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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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宅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B12

农贸市场用地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业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

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S2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

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15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

U16

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用地

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G

绿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

G3

广场用地

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附件2

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用地类型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地

一类

R1

二类

R2

三类

R3

行政办公C1

商业金融C2

文化娱乐C3

体育用地C4

医疗卫生C5

教育科研设计C6

一类

M1

二类

M2

三类

M3

普通

W1

危险品

W2

G1

G2

1

普通住宅

2

单身宿舍

3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4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5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中心、文化馆等)

6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7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8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车站)

9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10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11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12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13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14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15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16

旅馆、宾馆

17

商住综合楼

18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19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20

科研设计机构

21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22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23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24

普通储运仓库

25

危险品仓库

26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27

社会停车场、库

28

加油站

29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30

客、货公司站场

31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32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注:

“√”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兼容比例。

附件3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建筑大面

对大面

建筑山墙

对大面

建筑山墙

对山墙

点式建筑

对建筑大面

南北朝向

L≥0.80SH

山墙在南侧

≥9m

多层对多层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L≥0.80SH

山墙在北侧

≥7m

东西和其他朝向

L≥

0.70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8m

低层对低层

≥4m

点式住宅在东侧或西侧

L≥0.70HH

南北朝向

L≥0.90SH

山墙在南侧

≥9m

多层对多层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L≥0.90SH

山墙在北侧

≥7m

东西和其他朝向

L≥

0.80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8m

低层对低层

≥4m

点式住宅在东侧或西侧

L≥0.80HH

注:

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3.点式建筑长边不超过35m。

附件4

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

单位:

建筑与道路关系

小区路

组团路、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3.0

2.0

有出入口

5.0

2.5

附件5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单位:

名称

建筑物

(凸出部分)

道路

(路缘石)

铁路

(轨道中心)

热力

管线

电力

10KV边导线

2

0.5

杆高加3

2

35KV边导线

3

0.5

杆高加3

4

110KV边导线

4

0.5

杆高加3

4

电信杆线

2

0.5

4/3杆高

1.5

热力管线

1

1.5

3

-

附件6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名称

建筑物

(顶端)

道路

(地面)

铁路

(轨顶)

电信线

热力

管线

电力线有防雷装置

电力线无防雷装置

电力

管线

10kV及以下

3

7

7.5

2

4

2

35-110kV

4

7

7.5

3

5

3

电信线

1.5

4.5

7

0.6

0.6

1

热力管线

0.6

4.5

6

1

1

0.25

单位:

注:

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离地面应大于9米。

附件7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

类别

项目名称

设置要求

医疗卫生

社区卫生服务

每一万㎡计容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8㎡

商业服务

生鲜超市

每一万㎡计容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45㎡

社区服务

社区用房

不小于20㎡/100户(小区级不低于400㎡)

物区管理(含物业、治安管理等)

不小于计容地上建筑面积的2‰

老年服务设施

不小于计容地上建筑面积的1‰

文体设施

体育活动场地

每一万㎡计容地上建筑面积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100㎡

社区文化场所

每一万㎡计容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25㎡

注:

1、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总指标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2、商品住宅项目中商业服务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

附件8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规模(班)

4.0

高级中学

30

2.0

初级中学

18

1.0

小学

18

0.5

幼儿园

9

附件9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教育设施

用地标准(㎡/人)

班级规模(人/班)

完全中学

16

50

初级中学

小学

12

45

幼儿园

13

30

附件10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

项目

指标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

备注

住宅

一类

车位/户

1.5

0.5

建筑面积大于144㎡的普通住宅、高级住宅、别墅,以低层为主。

二类

车位/户

1.0

1.0

建筑面积90㎡—144㎡(含144㎡)的普通住宅,以多、高层住宅为主。

三类

车位/户

0.8

1.0

建筑面积60㎡—90㎡(含90㎡)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0.5

1.0

60㎡以下的各类住宅等

办公

一类

车位/100㎡

1.0

3

省市级行政机关、金融

二类

车位/100㎡

0.8

2

其他机构

宾馆

酒店

一类

车位/客房

1.0

-

高级、星级宾馆

二类

车位/客房

0.8

-

一般宾馆、招待所

商业场所

车位/100㎡营业面积

0.5

6.0

体育馆

车位/百座

2.5

20

影剧院

车位/百座

2

15

展览馆

车位/100㎡营业面积

0.5

1.0

医院

车位/100㎡营业面积

0.8

1.5

附件11

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

建筑类别标准

数量

额定载重量(kg)和乘客人数(人)

额定速度

(m/s)

经济级

常用级

舒适级

豪华级

住宅

90-100

户/台

60-90

户/台

30-60

户/台

<30

户/台

400

630

1000

0.63,1.00,1.60,2.50

5

8

13

旅馆

120-140

客房/台

100-120

客房/台

70-100

客房/台

<70

客房/台

630

800

1000

1250

1600

0.63,1.00,

1.60,2.50

办公

按建筑面积

6000

㎡/台

5000

㎡/台

4000

㎡/台

<2000

㎡/台

8

10

13

16

21

按办公有效使用面积

3000

㎡/台

2500

㎡/台

2000

㎡/台

<1000

㎡/台

按人数

350

人/台

300

人/台

250

人/台

<250

人/台

医院住院部

200

床/台

150

床/台

100

床/台

<100

床/台

1600

2000

2500

0.63,1.00,

1.60,2.50

21

26

33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件12

单位:

序号

净距下面管线名称

(M)

上面的管线名称

1

2

3

4

5

6

给水管线

污、雨水排水管线

热力管线

燃气管线

电信管线

电力管线

直埋

管块

直埋

管沟

1

给水管线

0.15

2

污、雨水排水管线

0.40

0.15

3

热力管线

0.15

0.15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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