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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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技术岗位:

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根据教育系统的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主体。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辅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根据各教育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三类岗位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为:

系列

类别

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

高中、初中、中专及其他事业单位

≤15

≥85

小学

≤10

≥90

幼儿园

≤12

≥88

四、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分为四个等级:

即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分别对应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各级之间比例按学校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副高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共计13个等级。

我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岗位共设9个等级即

(1)副高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五级、六级、七级。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八级、九级、十级。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系列

高级≤%

中级≤%

初级≥%

高中、二级单位

20

40

初中

10

50

小学

中专

45

35

幼儿园

30

70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岗位

级别

比例%

高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中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初级

十一级

十二级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控制标准,等级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是参照省行业指导意见而定。

小学、幼儿园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共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工勤技能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工勤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一级、二级≤%

三级≤%

四级、五级≥%

教育

5

75

首次设岗不能突破控制标准,对于已经评聘了的高、中级教师职务的而又突破控制标准的情况,首次设岗按规定执行。

如甲单位副高职数只有10个,按2:

4:

4对应五级2个,六级4个,七级4个。

现实评聘了副高13人,首次设岗五级2个,六级4个,剩余7个都在七级,中级职数以此类推,不能降低现有职级标准。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中等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个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学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岗位。

小学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

小学一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十二级。

六、岗位基本条件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均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三种岗位基本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一)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管理岗位除了符合三类岗位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七级、八级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度考核合格。

2、九级岗位须在十级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度考核均合格。

(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除符合三类岗位基本条件外,还须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和列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湖北省特级教师,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一年的人员;

(2)列入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人选,黄石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中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两年的人员;

(3)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等领域取得重要成就和突破,为我市科学发展、社会进步作出重要贡献,创造出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业内公认的学术业务带头人,并取得了副级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以上的人员;

(4)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且在近三年下一级岗位年度考核合格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十年的人员;

3、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和列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列入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人选,黄石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中,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的人员;

(3)全市本行业、专业业内公认的学术业务带头人,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的人员;

或是单位业务骨干(业务拔尖人才)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的人员;

(4)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在近三年下一级岗位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的人员;

4、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任职条件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职工作岗位做出突出贡献,近年来受到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等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黄石市骨干教师、大冶市学科带头人,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获得县市级优秀教师称号,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两年的人员;

(3)被评为大冶名师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一年的人员;

(4)业内有一定影响,从事教育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十年以上,并在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

(5)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8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

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职工作岗位做出突出贡献,近年来受到乡镇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乡镇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两年的人员;

(3)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并取得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的人员;

(4)业内有一定影响,从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八年以上,并在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

(5)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五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

5、专业技术职务十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年以上;

(2)学科骨干教师并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两年以上的人员;

(三)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除符合三类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种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七、岗位聘用

各教育事业单位在核定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各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和优秀教师倾斜。

受聘人员一般与单位签订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如聘期发生岗位变更,应及时变更合同相关内容,辞聘、解聘等有关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考核工作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注意根据《聘用合同书》规定的岗位职责,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成绩,考核结果存档。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其中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下一年转入试聘期,试聘期仍不合格应予以解聘。

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各教育事业单位参考本条件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工作业绩排序,制订方案并予以公示,一定要公正、公平、公开。

乡镇在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由乡镇中心学校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退二线人员视同在职、在岗照靠,根据组织部、教育局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文件进行设置,不占岗位职数。

“双肩挑”人员要根据学校规模、批准文件进行设置,不占岗位职数。

八、组织实施

岗位设置工作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各单位要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方案的意见。

领导班子要集体研究、结合实际,制订出各单位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正确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岗位设置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进行,并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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