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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实监督内容,完善监督方式,健全监督程序,提高监督效果,针对民生领域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既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又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2.切实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认识,协助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

3.扎实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以严深细实的工作作风彻查彻纠彻改。

4.深入开展“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活动,严肃查处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加快政府债务化解工作,严格避免新增政府性债务规模。

6.进一步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四)抓好作风建设

1.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到压力,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和“攻坚战”,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2.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集中整治“四风”突出问题。

3.严格执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定期安排部署分析研判,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监督执纪问责重要内容,对党员干部意识形态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处理,对未能切实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进行追责问责。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1.以主要领导为重点,以权力监督制约为核心,切实加强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建立健全权责明晰、流程规范、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实现廉政风险防控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2.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列为班子建设和领导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3.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并严格执行常委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公开制度,坚持重大问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决定,领导末位表态,主动接受纪委的监督。

4.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定期报告机制,从严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5.认真落实上级党委巡视巡察整改意见要求,立行立改,即知即改,全面整改,落实到位。

6.强化巡察结果运用,推动问题整改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

(六)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1.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

(七)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制度建设

1.利用多种方式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4次以上。

2.适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进行清理甄别、修订完善,进一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

(八)党委(党组)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1.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年内实施“四个亲自”不少于12次。

2.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与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勤政廉政提醒谈话率达到100%。

3.为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讲授1次廉政党课。

4.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发挥廉洁从政表率作用。

5.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部门进行约谈,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推动党风廉政主题责任有效落实。

(九)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

1.根据工作分工,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注重日常监管,抓好廉政风险防控。

(十)构建良好政治生态

1.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基层“三会一课”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强化党内监督,经常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附录:

党课学习材料

1.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对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的党龄有什么要求?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党龄。

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党龄要求。

从实践经验看,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

因此,在酝酿提名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考虑到这一点。

3.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对到会人数有什么要求?

哪些人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等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

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⑴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⑵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⑶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⑷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⑸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4.哪些党内职务的选举要进行差额选举?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举产生以下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

⑴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地方代表会议需经选举产生的代表;

⑵党的地方各级委员、候补委员、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⑶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⑷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5.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哪些人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在选举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和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代表时,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另外,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举行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党的各级委员会的选举中,候补委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在基层组织选举中,当选票数应如何确定?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时,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在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7.选举中出现哪些情况要进行重新选举、另行选举和重新投票?

⑴选举中有欺骗、贿赂、威胁或因家庭宗派势力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权利的,上级党组织有权作出选举无效、重新选举的决定,报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执行;

⑵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五分之四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⑶选举时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⑷选举中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⑸遇到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对得票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8.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时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精神,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上级党组织不能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

9.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转到外单位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的精神,因参加短期培训、学习或参与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等原因,按规定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由于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在原单位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鉴于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要参与讨论决定党内重要问题,选举党的领导机构,所以,在提名和选举党代表时,既要充分考虑代表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代表性,也要考虑选出的代表能否按期参加代表大会。

对于因前面所述几种原因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确实不能按期回来参加党代表大会的党员,一般以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为好。

10.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在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过程中,对于那些曾经受到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以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要具体分析他们的一贯表现和受到党内处分以后改正错误的情况。

只有那些能够认识错误,并在实践中证明已经改正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各方面表现好,得到所在党组织大多数党员的信任,确实具备代表条件的,才能够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11.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已调离原选举单位,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在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内调动工作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

如已调离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并已将党组织关系转出,则不能作为代表出席党代表大会。

在这种情况下,如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代表。

12.在什么情况下代表视为出缺?

出缺后怎么办?

经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般可视为出缺:

①死亡;

②患精神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

③本人辞去代表资格,并经选举单位多数党员(代表)同意;

④由于各种原因被取消代表资格;

⑤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调到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外单位工作,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因时间关系来不及补选的,经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不再补选。

13.代表选出后,因特殊原因推迟召开党代表大会时,是否要重新选举代表?

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之前,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代表选出之后,要按照党的委员会所作决定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时间,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

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自行决定推迟召开。

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之后,确有特殊原因,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推迟召开大会时,如果原来选出的代表变化不大,一般可不再重新选举代表。

个别代表出缺,可由其选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补选。

如果原来选出的代表变动较大,应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重新进行选举,并应向所属党组织以及原选举产生的代表说明重新选举的原因,认真做好工作。

14.撤销代表资格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撤销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党组织必须慎重对待。

撤销代表资格需要履行的手续一般是:

⑴如果在党代表大会之前发现某个代表不具备资格,即由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提出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可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原选举单位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

如果原选举单位来不及或不同意撤换的,则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意见,提交大会主席团会议或大会预备会议决定。

基层党代表大会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

⑵代表大会闭会后,发现代表在大会召开前确有问题,且不符合代表资格的,可由原选举单位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意见,报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作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决定。

15.上级党组织能否指派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

不能。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

“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这里所指的党组织的负责人,主要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含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

至于委员会委员,则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16.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对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不能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对于近期内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虽然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提名为委员候选人,但从有利于工作和有利于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出发,这些同志一般不宜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对于历史上曾经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期满后已恢复了正式党员权力的党员,如果确已认识并改正了所犯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得到所在党组织和大多数党员的信任,具备委员候选人条件的,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17.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不是代表的正式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在酝酿提名党的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不限于从出席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提名。

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的每一个有选举权的党员,都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18.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是不是下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当然候选人?

进行换届选举时,上届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无论是经选举产生的还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的,都不能作为下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当然候选人。

是否可以作为候选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提名程序,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19.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是否可以留出委员空缺?

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不应留出委员空缺。

这是因为,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名额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因此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就应当按照批准的名额进行选举。

在选举时,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对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

只有在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如果多数人同意,才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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