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8071333 上传时间:2023-05-10 格式:DOCX 页数:84 大小:470.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4页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4页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4页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4页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4页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4页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4页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4页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84页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84页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84页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84页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84页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84页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84页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84页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84页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84页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84页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84页
亲,该文档总共8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8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判决案例完整Word下载.docx

现押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华德犯交通肇事罪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七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21)麻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周华德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本案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七英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21年6月29日20时24分许,被告人周华德无证驾驶一辆无照正三轮摩托车从麻阳县城花坛处往尧里一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富州路“小天鹅”大酒店门前路段时,与对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滕召清相撞,致使滕召清头部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周华德将滕召清送往医院,当晚23时许滕召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周华德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滕召清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周华德于2021年7月2日到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另查明:

1、被害人滕召清,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马南村3组,农活之余在县城内做一些建筑工(封匠);

妻,张七英,家庭农妇,有劳动能力,子滕明洋,出生于1987年9月14日,女滕明媚,出生于1990年4月3日,子女均已成年,父滕汉云,出生于1926年5月16日,滕汉云现有子女共五人。

2、被害人滕召清死亡应获死亡赔偿金67796.20元,安葬费8015.52元,被赡养人滕汉云赡养费3013元,亲属误工费损失2000元,合计80824.72元。

3、被害人在县城施救中,被害方尚欠抢救费、停尸费共计4900元。

再查明:

2021年7月7日被告人周华德被刑拘当天,其妻滕建爱与被害人滕召清之妻张七英、子滕明洋在县交警大队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即由被告人周华德方给付滕召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共计人民币拾万零五千元,并定于协议之日付五万元,余款五万零五千元限于2021年7月31日前付清;

同时协定由被告人周华德负责支付死者滕召清在医院的抢救费用及租用水晶棺费用。

协议达成后,滕建爱按协议给张七英支付了首期赔偿款五万元,但当死者滕召清被安葬后,被告人周华德之妻滕建爱以原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和赔偿过高为由反悔。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华德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七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七份、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复印件、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及凭证,证人舒代英、张开喜、黄小全、陈功显、李功臣、龚勇、蒋青平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周华德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忽视行车安全,临危措施不当,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周华德犯罪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七英以被告人周华德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害人之妻张七英及其子滕明洋与被告人周华德之妻滕建爱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的协议,因滕建爱在事前没有获得被告人周华德的授权,事后没有获得被告人周华德的追认,被告人周华德又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该协议对被告人周华德无约束力。

故本案被害人滕召清死亡所受经济损失只能按照2007-2021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

但对于被告人之妻滕建爱已向被害方赔付的费用,应予扣减被告人赔偿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华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害人滕召清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误工费、抢救费,合计85724.72元,由被告人周华德赔偿68579.8元,扣除已付款50000元,尚欠18579.8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七英上诉提出“1、原判量刑过轻;

2、“周华德之妻滕建爱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其与滕建爱签订的赔偿协议应为有效协议,故周华德应按协议履行并赔偿105000元;

3、要求赔偿精神损害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9日20时24分许,被告人周华德无证驾驶一辆无照正三轮摩托车从麻阳县城花坛处往尧里一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富州路“小天鹅”大酒店门前路段时,与对向骑自行车的滕召清相撞,致使滕召清头部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周华德将被害人滕召清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当晚23时许滕召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7月14日经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被告人周德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滕召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华德于2021年7月2日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动投案。

2021年7月7日被告人周华德之妻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七英及其子滕明洋在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由被告人周华德赔偿被害人滕召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共计人民币105000元的协议,并于当日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七英人民币50000元。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的2007/2021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389.81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013.05元,职工月平均工职为1335.92元。

被害人滕召清出生于1964年11月2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七英出生于1963年9月23日,系家庭农妇,有劳动能力,其夫妻二人共同生有一子一女,子滕明洋,出生于1987年9月14日,女滕明媚,出生于1990年4月3日,子女均已成年,被害人滕召清的父亲滕汉云,出生于1926年5月16日,滕汉云现有子女共五人。

被告人周华德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

丧葬费8015.52元,死亡赔偿金67796.20元,被赡养人滕汉云生活费3013元,被害方亲属误工损失2000元,合计80824.72元。

还查明,被害人滕召清在医院抢救中尚欠经治医院抢救费、停尸费共计49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麻公法尸检字(2021)第16号法医学尸检鉴定书鉴定结论证明,死者滕召清的死亡原因为脑挫裂伤、血气胸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死亡性质为交通意外死亡。

2、2021年7月14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麻公交认字(2021)001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周华德的过错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大,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害人滕召清的过错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小,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0019-1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证明,车牌号为+嘉渝牌JK200ZH-2的肇事正三轮摩托车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等安全设施技术性能合格。

3、证人舒代英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被告人周华德在给其家送货后在其家吃晚饭后于晚上7时左右离开其家及周华德出事后打告诉其儿子滕久辉的事实。

4、证人张开喜的证言证明,2021年6月29日20时许,当他和朋友唐浩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县林业局往步行街行驶,当行驶至小天鹅大酒店门前时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响,一辆正三轮摩托车与一辆自行车撞在一起,见一个人倒在地上,后脑在流血,随后其拔打“122”报警、“120”急救的事实。

证人黄小全的证言证明,2021年6月29日晚在小天鹅大酒店门前,看到一辆摩托车和一辆自行车相撞的事实。

5、证人陈功显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被害人滕召清与他及李功臣一起给高村镇尧里村一滕姓村民家的新房子粘地板砖,收工后他与滕召清一起骑自行车各自回家,当他快到县红十字会医院门前时听到后面“嘭”的一声响,他回头看到一辆三轮车撞上什么东西了,他走近一看看到滕召清倒在地上,这时周华德讲人是他撞的,当准备打急救时,一个年青人讲已打了,随后他给李功臣打要李功臣过来守住周华德的三轮车,并要肇事车主周华德随救护车去给被害人滕召清办住院手续的情况。

证人李功臣的证言证明,他接到陈功显的后赶到肇事现场及到医院后看到周华德守在医院的情况。

6、证人龚勇、蒋青平的证言证明,他们在事故现场处理勘查时,没有看到肇事司机周华德,但看到周华德及其爱人在医院,当时周华德的爱人答应赔十万元左右,但后来周华德及爱人不愿赔这么多,被害方亲属天天到交警大队来并要求赔13万元,由于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情绪比较激动,并踢了周华德一脚,他们见周华德被踢了就对被害方亲属说:

“这一脚踢了几万元钱”,在这个基础上,他们又进行调解,被害方亲属同意赔偿十万五千元,于是2021年7月7日就制作了调解书。

因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周华德不作声,都是周华德之妻滕建爱在讲话,所以调解书只有周华德之妻签了字。

他们怕周华德被打,又怕其家属再反悔及周华德跑掉,才将周华德拘留了,也就没有注意到要周华德在调解书上签名。

7、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概貌等基本情况。

8、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周华德系无证驾驶。

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原审被告人周华德、被害人滕召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七英及被害人之父的出生时间、住址、身份等基本情况;

抓获经过证明,原审被告人周华德被抓获的经过情况。

10、2021年7月7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证明,被告人周华德之妻滕建爱与被害人之妻张七英、子滕明洋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及已付赔偿款伍万元的事实。

11、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病历及收据证明,被告人周华德因伤于2021年6月30日入住该院,于同年7月8日出院及在该院住院期间所花医疗费的情况;

证人郎喜平(十字街花店老板)出具的证明,证明租孝衣、水晶棺共花费2100元的事实。

12、被告人周华德对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撞死被害人滕召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周华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忽视行车安全,临危措施不当,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周华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周华德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依法应予赔偿,但周华德之妻已支付的50000元应予以扣除。

被害人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原审被告人周华德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诉人张七英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轻“的意见,经查,根据法律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即上诉人张七英只能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无权就刑事判决部分提起上诉,故该意见不予支持;

另提出“周华德之妻滕建爱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其与滕建爱签订的赔偿协议应为有效协议,故周华德应按协议履行并赔偿105000元”的上诉请求,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代理作了解释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而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只有滕建爱的签名,没有周华德本人的签名,故滕建爱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滕建爱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且周华德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上诉人张七英与周华德之妻滕建爱达成赔偿105000元的协议,事前没有得到周华德的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周华德的追认,该协议对周华德无约束力,故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还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金20000元”的上诉请求,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云生

审判员周少文

代理审判员杨捷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邢伟

 

《煤矿事故典型案例汇编》

前言

本书对阳煤集团2003年到2021年发生的顶板、通风、瓦斯、放炮、机电、运输等45起典型事故案例进行了汇编。

每起事故一般由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教训、防范措施和事故点评五部分组成,参加培训人员应牢记血的教训,珍爱生命。

在工作中,务必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三个敬畏”,认真贯彻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责任。

第一章顶板事故

第一节新元公司“2.19”顶板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21年2月19日早六点班,新元公司综采一队出勤53人。

跟班队长李某和工长苏某对当班工作任务作了具体安排。

人员到达310101工作面后,跟班队长李某、跟班安监员梁某巡查时都发现了56#到58#支架处的顶板不好,需要维护,但都没有及时安排处理。

按照班前会的安排先在进风顺槽放顶。

中午13点左右,跟班队长李某安排工长苏某带人对工作面56#---58#液压支架处的顶板进行维护。

当时该处的空顶较高,苏某在未采取临时支护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爬到支架上用木头构顶支护顶板,姜某和朱某负责给支架上的苏某递送木料,崔某等人负责往工作面运送木料。

在姜某、朱某给苏某递了三根木料的时候,55#—58#架处煤帮空顶处发生塌顶,冒落下来的煤和矸石将姜某全身埋住,同时埋住了朱某的双腿。

跟班队长李某等立即赶来组织人员把姜某抢救出来,姜某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二、事故原因

1、工作面构顶时没有采取临时支护等防范措施,操作人员违章进入煤帮空顶区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现场管理混乱,没有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组织生产,作业现场发现隐患没有及时处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3、安全生产责任制、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力,工人安全保护意识差,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4、业务部门对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作业现场存在违章行为不能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事故教训

工长苏某未执行敲帮问顶,在未进行临时支护的情况下带头违章进入空顶区作业,是对自己,对员工生命的不负责任。

因此首先要通过加强职工岗位操作、规程措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学习,提高职工的自保互保安全意识和岗位操作技能水平,增强对安全隐患的认识,才能真正做到正规操作,安全操作。

这起事故反映出个别队干、安监员等基层管理人员明知工作面有重大隐患,却不在现场把关,导致工长带头违章,引发事故。

因此要严格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履行职责,执行跟班巡查和走动式管理,把握工作面现场的重点,难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决策、组织处理,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制止违章作业。

四、防范措施

1、人员进入煤帮作业前,必须支设可靠的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2、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的跟班带班职责和隐患排查制度,重点抓好关键和安全薄弱环节的跟班管理。

3、加大对员工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加强监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力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

五、事故点评

1、思想认识不到位。

班前的安全预想工作安排不细,预想不周,加上现场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意识到冒顶区的危险程度,对违章作业视而不见,忽视了安全隐患对自身安全构成的危险,自保互保意识差,蛮干,图省事。

2、技术管理不到位。

构顶措施贯彻执行不到位,作业人员未掌握操作标准和程序,构顶前未检查煤壁及顶帮情况,也未及时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存在随意性,盲目性。

3、现场管理不到位。

跟班队干班前会虽然做了安排,但下井进入工作面后未及时安排处理冒顶区域,造成冒顶区顶板空顶时间长,加剧了煤壁的塑性破碎程度,为后面的事故埋下了伏笔;

处理重大隐患没有跟班队干和安监员现场监督指挥和把关,当班工长在未进行敲帮问顶和采取临时支护的前提下,带头进入空顶区违章作业。

第二节长沟公司“11.8”顶板事故

2021年11月8日八点班,长沟公司采煤队出勤38人。

工长雷某安排周某带领杜某、冯某在工作面回进风退锚放顶。

到达回风落山后,发现密柱以里三排钢带顶板完整未退锚。

周某安排冯某观察顶板,他和杜某在第二排密柱煤帮侧回掉一根单体柱,在第一排密柱煤帮侧回掉两根单体柱,并将回下的单体柱分别支设在第一排密柱以里第二、三排钢带下。

10时左右,周某叫杜某送液,冯某在密柱外观察顶板,自己进入落山开始退锚。

11时25分,在退完4个φ15.24mm锚索锁具((落山侧第一排钢带的3个和第二排钢带巷帮的1个),准备安退锚器退第一排钢带的第一根φ17.8mm锚索时,突然发生冒顶,落山侧冒落区的碎矸涌出将周某埋压,抢救过程中又发生二次流矸,待12时03分周某被救出来时已窒息死亡。

1、违章进入落山退锚放顶,被涌出的矸石埋压窒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上一班违反作业规程要求,没有“先退锚、后回柱”,而是只回柱不退锚,形成2.4米长的悬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3、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现场隐患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4、队组劳动用工安排不合理,由参加工作未满一年的新工人负责现场安全监护,也是造成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1、零点班未按照回采程序操作,只回柱不退锚放顶,造成落山悬顶,留下隐患。

周某未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在新旧密柱间进行退锚放顶,违章进入密柱以里退锚造成事故。

其余两人没有制止违章,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不到位。

2、在实际工作中,指挥生产的管理干部要对出现的隐患认识到位,巡查到位,发现违章行为要及时制止,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对于重大隐患要盯在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1、继续强化操作要领、事故案例和作业规程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增强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到正规操作。

2、根据生产工序的要求,合理调配班组岗位用工,关键工序、关键岗位一定要安排足够的有实践经验的工人担任,防范因新工人多,技术岗位人员缺乏造成的安全隐患。

3、强化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及时发现、整改生产作业现场安全隐患。

1、本起事故我们可以看出,假如上一班按照作业规程要求退锚放顶,就不会形成2.4米长的悬顶,也不会有周某的密柱以里退锚;

假若现场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能够按照《作业规程》要求不进入切顶密柱以里作业,这起事故就不会发生;

假若当班队干、工长、安全员或是在场的其他人员,只要有一个人出来制止周某的违章行为,这起事故同样能够避免。

2、在实际工作中,从基层领导到操作人员有相当一部分人习惯了、干惯了,明知故犯违章,还有的经验少,技术素质差,瞎干胡干,很容易造成事故。

从这起事故警示我们,安全意识、操作技能的学习培训力度还需加强,要想不违章,首先得学习正规作业的规范和程序。

自保、互保、联保的意识也是建立在对隐患的认知基础上的。

3、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跟班队干、安全员以及安监员没有盯住薄弱环节,安全监督不到位。

第三节元堡公司“2.15”顶板事故

2021年2月15日八点班,元堡公司综采队出勤23人,班前会由党支部书记王某主持,安排当班主要工作是加强工作面两端头维护,搞好质量标准化,并强调了各工种的安全注意事项。

随后当班人员于7点10分入井,8点整在工作面交接班后,工长葛某安排支架工、机组工机尾调架,其他人员清煤搞标化。

10:

30分开始机组从60架往前开始割煤,机组拉了一次机头后约12点50分,葛某发现进风端头顶板压力增大,有下沉现象,随即指挥李某、段某等8人进行维护。

在打起第一架维护棚的时候,葛某发现支柱支设不合格,要求重新支设,在回撤原棚梁下最后两根柱时顶板突然垮塌,将段某、李某、葛某三人掩埋。

经过全力抢救,事故最终造成葛某、李某死亡,段某受伤。

1、在维护顶板时,没有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规定,临时支护强度不够且质量不高,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采煤工作面端头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施工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未及时变更支护形式,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3、进风顺槽巷道超高,在超前支护难度大、顶板管理困难的情况下,未研究并采取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4、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研究相应的技术措施,也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

工长葛某对顶板隐患判断不准,且维护顶板也未严格按照规程措施执行,导致发生事故。

因此,人员维护顶板前首先要在可靠的支护下操作,先支后回,保证退路畅通,并且操作期间必须设有经验的专人观察顶板。

1、在维护顶板前,必须打好临时支护,并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规定,保证退路畅通。

2、采煤工作面端头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支护,明确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3、加强基层干部及员工的岗位操作技能、安全培训力度,转变干部员工观念,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和操作技能。

1、认识上不到位。

该工作面是元堡矿的第一个生产工作面,对地质条件、顶板、煤层特性认识不充分,元堡矿地质条件相对复杂,一是断层非常发育,落差较大,断层面附近层理节理紊乱复杂,顶板破碎;

二是局部顶板有分化现象,顶板整体性差,强度低,自承载能力弱;

三是煤层厚度大,原来设计的锚索未锚固在稳定层位,支护效果差,没有引起重视。

规程措施对于超前及端头支护的形式和要求方面,存在漏洞。

一是超前支护和端头支护没有进行强度校核;

二是现场顶板条件发生变化后,没有明确相应的措施;

三是对于端头支护规程中没有规定采用交错跨溜抬棚支护。

一是这起事故发生前,顶板的压力就比较大,属于明显的隐患,但是没有引起各级管理人员的足够重视,没有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二是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