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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代理规范.doc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一、通则

索引

  1 总则

   1.1 性质用途

   1.2 适用范围

   1.3 适用规则

   1.4 行业自律

  2 术语和定义

   2.1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2.2 招标项目以及招标代理项目团队

   2.3 资格预审文件

   2.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5 招标文件

   2.6 投标文件

   2.7 投标有效期

   2.8 投标保证金

   2.9 签收凭证

   2.10 开标

   2.11 评审报告

   2.12 中标人

   2.13 合同

   2.14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2.15 招标采购代理

   2.16 电子招标投标

   2.17 企业集中采购

  3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以及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

   3.1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

   3.2 招标师职业能力标准

   3.3 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

  4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与工作程序

   4.1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

   4.2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4.3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依据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5.1 承接业务以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5.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5.3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5.5 拟订招标方案

  6 资格预审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6.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6.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6.5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6 组织资格审查

   6.7 通知资格预审结果

  7 招标投标

   7.1 编制招标文件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资格预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7.3 发售招标文件

   7.4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7.5 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7.6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7.7 收取投标保证金

   7.8 接收投标文件

  8 开标、评标与定标

   8.1 组织开标

   8.2 组织评标

   8.3 评标结果公示

   8.4 协助定标

   8.5 发出中标结果

  9 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服务

   9.1 协助签订合同

   9.2 退还投标保证金

   9.3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9.4 招标资料收集以及移交

   9.5 协助处理异议

   9.6 协助处理投诉

   9.7 合同管理咨询以及其他服务

  10 招标代理服务满意度调查

   10.1 调查基本原则

   10.2 调查重点关注因素

   10.3 调查结果的应用

  11 电子招标投标

   11.1 选择电子交易平台

   11.2 签订电子交易平台使用合同

   11.3 电子招标投标运用范围

   11.4 工作职责划分

   11.5 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

  12 招标代理服务费

   12.1 招标代理服务费涵盖范围

   12.2 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计算规则

   12.3 招标代理增值或者额外服务费计算规则

   12.4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以及补偿规则

   12.5 价格监督机制

  附录A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附录B 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划分以及法定时限要求一览表

  附录C 收集和移交的文件资料一览表

1 总则

1.1 性质用途

  为加强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行业自律,提升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专业水平,促进招标采购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引导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采购服务需求和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属于行业自律推荐性服务标准,用于指导实施和评价招标采购服务工作。

1.2 适用范围

  1.2.1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中介机构以及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为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提供的代理服务工作;也适用于招标人自行设立专职部门的招标采购工作。

其中,关于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代理服务,另行制定本规范续册。

  1.2.2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本企业特点和需要,制定实行本企业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工作规程。

招标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应当结合招标采购项目特点和需要,以本规范为基础,依法约定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标准和职责权限。

1.3 适用规则

  1.3.1 本规范包括《通则》和《分则》两部分。

《通则》针对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的共性要求制定;《分则》针对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项目以及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集中采购两类特殊项目招标采购的个性要求制定。

  本规范《分则》是对《通则》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不同且表述形式为“新增……”的,属于对《通则》内容的补充条款;《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相同且表述形式为“……替换为”的,属于对《通则》内容的修改和替换;《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相同且表述形式为“除本规范《通则》……之外,……还……”的,属于对《通则》相应条、款、项内容的完善。

  1.3.2 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应当遵守本规范《通则》以及相应工程、货物和服务《专业分则》共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和服务质量等要求。

《分则》与《通则》存在不一致的,以《分则》为准。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应当同时遵守本规范《通则》以及《特许经营分则》共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和服务质量等要求。

  采用企业集中采购组织模式的,应当遵守本规范《通则》以及相应工程、货物和服务《专业分则》共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并同时遵守《企业集中采购分则》规定的相应要求,凡《企业集中采购分则》与《专业分则》存在不一致的,以《企业集中采购分则》为准。

1.4 行业自律

  本规范是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指导、评价和监督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以及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诚信、规范服务的主要标准。

2 术语和定义

2.1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2.1.1 招标人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采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2 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格,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1.3 资格预审申请人

  响应资格预审、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允许个人参与资格预审的,还包括自然人。

  2.1.4 投标人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允许个人参与投标的,还包括自然人。

  2.1.5 资格审查委员会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负责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的工作组。

  2.1.6 评标委员会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组。

2.2 招标项目以及招标代理项目团队

  2.2.1 招标项目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包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招标人自愿进行招标的项目。

  2.2.2 招标项目组

  为履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招标项目成立的、负责提供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团队或者组织机构。

  2.2.3 项目经理

  由招标代理机构任命,取得招标师证书,具有相应招标采购经验,负责主持招标项目组工作的人员。

2.3 资格预审文件

  2.3.1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人在报刊、信息网络等规定媒介上发布的邀请潜在投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公告。

  2.3.2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说明资格审查程序、内容和审查标准等事项的文件。

  2.3.3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

  招标人依法对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有关事项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的文件。

2.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文件。

  2.4.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应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对其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一步澄清或者说明的文件。

2.5 招标文件

  2.5.1 招标公告

  招标人在报刊、信息网络等规定媒介上发布的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公告。

  2.5.2 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的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通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邀请对象由招标人依法确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组织资格预审时,邀请对象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2.5.3 招标文件

  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说明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合同条款等内容的文件。

  2.5.4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

  招标人依法对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关事项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补充的文件。

  2.5.5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求情况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投标报价上限值。

  2.5.6 标底

  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求以及招标文件约定条件测算编制的招标项目预期参考价格。

2.6 投标文件

  2.6.1 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文件。

  2.6.2 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进一步澄清或者说明的文件。

2.7 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载明的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投标文件应当保持有效的期限。

2.8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

2.9 签收凭证

  招标人在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时向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出具的表明接收了其递交文件的凭证。

2.10 开标

  2.10.1 开标会议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的公布投标约定要素情况的会议。

  2.10.2 开标记录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开标会议上对投标文件开标结果、开标异议等情况的记录和确认文件。

2.11 评审报告

  2.11.1 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后,编制并签署的记载审查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文件。

  2.11.2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后,编制并签署的记载评标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文件。

2.12 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的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或者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的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13 合同

  2.13.1 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的,针对招标项目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13.2 合同实质性内容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

  2.13.3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中标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担保。

2.14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署的,针对招标采购代理业务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2.15 招标采购代理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由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采购相关服务工作。

2.16 电子招标投标

  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2.17 企业集中采购

  企业为追求规模效益或者管理效益,统一管理,发挥集团化整体规模采购优势,对多个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一定时期内需重复分次分散采购的标的物实行归并,集中统一组织采购的模式。

3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以及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

3.1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

  3.1.1 委托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展代理服务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其资格许可、招标人委托范围、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办理相关招标事宜,提供相关代理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也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3.1.2 依法执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应当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若发现相关当事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

  3.1.3 诚信履约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依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对招标人负责,勤勉认真、尽职尽责地履行全部代理服务工作和承诺的义务,并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3.1.4 充分告知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服务过程中,应当向招标人及时告知招标代理工作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除非得到事先授权,否则在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招标工作计划、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中标通知书等主要文件,以及需作出的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各类重要决策,均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提前报告招标人审核确认。

  3.1.5 自愿有偿

  招标人自行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自愿接受招标人委托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并基于委托范围、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收取相应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3.1.6 严格保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代理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委托合同约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3.1.7 利益回避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3.1.8 能力建设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重视专业能力建设,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

  

(1)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要求,制定和执行本企业内部有关招标代理服务的规范和工作规程;

  

(2)加强招标代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业务职业道德体系;

  (3)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管控体系,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招标成果文件实行校审制度,对服务程序实行监督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及其责任追究制度;

  (4)重视招标代理专业人才队伍和专家库资源建设;

  (5)提升招标代理服务场所的环境、配套服务设施的水平;

  (6)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电子方式加强企业内部以及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科学管理,积极推动信息积累及利用,提高服务效率。

  3.1.9 规范竞争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觉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企业以及行业良好形象,严禁以下行为:

  

(1)在宣传、广告、投标文件中弄虚作假;

  

(2)为承揽业务,作出违法、违规的承诺,或者提出与实施成本和市场价格水平明显不符的过低报价;

  (3)故意贬低、恶意诋毁同行企业。

3.2 招标师职业能力标准

  招标师应当具备招标采购相关的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政策等专业知识,以及综合应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招标采购实际问题、提供招标采购服务所需要达到的职业能力。

  3.2.1 法律政策

  

(1)正确理解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招标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

  

(2)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招标采购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以及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制定印发的招标采购行业标准规范;

  (3)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或者行业标准,正确分析判断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相关争议纠纷处理中的实际问题,并提出合法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咨询建议的知识能力。

  3.2.2 经济管理

  

(1)充分认识和遵循市场经济供求关系和优胜劣汰的基本原理、规律、方法并融合运用于招标采购活动中。

具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以及市场要素充分开放竞争、科学评价选择、高效优化流动配置的条件与要求,有效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所需要的经济学专业知识能力;

  

(2)掌握和遵循管理学基本原理、规则、方法、工具,并有效运用于招标采购活动中。

具有按照企业价值定位和项目的整体管理目标,科学调研分析、系统组织实施、动态控制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的需求范围、技术要求、投资效益、技术经济、财务风险、进度计划、质量安全等目标以及配置相关人力资源、岗位职责、任务的知识能力。

  3.2.3 专业技术

  具有招标采购服务所在行业的基本专业技术知识。

了解工程、货物、服务的结构分类、功能用途、规模、性能、质量、工期、安全、节能等技术指标、验收标准,掌握相关标的价格计算方法以及参数,熟悉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工程监理大纲与工程施工组织方案、货物制造工艺等技术经济指标、评价标准以及方法。

  3.2.4 综合能力

  

(1)具有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依据招标采购项目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系统组织策划、计划实施和协调管理招标采购项目全过程各项业务活动的专业素质能力;能够调研项目需求和市场供应状况、研究制定招标采购方案、编制和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接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织资格评审、开标和评标工作、协助起草评标报告、发布评标公示、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协助签订合同和配合管理合同履行;能够独立或者配合处理招标采购中的异议、投诉等争议纠纷;

  

(2)具有依据项目管理的整体要求,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项目招标采购组织方案,分解落实和协调衔接招标采购相关团队以及岗位的工作职责、任务计划和目标,并优化配置相关资源的专业素质能力;能够预测和控制招标采购服务的相应风险,并在招标采购相关文件上签字承担相应职业责任;能够运用电子信息技术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全过程活动;

  (3)依据招标采购项目需求范围和有关技术要求,调研市场供应结构与竞争状况,研究制定科学、可行的招标采购实施方案;依法和科学选择确定招标采购方式、标段(包)划分、投标人资格能力条件、评标方法和标准、合同计价类型以及拟定其他权利义务、责任条款等要素;

  (4)依据招标采购项目需求范围和有关技术设计要求,研究编制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其中招标项目技术规格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由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协助编制),确定招标投标活动程序以及投标人资格能力的具体条件,编写投标人须知及其投标文件的报价、技术、商务等编制要求,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拟定合同价格、质量、期限、安全、风险等控制条款;

  (5)依据招标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投资效益目标、法律政策与财会税务规定以及市场风险,能够协助专家分析预测和评估投标响应方案的可行性和风险性,以及顺利实施招标采购项目必须具备的资格能力和其他条件;协助审查评估投标人的技术资格能力、信用状况及其对招标采购项目所需资格能力的适应程度;

  (6)协助或者指导招标采购人进行合同谈判、订立和履约管理,配合解决合同争议,预测和评估合同履行的潜在风险,并能够提出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措施建议;

  (7)具有开拓、维护和提升招标采购服务客户关系的能力,不断融合和营造招标采购服务的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协调配合环节。

3.3 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

  招标师应当具备合格的职业素质能力,坚持诚信守法、客观公正、专业科学、经济高效的行为准则,自觉遵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承揽服务项目并按照项目需求以及约定的服务要求,规范提供招标采购专业服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招标采购行业自律规章和企业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禁止违法违规行为;

  

(2)严格遵守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招标采购、客观公正评价交易对象、诚信履行服务合同、对服务质量精益求精;

  (3)努力提升招标采购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水平,积极参与招标采购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以及交流,自觉接受招标采购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更新招标采购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招标采购行业发展动态;

  (4)严格保守招标采购服务中应当依法保密的招标投标信息、国家秘密信息、招标投标主体与从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禁止利用机密信息非法牟利;招标采购中,如果招标师本人与相关主体存在利益关联或者冲突,应当严格回避;

  (5)廉洁自律,规范履职;不得利用单位和个人职务之便向委托人或者其他任何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除了依法获取约定的服务费之外,不得收受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财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允许他人以招标师本人名义执业;

  (6)自觉维护招标采购职业形象和行业信誉,坚持同行和同事之间的平等有序竞争和团结友好合作;主动接受政府、招标投标行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所在企业的行为监督。

4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与工作程序

4.1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

  4.1.1 招标代理机构宜对招标项目实行全过程代理服务,涉及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业务:

  

(1)拟订招标方案;

  

(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3)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5)澄清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6)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7)组织资格审查;

  (8)向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9)编制招标文件;

  (10)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布招标公告;

  (11)发售招标文件;

  (12)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13)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14)澄清与修改招标文件;

  (15)收取投标保证金;

  (16)接收投标文件;

  (17)组织开标;

  (18)组织评标;

  (19)评标结果公示;

  (20)协助定标;

  (21)发出中标结果;

  (22)协助签订合同;

  (23)退还投标保证金;

  (24)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25)招标资料收集以及移交;

  (26)协助处理异议;

  (27)协助处理投诉;

  (28)合同管理咨询以及其他服务。

  4.1.2 根据招标人委托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也可对招标项目实行部分代理服务仅负责办理特定业务环节或部分业务范围的招标采购事项,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等。

4.2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4.2.1 招标项目实行全过程代理服务的,总体工作程序一般划分为以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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