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用户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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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用户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范

燃气用户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范

 

 

————————————————————————————————作者: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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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301—XXXX

代替DB11/T301-2005

 

燃气用户工程设计施工验收

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design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nuserengineeringoffuelgas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XXXX-XX-XX发布

XXXX-XX -XX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发布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ﻩ1

3术语1

4基本规定2

5燃气管道ﻩ3

5.1一般规定3

5.2 引入管ﻩ5

5.3室内燃气管道6

6 燃气计量10

6.1一般规定ﻩ10

6.2 居民用气ﻩ11

6.3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ﻩ11

6.4安装ﻩ12

7燃具、用气设备12

7.1 居民用气12

7.2商业用气ﻩ14

7.3工业企业用气15

8 给排气ﻩ17

9安全及控制装置17

10试验与验收18

10.1一般规定ﻩ18

10.2强度试验ﻩ19

10.3严密性试验ﻩ19

10.4验收ﻩ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301-2005《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与DB11/T301-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居民住宅的地下室和其他密闭房间不应设置燃具”的规定(见4.6);

——增加了超大城市综合体餐饮场所敷设燃气管道的相关规定(见4.9);

——增加了薄壁不锈钢管应用要求;删除了铜管相关要求(见第5章);

——增加了燃气管道明敷在建筑物的屋顶或外墙时的相关要求(见5.3.12、5.3.13);

——增加了燃气计量表设在室外时的相关要求(见6.2);

——增加了辐射热采暖的相关要求,包括燃烧器的设置与使用场所,以及燃气系统的设计、安装等(见7.2.8、7.2.9、7.2.10、7.2.11);

——增加了排风系统、通风量相关要求(见第8章);

——删除了烟道、烟囱等建(构)筑物本体要求(见2005年版8.1.5~8.1.8);

——增加了过流切断阀与自闭阀的设置要求(见第9章);

——修改了室内燃气工程的试验与验收(见第10章);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市燃气协会、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公司、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陕西大唐燃气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翔月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航宇星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品冠管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安邦管业有限公司、杭州万全金属软管有限公司、芜湖泰和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泰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明派管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

许燕生、车立新、雷素敏、吴媛媛、王凡、于燕平、袁理想、李美竹、刘璐、赵耀宗、徐静、郝蕴华、张永革、白丽萍、赵雪玲、白雪枫、王毅、李毅、李岩、赵莉、罗绍宏、刘波、贾月亮、田建禹、刘兵、程波、宋涛、陈小红、叶宝华、吴文庆、邹旭宣、汪贤文、凡思军、高鲁、孔川

燃气用户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基本规定、燃气管道、燃气计量、燃具及用气设备、给排气、安全及控制装置、试验与验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使用的天然气、气态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室内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09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12459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GB/T12605-2008无损检测金属管道熔化焊环向对接接头射线照相检测方法

GB/T12771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

GB15558.1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1部分:

管材

GB15558.2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2部分:

管件

GB/T26002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50683-2011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981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1142-2015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CJJ1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95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CJJ 145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CJJ/T 146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CJ/T197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CJ/T490 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

CJ/T491 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

DB11/T302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DB11/T 1275 燃具连接用软管应用技术规程

YB/T4370 城镇燃气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燃气室内工程 indoor gasengineering

城镇居民、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内部的燃气工程系统,包含引入管至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燃具、用气设备和设施等。

3.2 

引入管servicepipe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燃气进口管总阀门(也称引入口阀门)之间的管道。

当总阀门直埋在室外时,引入管为配气支管至立管之间的管道。

配气支管指最靠近燃气用户的室外燃气配气管道。

3.3 

室内燃气管道internalgaspipe

从用户引入管后到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3.4 

立管 riser

沿建筑物垂直敷设的用于连接各用户燃气表前支管的燃气管道。

3.5 

暗封pipingconcealment

在吊顶、橱柜、管沟、管道井等空间内安装管道的方式。

3.6 

暗埋pipingembedment

管道直接埋设在墙体或地面内的安装方式。

3.7 

敞开式厨房unvented kitchen

居民住宅中设置燃具的场所与起居室无实体墙隔断。

4 基本规定

4.1 燃气调压器、燃气表、燃具和用气设备等,应根据使用燃气类别及其特性、工作压力、安装条件和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

4.2 燃气供应压力应根据用户燃具及用气设备的额定压力及其允许波动范围确定;居民供气应采用低压供气系统,商业供气宜采用低压供气系统,当商业供气的用气设备的额定压力为中压时,应设置调压装置。

4.3 室内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室内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表压MPa)

燃气用户

设计压力

工业用户

0.8

商业用户

0.4

居民用户

<0.01

注1:

液化石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大于0.14MPa;

注2:

管道井内的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大于0.2MPa;

注3:

沿外墙敷设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大于0.4MPa。

4.4 民用天然气低压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应为2kPa,液化石油气应为2.8kPa或5.0kPa。

其他用气设备的额定压力应按其设计的规定确定。

4.5 管材、管件、管道附件、设备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文件;燃具、用气设备和计量装置等应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燃具应明确标有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4.6 居民住宅的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不应设置燃具。

 注:

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外窗或外窗仅用作采光等房间。

4.7 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应设置液化石油气管道、钢瓶、燃具和用气设备。

4.8 高层民用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

4.9 超大城市综合体使用燃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a)餐饮场所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

b)地下餐饮场所不应使用燃气;

c)地上餐饮场所应采用管道供气,且用餐区域不应使用燃气。

5 燃气管道

5.1 一般规定

5.1.1 室内燃气工程可采用无缝钢管、镀锌钢管、不锈钢管、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和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等,管材与管件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无缝钢管应符合GB/T8163的规定;

b)镀锌钢管应符合GB/T3091的规定;

c)不锈钢管应符合GB/T12771和YB/T 4370的规定;

d)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应符合GB/T26002的规定;

e)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应符合CJ/T197的规定;

f)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应符合CJ/T490的规定;

g)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应符合CJ/T491的规定;

h)无缝钢管和镀锌钢管管件应采用机制管件,其质量应符合GB/T12459的规定。

5.1.2 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下列场所:

i)人员居住的房间;

j)避难间、电梯井、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k)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和变配电室等非用气的设备用房;

l)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

m)电力、电缆沟(井);

n)暖气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地方;

o)防火墙。

5.1.3 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燃气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时,应采用金属管道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5.1.4 敷设燃气管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净高不宜小于2.2m;

b)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电磁式紧急切断阀;

c)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d)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5.1.5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地上密闭房间、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管材、管件及阀门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b)管道应采用钢号为20的无缝钢管;

c)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并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

d)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口,并设置手动放散阀;

e)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5.1.6 燃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楼板或管沟时应设置于套管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套管的管径宜比燃气管道管径大两个规格;

b)套管内燃气管道应采用防腐控制措施时,防腐层长度应超出套管长度20mm;采用不锈钢管时,不锈钢管穿过套管的部分应有热塑套保护,热塑套长度应超出套管长度20mm;

c)套管内的燃气管道不应设有接头;

d)套管与基础、墙体、楼板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

e)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5.1.7 钢制燃气管道的焊缝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1.8 焊缝外观质量不应低于GB50683-2011中规定的II级;

5.1.9 钢管道的活动焊口应进行10%的射线照相检验,检验结果不应低于GB/T12605-2008中规定的II级;

5.1.10 新建工程与商业改建工程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检验结果不应低于GB/T 12605-2008中规定的II级;居民改建工程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无损检验。

5.1.11 燃气管道不宜和其他的易燃易爆气相(或液相)的管道并行敷设。

5.1.12 燃气管道与上水、下水、暖气管道等并行在墙面上敷设时,燃气管道宜在其上方。

5.1.13 室内燃气工程管道的水力计算、计算流量及燃气附加压力计算等应符合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1.14 室内燃气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GB50981的规定。

5.1.15 燃气管道设计应考虑在工作温度下的极限变形,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补偿器。

5.1.16 Ⅰ类高层民用建筑的燃气立管应做应力计算,并应根据应力计算结果设置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5.2 引入管

5.2.1 引入管应采用钢号为20的无缝钢管或聚乙烯管。

当采用聚乙烯管时,聚乙烯管材应符合GB15558.1的规定。

与管材连接的聚乙烯管件,应符合GB15558.2的规定。

5.2.2 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引入管宜地上沿外墙穿墙敷设,也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

b)住宅建筑燃气引入管应设在厨房、外走廊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

c)引入管不应敷设在卫生间;

d)埋地引入管不应穿过暖气沟;

e)引入管进入住宅后应沿墙直接出室内地面,不应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f)引入管不应沿地下停车场进出车道进入地下空间;

g)商业和工业企业的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5.2.3 用户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引入管阀门)应设置在室外,并应设置于阀门箱内。

阀门箱应具有防雨和防盗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阀门公称尺寸大于DN50或公称压力PN≥0.2MPa时应采用法兰连接;

b)阀门的高度应便于安装、检修和更换;

c)阀门与建筑物外墙之间净距宜为0.1m~0.12m。

5.2.4 住宅建筑无条件露天设置阀门箱时,可在楼前埋地引入管上设置直埋阀作为引入管阀门,并可采用地下引入方式。

5.2.5 采用地下引入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d)引入管为无缝钢管时,其埋地部分的防腐方式应与配气支管相同,并应符合CJJ95的要求,钢管防腐层长度应超出套管20mm;

e)引入管室内立管部分应采用可靠的固定措施;

f)引入管为无缝钢管时,埋地弯曲处应采用机制弯管进行连接,焊口处的无损检测应符合本规定第5.1.5条的要求。

5.2.6 在下列位置宜加焊与立管成45°夹角的熟铁管箍,并加丝堵,作为清扫口:

a)采用地上引入方式时,在阀门下方;

b)采用地下引入方式时,引入管出室内首层经装修后的地面以上0.5m处。

5.2.7 引入管为聚乙烯管道时,钢塑转换管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c)地下转换时,应在建筑物外设置整体式钢塑转换管件;

d)地上转换时,可在引入管阀门箱中设置整体式钢塑转换管件,聚乙烯管出地面部分应采取防护措施。

5.2.8 室外配气支管采取阴极保护措施时,引入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引入管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整体型绝缘接头;

b)进入室内的燃气管道应进行等电位连接。

5.2.9 直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0 直埋阀应为手动,与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e)直埋阀应设置地面保护井,并宜配可伸缩加长杆,配套的可伸缩加长杆长度应与保护井深度匹配;

f)直埋阀配套的保护井井盖应具有防盗措施。

5.2.11 直埋阀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g)可伸缩加长杆安装应保证与阀门垂直,并用销钉紧固,延长杆顶部离地面高度宜为0.15~0.2m;

h)保护井安装前其底部回填土应分层进行夯实,密实度不应小于90%;

i)安装完成后直埋阀保护井上表面应与地面相平。

5.2.12 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套管的设置应符合5.1.6的要求。

5.2.13 引入管穿过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的建筑物时,可采取下列补偿措施:

j)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k)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l)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5.3 室内燃气管道

5.3.1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应采用无缝钢管、镀锌钢管或不锈钢管。

5.3.2 不锈钢管的管径不应大于DN100。

不锈钢管外径、壁厚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不锈钢管外径、壁厚允许偏差(mm)

公称尺寸

DN

外径及允许偏差

壁厚S

壁厚允许

偏差

不圆度

加厚型壁厚S2

15

16±0.10

0.8

±10%S

应不超过外径允许公差,任一截面上实测外径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公称外径的1.5%

20

20±0.12

1.0

25

25.4±0.14

1.0

32

32±0.18

1.0

40

40.0±0.2O

1.2

50

50.8±0.26

1.2

60

63.5±0.32

1.5

65

76.1±0.38

2.0

80

88.9±0.44

2.0

100

101.6±0.54

2.0

5.3.3 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设在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吊顶内设有可能生产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水平干管应设在与吊顶底部平的独立难燃密封∩型管槽内,管槽底部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的面板;燃气水平干管不应穿过防火墙。

5.3.4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越建筑物变形缝,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套管,并应用不燃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5.3.5 燃气水平管明设的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楼梯间内不应小于2m;

b)室内管道及管道附件距天花板不应小于0.15m;

c)水平管沿墙面敷设时宜设支架,不宜悬空跨越敷设。

5.3.6 燃气立管不应敷设在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5.3.7 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置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m)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不应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n)竖井内的燃气管道不宜设阀门等附件,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o)每层楼板处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p)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检查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q)管道井每隔4~5层应设1个可燃气体探测器,两个探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20m。

5.3.8 燃气支管宜明设,宜采用镀锌钢管、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不锈钢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r)敞开式厨房燃气支管宜使用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s)暗埋的燃气支管应采用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也可采用不锈钢管;

t)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壁厚不应小于0.2mm;应有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

5.3.9 不锈钢波纹软管用做户内支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u)明设时宜加防护管罩;

v)不应在热水器上方敷设;

w)用户有多台燃具时,可采用分路器与燃气表连接;

x)与燃气表连接时应采用螺纹连接;

y)与不锈钢波纹软管连接的球阀应带固定底座。

5.3.10 燃气支管暗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zz)商业和工业企业管道可暗封在管沟内,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砂;不应暗封在可以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aa)暗封在厨房的吊柜、地柜内时,吊柜、地柜均应设置可开启的向外开的柜门,柜门应设通风口,并便于检修和使用,柜体材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并应能防止液体渗入;

bb)暗封部位应可拆卸,检修方便,并应通风良好;

cc)隐蔽部分的墙面,柜门处应有明显标记;

dd)暗封时应尽量减少接口(焊接接头除外)。

5.3.11 商业和工业企业燃气管道暗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ee)可暗埋在楼层地板垫层内;

ff)暗埋管道的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其上应有标明管道位置的标志;

gg)暗埋管道不应有机械接口,且不宜有接口;

hh)暗埋的管道应与其他金属管道或部件绝缘,暗埋的柔性管道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金属硬质盖板进行保护,进出墙面的部位应有钢套管保护,钢套管应伸出地面5cm~10cm,钢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

ii)暗埋的燃气管道应有涂层或覆塑等防腐蚀措施。

5.3.12 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立管敷设高度不宜超过27m(9层),并宜设置在方便检修处。

管道焊口及管件与非用气房间门、窗的水平静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m;

b)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

5.3.13 燃气管道明敷在建筑物的屋顶或外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jj)无缝钢管应采用焊接连接,每道焊缝处的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5.1.7的规定,并宜采用耐侯性挤压聚乙烯防腐层进行防腐;

kk)不锈钢管应采用环压连接,并应覆塑或镀膜;

ll)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并宜采用双组份环氧树脂涂层并覆盖丙烯酸涂层,管道螺纹连接处应采取保护措施,管件与涂敷管连接的密封材料可使用惰性填料或生料带;

mm)燃气管道应安装在避雷针避雷带的保护范围内,不应布置在屋面墙角、屋檐等易遭雷击的部位;应至少有两处与屋面层避雷网格连接,间距不应大于18m;与其他金属管道、构件平行或交叉铺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0.1m,当净距小于0.1m时,应采用跨接;

nn)新建建筑的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链接。

既有建筑改造的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宜与防雷装置等电位链接。

管道任何部位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5.3.14 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备构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管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管支架、管卡、吊卡等固定件的安装不应妨碍管道的自由膨胀和收缩。

5.3.15 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应大于表3的规定。

表3室内燃气管道与电器设备、相邻管道、设备之间的净距(cm)

名称

平行敷设

交叉敷设

电气设备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25

10

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5(从所做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100

100

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30

不允许

电插座、电源开关

15

不允许

相邻

管道

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检查和维修

2

注1:

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且绝缘套管两端应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时,套管与燃气管道交叉净距可降到1cm;

注2:

当布置确有困难时,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净距。

5.3.16 燃气管道上设置的阀门宜采用球阀,设置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oo)引入管上;

pp)从水平干管接出立管时每根立管的起点处宜设置;

qq)从水平干管或立管接至各用户的分支管上(可与表前阀合设1个);

rr)调压器前;

ss)燃气表前;

tt)燃具及用气设备前;

uu)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

vv)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过流切断阀、自闭阀进口端。

5.3.17 燃气管道的切割宜采用机械方法,端面应光滑、平整。

5.3.18 燃气管道的连接方式:

ww)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且公称尺寸不应大于DN50;

xx)无缝钢管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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