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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最新抵押反担保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鉴于:

1、债务人拟与债权人签订《》(下称“融资合同”)。

为此,债务人申请甲方提供担保服务。

2、甲方同意为融资合同项下种类为,期限为个月,本金为元(大写元)的融资款(下称“担保债务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等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此,甲方与债务人于_____年月日签订了《担保服务合同》,甲方拟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保障甲方担保债权的实现,乙方同意将合法所有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抵押作为反担保。

为明确权利义务,依据《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定义

1.1定义

抵押反担保指为保障甲方担保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以合法所有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

担保服务合同指债务人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编号为。

融资合同指由甲方提供担保的《》,合同编号:

保证合同指记载甲方将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文件,而不论名称如何。

1.2条款标题

本合同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影响对本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

第二条抵押财产

2.1乙方用作抵押反担保的抵押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附件一)。

2.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抵押权及于《抵押财产清单》所列抵押财产的孳息、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和加工物等。

2.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及于抵押财产的代位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赔偿金、国家征收/征用补偿金、抵押财产损毁后的残骸和抵押财产变卖之价款。

2.4乙方以房屋作抵押反担保的,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反担保的,则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定着物同时抵押。

乙方同时确认:

抵押期间在该国有土地上新建新增的房屋等任何定着物,均自愿设定成为本合同的抵押财产。

乙方未按约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甲方均享有优先受偿权。

2.5抵押财产为在建工程的,乙方应确保抵押财产不存在第三人的优先权。

2.6乙方确认,乙方对抵押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财产不存在转让、托管、分拆、抵押、质押、出租等情形。

若存在前述情形的,乙方在此特别声明:

将相关情况在本合同第十五条“其他约定”栏进行专项说明。

否则属乙方严重违约和欺诈,承担相应责任。

2.7抵押财产的□评估价值或□协议价值为元,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所得价款为准。

甲、乙双方声明:

《抵押财产清单》对抵押财产的价值约定及在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价值,不作为甲方处分抵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反担保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第三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3.1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甲方或指定第三方(下统称“甲方”)依据反担保主合同,向债权人清偿的不超过元(含)的未付担保债务本金,以及未付的相应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下统称“代偿款项”),债务人应付的代偿款项占用费(自甲方发生代偿之日起按代偿款项日0.1%的标准计算直至代偿款项全额得到清偿之日止),甲方为实现担保债务而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款项)。

3.2前款所称的反担保主合同为甲方、债务人和债权人作为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签订的所有《担保服务合同》、融资合同和《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及相关修订、补充文件。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期间

自甲方依据反担保主合同承担代偿责任,向债权人支付最后一笔代偿款项之次日起至甲方因承担保证责任后所享有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五条抵押登记和抵押财产的保管

5.1本合同签署前应由双方共同核对抵押财产的权属证书。

若已设立在先顺位抵押权的由乙方负责解除,甲方同意的除外。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服务。

5.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或者甲方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3抵押财产的占有、使用、保管

5.3.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乙方占有和保管,但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他项权证/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由甲方负责保管。

乙方应当确保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甲方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财产进行的检查。

5.3.2乙方应将有关抵押财产的经营、使用及价值变化情况主动、及时通知甲方。

因自然损耗或者乙方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在三天内追加甲方认可的反担保,或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财产。

5.3.3乙方应妥善保管、维护抵押财产,保障抵押财产的安全、完整;

如抵押财产需要维修,乙方应及时进行并承担费用。

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在当日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在三天内向甲方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六条实现抵押权的条件

在发生代偿后,甲方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处置抵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但是,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即使未发生代偿的,甲方亦有权提前实现反担保抵押权并就所得价款提留和保管,在甲方发生代偿时优先受偿:

6.1抵押财产因自然损耗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导致价值明显减少、毁损或灭失的,乙方拒绝恢复其价值或拒不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反担保。

6.2债务人发生任何形式的违约,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支付利息、改变融资款用途,未按约清偿担保债务本息而可能导致甲方代为清偿的。

6.3债务人或乙方发生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危险情形,或发生被宣告破产、被撤销等情形。

6.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发生擅自再抵押、质押、租赁、分拆或转让抵押财产等不当处分行为。

6.5甲方认为可能威胁或已经威胁甲方担保债权实现的其他任何情形。

6.6乙方违反本合同声明和承诺、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任何条款的。

第七条实现抵押权的方式

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实现反担保抵押权:

7.1甲、乙双方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抵押财产处分费用后,优先向甲方清偿债务人应付的占用费、代偿款项等全部反担保债权;

如有余款归乙方所有并在清偿后15日内交付乙方。

7.2甲方与乙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甲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乙方声明和承诺

8.1乙方承诺放弃要求甲方优先实现《担保服务合同》项下其他抵押、质押或保证反担保权利的抗辩。

即,如除乙方提供的抵押反担保外,《担保服务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反担保的,则乙方对甲方承担的反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反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甲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要求乙方承担抵押反担保责任的权利,乙方放弃任何其它反担保优先的抗辩权;

甲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其他反担保抵押权或质权、变更抵押权或质权的顺位、内容,造成甲方在上述抵押权、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乙方承诺对甲方承担的反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8.2乙方承诺,若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无需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乙方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反担保责任。

一经第三方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即有权以其名义直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抵押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1在合同期间内,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了解、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情况和抵押财产的使用保全情况,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避免抵押财产受到不当侵害。

9.2乙方为单位的,应确保在签订本合同已得到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若乙方为自然人的,则保证签订本合同已得到配偶的同意。

若乙方违反法律、章程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

9.3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的险种在本合同签署前将抵押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第一保险受益人,并缴纳保险费,将保险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期限应长于《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至少六个月。

若保证期限延长,乙方需办理续保等延长保险合同期限的手续。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确保本条规定的保险持续有效。

若乙方未足额、连续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甲方有权决定代为投保或为抵押财产续保,一切费用及所引起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支付100000元作为违约金。

抵押财产若发生保险事故的,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受偿。

9.4抵押反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抵押财产作出转让、托管、分拆、赠与、出租、质押或再抵押等不当处分,但受让人代为清偿担保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甲方同意乙方处分抵押财产的,乙方保证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处置抵押财产之所得价款,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由乙方向债权人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或,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或,向甲方或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提存;

或,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且经甲方认可的新的反担保后,可将处分原抵押财产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9.5在反担保责任解除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不当行为;

乙方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保证金。

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9.6若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受到或可能受到第三方的侵害)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即日通知甲方。

乙方因此所获赔偿金、补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的代位物向甲方提存。

抵押财产价值未减少部分,仍作为担保债权的担保。

9.7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应在登记事项变更后书面通知甲方并按抵押财产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相关权证等证书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根据本合同第二条,抵押财产的孳息、在抵押财产上新增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等自然成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

若有关机构要求对前述权利或从物等进行抵押登记的,乙方应当在三天内通知甲方并按登记机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9.8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确保:

9.8.1乙方进行合并、分立、兼并、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承包、租赁、联营、停产、歇业、资产或债务重组、自行申请停业整顿、解散或破产时,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书面同意。

9.8.2乙方的章程、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出租、出售、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书面同意。

9.8.3乙方应于下列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等事项;

股东、董事或高管人员涉嫌贪污、受贿、违法经营或其他犯罪案件;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逃匿或出境。

9.8.4发生对乙方正常经营构成威胁或对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财务状况恶化等,应在当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9.9乙方为自然人的,在发生与乙方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犯罪或被索赔、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发生身体健康、财务状况恶化,伤残、失业、婚姻、家庭析产及遗产纠纷,工作、住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甲方要求保持或恢复履行能力。

9.10本合同项下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9.11在反担保责任解除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10.1所有的通知均应发送首页载明的地址,直至一方收到另一方更改该地址的书面通知为止。

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10.2只要按上述地址发送,则视为在下列日期送达:

⏹如是信函,则为按甲方挂号信函、EMS等邮寄方式寄发后的第三天。

⏹如果是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如果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则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之日。

依照上述规定而确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的日期或正式签收日期不一致时,以其中最早的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诺及保证。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即为违约方。

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1.2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的从约定。

除此之外,出现本合同违约事项,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1.2.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1.2.2要求乙方按担保债务本金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11.2.3要求乙方按担保债务本金支付保证金或者追加甲方认可的反担保;

11.2.4提前实现抵押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1.2.5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1.2.6甲方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3.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担保责任解除或甲方的代偿款项、占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得到清偿之日终止。

13.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附则

14.1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订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包括:

附件一:

《抵押财产清单》

附件二:

14.2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均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且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14.3若因任何原因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14.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反担保是独立、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

本合同不受反担保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反担保主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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