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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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细则.doc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保险管理细则

(试行)

(SDLQ)QB-RLB-05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社会保险的管理,保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已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均按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章社会保险缴费

第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公司下属各单位应在每月月底之前上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并代缴社会保险费。

人员发生变动的单位,应随报《人员变动情况表》;

第五条公司下属单位在当月申报的同时,须将上月应交社会保险费上交公司财务部,不得拖欠;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员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七条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第三章养老保险

第八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到达退休年龄的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属于特殊工种范畴的员工,按照有关规定可提前为其办理退休;

第九条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下达退休通知后,员工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员工退休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卡)、照片(两寸三张)等材料;

第十条在员工到达退休月份的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及时做社会保险缴费减员、清缴。

第十一条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退休后,退休员工于退休之下月纳入社会统筹,其退休金由劳动保险部门发放。

第十二条符合病退条件的员工,需本人写出病退申请,并出具达到1-4级的医疗鉴定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为新增员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转养老保险关系的,公司可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员工在职期间死亡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公司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继承手续。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工伤员工办理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拨付等手续。

第十七条员工发生工伤、工亡或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所在单位应在24小时内口头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在7日之内上报有关书面报告,不得迟报和瞒报。

由人力资源部汇总材料后上报劳动保险部门。

第十八条工伤书面报告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包括:

工伤员工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救治情况。

工亡职工还须提供直系亲属供养情况;

(二)工伤员工本人工伤认定申请书,包括:

本人基本情况,事故原因、过程,伤害部位及程度,救治情况;

(三)证人证言(两人以上),包括:

证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与申请人的关系,事故现场情况,并加摁手印;

(四)工伤员工初诊病历、主要诊断报告复印件;

(五)工伤员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需要工伤评残的员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伤残鉴定申请;

(三)全部病例、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伤残照片(彩色5寸),每部位一张;

第二十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工伤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评定伤残等级;

第二十一条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工伤员工经评残并确定护理等级的,按月发放护理费;工伤员工被评定为相应伤残等级后,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员工因工死亡(突发疾病死亡)的,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以上费用和待遇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拨付;

第二十二条其他工伤保险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按照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参加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视效益情况为员工办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章失业保险

第二十五条有关失业保险的的办理,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1992年第41号令《山东省职工待业保险办法》执行,失业救济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

第七章生育保险

第二十六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生育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女职工生育或引、流产后,或计划生育手术后,由所在单位或亲属提供以下材料

流产:

(一)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8位号码);

(二)定点医疗机构引、流产证明;(需要注意医院的章是否齐全);

(三)医疗费收据;(其中包含药费);

(四)病历复印件;

计划生育:

(一)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8位号码);

(二)定点医疗机构取、放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证明(需要注意医院的章是否齐全);

(三)医疗费收据(药费不报);

(四)病历复印件;

分娩:

(一)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的《生育证》及复印件;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医疗费收据;

(五)病历首页、医嘱单、住院费用明细单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拨付。

第二十九条其他生育保险相关事项参照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劳社险字[2000]32号文《济南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将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正在运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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