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施行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8127693 上传时间:2023-05-10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61.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起施行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起施行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起施行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起施行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起施行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起施行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起施行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起施行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起施行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起施行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起施行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起施行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七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二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四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

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流转合同

  第十七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流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

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

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5年1月19日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同时废止。

有关农村土地问题的专家解答

唐仁健:

农村土地问题不能简单算经济账,更不能当一般不动产来进行制度安排

“重大改革走稳走实”“时机特殊意义重大”

问:

乡村振兴的土地问题如何解决?

文件对深入推进农村改革作出一系列部署,如何通过改革激发活力?

答:

农村的“三块地”包括承包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

有两个特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像一般的财产可以随意让渡和处置,一是对国家对社会有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功能,二是对农户对农村有保生存保稳定的功能。

去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和世界经济下行影响,一度有3000多万农民工留乡或二次返乡,但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其中很大原因就是农民在农村还有一块地、一栋房,农村发挥了重要的蓄水池和稳定器作用。

我们要善于用大历史观看待“三农”问题,遵循历史规律推进“三农”工作,凡是涉及农民基本权益、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必须看准了再改,保持历史耐心,在重大问题、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上绝不能跑弯走偏。

所以,对农村土地问题,我们也不能简单算经济账,更不能当作一般的不动产来进行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

改革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法宝。

今年和“十四五”时期,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将按照文件决策部署,谋划推动新一轮农村改革,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推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为重点,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更有力的制度支撑。

一方面,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

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壮大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另一方面,稳慎推进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在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完善管理制度等基础工作前提下,推动取得一批实质性试点成果,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

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同时,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2021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阶段性任务。

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构建面向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

加快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推动土地、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