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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生产、经营者所使用的创立信誉、保持信誉的一种重要手段,商标中体现了商标所有人辛勤积累的智力成果,因此保障生产、经营者这种合法的权益是合理的、有必要的。

5.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商标法的总目的,也是我国商标制度建立与发展的根本目的。

从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商标的基本标准和注册条件,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和保护,商标管理秩序所遵循的规则,对商标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等各方面来看,都必须是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出发点,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将商标本身的特点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法律制度中结合起来,是完全有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这种作用在法制的轨道上,又成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商标立法正是反映了这样的事实,体现了这样的目的。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及其分类,以及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一、注册商标

商标是一种能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区别开来的标志,生产、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商标,以表示某一项产品或者服务来自于自己。

对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使用的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生产、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申请注册,这就是商标自愿注册原则。

当然,对用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例如烟草)的商标,法律规定其必须注册,这是例外。

在商标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就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分。

注册商标是指需要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商标的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后予以注册的商标。

注册商标可以比未注册商标获得更全面的保护。

二、注册商标的分类

这里所指的注册商标分类,是指根据商标的使用对象、使用目的的不同,而对注册商标所作的不同的分类。

比如,根据使用对象的差别,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根据商标的使用目的的差别,将一部分商标区分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根据商标的注册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个注册人的商标、共同商标;

根据商标的构成形式上的区别,可以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声音商标等。

其中,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的主要特点为:

(1)其所有权属于一个集体,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

(2)集体商标由这个集体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集体的成员不能使用;

(3)该集体的成员只能在商事活动中使用该集体商标;

(4)集体商标的作用在于表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该集体的成员,以便于与非这个集体的成员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

一般来说,集体商标由其成员使用,使用人较多,覆盖面较宽有利于形成市场优势。

在使用集体商标时,并不排除使用集体成员自身所拥有的商标,可以将集体商标与集体成员自己的商标同时使用。

证明商标的主要特点是:

(1)证明商标是由对某些商品或者服务在所欲证明的事项上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申请注册,这种监督能力是一种保证能力、检验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证明商标的证明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证明商标持有人不得使用该商标,而只能由被该组织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是证明商标的一个重要特点,与集体商标有明显的不同。

(3)证明商标的作用是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而非仅指示来源,这是与集体商标的另一个明显区别。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与其他商标有共同性,因此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专用权的基本规定对其是适用的;

但是在注册与管理方面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商标,相关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是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注册商标的一个重要特点。

这一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1)商标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才能产生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在其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独占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2)商标专用权归属于商标注册人。

即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主体、注册范围和注册原则的规定,以及服务商标适用法律的规定。

一、商标注册主体

按照本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这既包括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外国自然人和外国企业。

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经过注册,即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因此,注册商标能够比未注册商标获得更全面更有力的保护。

是否通过注册获得这种保护,由商标使用人自由选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以获得保护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商标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代表其所标示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者的信誉。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论是已经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该商标,还是准备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四、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称为商品商标。

在服务上使用的商标称为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一般使用于银行、保险、广告、旅游、电信、运输、学校、医院等服务领域。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在商标注册簿上都有相应的分类,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最大区别在于使用对象不同,但它们之间又有共同的性质,有许多共同的法律关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从理论上也将服务作为一种商品,或者提供商品也包含着提供服务。

在商标法中,虽然对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作了区分,但它们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本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这也就是从法律上表明,在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内,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适用同样的法律规范,在商标法中使用商标一词时,是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都包括在内的。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共有的规定。

所谓共有商标,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和行使一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

商标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代表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以及生产经营者的信誉。

因此,一般情况下,为避免消费者对商标所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维护自身形象,申请人不会和他人一起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老字号的继承),可能存在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拥有一个商标,需要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情况,这就形成了共有商标。

共有商标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主体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人。

这里所指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且他们之间可以在共有商标时,交叉组合,不受限制。

商标局应当将共有商标的所有共有人都记录在册。

(2)客体是一个注册商标,即数个权利人共同拥有一项法定权利。

(3)共有商标的数个主体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具体办法原则上适用民事共有的有关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共有商标几个主体之间应当订立共有协议,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是经过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后不得自行更换;

有变动的,也须经过法定程序。

共有商标在商标法中是产生于商标注册,这里所指的注册可以是初始创立的商标注册,也可以是由商标转让飞主体变换而形成的变更注册。

共有商标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共有关系上,而在商标的权利确定、权利行使、商标的使用管理等方面和普通商标没有区别,都适用商标法的规定。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强制注册的特别规定。

商标自愿注册原则是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即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不以该商标已经注册为前提,是否申请注册,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自身的需要决定。

但对于某些需要特别强调来源的商品,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要求其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这时,商标使用人必须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注册后使用;

未经核准注册的,该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这就形成了商标强制注册。

商标强制注册是商标自愿注册原则的例外。

需要进行强制注册的商品范围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

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规定。

一、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针对实践中在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环节出现的一些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此次修改商标法进→步完善了这方面的规范,即在本条中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通过对相关条款的修改完善,对这一原则予以细化。

二、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消费者对特定商品的质量的认知,集中体现在该商品使用的商标上,商标是消费者从若干同类商品中选择特定商品时的重要参考。

因此,商标使用人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例如,不能粗制滥造、以次充好;

不能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等。

这些规定不仅是商标法的立法指导原则,而且是商标使用人的法定义务。

商标法所指的商标使用人,包括各种不同情况。

有商标注册人自己将所注册商标用于指定的商品上;

有经过依法实施的使用许可由被许可人将商标使用在商品上;

有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分别将所共有的商标使用于商品上;

有作为某一个集体的成员将该集体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上;

有经过合法的手续将某一组织所控制的证明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上等。

此外,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成为新的注册人,也应当保证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使其符合消费者对该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的认知。

这些使用商标的情况虽然是不同的,但是都有明确的商标使用人,每一个商标使用人都应当在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对商品质量负责。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

者的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行为的监督管理,促使其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过程中的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例如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或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应当依法查处。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晶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素的规定。

一、商标的本质特征及其对商标构成要素的影响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换言之,要成为注册商标,就应当具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能力,这是商标的本质特征,也是建立商标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

这一本质特征在商标要素上体现为:

一方面,本条所列举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飞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商标构成要素,不是必然都能够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些要素只有具备了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能力,才能够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另一方面,商标要素并非固定不变,随着实践的发展,一些新的要素具备了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能力,实践中又确有需要,法律就可以将其确认为新的商标要素,允许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例如,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三维标志商标,本次修改商标法删除了"

可视性"

的要求,增加了声音这一要素。

今后随着实践的进一步发展,还可能出现单一颜色商标、气味商标、动态商标等。

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要素中的任何一种构成,也可以是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构成。

下面对这些要素作一些介绍分析:

(一)文字。

这是构成商标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常见的要素之一,它在表现商标的区别性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有的商标是以文字和其要素组合而成,也有的商标是单纯以文字构成,比如,有的商标就是一个"

喜"

字或者一个"

福"

字等。

文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可以是各种字体的文字,也可以是在艺术上的有所变化的文字。

字母和数字属于文字的特殊类型,适用与文字基本相同的规则。

(二)图形。

这是构成商标的又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图形的表现力很强,可以鲜明地表现出区别性。

图形可以是具体描绘人和物的形状,也可以是虚构的图形,或者是抽象的图形。

有些商标是图形与文字的结合,也有不少是单纯的图形。

(三)三维标志。

即能够通过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形状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例如,可口可乐的玻璃瓶外形。

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称为立体商标。

(四)颜色组合。

颜色是丰富多彩的,有许多种的变化,因此与商标的其他要素组合在一起,或者是几种颜色的组合,都可以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应该注意的是,目前只有颜色组合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对于单一颜色,虽然有的国家已经允许将其注册为商标,但是,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其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因此暂不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

(五)声音。

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的商标要素,突破了此前对商标要素必须具有可视性的要求,是符合商标本质特征的一次重要的商标要素扩展。

声音商标既可以是音乐片段(包括声乐、器乐),例如,诺基亚手机的开机铃声;

也可以是自然界的声音,例如,米高梅公司的狮子吼。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

注册商标"

或者注册标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的规定。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

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应当具备帮助消费者将其所代表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的能力,这就是商标的显著特征,或者称为商标的显著性、区别性。

商标显著特征有强弱之分,与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都有关系。

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可能同时存在其他合法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

专利权等。

为防止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避免在商标注册中产生侵权行为,商标法专门作出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相冲突。

三、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标记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该商标上标明注册标记,以标示该商标为注册商标。

注册标记可以是"

字样,也可以是"

®

或者"

这项标明注册标记的权利属于商标注册人,其他人无权使用这种注册标记,更不允许使用这种方式冒充注册商标,从事假冒商标的违法活动。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

红十字"

、"

红新月"

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及使用地名作商标的管理的规定。

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但不是所有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有关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对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了规定。

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规定,"

本公约成员国的国旗、国徽、表明实施国家管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标志等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本条中的"

国家名称"

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简称为"

中国"

中华"

,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

CN"

"

CHN"

P.R.C"

"

CHINA"

P.R.CHINA"

PROFCHINA"

;

国旗"

是五星红旗;

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国歌"

是《义勇军进行曲~;

军旗"

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图案为红地,靠旗杆上方为金黄色五角星及"

八一"

两字;

军歌"

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歌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

勋章"

是国家有关部门授予对国家、社会有贡献的人或者组织的表示荣誉的证章;

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

,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务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会徽,"

中南海"

钓鱼台"

天安门"

新华门"

紫光阁"

怀仁堂"

人民大会堂"

等。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我国在国际交往中遵循"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主张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一律平等。

为尊重外国国家主权,一切与外国国家名称飞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非经该国政府同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条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称、简称和缩写;

国旗是指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旗帜;

国徽是指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标志;

军旗是指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军队的旗帜。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飞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

例如:

联合国、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统一组织、世界贸易组织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

这些机构独立于其成员国,依其成员国共同签订的国际条约履行职责,在国际交往中享有外交豁免。

为了体现对这些国际组织的尊重,所有与这些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国际组织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或者缩写。

欧洲联盟的中文简称为欧盟,英文全称为EuropeanUnion,缩写为EU,旗帜为蓝底上由12枚金星组成的圆环。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表明实施控制飞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政府履行职责,对所监管事项作出的认可和保证,具有国家公信力,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否则,将对社会造成误导,使这种标志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是国际红十字会的标志,"

是红新月会的标志,红新月会是在伊斯兰国家与国际红十字会性质相同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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