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精品管理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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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补偿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予补偿: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八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处理期间,受种者的诊疗费等相关费用先由受种者垫付,待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结论时,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死亡病例调查诊断需要尸检结果的,依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规定办理,尸检费用由提出尸检的一方垫付。
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确认是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死亡,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尸检费用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尸检费用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确认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死亡,尸检费用由提出尸检的一方负担.
第十一条因接种第一类疫苗或者接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强化免疫和应急接种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经州、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群体性和应急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州(市)、县(市、区)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受益人为受种者本人;
受种者死亡的,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第三章补偿程序
第十四条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结论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疫苗接种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
第十五条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法定继承人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时,应当向接种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二)受种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就诊病史资料复印件;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四)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原始收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补偿申请.
第十七条对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的损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结论中的损害程度分级,于7个工作日内计算、确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
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认定批准,并同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经认定批准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申请人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
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应当在出具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交予申请人,一份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后90日内,若申请人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上签字同意.
第二十条申请人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上签字同意后,第一类疫苗的补偿费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向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经费申请,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认定后将补偿费用下拨到接种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支付给受种者本人、监护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如申请人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有异议的,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时,应在15日内通知申请人与疫苗生产企业双方进行协商。
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签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由疫苗生产企业进行补偿,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有关材料保存不得少于20年。
第四章损害分级及补偿标准
第二十四条根据对受种者造成的损害程度,依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为四级。
(一)一级损害:
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
1.一级甲等损害:
受种者死亡。
2.一级乙等损害:
受种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损害:
造成受种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损害: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
二级乙等损害: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损害: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
二级丁等损害: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损害:
造成受种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三级甲等损害: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损害: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损害: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损害: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损害: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损害:
造成受种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第二十五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一)损害程度等级;
(二)受种者诊断治疗的有关费用(依据医院正规发票);
(三)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当年云南省统计局编发的《云南统计年鉴》中《主要年份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中上一年度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第二十六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各等级的补偿费用标准
(一)一级损害
1.一级甲等损害:
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云南统计年鉴》中《主要年份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中上一年度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20倍。
(二)二级损害
1.二级甲等损害:
补偿总额费用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上限的90%.
2.二级乙等损害:
补偿总额费用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上限的80%.
3.二级丙等损害:
补偿总额费用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上限的70%。
4.二级丁等损害:
补偿总额费用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上限的60%。
(三)三级损害
1.三级甲等损害:
补偿总额费用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上限的50%.
2.三级乙等损害:
补偿总额费用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上限的40%。
3.三级丙等损害:
补偿总额费用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上限的30%.
4.三级丁等损害:
补偿总额费用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上限的20%。
5.三级戊等损害:
补偿总额费用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上限的10%。
(四)四级损害
补偿总额费用不超过一级乙等损害补偿费用总额上限的5%。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XX县(市、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书XX县(市、区)预调〔20XX〕XX号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书
(一式三份,申请调查诊断双方、调查诊断专家组各留一份)
一、受种者一般情况
姓名:
___________性别:
_______年(月)龄:
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校或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护人姓名:
_________(父)_________(母)___________(其它_________)
二、接种情况
接种疫苗种类:
___________
疫苗生产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号:
_________________有效期:
_______________
进货渠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种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种日期:
接种部位:
接种方式:
接种器材:
是否为群体接种:
是(否)
一同接受预防接种的其它人员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属于计划接种:
是(否)
三、调查情况
四、诊断组分析意见
五、调查诊断结论
专家组成员签名: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州、县级通用)
_____________卫生局:
受种者____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预防接种单位接种_______________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及医学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确认,结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根据______________(受种者/监护人)申请,依据《云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给予补偿。
申请补偿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
所附材料:
1.受种者补偿申请
2.
3.受种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就诊病史资料复印件
4.
5.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材料
6.
7.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原始收据
8.
9.其他资料
10.
卫生局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
(一式两份)
受种者(监护人):
受种者____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预防接种单位接种_____________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及医学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确认,结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根据_____________(受种者/监护人)申请,依据《云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由________给予补偿。
补偿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
本通知书开具时间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90天).
申请人如同意请签字:
(如果在有效期内未签字视为自动放弃)
如超过有效期申请人未签字注明理由:
1。
申请人对本通知书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90天内签名同意。
凡超过90天申请人未签名同意,则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补偿。
3.申请人若对本通知书有异议的,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补偿申请.
卫生局盖章
年月日
主题词:
卫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通知
抄送:
抄报:
卫生部,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云南省卫生厅2011年3月2日印发(共印80份)
校对:
马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