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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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doc

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工地安全和环境整洁,促进全区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杭建工发〔2005〕7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07〕547号),结合余杭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区标化样板工地)是我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高奖。

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应体现我区建筑业的先进管理水平,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区标化样板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局安监站)落实组织实施,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    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的管理原则,为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的一致和联动,将区标化样板工地继续作为区“良渚杯”优质建设工程(含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行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参加区标化样板工地评审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

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5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群。

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和园林建筑修缮工程。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含1000万)以上具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4、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

5、隧道、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广场建安工程造价在3000万以上(含3000万),广场项目中广场土建占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50%,且工程量不少于总量的60%。

6、住宅小区、厂区项目工程造价在300万以上(含300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创建方面成绩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    申报区标化样板工地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本区注册的施工企业或已在本区备案的外地施工企业,并具有相应资质。

企业在本区范围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2、工程的总承包单位。

3、住宅小区、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等存在两家以上(含二家)承建单位的,可采取联合方式申报。

4、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的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八条    参加区标化样板工地评审的工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2、已列入我局安监站创区标化样板工地计划,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我区的先进水平。

3、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2015年2月1日新开工的评标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应采用“一体化”企业管理模式,其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也应结合实际(地理位置、出土量、场地条件等)情况设置工程车辆自动冲洗设备。

4、施工现场必须及时安装物联网可视化在线监控系统,并及时到局安监站备案级联。

5、施工现场安装好塔式起重机监控设备后(黑匣子),应立即到区安监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并及时将设备接入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吊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6、施工现场积极贯彻落实各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布置开展的各项工作。

7、办理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工程竣工后已达到我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要求。

9、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内竣工工程。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区标化样板工地参评资格:

1、发生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2、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工程倒塌或报废、地下管线损坏、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火灾等有责事故及居民集中投诉、治安案件及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被查实,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法规、强制性条文,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

第十条    对具备以下情况的申报工地予以优先推荐:

1、召开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观摩会的;

2、在迎接住建部、住建厅执法检查、文明施工扬尘整治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3、获得十佳民工学校、示范民工学校的;

4、获得其他省、市、区级荣誉的。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我局建立考评工作组,局安监站负责组织实施区标化样板工地的申报受理、日常管理及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在工程开工2个月内将申请表(附表一)、工程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及物联网应用平台接入证明照片报局安监站综合科。

第十三条   企业在工程主体结顶(市政工程为中间验收)15日内将申请考评表(附表二)及其他考评资料报局安监站,考评工作组进行实地检查考评,主要内容是核查各项申报条件,检查现场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台帐以及现场落实管理部门布置要求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实施情况等。

第十四条    企业在工程竣工后于每年9月25日前,将申报表(附表三)及其它申报材料上报局安监站。

每年9月底开始,考评工作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综合各部门意见和日常管理情况,对工程形成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排名,最终评审出当年度区标化样板工地。

第十五条    区标化样板工地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申报资料分为上、下两册,统一用A4纸,分别按顺序装订成册,采用软纸封面(封面上应打印工程名称、申报企业和申报日期),除目录外需编页码。

(一)上册内容(文字资料)

1、目录;

2、《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报表》(附表三,一式两份,一份单独装订,一份装入上册);

3、《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请表》(附表一);

4、《余杭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请考评表》(附表二);

5、《余杭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检查记录表(施工、监理企业)》(附表五,检查部位必须含有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且不得少于三次);

6、工程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跟踪评价表(附表四,由工程监督机构协助提供);

7、《余杭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检查记录表(监督机构)》(附表六,检查部位必须含有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且不得少于三次;由工程监督机构协助提供);

8、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复印件);

9、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10、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市样板工地的总结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网络、实施计划和措施、实施的主要经验等(字数不少于1500字且要做到图文并茂);

11、工程办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

12、工程监督机构出具的《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报告》;(由工程监督机构协助提供);

13、工程达到我区实施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要求的证明材料;

14、现场开展民工学校的有关证明资料;

15、施工现场工程可视化管理系统(即在线监测)安装及使用情况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

1)、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提供工地材料主要出入口、材料堆场、民工宿舍安装固定角度枪型摄像机以及现场监控平台的证明照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全封闭围护施工管理的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无法实行全封闭围护施工的,须提供每500米施工作业区安装可控球型摄像机的证明照片;2)、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供的证明文件;

16、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证明资料;(适用范围:

2011年7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

17、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

总分包合同等);

18、工程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下册内容(照片资料)

1、现场照片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分项分类拍摄整理,每个分项的不同部位原则上要有不少于4张能真实反映现场安全状况的彩色照片,照片应包含大门、宿舍、围墙(围挡)、自动冲洗设备、食堂、卫生间、浴室、材料堆场、基坑、楼层作业面、临边防护、消防设施、五图一牌等部位,有缺项的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同时照片需在背面注明拍摄时间、部位,并有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

2、房屋建筑工程须提供能反映工程竣工的外立面全貌,其中东、西、南、北四个方位照片各不得少于1张。

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专业、专项工程须提供能反映工程进度30%、60%、90%以及竣工四个阶段的工程形象照片各不得少于1张。

第十六条   区标化样板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定在10月份。

第十七条    区标化样板工地实行总量控制,数量参考每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标化样板工地的创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的动态跟踪管理,局安监站要严格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工程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创建工作。

要对创建工程建立跟踪管理档案,实行基础、主体和装饰阶段的不告知抽查,抽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抽查内容包括市场行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方面。

如检查中有两次及以上达不到创建要求的,即实行动态否决,取消项目参评资格。

要及时掌握和记录日常的检查和管理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椐,待工程竣工后及时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作出评价并在申报表中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工地的日常管理,在工地项目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区样板工地“三阶段”跟踪评价的自评工作(附件四),同时要求企业对创建工地的日常检查和记录不得少于三次,及时填写区样板工地检查记录表(附件五),检查部位必须含有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

第二十条   局安监站应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接到对申报工地投诉经查实的,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应在跟踪管理档案和申报表中如实记录。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要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申请、申请考评和申报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检查和评审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区标化工样板地的承建单位及参建单位授予《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文件和奖牌,并由区住建局发文进行全区通报表彰,获奖工地及其承(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名单,在有关媒体及信息网站公布,并作为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登记。

第二十四条    区标化工样板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局安监站设立监督电话:

89265973,接受投诉举报,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评审前后存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其评比资格或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申报评审要求如有变动,另行发文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附表:

1、《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请表》;

2、《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请考评表》;

3、《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报表》;

4、《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三阶段评分表》;

5、《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检查记录表(施工、监理企业)》;

6、《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检查记录表(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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