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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保险金额为每亩240元,保费为每亩12元,财政补贴9.6元,农户负担2.4元。

棉花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保费为每亩15元,财政补贴12元,农户负担3元。

油菜保险金额为每亩260元,保费为每亩10.4元,财政补贴8.32元,农户负担2.08元。

5、对能繁母猪和奶牛实际保险补贴。

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财政补贴48元,养殖户负担12元。

奶牛保险金额为每头6000元,保费为每头480元,财政补贴288元,养殖户负担192元。

6、引进奶牛补贴。

从省外购进或迁入我省集中饲养奶牛30头以上的,每头给予1000元补贴;

从国外引进的高产奶牛,每头给予1500元补贴。

7、对荷斯坦奶牛实施冻精补贴。

每头按2剂冻精进行补贴,每剂冻精补贴15元。

8、增加农民户用沼气补贴。

2009年,中央安排30亿元资金,用于农村户用沼气等项目建设。

对每户补贴标准由去年的800元提高到1200元。

9、对退耕还林工程补助。

坡耕地造林,一次性每亩补助种苗和造林费50元,当年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原粮300斤(从2003年开始折现金210元),现金20元;

坡耕地造林补助年限:

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

宜林荒地造林,一次性每亩补助种苗和造林费50元。

10、对长防林、兴林灭螺林工程补助。

对实施长防林工程,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

对实施兴林灭螺林工程,每亩一次性补助150元。

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有哪些优惠政策?

学习新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动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健康开展,根据《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5]9号)等上级政策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凡在市内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与之有关的单位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市卫生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市、乡镇政府及各办事处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行政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市为单位统筹,以家庭为单位筹集。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财政补助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八条 

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各实行的乡镇和行政村,参合农民覆盖率应分别不低于95%。

第十二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列支乡镇新农合办公及人员经费。

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和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逐步提高农民筹资数额并适当增加财政补助。

第十三条 

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市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在市财政局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专户,资金全部进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实行以市为单位核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确定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先按照规定向农民垫付报销经费,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查核实后(原则每月一次),汇总支付费用,经市财政部门认可后,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开具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或定点医疗机构)的银行帐户。

节余部分转下年使用。

超支部分由市和各乡镇办事处承担。

做到银行管钱不管帐,经办机构管帐不管钱,实行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高效运转。

第十五条 

市财政和市、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帐簿,设置统一总帐、明细帐,核算到户,记帐到人,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堵塞管理漏洞。

第六章 

补偿

第二十三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家庭帐户额和医药费补偿比例。

第二十四条 

医药费补偿标准

(一)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

1、参合农民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确定的定点村卫生所及参合中小学生在学校卫生室就诊,医药费报销20%;

在辖区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医药费报销30%;

中草药、中药制剂、中药饮片单独处方和针灸等中医非药物治疗费用,报销比例增加10%。

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结石体外碎石六类疾病经乡镇卫生院转诊在市级定点。

医院门诊治疗,牛皮癣、结缔组织病(硬皮病、皮肌炎等)、遗传性皮肤病、顽固性湿疹转市皮防所门诊(新汶皮防所门诊及开发区门诊)和已确诊精神病病人在市精神病院门诊继续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按乡镇卫生院门诊报销比例(30%)报销;

在市妇幼保健院婚前健康查体发生的费用,属双方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按100%比例报销,非晚婚的按30%比例报销。

经乡镇卫生院转诊在市级定点医院门诊进行CT、核磁共振检查费用,按25%比例报销。

3、参合农民在定点村卫生所就诊医药费用,每人每年最大报销额为600元。

(二)住院医药费,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

1、在辖区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

医药费用500元以下部分(含500元),按40%比例报销;

5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含10000元),按45%比例报销;

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含20000元),按50%比例报销;

20000元以上部分按55%比例报销。

2、转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医药费用500元以下部分(含500元),按25%比例报销;

5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含10000元),按30%比例报销;

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含20000元),按35%比例报销;

20000元以上部分,按40%比例报销。

3、转市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及外出打工、探亲、公差期间在市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医药费在5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含10000元),按20%比例报销;

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含20000元),按25%比例报销;

20000元以上部分,按30%比例报销。

4、出生1个月内的新生儿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列入已参合的母亲名下享受规定比例报销。

5、乡镇卫生院间转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享受乡镇卫生院住院同等报销比例。

6、未经转诊到市内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核实后按规定标准的90%比例报销;

到市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及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核实后按规定标准的60%比例报销。

(三)每人每年最大报销金额为15000元,以后每年根据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报销比例。

第二十五条 

实行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和抗战老战士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

对于参加新农合后患有重大疾病,经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药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对象,按照新政办发[2005]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通过民政救助渠道,给予适当的大病医疗救助。

第二十六条 

不予报销的范围

1、未参加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2、不持有《新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者;

3、按规定不能报销的医疗项目、检查、药品及其他费用(暂参照《新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未经转诊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医药费用;

5、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自杀、酗酒、工伤、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

6、住院病人经会诊后决定出院而未出院的,自接到出院通知后的一切费用;

7、医药费支出时间是在运作年度之外的;

8、未出具财政部门认可的医药费收据或住院结算单的;

9、计划免疫保偿范围内的传染病医疗费用;

10、妇幼保健保偿范围内的医疗保健费用,计划生育及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妇科不孕不育专科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1、非诊断所需的检查费用;

2、挂号费、煎药费、住院伙食费、空调费、取暖费、出诊费、院外会诊费、转诊费(包括急救车费)、救护费、非治疗性输血费、电炉费、特护费、陪人费、卫生费、性病诊治费等;

13、因生理缺陷而实施的整形、矫治、安装假肢、义眼、镶牙以及各种美容类医疗费用;

14、由农村(集体或个人)企业生产性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

15、因病情需要批准转诊到市级及其以上医院和其他乡镇卫生院诊疗的门诊医疗费用(第二十四条

(一)2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16、自备药、点名药、营养药等医药费用;

17、在诊治中弄虚作假发生的医疗费用;

18、报销时间超出运作周期年末时间三个月的。

19、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商业保险的,应先到商业保险单位报销,其余额部分凭医药费用复印件和保险报销费用正规证明,到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二十七条 

对于《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规定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规定的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部分(见附件1.2),参照定点卫生所报销比例(20%)报销。

病人住院床位费按普通床位报销。

诊疗服务收费标准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暂参照鲁政办发[2000]129号文执行)。

第七章 

报销程序、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村卫生所就诊,属一体化管理的,经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认可后,可采取当场报销方式;

属村集体办医的,原则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每月一次定期到村审核报销。

在辖区乡镇卫生院就诊,门诊医药费在报销窗口当场审核报销;

住院医药费用待出院结算后按规定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销。

2、参合农民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设报销窗口的,出院后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窗口审核报销。

未设报销窗口的,出院结算后到乡镇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报销。

3、参合农民经转诊在市级以上和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及外出打工、探亲、公差期间在当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参合中小学生在学校卫生室就诊或转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结算后到辖区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销。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期停止使用后,其家庭帐户中存有余额的,其余额部分应按规定到乡镇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销,乡镇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期人员家庭账户余额报销登记表,并对报销人员单独登记。

新农合运作周期交替后,微机信息同时更新,发生在上一运行周期内的医药费应在到期后一个月内到乡镇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或市直定点医院报销窗口报销完毕。

特殊情况超过1个月而不超过3个月的,到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销。

5、就诊报销时,必须携带《新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或户口薄,门诊病人须提交门诊医药费收据和门诊处方;

住院病人须提交住院收据和住院医药费结算清单;

转诊病人须再提交转诊证明;

外出打工、公差、探亲期间在当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者,须再提交村委会和打工单位有效证明

第二十八条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视其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当场报销、随时报销和定期报销方式。

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复印件;

在市内就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中小学生,须提交学生证明;

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窗口或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销。

6、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原则每月对各乡镇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情况进行审核,并抽查部分病人予以核实,经核实后办理报销转帐结算。

7、办理报销结算时,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后的应付费用划拨到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或定点医疗机构。

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医药费用不予支付,由实行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或承办机构承担。

第二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公布为准。

分别由医疗卫生单位、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评审验收合格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门诊管理

1、参合农民就诊时,先出示《新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接诊医生进行检查后,因病施治,认真填写《新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病人登记簿》;

用药开具双处方,病历文书书写规范,不得随意涂改;

所有医疗费用开具统一的医药费收据。

2、门诊处方坚持合理用药,杜绝开大处方,一般控制在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

3、按照《新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要求,对作用相似且用于对症治疗的药物,选用价廉、使用方便、易于保存、药源丰富、疗效相对较高、毒副作用相对较小的药品,使用单品种能达到疗效的不能联合用药;

给药途径应视病情轻重缓急,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注的不静脉用药。

4、精神病、肺结核患者,应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5、病人是否住院和进行辅助检查由临床医生根据病情确定,严禁乱检查、乱用药,浪费卫生资源。

6、定点乡镇卫生院,应积极为辖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当年没有享受医药费报销的农民家庭免费进行一次常规性健康查体。

第三十一条 

住院管理

1、病人住院,按规定使用病房、病床。

2、病人住院期间检查、治疗记录应详细规范。

患者出院时只能带与病情有关的继续治疗药品,出院带药下医嘱并在出院记录上记载,药品处方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5天,慢性病不超过10天,中草药不超过6剂。

3、医务人员不得在患者名下搭车开药,严禁大处方、人情方、营养方等不合理开方,对患者治疗用药详细填写医嘱单。

4、认真填写出入院手续,严禁冒名住院。

第三十二条 

转诊规定

1、患者在乡镇卫生院就诊,需转院到市内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所在诊疗科主任提出转院意见,填写《转诊证明书》,经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

在市级定点医院就诊,需转诊到市内三级医院治疗者,需由就诊医院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出具转诊证明;

需转院到市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治疗的,经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后,再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转诊手续。

2、转院实行分级医疗和逐级转诊制,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

市内不得转往非定点医院,市外不得转往营利性医院及各类社会办专家门诊和诊所,不能越级转诊。

3、因紧急抢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未办理相关手续的,5日内按规定(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补办相关手续。

4、转诊手续一次性有效。

第三十三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基础建设和规范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规定,不断提高诊疗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以适应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

第三十四条 

市、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确保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规范运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单位、个人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形式,每月一次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合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

并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八条 

市、乡镇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基金的监督检查,把基金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杜绝截留、挪用、坐支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年度目标责任书和《新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每半年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加大检查考核力度。

对于领导重视程度高,工作开展好,完成目标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于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落实不到位,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鲁政办发[2005]96号《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以及在医药费报销过程中存有“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的,按照鲁政办发[2005]96号等文件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调离岗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按照鲁政办发[2005]96号等文件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追回经济损失,并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村卫生所人员予以立即解聘,取消行医资格;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1、将非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药费用列入补偿范围的;

2、不按规定结算费用的;

3、违反《用药目录》规定,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搭车开药,给予报销的;

4、违反收费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给予报销的;

5、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不坚持出入院标准,重复做检查的,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报销的;

6、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出借他人、伪造单据报销及非以户为单位参加的农户,一经查实,取消本户当年报销资格,并收回《新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4月26日新农合委发[2006]19号《新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哪些?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指由地方政府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群众,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

该制度是在农村特困群众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和完善的一项规范化的社会救助制度。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实行严格规范,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

包括:

  

(1)申请、审核和审批;

  

(2)民主公示;

  (3)资金发放;

  (4)动态管理。

4.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国发〔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不断加大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工作力度,农村贫困人口数量大幅减少。

但是,仍有部分贫困人口尚未解决温饱问题,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帮助其中有劳动能力的人积极劳动脱贫致富。

党的十六大以来,部分地区根据中央部署,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全面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打下了良好基础。

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做好这一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明确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和总体要求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

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

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同时,要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简便,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要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三、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四、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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