着甲、乙、丙三人回到自己家中,取出1万元现金给了上述三人。

甲、乙、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甲、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丙成立敲诈勒索罪(预备)的帮助犯和抢劫罪(不作为)的帮助犯。

首先,甲乙丙三人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但甲乙二人实施了抢劫罪。

在甲乙二人实施殴打过程中,丙具有阻止的义务。

毕竟,丁是被丙约到宾馆的。

换言之,丁之所以会陷入危险境地,是由丙的敲诈勒索(预备)行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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