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安全与职业卫生培训档案21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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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与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相关法规摘录

一、《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二、《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3号令)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二十一条第四、五款: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四、《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九)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

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籍贯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岗位变更情况

日期

工作车间班组

职务

工种

是否告知职业危害因素(是、否)

本人签名

是否了解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是、否)

公司负责安全培训

管理机关考核意见

(盖章)

日期年月日

初上岗从业人员三级安全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公司(厂)级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

培训实施机关

负责人

培训课时

日期

考核结果

车间(分厂、工段、队)级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实施车间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

实施培训班组

从事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转岗、复岗、职业卫生、专项、年度再培训等情况

培训内容及类别

实施单位

课时

(小时)

考核结果及

取得证件名称

从业人员安全与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的登记管理

一、培训档案的管

1、生产经营单位应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从业人员安全与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的建立、登记、检查等管理工作。

2、从业人员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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