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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一、适用范围

(一)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含底层商店住宅)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三)地下人防及250m以上超高层除外

(四)建筑高度为室外地面到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电梯机房、水箱间、房、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二、高层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一)一类高层

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重要公建以及超过50m的一般公建;

3.高级、重要指:

建筑标准高、性质重要、火灾影响大、设备贵重、可燃装修多、有空调者。

(二)二类高层

1.10~18层的普通住宅。

2.高度不超过50m的普通公建。

(三)耐火等级

1.一类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与高层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地下室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三、总图和平面布置

(一)一般规定

1.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等布置要求同"普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并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与其他部位间防火分隔。

3.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地下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地下商店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托幼、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三层以下,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5.高层主体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1/4周长不应布置高5m以上、深4m以上的群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二)防火间距

高层主体之间不应小于13m,主体与附属建筑之间不应小于9m,附属建筑之间仍按"普规"为6m。

相邻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可减少间距的规定同"普规",但3.5m改为4m。

(三)消防车道

1.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至少沿两长边设置。

消防车道靠建筑物一侧不应布置妨碍登高消防车辆操作的绿化、架空管线等。

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

2.其余规定同"普规"。

四、防火、防烟分区和构造

(一)防火、防烟分区

1.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一类:

1000m2二类:

1500m2

地下室:

500m2

2.高层建筑内的营业厅、展厅等设有自动报警与灭火系统,并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为2000m2

3.设自动喷淋时加倍;附属部分与主体用防火墙分隔时,面积可增加到2500m2,再加自动喷淋,面积可做到5000m2。

4.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分应上下连通计算。

5.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及净高小于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时,且防烟分;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二)防火墙和隔墙构造与布置要求与"普规"大致相同。

(三)电梯井和管道井

1.电梯井内不可敷设与其无关的电缆以及燃气管线。

2.各种管道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作防火分隔。

(四)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与"普规"相同。

五、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一)一般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住宅除外:

(1)18层及其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大于650m2,且有一座防烟楼梯和电梯的塔式住宅。

(2)18层及18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连通。

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1.2m且为不燃烧墙体的单元住宅。

超过18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18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

(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防火分区面积之和不超过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一类建筑1.4倍和二类建筑的2.1倍时,其间防火墙上的连通防火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高层塔式建筑设剪刀楼梯时,应设为防烟楼梯间,并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时可共用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3.高层住宅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可有部分户门开向前室,但须采用乙级防火门。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5.安全疏散距离

(1)一般建筑双向疏散时40m,袋形走道时20m。

(2)教学楼、旅馆、展览建筑减至30m和15m。

(3)医院病房部分更减至24m和12m。

(4)建筑物内人员集中的大厅(观众厅、展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阅览室等)内任一点到最近疏散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不宜超5m。

6.房间设一个门的条件:

双向疏散时不超过60m2;走道尽端不超过75m,门净宽不小于1.4m。

7.疏散宽度计算

(1)每100人宽度不小于1m,底层外门按人数最多一层计。

(2)外门及走道的最小宽度:

门:

住宅1.1m,医院1.3m,其他1.2m。

走道:

单面走道比外门大0.lm

双面走道比外门大0.2m

8.其他疏散要求与"普规"大致相同。

(二)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1.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范围:

一类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不含单元式、通廊式住宅)以及塔式住宅。

2.防烟楼梯要求:

(1)入口处设前室(或凹廊、阳台)并须大于6m2,居住建筑大于4.5m2;

(2)前室与楼梯间设乙级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3.封闭楼梯间设置范围:

裙房和32m以下的二类建筑(不含单元式住宅)。

4.封闭楼梯间要求:

(1)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否则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2)设乙级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3)底层可将走道和门厅包括进去,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防火措施与其他部分分隔开。

5.单元式住宅的疏散楼梯要求:

(1)每个单元都应通至屋顶。

(2)11层及其以下可不封闭,但开向楼梯间的房门应设乙级防火门且应直接采光通风。

(3)12~18层应设封闭楼梯间。

(4)19层及其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

6.通廊式住宅,不超过11层的应封闭,超过11层的应防烟。

7.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且底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允许在短距离内通过公用门厅,但不允许经其他房间再到达室外。

螺旋梯和扇形踏步的使用受限制。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高层住宅有例外,见前文)

8.每座建筑通向屋顶的楼梯不宜小于2个,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否则宜在首层地下入口处设防火分隔。

9.室外楼梯可作辅助防烟楼梯,净宽不小于0.9m,斜度不大450,栏杆扶手高不小于1.1m。

其余与"普规"同。

(三)消防电梯

1.下列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一类建筑、塔式住宅、12层及其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32m以上其他二类建筑。

2.消防电梯台数:

按主体最大楼层建筑面积计

≤1500m2时一台

≤4500m2时二台>4500m2时三台

可与客梯或工作梯兼用。

3.消防电梯设置要求:

(1)应设不小于6m2前室(住宅可不小于4.5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时不应小于10m2(住宅可不小于6m2),设乙级防火门。

(2)底层应设直通室外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机房、井道与其他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因防火分隔。

(4)电梯内设电话及消防队专用操纵按钮,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四)消防给水及供电、报警、控制、防排烟等详见规范。

例:

1.26m高的百货大楼营业厅,由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多少米(B)

A.12

B.15

C.25

D.30

2.下列高层建筑哪一类可不设消防电梯(D)

A.高度超过32m的一类公共建筑

B.高度超过50m的办公楼

C.12层的单元住宅

D.高度为30m的教学楼

3.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B)m3

A.1.5

B.2.0

C.2.5

D.3.0

提示:

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3.3.11条。

答案:

B

4.一座一类高层建筑,其地上某层设有两个防火分区,每个分区均有一个疏散口.两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一橙防火门相连通,如果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此层建筑面;计应不大于(B)?

A.1200m2

B.1400m2

C.1600m2

D.1800m2

第四节住宅设计规范、评价标准(GB50096-1999、JGJ47-88)

一、住宅设计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符合规划要求并与环境相协调;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并应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二)住宅层数划分的规定

低层1~3层多层4~6层

中高层7~9层(应设电梯)

高层10层及以上(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套内空间设计

(一)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基求空间。

住宅套型分一至四类,其使用面积:

(不包括阳台)分别不小于34、45、68m2。

(二)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平面形状及尺寸应尽可能有位的布置;门窗位置要考虑对家具布置的影响,双人卧室不小于10m2,单人卧室6m2,兼起居的卧室不小于12m2。

(三)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厅室内布置家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无直接采光的厅,面积不应大于10m2。

(四)厨房面积,一、二类住宅不小于4m2,三、四类住宅不小于5m2。

厨房应有直解采光和自然通风,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设备布置,操作流程,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

单面布置设备时厨房净宽不小于1.5m,双面布置时两排设备净距不小于0.9m。

(五)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四类住宅宜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卫生间。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

卫生间面积,三件洁具时不小于3m2,两件洁具时不小于2~2.5m2,器时不小于1.1m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六)新规范没有强调每套住宅应有贮藏空间,意在使设计能有更大的灵活性。

(七)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阳台栏杆设计应考虑防止人员及花盆等物体坠落的措施,如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净距不大于0.llm,栏杆净高一般不小于1.05m、中高层及高层住宅阳台栏杆净高不小于1.1m等。

寒冷、严寒地区的中高层、高层住宅阳台宜体栏板;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阳台应设雨罩。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八)按照使用功能确定各空间位置及相互联系。

厨房与起居室要有联系又适当隔离;卫生间靠近卧室,又要考虑防潮、防噪声。

厨卫结合,管道集中可节省技资,有利工业化。

(九)朝向和通风要求随地理条件而不同。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其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修订本)的规定。

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

除严寒地区外,一般西向居住空间的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西向外墙应隔热,房间窗地面积比:

居室、起居室(厅)、厨房≥1:

7

其他≥1:

12

离地面高度低于0.5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

昼间不应大于50dB。

夜间不应大于40dB。

住宅分户墙和楼板的计权空气声隔声量不应小于40dB。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十)套内使用面积计算规定: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户门内所有厅室、走道、厨房、卫生间、贮藏室、壁柜等使用空间的面积,不包括烟道、风道、管井面积以及墙体保温层所占面积。

跃层住宅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

利用坡屋顶空间时,净高低于1.2m处不计面积;净高1.2~2.1m处计一半面积;净高超过2.1m处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十一)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外墙外保温住宅建筑面积按保温层外表面计。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阳台面积按结构地板净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套内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三、住宅层高、空间净高及净宽

(一)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m。

(二)卧室、起居室(厅)净高不应低于2.4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m,且其面不应大于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顶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一半面积净高不应小于2.1m

(三)厨房、卫生间净高不应低于2.2m。

室内排水管下表面距楼地面不应低于1.9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四)套内人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辅助用房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m;过道拐弯处尺寸要适当加宽,以便于搬、家具。

(五)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m。

(六)套内楼梯净宽,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两边为墙面时不应小于0.9m。

(七)门洞最小宽度,共用外门1.2m,户门及卧室、起居室门0.9m,厨房门0.8m卫生间及阳台门0.7m。

所有门洞口高度均不小于2.0m。

四、共用部分设计

(一)楼梯梯段净宽不小于1.1m,6层及6层以下时,一侧设栏杆,墙面至扶手中心平距离可不小于1rn。

踏步宽不小于0.26m,高不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5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栏杆的垂直杆件净空不应大于0.llm。

楼梯井净宽大于0.ll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住宅中、扶手的安全标准较《通则》要求有所提高)。

平台净宽大于等于1.2m,平台下净空大于等于2.0m。

处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应小于0.lm。

(二)7层及7层以上住宅或最高住户人口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的住宅设置电梯。

当中间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并有消防通道时,层数由该中间层算起。

顶层为跃层时作1层计。

(三)12层及12层以上住宅应设不少于2台电梯,其中一台宜能容纳担架。

当住宅电梯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

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m。

(四)外廊、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应采取与阳台栏杆相同的防坠落措施。

(五)住宅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和开敞楼梯平台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出入口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

高层住宅的公共出人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室内外有高差时,应设轮道和扶手。

(六)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

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设施。

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七)住宅附建公共用房的规定:

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仓库,并不应布置产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布置。

(八)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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