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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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4南昌市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本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和补充。

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五、()部分为章程制定基本要求及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及地址: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是中文名称)。

(地址应当详尽:

江西省南昌市××县(区)××街××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

(须载明: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属于公益性事业)

第四条办学宗旨:

(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

第五条学校接受审批机关XX教体局和登记机关XX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六条办学层次(载明:

层次: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类型:

学历教育、培训)。

第七条办学形式(载明:

全日制、函授、短训、具体学制)。

第八条招生对象。

第九条办学规模。

(载明:

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学生数)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本学校由出资举办;开办资金:

元。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此条款要有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首届董(理)事会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召开举办人会议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理)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董(理)事会成员名(必须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学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人,副董(理)事长人。

首届董(理)事长、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的更换由董(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理)事半数通过。

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副职行使职权。

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董(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提议时。

第十六条召开董(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理)事。

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董(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董(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校长的聘任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董(理)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学校可根据情况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负责对董(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理)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理)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理)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董(理)事长或校长,填写姓名〕。

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担任的资格,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保证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校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本校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校的财产、财务、安全和正常的办学活动履行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校对外签署有关文件,代表本校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七条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学生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五条学校的教学内容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六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七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八条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九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条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一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指学历教育学校)

第八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四十七条本学校不要求(或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八条取得回报的时间、渠道、数额等严格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不需要此条款)

第四十九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条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一条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及因分立、合并等事项变更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民办学校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第五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通过后,经审批机关同意备案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年月日董(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理(董)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董(理)事签名:

 

2.作为举办者或者举办者代表的董(理)事签名:

 

3.作为校长的董(理)事签名:

 

4.其他董(理)事签名:

 

注:

请在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董(理)事姓名后备注。

附件:

1.全体董(理)事会成员名单

2.董(理)事登记表

 

附件1:

 

××学校董(理)事会名单

 

 

以上为××学校第×届董(理)事会成员名单,于年月日通过(方式)产生。

 

 

(加盖学校或举办者的印章)

附件2

南昌市民办学校董(理)事登记表

学校名称: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邮编

 

电话

 

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

 

理事类别

 

产生方式

 

拟任职期间

年月日———年月日

工作和受教育经历

 

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机粘贴处:

 

 

 

本人签名:

注:

1.理事类别指:

①作为举办者或举办者代表的理(董)事;②校长;③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董)事;④其他理(董)事。

2.产生方式指:

①举办者推荐;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③其他按理(董)事会章程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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