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工程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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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工程监理细则

 

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工程监理细则

 

二00三年十月十二日

 

1、总则

1.1制订本细则的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汇编》、《建筑施工工艺标准》、《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

1.2制订本监理细则的目的:

在工程监理工作中,经常遇到土石方开挖、回填工程的施工,为了监理工作更细致、更规范,特制订本细则。

1.3本细则的使用范围:

仅限于本项目监理的业务范围内的基础、明挖地库基坑等。

2、土石方开挖的监理

2.1土方开挖

2.1.1土方开挖前,根据基坑支护设计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土方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

挖土机械的选择、开挖顺序、开挖路线、机械下基坑斜道的设置、车辆进出场道路及环境保护措施等;

2.1.2基坑周围地表应做排水沟,避免水流入基坑内;

2.1.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当重型机械要在基坑边作业时,应采取设置专门的平台或深基础等措施;

2.1.4土方开挖过程中,应在基坑内分级设置排水沟和用集水井将地下水及时排出坑外;

2.1.5机械挖土时,应在基坑底及护壁留300~500mm厚土层用人工挖掘修整;

2.1.6土方开挖过程中,严禁碰撞工程桩,若工程桩露出坑底过高,应截桩后再继续开挖;

2.1.7土方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及时浇捣垫层,作到坑底封闭,并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工程桩施工宜在基坑开挖前进行,以减少基坑暴露时间,同时避免由于施工靠近坑壁的工程桩时对支护结构的影响;

2.1.8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特别是雨季、汛期施工时,应加强基坑护壁的观测,若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2.1.9地下结构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回填地下室墙外土方,回填应分层夯实;

2.1.10基坑开挖过程中,若遇基岩或老基础需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石方开挖监理细则执行。

2.2石方爆破开挖

2.2.1当基坑基岩出露,需要进行爆破时,应根据工程要求、地质条件、工程量大小、周边环境及支护结构形式和施工机械等选用恰当的爆破方法;

2.2.2进行爆破时,应严格控制爆破震动、爆破飞石及爆破冲击,确保爆破不对周围人员、设备、建(构)筑物、支护结构等造成危害;

2.2.3基坑爆破宜采用线孔爆破法,即炮孔直径不超过50mm,炮孔深度不超过5m的爆破方式;

2.2.4在水下或潮湿的条件下进行爆破时,宜采用抗水炸药,如果使用受潮的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等,必须采用防水措施;

2.2.5爆破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了解爆破体的状况,爆破区周围环境、爆破要求和目的;

(2)爆破方案安全性和合理性的论证;

(3)确定爆破范围、药包布置和起爆顺序,计算药包参数和延期时间;

(4)炸药品种选择,单位体积炸药消耗和单孔装药量计算;

(5)起爆器材的选择,起爆能源和方法,起爆网络连接形式和方法;

(6)计算爆破地震效应、空气冲击波、飞石塌落影响范围及冲击震动的安全距离、噪音及警戒范围;

(7)预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防患和安全保障措施;

(8)爆破技术设计附图应包括:

爆区周围环境平面图(含地下管线),爆破物平面和剖面图,药包布置,装填结构图,起爆网络连接图,安全警戒图,安全防护与覆盖措施和文字说明等。

2.2.6爆破应考虑周围一般建(构)筑物对安全震动速度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动速度规定如下:

一般砖砌体结构≤2~3cm/s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5cm/s

水工隧道≤10cm/s

交通隧道≤15cm/s

基坑支护结构≤20cm/s

2.2.7爆破施工点距支护结构3~5m时,应采用适当的保护措施,如采用预裂爆破形成隔震带,创造良好临空面后采用精细微差爆破机械破碎等;

2.2.8基坑内钢筋砼内支撑的爆破拆除,宜在浇捣时预埋塑料管,拆除时在塑料管中装填炸药爆破。

埋管可采用硬脂塑料管,直径宜大于40mm,长度宜为构件高度的2/3,沿构件中心线埋设,管距宜为构件宽度的1/2;

2.2.9在进行爆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编制作业方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市爆破安全监督委员会专家(组)安全评估,并经市公安局审批,取得《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2.2.10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破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对质量有怀疑的爆破器材,必须经过检验定性,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使用,过期、变质的爆破器材不得使用;

2.2.11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2.2.12基坑内爆破应制定一套严密的规章制度,包括:

(1)指挥管理机构职责、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程、监督检查制度;

(2)爆孔验收制度、爆破器材运输、储存管理、爆区警戒方法、制度及起爆程序等。

2.2.13爆破施工必须由在公安机关备案的专业爆破作业单位施工,每一工程项目至少配备一名爆破注册工程师,一名爆破器材管理员,一名安全监督员和两名爆破员,上述人员不得兼职;

2.2.14应做好施工记录、测量。

每一施工循环过程中的钻孔深度、钻孔数、装药量、起爆段数、爆破位置、起爆时间要予以记录,要做好地形测量、距离测量、震动速度测量以及电起爆时的杂散电流的测量;

2.2.15爆破施工还应遵守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以及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的有关规定。

2.3基坑监测

2.3.1基坑开挖前必须作出系统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位置、观测周期、监控时间、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报警标准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2.3.2基坑监测应以获得定量数据的专门仪器测量或专用测试元件监测为主,以现场目测检查为辅。

监理工程师要对设备仪器进行检查;

2.3.3观测点的布置应能满足监测要求,基坑开挖影响的范围随开挖深度的增加而增大,一般从基坑边缘向外两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均为监测对象,三倍坑深范围内的重要建(构)筑物,尤其是古文物保护点应列入监测范围内。

监理工程师应对观测点的位置进行有效地检查;

2.3.4基坑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2.2.3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表2.3.4

监测项目

基坑

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

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

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于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2.3.5各监测项目在基坑支护施工前应测得稳定的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

2.3.6各项监测工作的时间间隔根据施工具体情况确定,在开挖卸载急剧阶段,间隔时间不应超过3天,其余情况下可延至5-10天。

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场地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加大观测频次。

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则需进行连续监测,监理工程师要实施现场监督,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汇报给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

2.3.7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全的监测报告给监理部,包括:

1.基坑概况和监测目的;2.监测项目和测点布置;3.采用仪器的型号、规格和标定资料;4.监测的处理;5.监测值全过程变化曲线;6.监测结果评述。

2.3.8根据周边邻近房屋的具体情况,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可委托房管局有关部门,对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等进行检测和技术鉴定,为开挖监测、抢险及可能产生的房屋纠纷提供依据。

2.4质量标准

2.4.1保证项目

基坑、基槽和管沟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松动。

2.4.2土方工程允许偏差项目见表2.4.2

表2.4.2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

挖方场地平整

排水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施工

机械施工

标高

0—-50

±50

±100

0—-50

0—-50

用水准仪

长度宽度

>0

>0

>0

0—+100

——

用经纬仪、线和尺量检查

边坡偏徒

不应

不应

不应

不应

——

观察或坡度尺检查

表面平整

——

——

——

——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3、土方回填

3.1土方回填准备条件要求

3.1.1回填土宜优先利用基槽中挖出的优质土,回填土内不得含有有机杂质,粒径不应大于50mm,含水量应符合压实要求;

3.1.2回填石屑时不应含有有机杂质,填土材料如无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碎石、砂土(粗质)和爆破石碴,可作表层以下的填料。

②含水量符合压实要求的粘性土,可作多层的填料。

③碎块革皮和有机含量大于8%的土,仅用于无压实要求的填方。

④淤泥和淤泥质土一般不能用作填料,但在软土或沼泽地区,经过处理且含水量符合压实要求的,可用于填方次要的部位;

3.1.3填土基底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或处理好,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槽签证;

3.1.4基础地下构筑物及地下防水层、保护层等已进行检查和办好隐蔽验收手续,且结构已达到规定强度,并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3.1.5大型土方回填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填料种类、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和压实工艺,等合理、确定填料含水量、填土层厚度和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重要的填方工程和路基,其参数通过压实测试来确定;

3.1.6室内地、台和管沟的回填,应在完成上下水道安装(经试水合格)或间墙砌筑,并将填区内的积水和杂物等清除干净后才能进行;

3.1.7在建(构)筑物地面以下的填方,若填筑厚度小于0.5m,应清除基底上的革皮和垃圾;

3.1.8填土前,应做好水平高程的测设。

基坑(槽)或沟坡边上按需要的间距打入水平桩,室内和散水的墙边应有水平标记。

3.2施工工艺要求

3.2.1当填方基底为积土或耕植土时,如设计无要求,可采用推土机或工程机械压实5—6遍;

3.2.2在水田、沟渠或池塘上填方,应先排水疏干,挖除淤泥,换填砂砾或抛填块石等方法处理后再进行填土;

3.2.3填筑粘性土,应在填土前检验填土的含水率。

含水量偏高时,可采用翻松晾晒,均匀掺入干土等;含水量偏低,可预先洒水湿润,增加压实遍数或使用大功率压实机械等措施;

3.2.4使用碎石类土或爆破石碴作填料时,其最大粒径不得超过层铺填厚度的2/3(当使用振动辗压时,不得超过每层铺填厚度的3/4)。

铺填时,大块料不应集中,且不得填在分段接头处或填方与山坡连接处;

3.2.5填料为砂土或碎石类土时,回填前宜充分洒水湿润,可用较重的平板振动器分层振实,每层振实不少于三遍;

3.2.6回填应水平分层找平夯实,分层厚度和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和机器的性能参照表3.2.6选定;

3.2.7路基和密实度要求较高的大型填方,宜用振动平辗压实,使用自重8—15t的振动平辗压实爆破石碴类土时,铺土厚度一般为0.6—1.5m,宜先静压,后振压。

辗压遍数应由现场确定,一般为6—8遍。

辗压机械压实填实,应控制行驶速度,一般不应超过2km/h;

3.2.8墙柱基回填应在相对两侧或四侧对称同时进行,两侧回填高差要控制,以免把墙挤歪,深浅基坑相连,应先填夯深基坑,填至浅基坑标高时,再与浅基坑一起填夯;

 

填方分层的铺土厚度和压实遍数表3.2.6

压实机器

每层铺土度(mm)

每层压实遍数

平辗

200—300

6—8

羊足辗

200—350

8—16

蛙式打夯机

200—250

3—4

人工打夯

不大于200

3—4

3.2.9分段分层填土,交接处应填成阶梯形,每层互相搭接,其搭接长度应不少于每层填土厚度的两倍,上下层错缝距离不少于1.0m;

3.2.10挡土墙背的填土,应选用透水性较好的土,如石屑或掺入碎石等,并按设计要求做好滤水层和排水盲沟。

3.2.11管沟内填土,应从管道两边同时进行回填土方,否则要作护壁支撑方案,以防挡土墙变形倾复;

3.2.12管沟内填土,应从管道两边同时进行回填和夯实,填土超过管道0.5m厚时,方准用动力打夯,但不宜用振动辗压实;

3.2.13对有压实要求的填方,在打夯或辗压时,如出现弹性变形的土(俗称橡皮土),应将该部分土方挖除,另用砂土或含砂石较大的土回填;

3.2.14采用机械压实的填土,在角隅用人工加以夯实。

人工填土,每层填土厚度为150mm,夯重应为30—40kg,每层厚度为200mm,夯重应为60—70kg。

打夯要领为“夯高过膝,一夯压半夯,夯排三次”。

夯实基坑、地坪、行夯路线由四边开始,夯向中间;

3.2.15填方基土为杂填土,应按设计要求加固地基,并妥善处理基底的软硬点、空洞、旧基、暗塘等。

填方基土为软土,应根据设计要求加固地基,如无设计要求时,就按现行规范规定施工;

3.2.16填方的边坡应按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说明而使用较长的临时性填方边坡,当填方高度在10m以内时,可采用1∶1.5,高度超过10m,可做成折线形,上部采用1∶1.5,下部采用1∶1.75;

3.2.17每层填土压实后都应做干容重试验,用环刀法取样,基坑每20—50m长度取样一组(每个基坑不少于一组);基槽或管沟回填,按长度20—50m取样一组,室内填土按100—500m2取样一组;场地平整按400—900m2取样一组。

采用灌砂法取样时,取样数量可较环刀法适当减少,并注意:

正确取样的部位和随机性,取样时应有监理人员旁站,并做好原始记录。

3.3质量标准

3.3.1保证项目

1.基底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

2.回填土的土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

3.回填土必须按规定分层夯压密实。

取样确定压实后的干密度,应有90%以上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不得大于0.08g/cm3且应分散,不得集中。

3.3.2允许偏差见表3.3.2

回填土工程允许偏差

表3.3.2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排水沟

填方、场地平整

人工施工

机械施工

标高

0-50

±50

±100

用水平仪检查

表面平整

——

——

——

用2m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注:

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做地(路)面的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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