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081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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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0811Word文档格式.docx

强化政府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

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实现改革成果共享。

2、坚持公益性质,注重社会效益。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公益性质,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扩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让人民群众从改革中得到明显的实惠。

3、坚持从区情出发,统筹兼顾。

结合我区实际,用好现有的各项政策,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解决好改革中的各种问题,推进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财政补偿、药物制度、保障制度和管理体制等综合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1、到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妥善处理好区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及人员历史遗留问题,保证平稳过渡;

3、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公平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城镇居民医药费用负担有效减轻。

二、实施范围

政府举办的14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

依据区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重新调整区属医疗机构设置布局,探索成立公立医院管理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实行管办分开。

保留和重点建设区第一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中医医院等3间医院和区口腔医院,其他区属医疗机构转型为14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实行独立法人、独立场所、独立核算、独立管理。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性的用人机制。

1、核定编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核定按《关于成立海珠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问题的批复》(海机编批[2011]15号)执行,14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编制917名。

2、岗位设置。

按省人社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6号)文件和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关于规范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海人社发[2010]50号),科学合理制定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方案。

建立健全人员准入制度,实行定岗定员、竞聘上岗、按岗定酬、薪随岗变,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3、选聘机构负责人。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区委组织部、原区人事局《关于科级干部提拔任用程序等问题的通知》(海组通[2005]4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14间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管理机制。

4、人员聘用。

政府举办的14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首次聘用工作人员时,对原区属卫生事业单位中的在编人员、原集体所有制身份人员通过双向选择并分别采取自然过渡、内部竞岗的方式确定聘用人选。

今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进人员均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

5、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凡被列入过渡或内部竞岗范围的原在编人员或集体所有制身份在职人员,原则上都要过渡受聘或竞聘上岗。

对于少数不能受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过了解未聘人员安置意愿、审核确认安置对象等程序,以提前退休、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学习深造、三年过渡安置等方式进行分流。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激励性的分配机制。

1、核定任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定位,科学核定其承担的工作任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

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3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的正常增长和综合改革后的效率,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基本医疗等任务指标。

2、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区卫生局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绩效考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作为区财政专项补助的依据。

3、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及聘用、续聘和解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建立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

政府举办的14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市医改办《关于加强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方案》(穗医改办函[2010]21号)要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并按市医改部署,统一由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并配送药品。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将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确保规范使用。

区卫生局制定《海珠区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流程管理办法》,规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的采购、付款、配送等流程,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实行药品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长效性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1、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工作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确保其正常运行。

其中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区财政根据社区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政府对核定的收支差额给予全额补助。

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如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任务,政府对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偿。

2、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的精神,依据巿的统一安排进行调整。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8月1日至20日)

1、加强培训,掌握政策。

区医改办组织卫生、财政、人社、编制等部门进行医改政策和工作业务培训,准确掌握国家、省、市有关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政策文件,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统一思想认识,理清改革思路,把握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明确具体操作要求。

2、制定工作方案。

区医改办会同卫生、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抓紧拟订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相关配套改革工作方案,经区医改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市医改办备案。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方案和配套工作方案,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人员聘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岗位设置方案、竞争上岗方案、绩效考核和激励分配方案、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其中分配方案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

3、召开会议,宣传动员。

区医改领导小组在8月25日之前召开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安排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迅速启动各项改革工作。

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医改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二)实施阶段(8月21日至9月25日)

1、竞聘上岗。

区卫生局依据《海珠区基层医疗机构岗位设置工作方案》、《海珠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竞聘上岗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合同管理。

2、安置未聘人员。

区卫生局依据《海珠区基层医疗机构未聘人员安置工作方案》,对在编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提前退休、实行3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3、绩效考核。

区卫生局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4、实施绩效工资。

政府举办的14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次人员聘用工作完成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25号),制定我区社区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今年第四季度前全面实施绩效工资。

5、核定收支。

从2011年10月1日起,各社区卫生机构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在落实政府专项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其收入和支出,对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足额安排,保障正常运转。

(三)总结阶段(9月25日至9月30日)

本次改革任务完成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逐级上报,以迎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考核验收。

五、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将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区医改领导小组决定成立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专责小组,按照9月30日的时间节点,制定具体的推进计划,区医改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和各成员单位与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联系点,狠抓工作落实,责任到人,任务到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区医改办要统筹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尽快组织协调相应的配套方案制定,建立每周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医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社局应积极指导区卫生局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尽快制定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确保今年第四季度前全面实施绩效工资;

区财政局要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常性收支差额,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将资金差额列入预算,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区卫生局要充分发挥在改革中的主导作用,着力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搞好区域卫生布局,夯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础。

 

(二)强化考核,督导落实。

区医改办按照与市签订的医改责任书内容,定期对各职能部门的医改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掌握医改工作进展,促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进度完成。

成立区推进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督导检查小组,加强对全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改革工作的督导检查,认真督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好各项改革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

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责任,确保稳定。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强化稳定工作责任制,全程跟踪,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不能因为改革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药品供应断档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竞争上岗操作不公开透明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资金拨付不及时到位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宣传导向失误而引发不稳定,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基层医药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直接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基层医务人员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正确认识此次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增强医务人员信心,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O一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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