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公路管理段公路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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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平鲁公路管理段公路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实施细则.doc

朔州市平鲁公路管理段公路养护

工程交(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朔州市平鲁公路管理段公路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段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令)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朔州市平鲁公路管理段公路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实细则》。

请各单位各股室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朔州市平鲁公路管理段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段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规模大小划分为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和大修工程,具体划分标准参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

公路维修保养由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验收。

本办法适用于我段区域内的公路专项工程和大、小修工程的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内的公路养护工程,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由管理单位负责,结果报朔州市公路分局核备。

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养护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管理单位负责组织。

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竣工验收由朔州市公路分局负责组织;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竣工验收由省公路局负责组织。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竣(交)工验收。

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二)批准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交通部颁布的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科学。

第二章        一阶段竣工验收

第六条 一阶段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完工3个月后,12个月内(其中绿化工程在完工一年后组织验收);

(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参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五)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六)竣工文件编制完成;

(七)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

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成立竣工验收专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

专家组人数一般为3名。

第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宣读工作报告并听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

(三)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签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证书。

第九条 管理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管理单位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条 工程各合同段验收结束后,由管理单位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第十一条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内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单位评定的质量得分为工程质量最终评分。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的公路养护工程,工程质量最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管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分权值为0.7,竣工验收专家组对工程质量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理单位应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合同段竣工验收证书,并及时完成竣工验收报告,报市公路局核备。

第十四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管理单位负责对验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处理完善。

第三章 两阶段竣工验收

第一部分 交工验收

第十五条 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参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各参建单位已完成各自的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七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管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有关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管理单位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二十条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管理单位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管理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向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二部分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完工1年;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管理单位验收合格;

(三)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编制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十四条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管理单位应及时向竣工验收负责单位申请验收。

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    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养护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可视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养护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管理单位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三十条 养护工程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管理单位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对通过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签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公路养护工程组织交竣工验收的,验收结果无效,由省交通厅或省公路局局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单位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整个养护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管理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提到的交(竣)工验收证书、交(竣)工验收报告、各参建单位评价内容、竣工验收鉴定书等具体格式参照《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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