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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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评结束后,在考评组长的组织下,认真总结当次考评工作,积极提出改进考评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填写有关报告。
第八条考评人员从事考评活动,须出示派遣考评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所签发的考评人员委派通知书(附件5),佩戴考评人员胸卡。
第九条考评人员具有按照标准独立评分的权利,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换试卷或试题和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条考评人员从事考评活动,应自觉遵守考评人员守则(附件6)和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派遣的鉴定质量督导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考评组长除担负考评人员的工作职责外,还应履行下述工作职责:
(一)召集考评组成员进行考评前集训,并召开考前例会。
集训和例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当次的鉴定计划,鉴定的项目、内容、考评方法与要求及评分标准,以及工作分工等;
(二)组织考评组成员检查鉴定所(站)(包括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点、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或能力测评中心等,下同)的考场、设备、材料等准备情况。
对准备不充分、组织不到位、试题泄露或擅自更换试题等情况,应及时向鉴定中心报告并执行其决定;
(三)对考评现场违纪情况和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四)考评结束后,组织考评组成员如实填写考评情况报告(附件1)、当次鉴定成绩花名册(附件2,智能化考试除外);
(五)如实评价考评组成员履职情况并填写考评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一)(附件3);
(六)考评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考评情况报告、鉴定成绩花名册和考评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一)直接提交鉴定中心或装入信封密封后由鉴定所(站)转交。
第四章考评人员的资格认证
第十二条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根据不同职业及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需要,负责制定考评人员年度培训认证计划,并分职业、分批次组织实施申报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与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考评人员培训工作一般由省鉴定中心授权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或条件相当的鉴定所(站)以及市(州)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州]鉴定中心)具体承办。
认证工作由省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申请考评人员资格认证的,应根据年度培训认证计划,依据相应的基本条件,向培训承办单位提交《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认证核准表》(附件7)或《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认证核准表》(附件8)和本人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证明材料。
培训承办单位初审后(市[州]属单位的申请者先由市[州]鉴定中心签署审查意见后再提交培训承办单位),报省鉴定中心复审。
第十五条培训承办单位组织条件合格的申请者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概述、考评人员管理与考核、本职业职业标准和考评技术与方法等。
培训采取集中面授、分类辅导、分组模拟见习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省鉴定中心对经培训的申请者组织资格认证考核。
考评人员资格认证考核内容包括公共知识、职业技能与考评技术三个方面(具体考核内容依考评职业和等级确定)。
第十七条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
第十八条考评人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考评人员在证(卡)有效期期满后,需接受省鉴定中心组织的换证培训与考核。
换证培训一般由原培训承办单位承办。
换证考核由省鉴定中心实施。
第十九条考评人员换证培训、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评人员证(卡)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向培训承办单位提交任期考评工作总结、换证申请报告和《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换证核准表》(附件9),以及本人原有考评人员证(卡)复印件等换证申报材料。
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和换证申请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评人员资格,聘用鉴定中心不得续聘并派遣参加考评工作。
(二)换证申报材料经培训承办单位(市[州]属单位的申请者先由市[州]鉴定中心签署审查意见后再送交培训承办单位)初审后,报省鉴定中心复审。
省鉴定中心重点审核申请者聘期内各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详见第五章)。
(三)复审合格、任期届满且任期内各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申请者,参加换证培训。
换证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概述、考评人员管理与考核、本职业考评技术与方法等。
培训采取集中面授、分组讨论等形式进行。
(四)省鉴定中心对经过培训的换证申请者进行公共知识考核(具体考核方案另行规定)。
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换发考评人员证(卡)。
第二十条省鉴定中心不定期组织担任过考评组长的考评人员参加业务交流、考评技术与方法研究和通用管理能力培训等活动。
第五章考评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不得超过考评人员证(卡)的有效期。
考评员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者中聘任,高级考评员由省鉴定中心在取得高级考评员资格者中聘任。
同一考评人员可以由不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别聘任。
双方经签定聘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考评人员参加考评工作,须经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遣。
鉴定中心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派遣已聘考评人员组成考评组,并指定考评组长,有效地执行当次相应职业与等级的考评任务。
组织当次鉴定活动的鉴定所(站)的自配考评人员不得超过考评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当次考评工作的考评组长。
第二十三条派遣考评组成员原则上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考评人员一年内在同一鉴定所(站)担负考评任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充分发挥所聘考评人员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时对有亲属、师生、师徒关系的考生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五条考评人员每次履行考评职责后,由鉴定中心或组织鉴定活动的鉴定所(站)支付考评津贴。
第二十六条考评人员履行考评职责时,权益受到损害,可向鉴定中心申诉。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切实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对所聘考评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一)各次考评任务结束后,由鉴定中心汇总考评组长、鉴定所(站)和督导员三方面的考核情况(即履职评价报告
(一)、履职评价报告
(二)(附件4)和鉴定现场督导报告),评定考评组成员当次考评履职绩效考核的结果(评定办法见附件10)。
(二)年度工作结束时,由鉴定中心综合评定考评人员年度考评履职的绩效考核结果(评定办法见附件10)。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考评人员年度评优、聘用期满续聘和证(卡)有效期满换证的重要依据。
(三)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考评人员,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聘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随之与其解除聘约。
第二十八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鉴定所(站)应分别做好考评人员基本信息的管理工作(管理规范见附件11)。
第二十九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对考评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聘任、派遣以及绩效等进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省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情况报告
2、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花名册
3、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一)
4、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二)
5、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委派通知书
6、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
7、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认证核准表
8、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认证核准表
9、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换证核准表
10、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11、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基本信息管理规范
附件1: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情况报告
鉴定所(站)及代码
鉴定职业
鉴定等级
鉴定类别
理论/实操
鉴定地点
鉴定时间
年月日
试卷编码
应到鉴定人数
人
实际鉴定人数
缺考人数
准考证号码
号至号
缺考号码
考评情况:
考评组成员签名:
考评组长签名:
注:
1、考评情况报告应说明以下情况:
(1)考场准备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2)鉴定所(站)负责人、工作人员等是否按时到位;
(3)鉴定是否使用鉴定中心提供的当次试卷和试卷的保密情况;
(4)鉴定组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考评现场秩序情况;
(6)现场考评的具体时段。
2、考评情况报告由考评组长当场填写、考评组成员签名后,由考评组长直接提交或装入信封密封后由鉴定所(站)转交委派考评组的鉴定中心。
附件2: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花名册
鉴定所(站):
职业(工种):
级别:
理论鉴定时间:
实操鉴定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文化
程度
工作单位
准考证号
原职业
资格等级
申报
工种
工龄
鉴定结果
备注
理论
操作
综合
评审
考评组长签名:
时间:
附件3: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一)
鉴定所
鉴定
批次
姓名
履职评价
证书编号
考评组长签字(盖章):
时间:
1、此表由考评组长填写,须如实反映当次鉴定中考评组各成员参加考前会议、服从组长分工、坚守岗位、考评工作时段、执行工作流程、完成考评任务、遵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履职表现,并评定其档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2、填写鉴定批次号应与鉴定通知书确定的批次号一致;
3、此表填写后,由考评组长直接提交或装入信封密封由鉴定所(站)转交委派考评组的鉴定中心。
附件4: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二)
鉴定批次
鉴定所(站)负责人签字(盖章):
1、此表由组织当次鉴定活动的鉴定所(站)负责人填写,须如实反映当次鉴定活动中考评组各成员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执行工作流程、考评工作时段、协助考务管理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履职表现,并评定其档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3、此表填写后,由鉴定所(站)直接呈交委派考评组的鉴定中心。
附件5: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委派通知书(存根)
编号:
已委派参加(鉴定所(站))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理论鉴定开始时间:
理论鉴定地点:
实操鉴定开始时间:
实操鉴定地点:
鉴定职业:
鉴定等级:
考评组长:
联系电话:
鉴定所(站)联系人:
签发人:
签发日期: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委派通知书
同志:
经研究,决定委派您参加(鉴定所(站))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请持本委派通知书,在鉴定开始前1小时达到鉴定地点,并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理论鉴定地点
实操鉴定地点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盖章)
年月日
附件6: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
一、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鉴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业务水平。
二、在经审核批准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不得超规定范围考评。
三、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四、考评人员在执行鉴定任务时应佩带考评人员证(卡),严肃工作作风。
五、在评定成绩时应严格按照标准及要求。
六、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修养,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
自觉执行对其亲属、朋友和师生、师徒的回避制度。
七、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八、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接受质量督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附件7: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认证核准表
填表日期:
出生年月日
(照片)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办公室
住宅
手机
E-mail
从事本专业(职业)工作年限
文化程度
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
考评职业
培训考核
成绩
公共知识
职业技能
考评技术
发证时间
本人主要
工作简历
单位行业
推荐意见
年月日(盖章)
市州劳动
保障部门
审查意见
省厅鉴定
中心审核
意见
省劳动保
障厅核准
1、表后须附上本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省、市(州)、推荐单位留存。
在各表照片栏贴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在其中一份表顶端加贴一张一寸免照片。
3、省直单位经本单位或行业推荐后将本表直接提交培训承办单位,市(州)属单位先由市(州)鉴定中心签署审查意见后再将本表提交培训承办单位。
附件8: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认证核准表
考评员职业与认证时间
1、表后须附上本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和考评人员证(卡)复印件。
附件9: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换证核准表
照片
邮编
住宅
手机
原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证(卡)编号
从事考评工作时间
上次聘任时间
聘期考核结论
培训考核结论
考评工作
简历
换发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证(卡)编号
1、表后须附上本人原考评人员证(卡)复印件。
附件10: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一、考评人员绩效考核分为当次考评履职绩效考核(以下简称当次绩效考核)和年度考评履职绩效考核(以下简称年度绩效考核)。
当次绩效考核是指考评人员在执行每次考评任务的履职情况的考核;
年度绩效考核是指考评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年度内各次执行考评任务的履职情况的综合考核。
二、当次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档次。
三、绩效考核办法
1、当次绩效考核
(1)考评人员当次绩效考核的结果,由委派考评人员的鉴定中心根据当次鉴定活动的考评组长、组织当次鉴定活动的鉴定所(站)和现场督导员三方面给出的评定结果(即履职评价报告
(一)、履职评价报告
(二)和鉴定现场督导报告,以下简称三项考核)进行综合评价而得。
上述三项考核评定档次均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档,不合格记0分、合格记60分、良好记80分、优秀记90分。
派遣考评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三项考核结果,按相应权重(考评组长评定占40%,鉴定所(站)评定占30%,督导员评定占30%)进行综合评价:
得分在90分以上且三项考核全部为合格以上的当次绩效为优秀;
得分在80分以上且三项考核全部为合格以上的为良好;
得分在60分以上且三项考核全部为合格以上的为合格;
得分在60分以下或有一项考核为不合格的为不合格。
(2)考评组长的当次绩效考核按上述方式给出评定结果。
2、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绩效考核的评定结果为该年度内各次绩效考核的算数平均值。
得分在90分以上且各次绩效考核全部为合格以上的为优秀;
得分在80分以上且各次绩效考核全部为合格以上的为良好;
得分在60分以上且各次绩效全部为合格以上的为合格;
得分在60分以下或有一次绩效为不合格的为不合格。
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年度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3、各次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均需录入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考务管理系统,并导入省鉴定中心考务管理系统。
附件11: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基本信息管理规范
考评人员的基本信息,分为考评人员个人信息与管理信息两个部份。
省鉴定中心和市(州)鉴定中心分别负责管理本级所属考评人员的个人信息;
鉴定所(站)负责管理本所(站)自配考评人员和在本所(站)开展过考评活动的考评人员的管理信息。
考评人员基本信息的项目及保管期限如下:
一、考评人员个人信息
项目名称
保存期限
1
考评人员认证核准表(含资格证明材料)
考评人员证(卡)有效期内
2
考评人员换证核准表(含资格证明材料)
3
考评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一)、
(二)
4
考评人员聘用协议书
5
考评人员奖罚材料
二、考评人员管理信息
在本所(站)开展过考评活动的考评人员委派通知书
三年
在本所(站)开展过考评活动的考评人员集训例会记录
自配考评人员认证核准表
自配考评人员换证核准表
自配考评人员资格确认文件
6
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
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