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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年月日

4承包费金额

(其中,与交易有关的消费税额)

注:

地方税法等部分修改的法律实施后,(其中,与交易有关的消费税额)改为(其中,与交易有关的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金额)。

5合同保证金

使用第4条(B)时,须写明“免除”二字。

(6调停人)

就上述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各自平等立场上达成的一致,按另附条款签定公正的承包合同,并本着诚信的原则履行合同。

此外,如果承包人结为联合实体,承包人应根据附件的联合实体协定,共同联名承包合同中的工程。

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签章后,各保留一份。

年月日

发包人住址

姓名签章

承包人住址

承包人结成联合实体时,在承包人的住址及姓名栏内,应填写联合实体的名称和联合实体的法人代表姓名以及其他成员的住址及姓名。

第1条总则

1发包人(以下称为“甲方”)及承包人(以下称为“乙方”),必须根据此条款(包括合同,下同。

),依照设计文件(另外装订的图纸、做法说明书、工地说明书以及有关工地说明的提问回答书,下同。

),遵守日本国法令,履行本合同(指内容包括本条款及设计文件的工程承包合同,下同。

2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将工程目的产品移交给甲方,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承包费。

3对临时设施、施工方法及其他用于完成工程目的产品所必须的一切手段(称为“施工方法等”,下同。

),除本条款及设计文件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由乙方负责决定。

4乙方不得泄露因履行本合同而得知的秘密。

5本条款中规定的请求、通知、报告、申报、承诺以及解除,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6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对话时所使用的语言为日语。

7支付本条款规定的款项时所使用的货币为日元。

8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对话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设计文件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为计量法(1992年法律第51号)中规定的计量单位。

9本条款以及设计文件中的期限的规定,依照民法(1896年法律第89号)及商法(1899年法律第48号)的规定。

10本合同依照日本国的法令制定。

11有关本合同的诉讼,通过日本国的法院进行,选择双方同意的专属性管辖法院。

12乙方组成联合实体时,甲方基于此合同的所有行为均应为对联合实体法人代表的行为,甲方对该法人代表实行的基于本合同的所有行为,均应视为针对该实体所有成员的行为,而乙方对甲方实行的基于本合同的所有行为,均应通过该法人代表进行。

第2条相关工程的协调

如乙方施工的工程及甲方发包的第三方施工的其他工程在施工上密切相关,甲方在必要时,要对该施工进行协调。

此时,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协调,提供协助,使第三方进行的工程能顺利施工。

第3条承包费细目及工序进度表(A)

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制作承包费细目(以下简称为“细目”)以及工序进度表,并提交给甲方,接受其审批。

2细目及工序进度表,除本合同条款的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并不约束甲方及乙方。

(A)用于合同内容中不确定要素较多的合同等。

第3条(B)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定后○日内,按照设计文件,制作承包费细目(以下简称为“细目”)以及工序进度表,并提交给甲方。

2细目及工序进度表,并不约束甲方及乙方。

(A)甲方不需要细目时,可删除有关细目的部分。

第4条合同的保证(A)

乙方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必须附加如下各项之一的保证。

但对第5项,在签定履行保证保险合同后,必须立即将该保险证券委托给甲方保管。

(1)交纳合同保证金;

(2)提供代替合同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担保等;

(3)因不履行本合同的债务而产生的损害金的赔付银行担保、或甲方承认的确实可信的金融机构担保;

(4)保证履行基于本合同的债务的公共工程履行担保证券的担保;

(5)签定补偿不履行基于本合同的债务而产生的损害的履行保证保险合同。

2有关上款的合同保证金的金额、担保金额或保险金额(第4款中称为“担保的金额”),必须为承包费数额的10分之○以上。

3根据第1款的规定,乙方在附加了该款第2项或第3项中的担保时,该担保可视为以提供担保的形式代替了合同保证金;

在附加了该款第4项或第5项中的担保时,可免除交纳合同保证金。

4承包费金额有变更时,甲方可要求增加担保的金额,最多可达变更后承包费金额的10分之○;

乙方可要求减少担保的金额。

(A)用于需要金钱担保时,○处,例如可填写1。

第4条(B)

乙方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必须附加保证履行基于本合同的债务的公共工程履行担保证券的担保(只限于附有缺陷担保特别约定者)。

2在上款的情况下,担保金额必须为承包费数额的10分之○以上。

3承包费金额有变更时,甲方可要求增加担保的金额,最多可达变更后承包费金额的10分之○;

(B)用于需要职务担保时使用,○处,例如可填写3。

第5条权利义务的转让等

1乙方不得将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或允许给第三方,但预先得到甲方同意时,不限于此。

2乙方不得将工程目的产品以及施工材料(包括工厂产品,下同。

)中,经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检查合格后的物品,以及第37条第3款规定的为部分支付而经确认的物品转让、租赁,或为了担保的目的而用作抵押权等。

但预先得到甲方同意时,不限于此。

第6条整批委任或整批转包的禁止

乙方不得将工程的全部或其主要部分,或者独立于其他部分发挥作用的建筑物工程整批委任或承包给第三方。

对不适用有关促进公共工程的招投标及签约合理化的法律(2000年法律第127号)的发包人,可追记但书“但预先得到甲方同意时,不限于此。

”。

第7条分包人情况的通告

甲方可要求乙方通告分包人的商业名称或单位名称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8条专利权等的使用

乙方在使用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以及其他受日本国法令保护的第三方权利(以下简称为“专利权等”)对象的施工材料、施工方法等时,必须承担有关该使用的一切责任。

但如该施工材料、施工方法等系甲方指定,当设计文件中没有明确指出其为专利权等的保护对象,且乙方不知其存在时,甲方必须承担乙方使用时所需的费用。

第9条监督员

1甲方在设置监督员时,必须将其姓名通知乙方,变更监督员时也如此。

2监督员除拥有本合同条款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权限,以及基于本合同条款的甲方权限中,甲方认为需要委任给监督员的权限外,还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拥有如下权限:

(1)就合同的履行,对乙方或乙方的现场代理人作出指示、承诺或协议;

(2)根据设计文件,制作及交付用于工程施工的详细图纸,或认可乙方制作的详细图纸等;

(3)根据设计文件,进行工序进度管理、到场、检查施工情况,或进行施工材料的试验或者检查(包括确认)。

3甲方设置2名以上的监督员来分担上款的权限时,必须向乙方通知各监督员所拥有的权限内容;

当甲方向监督员授权甲方基于本合同条款的部分权限时,必须向乙方通知所授权的权限内容。

4基于第2款规定的监督员的指示或承诺,原则上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5甲方设置监督员时,对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请求、通知、报告、申报、承诺以及解除,除设计文件中有规定者外,均通过监督员进行。

此时,到达监督员手中之日即视为到达甲方。

6甲方没有设置监督员时,本合同条款规定的监督员的权限归属于甲方。

第10条现场代理人及主管工程师等

1乙方必须确定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如下各项的人员,并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将其姓名及其他必要事项通知甲方。

变更这些人员时也同样。

(1)现场代理人

(2)(A)[]主管工程师

(B)[]监理工程师

(3)专业技术员(指建设业法第26条之2规定的技术员,下同。

(B)适用于建设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

(A)适用于除此以外的情形。

工程属该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工程时,[]内填写“专职”字样。

但该工程同时也属第26条第4款规定的工程时,[]内填写“取得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字样。

2现场代理人除就本合同的履行,常驻在施工现场,进行其运营和严格监督外,还可行使除承包费金额的变更、承包费的请求以及领取、第12条第1款规定的请求的受理、同条第3款的决定以及通知和本合同的解除等权限外,乙方基于本合同的一切权限。

3与上款规定无关,乙方在自己拥有的权限范围内,想要不授权现场代理人而亲自行使某项权限时,必须事先将该权限的内容通知甲方。

4现场代理人、主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专业技术员可以兼任。

第11条履行报告

乙方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向甲方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第12条有关工程相关人员的措施请求

1甲方认为现场代理人明显不适合执行其职责(对兼任主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专业技术员的现场代理人,包括这些人员的职责。

)时,可对乙方以书面形式指明其理由,请求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

2甲方或监督员认为主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专业技术员(不包括兼任这些职务与现场代理人的人员。

)、以及其他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分包人、工人中间,有人明显不符合工程施工及管理的要求时,可对乙方以书面形式指明其理由,请求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

3乙方在得知上两款规定的请求后,必须就与该请求有关的事项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在接到该请求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方。

4乙方认为监督员明显不适合执行其职责时,可对甲方以书面形式指明其理由,请求甲方采取必要的措施。

5甲方在得知上款规定的请求后,必须就与该请求有关的事项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在接到该请求之日起10日内通知乙方。

第13条施工材料的质量及检查等

1施工材料的质量依照设计文件的规定。

设计文件中没有明确给出该质量时,应具有中等水平的质量。

2乙方对设计文件中指定应接受监督员的检查(包括确认,本条下同。

)而使用的施工材料,必须使用经该检查合格的材料。

此时,检查本身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监督员在接到乙方有关上款检查的请求时,必须在接到请求之日起○日内应答。

4乙方没有得到监督员的正式同意,不得将运入施工现场内的施工材料运出施工现场。

5与上款规定无关,乙方对经检查确定为不合格的施工材料,必须在接到检查结果之日起○日内运出施工现场。

第14条监督员到场及工程记录的建立等

1对于设计文件中指定在监督员到场的条件下配制,或配制要接受样本检查的施工材料,乙方必须在监督员到场的情况下配制,或使用样本检查合格的材料。

2对于设计文件中指定应在监督员到场的条件下施工的工程,乙方必须在监督员到场的情况下施工。

3除上两款的规定外,对于甲方认为有必要、且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应建立样本或工程照片等记录的施工材料,乙方在配制或工程施工时,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记录,在监督员请求时,必须在接到该请求之日起○日内提交。

4监督员在乙方请求第1款或第2款的到场或样本检查时,必须在接到请求之日起○日内应答。

5上款的情况下,监督员没有在○日内答应乙方的请求,且无正当理由,并影响到其后的工序进度时,乙方可在通知监督员后,不接受其到场或样本检查,配制并使用施工材料,或进行工程的施工。

此时,乙方必须建立能证明该施工材料的配制或该工程的施工合理进行的样本或工程照片等记录,在得知监督员请求后,于接到该请求之日起○日内提交。

6第1款、第3款或上款的情况下,样本检查、或样本及工程照片等记录的建立本身所需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5条提供材料及借用品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施工材料(以下简称为“提供材料”。

)及借与其使用的建筑机械器具(以下简称为“借用品”)的品名、数量、质量、规格或性能、交付场所以及交付期等,依照设计文件的规定。

2监督员在交付提供材料或借用品时,必须在乙方到场的条件下,对该提供材料或借用品进行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此时,如检查的结果,认为品名、数量、质量、规格或性能不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或不适合使用,乙方必须立即将情况通知甲方。

3乙方接受提供材料或借用品的交付后,必须在交付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提交收取单或借用单。

4乙方接受提供材料或借用品的交付后,如认为该提供材料或借用品有很难通过第2款的检查来发现的缺陷,不适合使用时,必须立即将情况通知甲方。

5甲方在接到乙方发出的第2款后半段或上款规定的通知,并认为有必要时,必须向乙方交付替代该提供材料或借用品的其他提供材料或借用品,变更提供材料或借用品的品名、数量、质量、规格或性能,或通过书面形式注明理由,请乙方使用该提供材料或借用品。

6甲方除上款的规定外,在认为必要时,可变更提供材料或借用品的品名、数量、质量、规格或性能、交付场所或交付期。

7甲方在上两款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有必要,必须变更工期或承包费金额,或在乙方受到损害时承担必要的费用。

8乙方对提供材料或借用品必须作为尽职的管理人,注意管理。

9乙方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将因工程完工、设计文件变更等而不再使用的提供材料或借用品交还甲方。

10乙方因故意或过失,搞丢、损坏或无法返还提供材料或借用品时,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替代品,或恢复原状后返还,或赔偿因无法返还所造成的损失。

11在设计文件没有明确给出提供材料或借用品的使用方法时,乙方必须依照监督员的指示。

第16条确保工程用地等

1甲方必须在乙方进行工程施工所需的日期(设计文件中有特别规定时,为该规定日期)前确保工程用地及其他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用地(以下简称为“工程用地等”。

)。

2乙方必需作为尽职的管理人,注意管理确保的工程用地等。

3因工程完工、设计文件变更等而不再使用工程用地等时,如该工程用地内有属乙方所有或管理的施工材料、建筑机械器具、临时设施或其他物件(包括属分包人所有或管理的这些物件)时,乙方必须清除这些物件,同时修复、整理该工程用地等,原样交还甲方。

4在上款的情况下,乙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清除该物件,或者没有修复或整理该工程用地等,且无正当理由时,甲方可代替乙方处理该物件,修复或整理该工程用地等。

此时,乙方不能对甲方的处理或者修复或整理提出异议,并且必须承担甲方的处理或者修复或整理所需的费用。

5对第3款规定的乙方应采取措施的期限、方法等,由甲方征求乙方的意见决定。

第17条不符合设计文件时的改造义务及破坏性检查等

1在工程的施工部分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监督员请求其改造时,乙方必须遵从该请求。

此时,如果该不符合要求之处是由于监督员的指示,或其他属甲方责任的原由时,甲方在认为必要时,必须变更工期或承包费金额,或在乙方受到损害时承担必要的费用。

2监督员在乙方违反第13条第2款或第14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且认为必要时,可破坏工程的施工部分进行检查。

3除上款的规定外,监督员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工程的施工部分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认为有必要时,可在将该理由通知乙方后,最小限度地破坏工程的施工部分进行检查。

4在上两款的情况下,检查及修复本身所需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8条条件变更等

1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属如下各项之一的情形时,必须立即将情况通知监督员,并请求其确认。

(1)图纸、做法说明书、工地说明书及对工地说明的提问回答书不一致时(规定了这些文件的优先顺序时除外。

);

(2)设计文件有谬误或缺页时;

(3)设计文件上的标注不明确时;

(4)施工现场的形状、地质、渗水等的状态、施工上的限制等设计文件上给出的自然或人为的施工条件与实际施工现场不一致时;

(5)设计文件中没有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无法预料的特殊情况时;

2监督员在接到上款规定的确认请求时,或自己发现上款各项列举的情形时,必须在乙方到场的条件下,立即进行调查。

但如果乙方没有答应到场,可在无乙方到场的情况下进行调查。

3甲方经征求乙方的意见,归纳调查结果(需要对此作出采取必要措施的指示时,包括该指示),在调查结束后○日内,必须将该结果通知乙方。

但有无法在该期限内通知的不得已的理由时,可在事先征求乙方意见的条件下,延长该期限。

4上款的调查结果中,如确认了第1款的事实,在认为有必要时,必须根据如下各项,进行设计文件的订正或变更。

(1)属第1款第1项至第3项的任一项的情形,需要更正设计文件的,由甲方负责进行。

(2)属第1款第4项或第5项的情形,需要变更设计文件时,与工程目的产品变更有关的,由甲方负责进行。

(3)属第1款第4项或第5项的情形,需要变更设计文件时,与工程目的产品变更无关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负责进行。

5根据上款的规定订正或变更设计文件时,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必须变更工期或承包费金额,或在乙方受到损害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19条设计文件的变更

甲方在认为必要时,可经向乙方通知设计文件的变更内容,变更设计文件。

此时,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必须变更工期或承包费金额,或在乙方受到损害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20条工程的停工

1由于无法确保工程用地等,或因出现不属于乙方责任的强风、暴雨、洪水、高潮、地震、滑坡、塌方、火灾、骚乱、暴动以及其他自然或人为的现象(以下简称为“天灾等”。

),使工程目的产品等遭受损失或施工现场的状态改变,乙方认为无法进行工程施工时,甲方应立即将工程停工的内容通知乙方,令其暂时停止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施工。

2除上款的规定外,在认为必要时,甲方可将工程停工的内容通知乙方,令其暂时停止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施工。

3甲方根据上两款的规定,暂时停止工程的施工时,如认为必要的话,必须变更工期或承包费金额,或者承担乙方为准备继续施工而保持施工现场或保留工人及建筑机械器具等所需的费用,以及其他因暂时停止工程施工而导致费用增加或使乙方受到损害时的费用。

第21条乙方请求工期延长

乙方因天气情况不佳,或因协助基于第2条规定的相关工程协调以及其他不属乙方责任的原由,无法在工期内完成工程时,可通过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向甲方请求变更,延长工期。

第22条甲方请求缩短工期等

1甲方有特殊理由需要缩短工期时,可向乙方请求变更,缩短工期。

2甲方在根据本合同条款的其他条款的规定应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有特殊理由,可请求变更为比通常认为必要的工期更短的工期。

3甲方在前两款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有必要,必须变更承包费金额,或在乙方受到损害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23条工期的变更方法

1工期的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但自协商开始○日内仍未达成协议时,由甲方规定,通知乙方。

标为○的日期,应注意考虑到工期及承包费金额填写数字,以进行充分的协商。

2上款中的协商开始日期,应由甲方征求乙方的意见后决定,并通知乙方。

但自工期变更原由发生日(第21条的情况下,为甲方接到工期变更请求的日期,在上条的情况下,为乙方接到工期变更请求的日期)起○日内甲方没有通知协商开始日期时,乙方可决定协商开始日期,并通知甲方。

标为○的日期,应注意考虑到工期填写数字,以尽快通知。

第24条承包费金额的变更方法等(A)

关于承包费金额的变更,当数量的增减超过细目记载数额的百分之○时、施工条件不同时、发生了细目中没有记载的项目时,或依照细目不合理且无特殊理由时,或细目尚未得到批准时,以变更时的价格为基础,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其他情况时,则以细目中记载的单价为基础确定。

但自协商开始之日起○日内仍未达成协议时,由甲方决定,并通知乙方。

(A)用于使用第3条(A)的情形。

标为“百分之○”的○部分,例如可填写20;

“○日”的○部分应注意考虑到工期及承包费金额填写数字,以进行充分的协商。

第24条(B)

1承包费金额的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B)用于使用第3条(B)的情形。

标为○的部分应注意考虑到工期及承包费金额填写数字,以进行充分的协商。

但承包费金额变更原由发生日起○日内甲方没有通知协商开始日期时,乙方可决定协商开始日期,并通知甲方。

3根据本合同条款的规定,乙方需要增加费用时,或受到损失时,应由甲方负担的必要费用的数额,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25条基于工资或物价变化的承包费金额变更

1甲方或乙方,在工期内自承包合同签定之日起经过12个月后,由于日本国内的工资水平或物价水平的变化,认为承包费金额不合理时,可向对方要求承包费金额的变更。

2甲方或乙方在发生上款中规定的请求时,对变化前剩余工程费金额(指承包费金额减去相应于该请求时已成形部分的承包费金额后的数额,下同)与变化后剩余工程费金额(指在变化后的工资或物价基础上算出的相应于变化前剩余工程费金额的数额)之差中,超过变化前剩余工程金额的千分之15的数额,必须同意承包费金额的变更。

3变化前剩余工程费金额及变化后剩余工程费金额,以发生请求之日为标准,(根据细目以及)

(A)根据[]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B)根据物价指数等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但自协商开始之日起○日内仍未达成协议时,由甲方决定,并通知乙方。

(根据细目以及)的部分,在使用第3条(B)时删除。

(A)用于可事先由当事人具体规定作为变化前剩余工程费金额计算标准的资料时。

[]中的部分,填写此时该资料的名称(例如,国家或国家一级机构制作的定期公布的资料的名称)。

4第1款规定的请求,可在根据本条的规定变更承包费金额后再次进行。

此时,第1款中的“承包合同签定之日”应替换为“上次基于本条变更承包费金额的标准日”。

5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工期内主要施工材料的日本国内价格发生明显变化,使承包费金额与之失衡时,甲方或乙方,除前面各款的规定外,可请求变更承包费金额。

6由于无法预测的特殊事件,使工期内日本国内发生急剧的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承包费金额明显不合适时,甲方或乙方,与前面各款的规定无关,可请求变更承包费金额。

7第5款及上款的情况下,对承包费金额的变更数额,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标为○的部分应注意考虑到工期及承包费金额填写数字,以进行充分的协商。

8第3款及上款的协商开始日期,应由甲方征求乙方的意见后决定,并通知乙方。

但甲方在第1款、第5款或第6款的请求发生日或接受日起○日内没有通知协商开始日期时,乙方可决定协商开始日期,并通知甲方。

标为○的部分应注意考虑到工期填写数字,以尽快通知。

第26条临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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