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申请材料清单及审批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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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社会组织)

1.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

5.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出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5.2

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自然人)

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个人存款证明

3.无犯罪记录证明

4.有本人签名的出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5.3

《联合办学协议》

1.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联合举办

2.社会组织与个人联合举办

3.个人与个人联合举办

5.4

举办者曾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培训机构)的相关材料(非必选)

1.曾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文件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培训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

6

《组织机构情况表》

6.1

党组织

1.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党组织介绍信)

2.学校党组织成员、教职工党员名单

3.学校党组织建设方案(暂无法设立学校党组织,只设置党建联络员,应提供挂靠党组织提供的证明材料)

6.2

董事会及监事(会)

1.董事会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2.三分之一董事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证明

3.举办者推选首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职务的决定

4.监事(会)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7

《行政领导情况表》

7.1

校长

2.培训机构拟聘劳动合同(非退休)或劳务合同(退休)

3.《上海市民办学校校长信息表》,由曾任职学校(具备办学许可的学历教育院校、非学历教育机构)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确认

4.无犯罪记录证明

5.学历证明

6.未退休的需提供社保证明或个人工作简历

7.2

教学管理人员

2.学历证明

3.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4.培训机构拟聘劳动合同(非退休)或劳务合同(退休)

5.退休证或社保证明

7.3

财务人员

1.财务人员(至少包含会计、出纳)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会计主管人员职称证明或三年以上从业经历证明

3.培训机构拟聘劳动合同(非退休)或劳务合同(退休或兼职)

7.4

安全管理人员

2.培训机构拟聘劳动合同(非退休)或劳务合同(退休或兼职)

8

《资金资产情况表》

8.1

货币资金的验资报告(货币资金)

8.2

非货币资金的资产评估报告(非货币资金)

8.3

捐赠协议(捐赠资产)

8.4

国有资产投资的相关证明(国有资产)

9

《教职工情况表》

9.1

专职教师

2.培训机构拟聘劳动合同(非退休)或劳务合同(退休人员)

3.学科或学科延伸类教师需提交社保证明或工作简历(非退休)

4.从业资格证明(学科类具有教师资格或其它具备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9.2

兼职教师

2.培训机构拟聘劳务合同

注:

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并双面装订成册,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携带原件查验。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

设立审批登记表

机构全称(拟)

举办者

审批管理机关

申报日期:

年月日

表一:

基本情况表

机构基本

举办者名称

注册资金

办学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万元

决策机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办学负责人(校长)

姓名

所在单位

办学层次

办学类型

办学内容

招生对象

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有()无()

教学管理制度有()无()

安全管理制度有()无()

员工管理制度有()无()

学生管理制度有()无()

档案管理制度有()无()

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管理制度有()无()

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有()无()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有()无()

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有()无()

附件名称

相关要求(“一标准两办法”)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由工商部门核准出具。

1.2《申办报告》

(全体举办者签章)

申办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拟设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成本预算、可行性分析等。

1.3各项规章制度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员工管理制度。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

  (九)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

1.4培训机构和银行草签的学杂费专用帐户管理协议或相似功能的商业保险草签协议

1.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开设并使用学杂费专用账户,按照规定缴存学习保障金,保障其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2.允许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以购买具有与学习保障金同等或者相似功能的商业保险,替代学习保障金的缴存。

1.5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情况应急预案

1.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1.6公司章程草案

(全体决策机构

成员签字)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类型。

(三)办学的业务范围。

(四)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表一附件

《基本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

表二:

培训教材与课程情况表

培训课程设置

培训项目

培训课程

总课时

每周课时

收费标准

主要使用

教材名称

教材来源

(出版社

名称)

元/课时

表二附件

2.1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

1.民办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2.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3.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2教材封面

1.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审批部门备案。

2.举办者需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

3.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2.3由举办者签署的承诺书

教材合法合规及自愿接受监督检查的承诺书、规范组织竞赛承诺书、规范办学宗旨和招生广告承诺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活动承诺书,附样张

2.4学科及学科延伸类课程的教学(培训)评价办法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设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内容,应基于相应的课程标准制定科学的教学(培训)评价办法。

《培训教材与课程》相关纸质材料

表三:

办学场所情况表

办学场所、设施设备情况

办学(出资)者

自有产权房屋办学

是()否()

租赁房屋办学

房地产权人名称

出租人名称

房地产权证编号

房屋使用期间

办学场所具体地址

房屋使用用途

办学场所所在楼层

是否招收寄宿学员

是否取得消防安全证明

宿舍床位数

占地面积

(亩)

是否自设食堂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是否有食品卫生许可

其中:

教学用房面积

教学教学设施设备

(万元)

宿舍用房面积

教学设备

行政用房面积

图书资料

其他用房面积

办公设备

生均建筑面积

其他设备

表三附件

房屋

使用

证明

1.房屋租赁协议;

2.房屋产权证明。

1.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2.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民办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

3.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4.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5.民办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6.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

其中,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消防

安全

承租场地独立消防证明。

1.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消防证明包含以下一种或多种: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适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建设合格证》。

2.凡是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机构,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应当符合相关消防要求。

设施

设备

1.设施设备清单;

2.培训机构可以合法使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培训机构可以合法使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

1.举办者购置设施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2.租用设施设备的租赁协议。

食品

1.《食品经营许可证》;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格证明。

1.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

(部分无法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区可在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尽快办理)

2.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办学场所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

表四:

举办者情况表

类型

(勾选)

社会组织办学

自然人

办学

联合办学

事业

单位

国企(或国有参股)

民营

企业

民非

社团

或党派

一人

多人

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与自然人

自然人与自然人

社会组织1

名称

万元

地址

实缴资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日期

是否曾举办学校(培训机构)

是()否()

社会组织2

姓名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联系

方式

目前状态

在本校担任职务

是否曾举办民办学校

(含培训机构)

表四附件

《举办者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

社会组织举办者资质证明

1.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5.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注释:

决策机构指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

权力机构指的是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大)会。

自然人举办者资质证明

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个人存款证明;

3.无犯罪记录证明;

4.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

5.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包含:

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联合举办;

社会组织与个人联合举办;

个人与个人联合举办。

1.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4.4举办者曾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相关材料

(非必选)

1.曾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文件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培训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1.举办者中的任意一方曾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含民办培训机构)的,均属本条规定的范围。

2.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

(四)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表五:

组织机构情况表

党组织设立情况

党组织名称

党组织成员数量

上级党组织名称

党组织的委员数量

党组织主要领导

性别

年龄

国籍

学历

职称

教龄

党组织内职务

校内其他职务

决策机构成员

机构内

职务

政治面貌

教育教学工作年限

代表方

性质:

专职/专任/兼职

监督机构成员

其他群众组织

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大会

妇女联合会

共青团

工会

青年

联合会

学生联合会

其他

表五附件

《组织机构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

附件

相关要求

1.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学校党组织成员名单;

3.学校教职工党员名单;

4.暂无法设立学校党组织,只设置党建联络员的学校,应提供挂靠党组织提供的证明材料。

1.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2.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3.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

1.董事会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董事会成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3.三分之一董事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证明;

4.举办者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及职务的决定;

1.首届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及其职务由举办者推选。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4.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会)

1.监事(会)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2.举办者推选首届监事(会)成员的证明。

1.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2.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3.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4.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表六:

行政领导情况表

户口地

居住地

职称/资质证明

教育教学管理

工作年限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

担任职务

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

主要任职经历

其他行政领导

表六附件

《行政领导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培训机构拟聘劳动合同(非退休)或劳务合同(退休);

3.《上海市民办学校校长信息表》,由曾任职学校(具备办学许可的学历教育院校、非学历教育机构)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确认;

4.无犯罪记录证明。

5.学历证明。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3.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教学

管理

人员

2.学历证明;

3.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4.培训机构拟聘劳动合同(非退休)或劳务合同(退休)。

1.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6.3

财务

1.财务人员(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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