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中心国际合作与外事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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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中心的国际交流合作全面负责。

(二)

(三)科技处:

中心的国际合作交流工作归口科技处进行管理。

主要负责中心的国际合作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中心外事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接待来访、对外联络及办理出访手续;

指导各业务部门办理出访手续等。

(四)

(五)业务部门负责人:

向中心主任负责,负责本部门的国际合作交流和外事管理工作,及时通报本部门的国际合作交流工作动态。

(六)

(七)业务部门外事协调人:

各部门设外事协调人,负责协助编制各部门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和总结、撰写本部门外事宣传材料、接待外事访问以及因公出境活动的办理等外事工作。

(八)

(九)CNIC国际交流专家委员会:

对中心整体国际交流合作发展规划、重大事项及“CNIC国际会议基金”项目的遴选等,提出咨询建议。

(十)

第三章国(境)外来访

第九条国(境)外来访是指国(境)外人员为公务目的而对我中心进行的短期访问,包括考察、讲学、合作科研等活动。

第十条

第十一条邀请国(境)外人员来中心访问须有明确目的和实质性交流内容,讲求实效;

既顾及同类交流项目的连续性,又注重积极审慎地开拓确有前景的新领域。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一)由业务部门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或(境)外人员顺访或临时来访的,业务部门外事协调人应通过ARP系统国际合作模块提出申请,应详细阐明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的目的和实质性交流内容。

经国际合作主管、科技处处长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由中心层面邀请来访的,直接由科技处通过ARP系统国际合作模块提交申请报中心主任审批。

(二)签发邀请函与“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如需发邀请函与“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应由邀请部门(所级邀请由科技处),通过ARP系统国际合作模块提交申请,经中心主任批准后签发。

第十五条外事接待。

外事应按照我院有关规定要求的接待外宾的礼仪、规格和标准进行。

第十六条

(一)业务部门或中心层面邀请来访的,应由业务部门或科技处通过ARP系统国际合作模块填报申请,来访前需根据来访者的级别和重要性制定接待计划,经中心主任批准后,请中心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相关业务部门应协助做好接待工作。

(三)来访人员住宿应安排涉外酒店,确保来访人员访问我中心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五)来访人员的伙食费、宴请、赠送礼品标准参照中科院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来访人员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安排市内、市郊的参观游览活动。

(七)在国(境)外人员的来访接待过程中,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妥善安排好来访人员的食宿及交流等工作。

接待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态度热情,细致周到,保证安全,注意工作效率。

有重要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报科技处。

第十七条来访总结。

接待结束后,邀请部门应酌情提交来访总结(来访结束后2周内)或相关新闻稿件(来访结束2个工作日内),与来访人员在中心期间的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一起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八条

第四章因公出国(境)

第十九条因公出国(境)是指为公务目的而进行的短期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科研、出席国际会议等出访活动。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中心领导出访参照《中国科学院所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出访原则。

第二十四条

(一)公务出访应重点围绕中心的科技管理创新与发展进行。

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讲求时效,精简节约、按需派出,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三)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或承担科研项目无关的任务。

(三)出访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

管理性质的出访,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身份和出国任务相称。

(四)出访路线应兼顾主、顺访单位,提高效益,不得擅自增访、延长时间或改道。

(五)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人数的,应在申请中详细说明理由。

(六)出访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出访一国,在外停留时间最长不超过6天;

出访两国,不超过10天;

出访三国不超过12天。

所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累计时间(包括临时出访、合作研究、进修培训等)不得超过2个月(纳入院高访出国计划者除外)。

第二十五条(七)在读研究生原则上不派出,如参与业务部门的国际合作项目,并获得经费资助,经导师、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中心主任批准后准许派出。

在读研究生出访使用个人因私护照。

出访计划制定。

根据院有关要求,每年11月份中心将组织各部门申报次年的出访或参加境外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计划,科技处汇总后形成《CNIC×

×

年度外事出访计划表》(简称出访计划),经中心主任审批后,由科技处报送院国际合作局备案。

出访计划一般包含以下几类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一)中心组团出访

(三)业务部门组团出访

(三)出国(境)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

(四)参加上级部门组团出访

第二十七条临时出访。

出访计划外且确有必要的临时出访的项目,按“一事一报”的原则进行报批。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出访审批流程:

第三十条

(一)出访人员在获得接待方邀请函,落实出访日程和出访经费来源后提交出访申请报告。

(三)各部门外事协调人原则上提前2个月通过ARP系统国际合作模块提交申请,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处国际合作主管审核。

(五)科技处处长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七)经中心主任审批后,提交院国际合作局审批。

(九)中心领导不能签发本人的出国请示文件。

第三十一条公务出国手续办理。

公务出国手续办理按照科技网发外字[2005]023号《关于办理公务出国手续的规定》执行。

原则上不允许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出访任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出访总结。

各业务部门应对本部门出访人员在国(境)外的出访活动提出具体要求,,出访人员结束出访后应于一个月内将书面出访项目总结与费用核销材料一并报科技处,由科技处报中心主任阅示并审批。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出访人员出国(境)使用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一)出国人员需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布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

(二)根据中心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本着不超标住宿的原则,合理安排出访人员在国外的住宿。

如需入住会议指定宾馆而超出标准的,外事协调人在借款环节应对费用可能超支部分予以说明,经中心领导批准后超出预算标准的部分,可据实报销。

(三)对于对方组织单位统一提供食宿安排的出访项目,科技处及各业务部门外事协调人应严格把关,前期做预算借款时应将中心补助的相应住宿部分费用扣除。

(四)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

确需赠送礼品的,原则上从国内购买,并依据中办发〔1993〕2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确需宴请的,应写明宴请人员、次数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

宴请标准考虑到不同国家和业务需求的不同,标准会有所不同,针对预计会超过标准的宴请,出访团体应提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由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实报实销。

(五)出国人员在国外的公杂费以包干形式发给个人,用于市内交通费、邮电和办公用品等项目,其中酒店到机场往返的市内交通费超出当天公杂费标准的可实行实报实销,但同时扣除当日公杂费。

(六)需要在出访国家城市间进行公务活动而发生的交通费的出国人员,应在ARP系统国际合作模块申报时列明城市名称,报中心领导批准。

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另外,针对一些公共交通不发达的国家,在出访过程中不同城市/地区间交通存在需要租车的情况,在ARP系统国际合作模块申报时应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出访结束后根据票据实报实销。

(七)原则上出访人员每人只购买一份航空意外险。

(八)出国任务批件是报销出国费用的依据。

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未获出国任务批件的人员,不得报销出国费用。

出访人员须按出国任务批件注明的国家数、人数、天数核销出国费用。

未经批准增加访问国家、延长在外天数或超标开支,发生的费用不得报销。

未涉及我方邀请而承担的外单位参团人员的费用,应提前通过签报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严格按中心预算执行。

第三十七条科技处负责出访人员的外事纪律、礼仪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

出访人员为涉密人员的,由中心保密办负责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一)在境外期间不得出入有明显敌视或分裂我国的政治内容的场所、赌博场所和色情场所。

(三)遵守和尊重出访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习俗。

(五)不得从事有损我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坚持原则,严守机密,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七)积极得体地宣传我国和我中心,体现我中心的良好风貌和水平。

第五章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第三十九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以中心名义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承办的有国外代表出席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和交流会等。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符合我国外交大局和对外工作方针,符合我院知识创新工程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心战略发展的要求。

坚持以我为主,目的明确。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业务部门举办各类国际会议,需在国际会议举办前至少3个月向科技处提交申请报告,经中心主任审批后,由科技处向院国际合作局报送请示。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国际会议的组织及申报流程应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细则》(科发际字〔2006〕191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遵循国际惯例,同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543号),从严控制经费支出。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如需申请院国际合作经费的支持,按院关于国际会议资助的相关文件办理。

第五十条

第六章国际合作项目

第五十一条国际合作项目应围绕中心定位和发展战略,以跟踪国际技术研究前沿,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基础服务能力,促进信息化应用发展为目标开展。

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提高、成果共享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应多渠道积极争取国际合作项目经费,严格遵守国际合作经费的管理规定,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凡中心各业务部门的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协议)的洽谈、谈判、审批、签署、执行和经费管理及研究工作进展的全过程,均应参照中心发布的《CNIC科研(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双方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下,根据成果的性质和项目合作的方式,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成果产权归属关系。

属双方共享的科技成果的处理,如发表、推广、转让、申请专利等,均需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涉外保密

第五十九条安排外事活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变更。

外国专家、华侨来我中心参观、访问讲学时,接待人员应事先确定好参观、访问的路线,统一介绍内容。

举办大型的外事活动(如外国大型代表团来访或举办国际性会议等活动)应加强与科技处的联系,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任何个人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涉外媒体上发表任何形式的有关本中心的宣传。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各种正式涉外宣传材料,包括文字、图片、光盘等,均应将副本报科技处备案,并存入网络中心外事档案。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国际合作项目如涉及我所科研成果、技术等科技秘密和国家安全等内容,需严格按中心现行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在涉外工作中要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对保密界限不清或有其它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科技处,发生失、泄密事件,及时报告科技处和中心领导。

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0月发布的《CNIC国际合作交流与外事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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