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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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警务公开与业务受理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应按照《规定》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要求落实警务公开制度。

公示可以选择设立警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脑触摸屏及其他便于实施且易为公众获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设立统一的受理窗口,实行受理一次告知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集中受理或网上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申报,应出具《受理凭证》。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第十条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程序

(一)受理人员将建设工程信息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不予受理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二)按审批程序规定完成消防设计审核、施工检查、消防验收综合评定。

(三)发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或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或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后,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告知书》、《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告知书》,将建设工程移交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集体会审、集体验收:

(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含本数,下同)的民用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巴州为40000平方米,伊犁州、昌吉州、阿克苏地区为30000平方米);

(三)工程造价超过5亿元的工业建筑。

第十二条 

集体会审、集体验收由各州、市、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

集体会审人员可从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中选取,应邀参加集体会审的专家应当与会审项目无利害关系。

集体会审人员不应少于5人。

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成员应为建筑、结构、设施、电气、化工等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消防专家库成员应具备建筑防火设计或研究的经历,熟悉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集体验收成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州、市、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辖区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中队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聘请的廉政监督员等组成,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设施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

集体会审、集体验收应形成意见,并作为审核、验收结论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时,除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规定》第十五条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建设单位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设计单位承诺书》及消防设计电子送审光盘。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时,除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施工单位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单位承诺书》和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建设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投入使用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可以实施局部消防验收。

局部消防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防火分隔;

(二)有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且疏散宽度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四)局部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功能均能独立完成;

(五)取得局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和审验分离等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实行审验分离制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员不应作为同一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

主责承办人对具体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行为负直接责任。

技术复核人对审核、验收意见进行技术审查,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行政主官负责审查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签批法律文书,承担消防执法领导责任。

行政主官需委托分管行政领导签批的,应以正式文件明确。

消防验收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业务和法律专业知识,并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消防岗位资格。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施工检查

第十七条 

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开展施工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其他重点建设工程应作为施工检查的重点。

第十八条 

下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或告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施工检查,施工检查不应少于一次,应填写《施工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施工检查除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建筑规模、功能是否与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二)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三)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室内装修和建筑外墙、保温的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及审核意见书要求;

(四)所选消防产品是否经国家检测合格并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是否经过见证取样检验等。

第六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条 

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程序

(一)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的备案信息正确性进行确认,对于录入不正确的信息列入虚假备案,不予受理;

对于报送纸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的,确认信息正确后,由受理人员录入,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通过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二)被抽查到的或直接列入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备案材料,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进入审批流程。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表》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果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

(四)对消防设计不合格,或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

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出具。

第二十一条 

对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暂不要求其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其主动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按照《规定》实施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第二十二条 

被抽查到的建设工程,除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内容提供申报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综合考虑全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人员的数量和业务水平,消防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质量、消防施工质量等情况,统一确定抽查比例,可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列入抽查范围:

(一)发现未依法进行备案,已经责令改正的;

(二)经举报查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

(三)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和竣工验收抽查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按照《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处理。

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应按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处理;

对逾期仍不备案的,依法实施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并可依据《消防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章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应设立消防设计审核卷、消防验收卷及备案抽查卷,实行一案一卷,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建档。

档案内容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

1、卷内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3、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及审批表;

5、专家评审或集体会审意见;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告知书》;

7、其它需入档的文件资料。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4、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现场检查项目汇总表(需现场抽样的应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样单);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及审批表;

6、《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告知书》;

7、《施工检查记录表》;

8、其它需入档的文件资料。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卷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5、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表》;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意见书》;

9、其它需入档的文件资料。

(四)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抽查卷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应按要求进行装订,并装入标准档案盒内。

档案装订、档案盒封面格式按有关档案分类管理要求制作。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按时间、工程类别等进行分类归档,以便查阅。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一条 

《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建筑总面积”对于新建、改建工程是指一个建筑中同类场所的面积之和,对于扩建工程是指原有建筑面积与扩建面积之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承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其他单位参照本办法。

附件:

1、《施工检查记录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告知书》

3、《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告知书》

4、《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建设单位承诺书》

5、《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设计单位承诺书》

6、《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施工单位承诺书》

7、《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单位承诺书》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

附件1

施工检查记录表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检查人员

检查内容及检查情况

1、建筑工程的基本情况:

是否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建筑功能、建筑规模是否与图纸相符,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所选消防产品、防火材料是否经国家检测合格。

2、建筑防火、消防设施、装修和建筑外墙、保温的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及审核意见书要求。

建筑室内、外墙、保温装修材料是否经过见证取样检验,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建筑现场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附件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告知书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你辖区的 

(工程名称)的消防设计已经我局审核合格,现告知你大队(科),请按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保消防监管到位。

附: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各州、市、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盖章) 

年 

月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附件3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告知书

编号:

(工程名称)已经我局消防验收合格,现告知你大队(科),请按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保消防监管到位。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日 

附件4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建设单位承诺书

(建设单位名称)作为 

(建设工程名称)的建设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在工程中应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阻燃产品应是经国家检测合格且取得阻燃制品标识的产品。

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国家《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在施工中,如有设计变更或二次装修,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七、督促各施工单位成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配备必须的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防止施工期间发生火灾;

八、工程竣工后,组织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消防初验,并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本工程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盖章) 

月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单位法人代表

工程部负责人

主管工程师

附件5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设计单位承诺书

(设计单位名称)作为 

(建设工程名称)的消防设计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设计,不越级或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挂靠、卖图签等违法承接、转包、分包工程的消防设计;

二、推行设计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立设计质量责任制,健全并落实消防设计质量自审制度,严格履行自审小组的管理职责,确保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

三、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四、对图纸审查机构提出的设计修改意见及时作出修改,不擅自修改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对确需修改的消防设计,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重新向原审批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五、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六、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盖章) 

消防自审小组组长

建施负责人

设施负责人

电气负责人

结构负责人

附件6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施工单位承诺书

(施工单位名称)作为 

(建设工程名称)的消防施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工程设计图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不擅自施工;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消防设计图纸存在差错的,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反馈意见;

四、建立施工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确保消防工程施工质量;

五、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现场取样;

六、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七、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人员住宿场所和可燃、易燃材料的堆放、储存场所,严格用火、用电管理;

八、工程竣工后,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申报验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作好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消防验收。

对于消防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交工。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项目经理

施工队负责人

附件7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单位承诺书

(监理单位名称)作为 

(建设工程名称)的监理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任务,不转让监理业务;

三、不承接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建设工程;

四、坚决杜绝与施工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五、遵守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立并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责任制度;

六、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七、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规定,对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按照规定监督现场取样;

八、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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