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分包合同样本201105发布两方(售楼处样板房室内精装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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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装修工程合同文件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

承包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装修工程合同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通过招标,经双方友好协商谈判,就位于的项目#楼装修工程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协议条款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二、承包范围和内容:

2.1对甲方提供的本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进行深化(优化)设计。

2.2根据甲方(包括装修原设计单位,下同)书面审核、批准的深化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装修的加工制作、运输、安装、检验、试验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全部工作内容。

双方确认,甲方不会因其对深化设计图的审核、批准而承担因深化设计图中存在错误、遗漏、不完善或其他瑕疵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该等损失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的深化设计不得对双方约定的品质、材料、品牌、规格等偷工减料,否则,按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3乙方有责任对已经甲方审核、批准的深化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再次复核,并发现深化设计施工图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方面,或原设计施工图、深化设计施工图中不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包括地方标准、要求)的方面并于装修加工制作前进行及时的完善,否则,因此造成的返工、损失或工程造价的增加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最终的深化施工图设计和优化须经甲方及设计单位书面确认,并不得降低本工程的品质和效果。

2.4乙方有责任就已经甲方审核、批准的深化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进一步的优化设计并将该优化设计上报甲方。

即使在乙方已经完成了装修的加工制作,或安装、验收,只要甲方发现有其他更加优化的优化设计(不包括装修所使用的材料)且该优化设计得到原设计单位认可,甲方即有权在本工程结算时单方面扣除使用甲方优化设计可以节约的工程造价。

2.5甲方视需要,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及内容作出增减或调整,也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某一分项,某一产品,半成品材料等另行指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必须不少于两到三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也不因此作为对合同中其余项目的单价和总价作出调整的理由。

三、承包方式:

3.1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深化(优化)设计的形式由乙方承包。

四、合同价款:

4.1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计价(综合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暂定总价为RMB万元(大写:

元整)。

4.2本装修工程采用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计价,综合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包括设计费、深化设计费、优化设计费、出图费、深化设计产生的造价变更等风险、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含保险费)、总包管理配合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含对第双方的)、各项检验费、临建费、运杂费、垃圾清理及外运费、水电费、利润、各种规费、税金、约定年限内的保修费、风险费以及其它所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相关费用。

综合单价中不会因乙方在本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漏项、计算错误或其他失误而调整,也不会因其他任何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人工和机械等的市场涨价及政府的有关调价文件)的差异或变化而调整。

综合单价中有但乙方实际未施工的项目或施工不到位的项目,相应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乙方不享受优化设计节约的工程造价。

4.3本装修工程之图纸、深化(优化)设计施工图及说明书中未表明者,若习惯上该部分工作属于乙方工作的,乙方亦应施工且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内。

乙方拒绝该项工作的,甲方有权将该项工作交由其他方完成,因此发生的费用按120%在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4.4工程用材及用量,现场作样,经甲方封样确认后作为验收标准。

五、付款方式:

5.1完成全部工程量50%后14天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50%。

5.2全部施工完成后14天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

5.3工程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后14天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

5.4结算后除留结算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外,结清余款。

5.5保修金按质保协议书的约定支付。

5.6支付进度款同时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代交水电、甲供材料费(同期用量扣除)、各种罚款、违约金等。

乙方收款时须出具符合甲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工程款。

5.7进度款付款比例的调整:

5.7.1甲方可根据乙方完成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对本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调整:

5.7.1.1实测实量得分在80分以下的,该阶段的工程款暂不予付款,直至整改至符合80分以上后再支付。

5.7.2甲方可根据乙方完成本工程的工程进度,对本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调整:

5.7.2.1工程进度滞后2天内的,按当期应付款额支付。

5.7.2.2进度滞后3天以上10天内的,按当期应付款额的90%支付,其余进度款待进度满足要求后支付。

5.7.2.3进度滞后超过11天的,按当期应付款额的80%支付,其余进度款待进度满足要求后支付。

六、工期:

6.1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为年月日(具体以建设单位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为准)。

6.2本工程的竣工日期为年月日(根据上述实际开工日期以及合同总工期确定)。

6.3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个日历日(含节假日)。

6.3.1上述合同工期已综合考虑了施工期间的节假日、恶劣气候(包括但不限于强降雨、暴雪、风暴等)、政府部门对施工的限制、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或工程的返工等。

6.3.2本合同计划节点如下(由甲方工程部明确进度控制要求):

6.4以下情形发生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造成竣工日期及控制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暂停施工。

上述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乙方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乙方未及时提出报告的,视为乙方自行放弃工期顺延的申请。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二、标准条款

七、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7.1本合同协议条款;

7.2双方往来函件及承诺;

7.3中标通知书;

7.4本合同标准条款;

7.5招标文件;

7.6承包方提交的投标书和投标报价表,投标报价清单;

7.7供货一览表;

7.8技术规格及服务要求;

7.9质量保修书及服务承诺;

7.10甲方、乙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上述文件存在不一致的,以排列在前的文件优先解释,一般性规定与特殊约定不一致的,以特殊约定为准。

八、合同价款的结算依据和原则:

8.1合同内价款的结算原则:

工程量以验收合格的完工的幕墙按实结算,单价执行本合同综合单价。

8.2合同外价款的调整原则:

8.2.1如该子项目工作内容在附件清单报价中有的,则套用该子项目清单中的综合单价;

8.2.1如该子项目工作内容在附件清单报价中没有的,则执行年的《省建筑工程计价表》、《省安装工程计价表》及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国家、省、本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取费级别为三类工程费率取费,该部分单项设计变更及签证的主材单价由甲方认价,辅材按当月本市造价信息,发生拆除费用套用现行修缮定额并按配套相关费用定额和文件进行计取费用;发生零星用工或点工按元/工日计取。

依据以上约定计算的费用,按照%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调整的合同价款。

以投标截止日前颁布的文件为准。

8.3经甲方加盖公司公章批准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及现场签证可以调增合同价款。

因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须附有签证前后的对比照片)所发生的费用经甲方审查批准(须加盖甲方公章)后予以调增,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一并结清,施工期间内不予支付该调增费用。

乙方须在该部分工程完工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合格的变更、核定单、签证资料,逾期提交的或所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相应费用已含在其它综合单价内,不予调增。

8.4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工程进度合理安排人员施工,不再另计零星用工费用、窝工费用等。

由于乙方的施工质量或进度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甲方可将部分工程指定第双方完成,乙方承担完成该部分120%的费用。

8.5由于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增加的,增加造价不超过中标价的3%时,结算价不予调整,超过3%时,超过3%的部分按实调整。

8.6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交的变更、核定单、签证报价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可靠。

经核实,如发现乙方上报的变更、核定单、签证报价资料有意弄虚作假,则所有有关该次变更报价资料甲方不再认可、办理。

8.7若甲方需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

若无正式书面委托,甲方不予结算。

8.8本工程竣工备案后28天内,乙方须将详细、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呈交给甲方,乙方逾期未能提交的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部分资料所对应的费用甲方不再认可。

乙方需要报送的结算资料如下:

8.8.1开工令;

8.8.2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的竣工验收证明、扣款单及明细、甲供材料领用清单;

8.8.3经监理公司、甲方加盖公章确认后的竣工图纸(含电子版图纸);

8.8.4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后的变更签证单(原件)和各种奖罚单(如有);

8.8.5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后的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工期顺延证明(如发生顺延);

8.8.6根据竣工图纸和变更签证计算的工程量计算书(含广联达算量及套价电子版)和结算报价书、合同书;

乙方必须安排专门人员密切配合港甲方进行结算核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否则甲方将无限期推迟结算审核工作,责任由乙方负责。

8.8.7认质认价资料;

8.9工程结算最终结算价以甲方的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审计值为准。

甲方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

8.10乙方所报结算不得弄虚假,若乙方递交结算值与最终审定值差额超过5%的,则按核减额的5%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11凡是在签证、结算等过程中发现乙方与甲方人员之间发生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乙方支付5万元/人·次违约金予甲方,同时甲方有权直接按照超出部分的120%扣除工程款。

九、工程质量与验收:

9.1工程质量标准:

9.1.1本装修工程需要达到的质量标准为:

优良标准。

9.1.2乙方承诺,由乙方完成的装修工程不会影响本工程整体建筑申报并被评定为杯工程,否则,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1.3乙方承诺,为使装修工程达到杯验收标准而需增加的额外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内。

9.1.4达到优良工程验收标准。

达不到该标准的,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9.1.5本合同对工程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合格”与“优良”两个标准的定义如下:

(1)分项工程:

1)合格

①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②基本项目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③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建筑工程有70%及其以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8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优良

①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②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处(件)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为优良;优良项数应占检验项数50%及其以上。

③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分部工程

1)合格: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优良: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为优良。

(3)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①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②质量保证资料必须合格并齐全;

③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70%及其以上。

2)优良

①质量保证资料必须合格并齐全。

②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优良,建筑工程必须含主体和装饰分部工程。

(其中门窗、地面、面层、装修、安装等必须为优良)。

③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85%及其以上。

合格工程标准(若有更新,则执行新版本)见ZN-GF-2010《中南控股集团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上下册、ZN-SC-2010《中南控股集团施工操作手册》上中下3册、ZN-SC-2010《中南控股集团施工技术标准》上中下3册,以上规定中没有的,执行相应国家规范标准。

9.1.6、样板施工及其特别约定:

(1)乙方必须先施工样板,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甲方对样板的确认不是对工程质量最终的确认,最终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2)乙方未能按照本条款约定先施工样板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工作,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已经完成施工的工程,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延误工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如因此对非乙方承包工程(含甲方及其它施工方)造成损失和工期延误将由乙方承担。

9.1.7本工程竣工验收时,经验收如不能达到优良工程验收标准,乙方负责自费返修直至符合优良工程验收标准,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乙方除须据实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外,还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①针对各分部分项的验收、综合竣工验收,若第一次验收达不到优良工程验收标准、乙方返工后经第二次验收才达到优良工程验收标准的,乙方须按结算工程总价款的1.5%支付违约金【合同决算价*1.5%】;若经第二次验收仍达不到优良工程验收标准、乙方返工后经第三次验收才达到优良工程验收的,乙方须按结算工程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合同决算价*5%】。

②经乙方整改后,工程未达到优良工程验收标准,但达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的,乙方须按结算工程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③经乙方整改后,工程未达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的,乙方无权取得工程价款,且乙方须赔偿发包人因此导致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④乙方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质量的违约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9.1.8无论甲方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乙方对自己承包工程的质量所负的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原因引起的,而此类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

在采用乙方设计的施工图施工时,所引起的设计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9.1.9发生质量问题,按给发包人或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双倍支付违约金。

此款在工程保修金中扣除。

保修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由乙方另行赔偿。

9.1.10上述质量问题,导致本工程被确认为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则乙方除不能取得该部分房屋相应的工程款外,还须赔偿对发包人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9.2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以及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无论工程材料设备是由乙方执行采购供应或是由甲方采购供应,均不解除乙方所负的对工程的全面质量责任,乙方应该对各种材料、设备按规范、规程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

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材料、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乙方承担应有的责任。

9.3乙方必须严格按现行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图以及施工程序进行施工,并在本合同签定后7个日历天内向甲方、监理递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方案。

施工时必须接受甲方、监理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并承担一切因质量问题或缺陷造成的损失。

9.4尺寸、标高误差超出国家验收规范的,乙方须无条件整修至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9.5本工程经整改后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乙方不能取得本工程的工程款,并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并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发生以上条款约定情形的,以甲方所拍照片或监理公司出具的证明或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函件为准,也无须乙方认可或确认,但乙方能够证明甲方照片是伪造的除外。

9.5检查和返工

9.5.1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合格、齐全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进度保证体系,并按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

9.5.2乙方应按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及甲方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9.5.3上道工序未验收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坚决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验收程序如下:

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验收,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后再由甲方工程部验收。

乙方不履行先自检义务或弄虚作假的,须按照1万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一经发现,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凡乙方没有严格按照甲方分部分项验收程序施工的,乙方除无条件免费整改外,还须向甲方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弄虚作假的向甲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

9.5.4甲方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对乙方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切实落实自检、互检、专检,做到按程序验收,针对窗套、防水渗漏、防火、防腐、防锈、不同材料之间的开裂等细部的通病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验收表格,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事项应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监理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的,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弄虚作假的向甲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且暂停支付该期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工程合格为止;本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主要包括:

9.5.4.1按施工组织设计及国家规范规定的关键工序;

9.5.4.3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均应进行淋水或闭水试验,并经验收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9.5.4.3为保证施工质量,在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如本条所述相关工序),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乙方先施工样板(装修、安装、防水等),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均由乙方承担。

9.5.5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每一分项完成后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同时须服从甲方对专项验收、综合验收、工程与物业交接等重要节点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接受相应奖励和违约处罚。

9.5.6施工过程中每日应清理场地,做到工完场清,否则每次罚款1000元,并承担相关清理费用的120%,工程竣工后的场地要进行清理(包括施工范围内临时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拆除等),并将地面清扫干净,该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9.6.7甲方在乙方材料进场、施工、验收过程中或竣工后,发现乙方对施工工艺上偷工减料的,按照检查到的最小实际尺寸与国家规范规定的尺寸比例,就该部分工程的全部按照80%进行结算;凡不按规范施工,减少施工工艺环节的,按定额扣减相关费用的120%。

本工程保温材料的厚度及施工工艺严格以图纸及国家规范的要求为准。

9.6.8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有权对已完工工程的不少于1%进行破坏性抽检。

9.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7.1隐蔽工程项目及检查内容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隐蔽工程需在甲方现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验收,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验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甲方的现场验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任何就质量应负的责任。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问题及工程隐患而甲方在验收时没能发现的,由乙方负责免费整改。

所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所造成损失的120%。

9.7.2甲方对乙方隐蔽工程若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测量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符合质量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对乙方进行索赔的权力。

9.7.3无论甲方和监理是否已经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复测,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修复。

检验合格后,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不合格工程造成的责任。

9.7.4为方便维修,乙方应在工程隐蔽前,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每户水电竣工图,详细记录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

9.7.5严格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制度,未执行分部分项隐蔽验收的按每个作业段、每个作业面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责任,弄虚作假的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9.7.6关于部分施工材料的要求:

外墙装饰用GRC线条,必须采用石英砂材质,严禁使用菱苦土、泡沫、石膏等材质;金属挂件必须采用热镀锌、螺丝接件、ABB粘贴,严禁使用焊接挂件。

否则,乙方必须无条件进行返工和更换;若乙方拒绝更换,则乙方无权取得任何款项。

十、材料设备供应(材料、设备以及软装清单,包括品牌、数量、规格、品质等相关要求详见附件):

10.1本工程对材料设备供应的要求,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均应使用合格产品,且不低于地方性品牌。

10.1.1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验收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相关材料和设备如按有关规定需进行检测的,均由乙方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费由乙方承担,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甲方或监理在场监督执行实物封样机制(对一些涉及到材质、款式、颜色、工程质量的物资,在选定前必须进行封样,包括担管材管件、五金件、玻璃、胶等均需封样),送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10.1.2不论是甲方采购材料还是乙方自行采购材料,供应商必须是有资质、有实力、地方品牌以上、AAA企业,所有材料均须达到国标,如没有国标的,执行行标。

10.1.3乙方应提供自购材料及认质认价材料的符合合同要求的合格证、质保书、试验书,在完工前按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本合同属于甲方供应的材料见合同附件。

除合同规定的甲供材料外,甲方有权对任何材料品牌、质量等做出要求,为确保质量,必要时甲方可指定厂家,再由乙方签订采购合同。

甲方和厂商商定的价格作为最终的材料结算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此部分材料改为甲供的方式,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此部分材料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该款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10.1.4正负误差超出国家验收规范的,乙方须无条件退换至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0.1.5甲方发现乙方采购或使用不符合设计、规范或合同规定标准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封样标准的主辅材料设备,可要求由乙方负责拆除或重新采购,且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1.6如使用未在合同及附件中约定的材料时,或在施工中需要更换材料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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