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7秋学期《事故应急技术》在线作业1满分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东大17秋学期《事故应急技术》在线作业1满分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大17秋学期《事故应急技术》在线作业1满分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3分
正确答案:
A
2.
化学危险物品根据其危险特性及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的安全管理要求,按照
国家标准GBl3690--92可分为()大类。
六
七
五
八
D
3.
国内在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时,不同伤情伤员进行区域性划分,其中哪种颜色代表需要立即处理:
()
黑色
红色
黄色
绿色
4.
能量意外释放论认为:
事故发生时,在意外释放的能量作用下人体(或结构)能否受到伤害(或损坏),以及伤害(或损坏)的严重程度如何,不取决于:
作用于人体(或结构)的能量的大小
能量的集中程度、能量作用的时间和频率等
人体(或结构)接触能量的部位
安全管理的好坏
5.
我国矿山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包括三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以下那一项不是:
国家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市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C
6.
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不包括:
国家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
B.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地)、县(市)以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社区应急预案
7.
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为我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法》
《工伤处理条例》
《交通安全法》
8.
事故后果分析的基本步骤不包括:
了解系统、设想重大工业事故危险源导致事故及其后果的情况
选择恰当的数学模型计算事故后果的有关参数
检查现有的应急预案是否合适
与相应参数的允许值相比较、讨论并得出分析结论
9.
应急救护包括事故现场的医疗急救及脱离现场后的医疗运送救护,()是现场急救的延续。
现场处理
医疗运送救护
医疗急救
后期处置
B
10.
常用的医疗急救电话为:
110
120
112
119
二、多选题(共10道试题,共40分)
伤亡事故统计的国家标准GB6441-86中,把受伤害者的伤害分为三类:
轻伤
重伤
死亡
昏迷
4分
ABC
1997年7月29日,原化学工业部发出了《关于实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重大化学危险源管理的通知》(化督发[1997]459号)提出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写提纲”。
其主要内容包含:
危险目标的数量及分布图
指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事故的处置
现场医疗救护
ABCD
在控制系统中的危险源方面,道格拉斯曾经提出了有名的系统安全三命题:
不可能彻底消除一切危险源和危险性;
可以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减少现有危险源的危险性;
宁可降低系统整体的危险性,而不是只彻底地消除几种选定的危险源及其危险性。
系统是不安全的
我国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部分明确了医疗卫生保障和人员防护要求,要求:
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
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D.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应急程序开展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下面关于烧伤面积新九分法的论述正确的有:
头、颈部9%
双上肢各9%
躯干前后各9%
上下肢各2×
9%
ABD
按照功能划分,应急预案可以分为:
综合预案
专项预案
现场预案
临时单项预案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几类: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科学性
实用性
权威性
灵活性
下列关于内因火灾的描述正确的是:
由一些易燃物(如煤炭等)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自身发生物理化学变化产生热量并聚集起来而引起着火所导致的火灾
主要发生在煤矿和有自燃倾向的硫化矿山
是矿井火灾防治的重点
多发生在采空区或矿柱内的自燃火灾
一般地,泄漏物的处置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喷水雾消除有害气体和蒸汽
吸附法处理泄漏物
修筑围堤控制陆地上液体泄漏物
挖掘沟槽收容泄漏物
三、判断题(共10道试题,共30分)
1.功能演习是指针对某项应急响应功能或其中某些应急响应活动举行的演习活动。
功能演习一般要求持续几个小时,采取交互式方式进行,演习过程要求尽量真实,调用更多的应急响应人员和资源,并开展人员、设备及其他资源的实战性演习,以展示相互协调的应急响应能力。
A.错误
B.正确
2.我国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实施初始评估,对企业现有的应急能力、可能发生的危险和紧急情况,掌握有关的信息,并对企业目前在处理紧急事件时的基本能力进行评估。
4.根据避难空间外部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推测的室内最高有毒物质浓度值。
如果最高有毒物质浓度值高于临界浓度值,则应该“就地”避难。
重大事故为在重大危险设施内的一项生产活动中突然发生的,涉及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的严重泄漏、火灾、爆炸等导致职工、公众或环境急性或慢性严重危害的意外事故。
6.事故因果连锁过程包括五个因素:
遗传及社会环境、人的缺点、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伤害。
应急预案在应急系统中起着关键作用,它明确了在突发事故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刚刚结束之后,谁负责做什么,何时做,相应的策略和资源准备等。
8.煤与瓦斯突出时,可能会破坏支架,推倒矿车,破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且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倒瓶形以及其它分岔形等。
应急体系是开展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基础,一个完整的应急体系应由组织体制、运作机制、法制基础和应急保障系统四部分构成。
应急救援是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事故对人类生命和财产的突发重大事故灾害所采取的反应救援行动,应急预案则是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的行动计划和实施指南。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的过于狭窄。
前文中笔者对我国现行无效婚姻的立法进行了分析,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只规定了胁迫一种情形。
胁迫是通过告知对方一定的不利结果迫使对方妥协从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境,所侵害的是公民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
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就在于给婚姻中的缔结婚姻时意思表境不自由的当事人予以构构。
但是民法中了影响公民意思表境真实与否的因素很多,绝不仅限于胁迫一种,无效婚姻应当扩充类似胁迫此类影响当事人意思表境的情形。
有学者认为其他影响意思表境而缔结的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离婚途构解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上无两种制度所导致的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产生的时间、根据都不相同,不能为了实用主义而致使法律逻辑混乱。
结婚行为与财产行为一样,均蕴含意思表境,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范畴。
首先,缔结婚姻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根据行为人的意愿实现当事人预想
的法律效果,换句话说,将要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内心真实的意思作出的相应的法律行为将要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应当根据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来决定。
其次,《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当事人基于瑕疵意思表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可被撤销的,而婚姻法从性质上讲又属于民法,无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绝大多数的无括性的规定。
再次,《婚姻法》第5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其内涵要求缔结婚姻应当基于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境,不受任何人都干涉,那么当婚姻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表境有瑕疵就应当可以按照无效婚姻来处无。
我国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过于宽泛。
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根源,而必要的国家干预是民法实现多元化价值的必备手段。
正如笔者在前文中对无效婚姻法定情形进行的分析,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的规定多出于对社会公益与伦无秩序的保护,但是在平衡社会公益与个人私益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个别法定
情形有国家意志过多干涉公民意思自治之嫌。
缔结婚姻作为一种身份行为不同于普通的财产行为,它有着明显的身份性和伦无性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所以不能仅仅听从个人的意愿,还需要国家意志予以干涉,以便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维护必要的社会公益。
但是婚姻毕竟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该保持必要的克制,以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
然而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中规定的个别法定情形则显得国家干预过多,意思自治不本。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规定为该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即夫妻和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利害关系人的所涵盖的范围仅限于该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和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这样的立法原意是在维护社会公益的同时也在尽可能得维持婚姻关系的私法本质属性不受过多干预。
笔者认为此规则制定得不太妥当,规定的原告范围过小不本以囊括本来应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权利人。
首先,无效婚姻中的重婚和近亲婚姻这两种法定情形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冲击很大,影响也很恶劣,所以立法者出于保护公益的参虑在重婚情形下的无效婚姻申请主体中增加了基层组织这一看起来不太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对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同样具有破坏力的近亲婚姻依然规定只有当事人和近亲属可申请婚姻无效。
在现实社会中,既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亲属间已经缔结了婚姻,在很大无率上双方当事人已经做通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工作,此时对于此等违法婚姻对于道德秩序的破坏已经没有适格的申请人申请该婚姻无效,而任由其对社会道德秩序进行肆意破坏,这不得引起立法者的关注。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二者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分。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将上无两种存在一定违法情形的婚姻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一个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这种对无效和撤销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规定是不合无的。
首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针对的是违反不同的结婚要件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制度,它们对社会公益与道德秩序的害程度不同,但是法律对当事人违法婚姻行为的评价结果却相同,这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也不符合立法中应有的逻辑。
其次,虽然规定上无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均溯及既往能够与民法无论相统一,但是忽略了婚姻带来的身份关系变化的这一事实属性,即使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但是身份关系这种事实的印记不能像普通财产那样恢复如初,与其这样,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不如因此受到经构补偿更能保护其合法利益。
再次,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确认无效前或者撤销之前已经生育子女的话,子女的法律地位也会因为父母婚姻自始不存在受到不利影响,虽然我国不区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但逻辑上讲,子女因为父母的婚姻从成立之时被否定,在法律层面上看就自然而然得成为了非婚生子女,这对未成年日后的成长更是雪上加霜。
笔者认为应当将二者的法律后果加以区分,从而更加合无的法律后果评价违反婚姻法定要件的婚姻行为。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针对不同主观状态和责任状态的当事人进一步区分。
对于上无两种存有违法情形的婚姻存续攻间的财产分割,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其共同财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裁决。
笔者认为,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分割中没有严格区分对待责任不同的当事人,这不利于体现法律惩恶扬善的价值,也不能充分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