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四422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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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四4221

司法卷四-422

(总分:

49.02,做题时间:

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总题数:

25,分数:

25.00)

1.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____

(分数:

1.00)

 A.不负责任

 B.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

 C.负连带责任 √

 D.适当分担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合伙人退伙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依《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合伙人虽然退伙,并已承担了其在合伙期间的应承担的债务部分,但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故仍应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2.某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于1991年8月10日由其厂长李某出面向民营企业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

1992年2月10日,该国有企业向出借人还款20万元,余款一直未还。

1992年5月10日,该国有企业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上作出决议,罢免李某的厂长职务,并组成三人领导小组。

同年6月15日,经群众举报,李某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有贪污受贿的嫌疑为由逮捕。

1992年10月5日,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国有企业偿还欠款及其利息。

法院到拘留所向李某调查有关情况,李某承认,该国有企业曾向该民营企业借款50万元,还过一部分钱,至于已还多少,已记不清,可查该企业的账。

该民营企业提出调解方案,李某表示同意,并在法院送达的调解书上签字。

当法院依该民营企业的申请强制执行该国有企业的财产时,该国有企业提出异议:

李某已被罢免,已不是该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调解书上签字已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该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____

(分数:

1.00)

 A.该调解书对该国有企业具有效力 √

 B.该调解书对该国有企业不具有效力

 C.该调解书对该国有企业不具有效力,因为该国有企业未在调解书上签字

 D.该调解书对该国有企业具有效力,但该国有企业可以行使撤销权

解析:

[解析]本案中,李某为某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并不是国有企业的权力机关,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的权力机关为厂长或经理,而不是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只是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机构,其无权罢免李某的厂长资格,所以,罢免李某厂长资格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李某尽管已被检察机关逮捕,但根据我国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并不为罪犯,因此,也不当然丧失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李某在拘留所仍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调解书上签字为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对该企业具有效力。

3.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000元,合伙开办一旅馆,甲因急需钱,他有权:

____

(分数:

1.00)

 A.将该旅馆出售给丁

 B.经乙、丙同意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

 C.将旅馆抵押给丁

 D.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合伙人对合伙份额所享有的权利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本题中,该旅馆为甲、乙、丙合伙经营的财产,故甲无权将该旅馆出售,也尤权将该旅馆抵押。

甲对于自己的合伙份额,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抵押和转让。

4.甲、乙二人合伙经营,后甲因急事角钱,要将自己的5万元份额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应如何处理?

____

(分数:

1.00)

 A.卖给乙 √

 B.卖给丙

 C.任择其一

 D.每人一半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依民法原理,合伙财产为共有财产,合伙人之间形成共有关系,当合伙人之一转让自己的合伙财产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5.甲、乙、丙三人依法成立一合伙组织,推举甲为负责人,其他合伙人的经营活动则:

____

(分数:

1.00)

 A.对全体合伙人不发生效力

 B.只有经甲认可后方发生效力

 C.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 √

 D.须经全体合伙人认可后方发生效力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其他合伙人的行为效力问题。

依照《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执行权。

依照民法原理,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务互为代理人,故其他合伙人的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但其他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给合伙组织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甲为一精神病人,乙为甲的监护人,乙的下列行为哪些为合法行使监护职责的行为?

()

(分数:

1.00)

 A.为防止甲外出惹事,将甲的双脚戴上脚镣的行为

 B.对甲未患精神病时赠与给他人的财产予以撤销的行为

 C.对丙所欠甲的债务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返还的行为

 D.对甲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的行为 √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监护人的职责问题。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职责,但管理和教育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习惯。

将甲的双脚戴上脚镣,违反了管理和教育的本质,是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故A选项错误。

监护人对被监护执的财产负有保护和管理的职责,但甲未患精神病时所实施的赠与行为为有效民事行为,监护人无权予以撤销。

故B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监护人履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职责,无论是诉讼行为还是非诉行为,应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进行,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故C选项错误。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予以修缮等改良行为,为合法行使监护职责的行为,做D选项正确。

7.李飞从商店出售的自行车中,选购了一辆永久牌“26”型红色女式车,这时,这辆自行车是:

____

(分数:

1.00)

 A.种类物

 B.特定物 √

 C.无主物

 D.原物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对种类物与特定物、无主物、原物的概念的理解问题。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无主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

原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的物,是相对于孳息而言的。

本题中,李飞从商店出售的自行车中选购了一辆永久牌“26”型女式车,属于经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的特定物。

8.某服装厂与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供给纯毛衣料100万米,按纺织厂提供的样品交货,纺织厂交货经服装厂验收后,服装厂即将衣料加工成衣服销售。

后购买衣服的消费者反映衣料的质量有问题。

经过检验,纺织厂提供的样品是含有8%涤纶的衣料,纺织厂亦是按该样品向服装厂交货的。

本案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____

(分数:

1.00)

 A.重大误解

 B.民事欺诈

 C.违约行为?

 √

 D.侵权行为

解析:

[解析]依照《合同法》第168条、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质量标准,如果不符合通常标准的,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违反合同法定义务的责任,合同的法定义务构成合同义务的部分,因此,违反法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结合本题分析,出卖人交付的纯毛衣料与双方约定的标准不一致,但仅仅是含有8%的涤纶,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影响不大,而且,服装厂已将布料加工成衣服,故对本案的处理,以纺织厂承担违约责任为宜。

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均不符合经济合理原则。

9.王某和刘某结婚后,生有一子王甲,后王某和刘某离婚,经法院判决,王甲随刘某生活。

王某有一处住所在某区1号,刘某也有一处住所某区6号。

离婚之前,王某和刘某为王甲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某区7号。

王甲虽然随刘某生活,但经常居住在其姥姥家,其姥姥家在某区8号。

问王甲的住所在何处?

____

(分数:

1.00)

 A.某区1号

 B.某区6号 √

 C.某区7号

 D.某区8号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未成年人的住所问题。

未成年人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故王甲的住所为某区6号,因为刘某为王甲的实际监护人。

10.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

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

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

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____

(分数:

1.00)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

解析:

[解析]本题主要是考查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条的理解能力,《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该条只是规定了以什么时间为出生时间的标准问题,而投有规定在什么时间都有的情况下,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这就涉及各种标准的效力问题。

本题中,因未申报户口,应以出生证的证明效力最高。

11.甲乙结婚后,甲因车祸成为植物人,甲之母疑乙有婚外情,遂代替甲向法院起诉与乙离婚。

对此: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____

(分数:

1.00)

 A.鉴于乙可能有婚外情,甲之母可以甲之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甲乙之离婚诉讼

 B.鉴于甲已成为植物人,乙虽为其监护人,但不能代替甲提起离婚诉讼,所以,甲之母可以代替甲提起离婚诉讼

 C.若甲之母通过变更监护人之诉而成为甲之监护人,可以代理甲提起离婚诉讼

 D.若甲之母通过变更监护人之诉而成为甲之监护人,可以代理甲参加乙提起的离婚诉讼 √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问题。

本题中,甲成为植物人后,依《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应由其配偶乙担任其监护人。

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代理其从事包括诉讼行为在内的行为。

甲之母不为甲的监护人,不能以甲的监护人的身份从事活动,故A选项错误。

甲成为植物人后,乙为其监护人,自然不能代理甲提起与自己的离婚之诉,但若乙损害甲的.利益,甲的其他亲属可以提起变更监护人之诉,从而维护甲的合法利益。

故B选项错误。

C选项中,虽然甲之母已经为甲的监护人,但由于离婚行为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为不得代理的行为,故甲之母仍然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故C选项错误。

但若乙提起离婚诉讼,为了维护甲的利益,甲之母得代理甲参加诉讼。

此时,其参加诉讼并非为了代理甲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而是在诉讼中维护甲的利益,属于监护人的职责,故D选项正确。

12.甲公司因业务发展分立成丙公司和丁公司,双方约定原欠乙公司1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负责偿还。

后因丙公司无力偿还,发生纠纷。

依法该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

(分数:

1.00)

 A.由丙公司偿还

 B.由丁公司偿还

 C.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连带责任 √

 D.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按份责任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依《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分立后,其债务承担,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的,由分立后的法人负连带责任。

分立法人之间的协议对债权人不具有效力。

13.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想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

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

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____

(分数:

1.00)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对自助行为的理解问题。

自助行为是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者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毁损的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但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确认了自助行为。

一般认为,自助行为应具备四个要件:

(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形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采取的手段是正当的;(4)事后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本题中,住店旅客未付房钱就想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

该行为完全符合自助行为的要件。

本题中,A选项关于侵害人身自由权因存在自助行为而不成立。

B选项关于侵害债权属于干扰项,因为不存在侵害债权的事由和理由。

关于侵害债权,虽然传统的民法理论不予承认,因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为绝对权,相对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但当代民法发展已承认债权可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我国司法实践也开始承认侵害债权。

但侵害债权一般只存在于故意行为,而且必须在有偿的合同行为中才能存在。

此外,侵害债权必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为前提。

C选项亦屑,于干扰项。

所说抗辩权,是指阻却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住店旅客未付钱离开旅店,不是行使请求权的行为,因此,就不存在行使抗辩权。

故本题选项为D。

14.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

乙在火车车厢叫卖:

“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

”甲欣然买之。

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____

(分数:

1.00)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对欺诈的理解问题。

欺诈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乙购买红塔山未陷入错误,故不为欺诈,所以,A、B选项均不正确。

甲与乙之间虽然是经合意达成的买卖红塔山的协议,但该协议违反我国强行法的规定,该协议不具有效力,故正确选项应为C。

15.杨某的单位今年又盖了一批房屋,杨估计自己可以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先按照房屋面积买了一些纯毛地毯,准备搬进新居时铺上。

但到时杨未能分到三居室房屋。

杨购买地毯的行为:

____

(分数:

1.00)

 A.是无效行为。

因为杨购买地毯的动机没有实现,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

 B.是可撤销行为。

因为杨对购买地毯的目的存在重大误解

 C.是有效行为。

因为该行为虽有误解但意义不是重大的

 D.是有效行为。

该行为的效力与单位分房之间没有内在联系 √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对重大误解的理解问题。

重大误解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但依大陆法的理论,重大误解不包括动机误解。

本题中,杨某的误解属于动机误解,不为重大误解,该购买地毯的行为为有效行为。

16.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3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____

(分数:

1.00)

 A.北京

 B.广州 √

 C.上海

 D.南京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法人住所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这里所指的主要办事机构是指法人总部或者总公司所在地。

办事处属于法人的分支机构。

17.中学生刘小东在暑假时到其邻居家开的饭店里帮忙,其邻居答应等假期结束时将给其1000元报酬。

假期结束时,邻居以刘小东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决定报酬的数额为由拒绝给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____

(分数:

1.00)

 A.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B.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

 C.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

 D.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数额应由其父母和其邻居共同协商后确定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问题。

依据《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本题中,刘小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其短期打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取得报酬的权利不受影响。

18.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

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

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____

(分数:

1.00)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问题。

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存在不履行本应告知而未告知的义务,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非其他原则。

故本题选项为D。

19.甲乙两厂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双方约定:

表厂长变更,该合同即解除。

这是一种什么行为?

____

(分数:

1.00)

 A.附条件法律行为 √

 B.附期限法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无效的民事行为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问题。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满足以下要件:

将来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

条件与期限的区别在于条件的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而期限是必定要到来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人意思瑕疵而由法律赋予行为人以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本题中,甲乙双方所作约定符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要求。

故本题选项为A。

20.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的:

____

(分数:

1.00)

 A.溯及于行为成立时起无效 √

 B.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C.是否具有溯及力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D.是否具有溯及力由当事人约定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的行为效力问题。

依照《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故本题选项为A。

21.青岛某公司为开拓业务,在北京设立一家办事处。

一天,办事处负责人王某在出外因公办事时驾车不慎致人损害,须赔偿5万元,则该5万元应:

____

(分数:

1.00)

 A.由王某承担,因为是他致人损害

 B.由办事处承担,因为王某是办事处的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视同办事处的行为

 C.由办事处承担,因为办事处是独立的企业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

 D.由青岛某公司承担,因为办事处是其分支机构,王某的行为视同公司的行为 √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及法人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本题中,王某属于法人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法人承担。

同时,办事处虽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但该分支机构既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

在诉讼上,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王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行为应由法人自己承担。

22.某甲出差将6岁儿子某乙托邻居某丙照看。

一日,某乙将隔壁小孩打伤,花费医药费近千元。

这一损失应由:

____

(分数:

1.00)

 A.某丙承担,可责令某甲适当赔偿

 B.某甲承担,若某丙有过错,某丙负连带责任 √

 C.某甲承担,若某甲无力承担,由某丙承担

 D.某丙承担,某甲负连带责任

解析:

[解析]?

本题涉及监护职责的委托问题。

依《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盼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本题中,甲将自己的儿子委托给邻居丙照看,双方对监护责任的承担未进行约定,若丙尽到了监护义务,则由甲承担责任,若丙未尽到监护义务,则丙与甲一起负连带责任。

23.甲委托乙保管其电视机,乙未经甲同意将电视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在此情形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____

(分数:

1.00)

 A.甲不得向乙要求返还卖电视机所得的款项

 B.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 √

 C.甲可先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后可向乙追偿

 D.乙可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问题。

无权处分制度是界定行为的效力问题,善意取得制度是确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在无权处分中,如果权利人追认,则该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可依据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买卖合同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此情况下,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本题中,乙处分甲的电视机属于无权处分,甲拒绝追认,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丙取得该电视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而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24.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是:

____

(分数:

1.00)

 A.王某基于重大误解而与李某订立的买卖合同

 B.12岁小学生小芳与当代商城签订的购买一台价值8000元电脑的合同 √

 C.刘某以欺诈手段与马某订立的买卖钢材的合同

 D.8岁小学生小刘与某公司签订的接受5000元赠与的合同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种类问题。

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欠缺行为能力的合同、欠缺处分权的合同、欠缺代理权的合同、欠缺同意权的合同。

本题A选项属于可撤销的合同,B选项属于欠缺行为能力的合同,C选项属于可撤销的合同,D选项属于有效合同,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和赠与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25.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____

(分数:

1.00)

 A.邀请朋友唱歌

 B.去宾馆喝茶

 C.签订承揽合同

 D.要约 √

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对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问题。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无须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

应予以特别注意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之一种,不具有法律意义的道义行为或其他行为不属于单方行为。

本题中,邀请朋友唱歌、去宾馆喝茶为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为单方法律行为,签订承揽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要约为单方法律行为,一旦要约人发出要约,就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该效力表现为要约人不得在要约的期限内擅自变更要约,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总题数:

15,分数:

15.00)

26.甲1991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

1995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1996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

1997年,妻乙带产改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

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1998年因福利彩票中奖20万元。

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200万元。

1998年12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

经查,甲于1997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戊。

现问甲的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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