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票据个人工作总结共19篇汇总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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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

  金融背书连续是指从票据上的第一个背书人即票据上所载收款人开始,到最后一个被背书人即现在的持票人为止的全部背书,其前一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一定是后一背书中的背书人,由此而使前后背书相接,不发生间断。

票据的背书必须连续,才能由此表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并依该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如果背书不连续,票据债务人则可以主张对物抗辩,拒绝持票人履行义务的请求。

  背书连续是指从票据上的第一个背书人即票据上所载收款人开始,到最后一个被背书人即现在的持票人为止的全部背书,其前一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一定是后一背书中的背书人,由此而使前后背书相接,不发生间断。

票据的背书必须连续,才能由此表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并依该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如果背书不连续,票据债务人则可以主张对物抗辩,拒绝持票人履行义务的请求。

  由于背书连续是票据法上规定的形式上的要求,因而,对于是否是由在实质上真实有效的背书构成的连续,并无特别的要求。

即使其中存在着因实质上的理由而无效的背书或得撤销的背书,也不妨碍背书的连续性。

此外,前后相连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在通常的情况下是由两个人分别书写的,因而,也不能要求绝对的一致,只要按照通常的认识能够判断为同一人,即符合背

  书连续的条件。

  武汉智通财务咨询公司业务遍布武汉三镇,涉及制造业、金融业、建筑业、教育服务等行业,为1400多家企业提供会计代账、工商代理、银行承兑汇票、增资验资、税务代理等财务服务,帮助客户实现更高的投资回报率。

  武汉智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提醒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对于做对外贸易的卖家而言,需要熟悉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运用,从而有效的开展贸易业务,同时也能更好的为客户服务。

  背书连续是背书的资格授予效力发生的基础,因而,背书连续的票据的持票人,无须证明自己是依顺次发生的、实质上有效的权利转移而成为权利人,即可行使票据上权利。

但是在持票人确实为无权利人,而票据债务人又能够提出证明时,当然可以拒绝其行使权利的要求。

按照票据法上的规定,只要具备了形式上效力,就无须进一步证明实质上的效力,即可行使权利;而一旦能够证明不具备实质上的效力,形式上的效力也就不再发生作用。

  在通常情况下,票据均经背书转让,因而,背书连续则成为票据转让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背书不连续,则该票据的持票人当然也就不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持票人的资格,从而造成权利行使的障碍。

但是,票据权利也可能不经背书而发生转移。

而在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如果持票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权利人,仍可行使

  权利。

我国规定,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应该说,依背书连续而承认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的制度,不过是为权利人规定了更为便利的权利行使途径,而不是对权利人的特别限制。

在权利人不能依简便的途径行使权利时,仍然可以依一般的权利行使原则行使权利。

  第2篇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瑕疵

  瑕疵票的判断标准

  A。

微小瑕疵票据

  1、背书章和被背书相符,但背书位置偏离,压框或完全出背书栏框外。

  2、背书公章和私章外框重叠。

  3、票据正面记载事项或背面被背书栏未使用黑色或蓝黑色。

  4、被背书书写不规范,辨认字迹困难,但无明显错字。

  5、刻制的被背书人名称印章加盖时字样颠倒。

  6、票据正面非必须记载事项存在瑕疵,且未得到承兑行认可。

  7、粘单使用不规范①未使用两联式粘单、“背书人签章”字样印制成“被背书人签章”字样或无“背书人签章”字样。

  ②粘单未按照标准规格制作,造成骑缝章压框。

③没印“粘单”字样。

④印刷“粘贴单”字样。

  B。

一般瑕疵票据

  1、票据纸张缺乏完整性,缺边、缺角,但不影响票据正反面要素的验审。

  2、背书章、被背书位置进入相邻栏内超过四分之一。

  3、背书印章或骑缝章色浅模糊。

  4、粘单撕过重粘,但骑缝章与被背书连续且被背书无涂改现象。

  5、同一栏中背书章重复加盖或被背书人名称重复书写。

  6、背书日期不符合逻辑规则,前后不连续或存在涂改现象。

  7、背书章与被背书不连续,票面已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做更改,但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8、出具的承诺函不规范。

  9、粘单发生断裂,使用玻璃胶重新粘贴,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10、票据记载事项为复写纸或机打非黑色或蓝黑色,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11、金融机构背书无汇票专用章,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C。

重大瑕疵票据

  1、票据有污迹造成正面要素或反面背书难以辨认。

  2、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3、被背书添加或涂改,有错字、漏字、自造字现象。

  4、背书或骑缝漏盖公章或私章。

  5、同一背书人连续重复转让背书。

  6、背书或骑缝章因叠章造成字迹难以辨认,或背书盖章存在模糊不清、缺损。

  7、骑缝章加盖未骑缝,且未由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和前一手背书人都出具书面承诺函。

  8、骑缝章与背书人签章有重叠。

  9、背书用章不规范,或银行未使用汇票专用章且责任人未出具承诺函。

  10、第一手背书章与收款人名称不符或被背书人与背书章不符。

  11、被背书人名称简写。

  12、机打式票据因出票人或收款人名称过长,由经办人手写补全,且承兑行未出具书面承诺函。

  13、票据存在其他影响背书连续性的重大瑕疵问题。

  第3篇银行承兑票据公催流程

  票据公示催告程序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

  的最后持有人。

有权请求公示催告的当事人,应当是直接丧失票据的人。

而该持票人的前手或该票据的出票人,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

  2、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

  3、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

  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4、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利害关系人(被公催票据的当前持票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在申报权利时,应出示其所持有的票据,主张自己对该张票据具有合法的权利。

法院应同时通知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到场查看票据,加以辨认。

如果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是申请人丧失的票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如果申报权利人所出示的票据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相一致的,则由人民法院转入诉讼判决程序。

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判定谁是该票据的合法持有人。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第4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操作流程【票据结算】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操作流程【票据结算】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涉及到银行的相关业务操作,它有着一整套完整的贴现流程。

  一、贴现业务受理

  1、持票人向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根据持票人提出的业务类型结合自身的贴现业务政策决定是否接受持票人的业务申请。

  2、银行客户经理依据持票人的业务类型、期限、票面情况结合本行制定的相关业务利率向客户作出业务报价。

  3、持票人接受业务报价后,银行正式受理业务,通知持票人准备各项办理业务所需的资料。

其中包括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

  ·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加盖贴现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无工作证提供介绍信)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贴现企业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预留印鉴卡;更多内容请访问票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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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贴现申请书;

  ·加盖与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专用章的贴现凭证;

  ·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正反面复印件;

  ·票据最后一手背书的票据复印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

  书》,由客户经理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和填写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书》交清算岗位办理查询。

  4、清算岗位根据承兑行确定的查询方式,属本行的在系统内网上查询,属他行的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查询书,通过交换向承兑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

如承兑行为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的,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则需另行填写特殊业务划拨申请书,向承兑行所属系统在本地的分支机构支付每笔30元的查询费用委托查询。

  5、收到会计结算部门提供的承兑人查复书后,市场营销岗位换人进行电话复查,核对汇票的票面要素,复查无误后通知贴现企业,持贴现所需的资料和已背书完整的承兑汇票前来办理业务。

  6、首次办理业务的贴现企业,需持开户资料(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至银行会计部门办理开户(临时账户)手续。

  7、客户经理进行票面初审,检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完整;审核完毕后客户经理填写票据收执,陪同客户将银行承兑汇票移交给票据审核岗位;票据审核岗位在核对票据原件和票据收执后,在票据收执上加盖收讫章,交由客户保管。

  8、客户经理对客户提供的票据交易文件进行初审,客户经理填妥《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并签字,负责电话查复的客户经理在电话查复一栏中签字。

营销主管进行复审并在审批书中签字确认。

如有特殊情况,则需客户经理在特殊事项说明一栏中注明,并由营销主管签字确认。

营销主管复审完毕后,客户经理交各项跟单资料至风险审核岗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金申报

  客户经理测算业务资金需求,提前向资金营运部门申报预约资金。

  三、票据审查

  票据审核岗位对贴现票据进行票面审查。

审查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瑕疵票据是否出具说明。

票据审查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四、票据交易文件审查

  风险审核岗位对票据交易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贷款卡进行查询。

查询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跟单资料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跟单资料瑕疵的处理方法。

风险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五、数据录入、贴现凭证制作

  客户经理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录入贴现业务数据,并打印制作贴现凭证。

  六、复核利息,计算实际划款金额

  票据审核岗位剔除因票面因素和跟单资料因素无法办理贴现业务的票据后,对剩余的票据根据交易文件审核后均合格的票据的贴现凭证、经有权人签字确认的申请审批表等进行利息复核,并计算本次业务的实际划款金额。

票据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七、签批

  客户经理将已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批表交授权签批人或最高签批人签批。

  八、合同盖章

  客户经理填写用印单,将已填写完整的贴现协议书同已签批的申请审批表交风险审核岗位盖章。

  九、支付流程

  客户经理将依据填写完整并经过最终签批的申请审批表和贴现协议书一并提交资金调拨岗位,资金调拨岗位根据交易合同上的户名、开户行、账号及申请审批表上的实际划款金额填写资金调拨通知书。

  票据审核岗位向客户收回已加盖转讫章的票据收执,清算岗位根据资金调拨通知书填制会计凭证,并向客户划付资金。

  十、业务办理完毕后,客户经理将已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第四联和一份已填写完整的交易合同交给客户。

  十一、信贷台账登记

  业务办理完毕后,由风险审核岗位负责信贷台账的登记和到期收妥资金后销账的工作。

  第5篇关于银行票据承兑业务的律师备忘录

  关于银行票据承兑业务的律师备忘录

  郭泽长2014/5/514:

44:

08

  【法宝引证码】CLI.A.083016【学科类别】票据法【出处】本网首发【写作时间】2014年

  【中文关键字】银行票据;承兑业务;备忘录【全文】

  需探讨的问题如下

  银监会、人民银行对票据承兑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对票据承兑业务的检查重点;

  银行承兑汇票自开自贴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票据承兑保证金能否用贷转存资金支付;

  监管部门对票据承兑保证金计息方式(定期还是活期)的规定;

  用贷款资金支付到期票款是否存在监管障碍。

  一、银监会、人民银行在票据承兑领域发布的法律法规

  鉴于票据承兑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全由银监会、人民银行颁布,我们将其他部门发布的关于票据承兑的法律法规一并提供给贵行,相关法律法规目录请参见本备忘附件一,相关法律法规文本请参见本备忘附件二。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清理第一批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清理第二批74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前述法律法规中--

  原由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二、监管部门对票据承兑业务的检查重点

  

(一)有关规定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督促辖内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完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监控辖内承兑总量与风险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第五项规定“经批准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建立授权授信制度,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管理,明确承兑汇票业务的受理条件、程序;承兑银行要按照信贷原则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承兑担保,对承兑申请人申请的承兑额度必须纳入统一授信额度的范围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开户单位需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通过其县(市)联社办理;人民银行应督促各银行完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对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切实加强内部检查和稽核审计力度,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加大内部检查力度,注重提高稽核检查的覆盖率和检查频度,实现对票据业务全过程、多角度的检查,切实防止内外勾结作案和团伙作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50号)第四项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系统内组织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检查,重点检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质押等业务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尤其要防范内外勾结、伪造和克隆票据、“假作废,真盗用”、“大头小尾”等重大风险。

银监会将选取重点地区和机构进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抽查,各银监局也要对所辖地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情况进行抽查。

  《审计署关于中央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审计情况》(20018公布)的建议中提出“金融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应对重大经济金融风险的有效监控、预警和应急机制,防范和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特别要加强对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票据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以及假票据等方面的现场检查”。

  

(二)我们的意见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监管部门对票据承兑业务的监管检查涵盖票据业务的全过程,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及执行情况、承兑总量和风险度的监控、检查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检查内容

  1、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及执行情况方面已明文规定的检查重点包括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票据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假票据(如伪造和克隆票据、“假作废,真盗用”、“大头小尾”等)、内外勾结等重大风险。

而出票人资格、资信审查等票据承兑基本要求要素的检查即使未出现在明文的检查要求,也必然是检查的重点。

  2、尽管《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取消了单个银行的承兑总量限制,但关于监管机构对辖内承兑总量的监控职责并未有明文取消,因此单个银行的承兑总量仍应在监管机构的检查范围内)。

  3、结合最近监管机构发布的信息,2009年3月18日银监会统计部副主任苗雨峰表示“银监会将加大对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融资的监督检查力度,以保证银行的信贷资金投向国民经济最需要的地方”,审计署2009年5月18日的审计情况建议中提出“特别要加强对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票据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以及假票据等方面的现场检查”,近期监管重点除长期以来监管机构特别重视的真实贸易背景外,票据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以及假票据也被列入了监管重点。

  需要提请贵行注意的是,监管机构的检查重点是依据票据承兑业务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的,目前未列入检查重点的内容,一旦在实际业务中出现了引起监管部门注意的风险,亦可能在其后的检查中成为重点检查内容。

  三、银行承兑汇票自开自贴的合规性

  2006年11月2日刘明康主席在银行业反欺诈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促进交流加强合作共铸银行业反欺诈的坚实壁垒》中提及“中国银监会从2005年初开展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努力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十个方面的制度的配套与联动,即一是针对票据业务案件高发,实行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推行由他行托管保证金的联动,禁止自开自贴和自管保证金的做法”,但对自开自贴并无明确定义,且公开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亦未有相关明确规定。

经向银监会咨询,上述禁止自开自贴的文件主要是针对开票人与收款人(一般是开票人的子公司或存在关联关系)合谋虚构交易开出商业汇票贴现以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贴现,而并非在形式上禁止自开自贴。

  鉴于银行承兑汇票自开自贴的界定标准并不统一,某些情况下自承自贴也会被称为自开自贴,依据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我们分情况予以说明

  1、自开自贴

  

(1)出票人取得承兑汇票后立即申请贴现

  依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此处,持票人指收款人或经背书合法取得票据的人,出票人若未经背书合法取得票据则非汇票持票人,故出票人不能在开出承兑汇票后立即申请贴现。

  

(2)出票人经回头背书取得承兑汇票后申请贴现

  《票据法(2004修订)》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出票人成为汇票持有人从而取得贴现申请人资格的前提是,回头背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

”在其之后颁布实施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规定“禁止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其非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与向自己开立存款账户的银行申请贴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是,持票人有恶意或者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因此,申请贴现的实质条件为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综上,出票人经回头背书取得的承兑汇票能否贴现的关键在于出票人对票据的持有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若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则对其贴现不具有法律、法规层面的障碍;若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例如利用关联关系虚构交易、虚假背书,则不能对其贴现。

  (3)开票人与收款人虚构交易取得的承兑票据贴现

  开票人与收款人(一般是开票人的子公司或存在关联关系)合谋虚构交易开出商业汇票由收款人贴现,虽然在形式上看并非开票人贴现,但由于开票人与收款人间存在合谋,且实际中贴现款一般会最终流入开票人,故仍被称为自开自贴。

银监会的咨询结果也显示刘明康主席在银行业反欺诈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促进交流加强合作共铸银行业反欺诈的坚实壁垒》中提及的自开自贴业务也正是针对该种情形。

  依据前述

(2)项中所引述的票据法律法规,申请贴现的实质条件为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该种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是是严禁办理的,提请贵行在业务办理中严格审查承兑汇票的真实交易背景,尤其对开票人与持票人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提高警惕。

  2、自承自贴(即银行对自己承兑的票据贴现,包括单独的一个行自己承兑自己贴现或某一分行及其下属支行之间相互承兑贴现)

  自承自贴业务实际上是持票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票据原债务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原理上的回头背书。

在票据法原理上,为促进票据流通,当发生票据债务人(承兑人)和债权人(贴现人)混同的情况时,并不使票据关系消灭,被背书人(贴现人)仍可将票据背书转让使其流通。

银行贴现自己承兑的票据后,若票据尚未到期,银行仍可转让该票据,但不得因自己不愿对票据付款而向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若票据到期,票据上的承兑和贴现混同,票据关系消灭。

  我国《票据法》在背书制度中未对回头背书做规定,但在追索权上确有较明确的规定(《票据法》第六十九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可知我国《票据法》是明确承认被背书人为出票人或背书人的回头背书的。

至于自承自贴情形下的回头背书,《票据法》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并未对转让的对象,即被背书人,作出限制;《票据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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