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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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报价时应坚持下列原则:

1、编制投标报价之前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以满足《招标投标法》中“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种综合评价标准”或“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规定。

2、编制人员与技术人员沟通,以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作为投标报价计算的基本条件。

3、充分利用现场考察、调研成果、市场价格信息和行情资料,编制基价,确定调价方法。

4、以反映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作为计算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量的基本依据。

  目前许多施工企业还没有自己的企业定额,投标报价仍以国家、省制度的预算定额为依据。

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已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同时全部放开工、料、机价格,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施工企业应逐步建立反映自身施工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程度的企业定额。

5、报价人员应运用一定的策略,既能使招标人可以接受报价,又能让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

比如在不影响总报价的前提下,将某些分部项工程的单价定得比正常水平高一些或低一些。

  

(1)对能早期结算付款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土方工程,基础工程等)的单价定得较高,对后期的施工分项(如粉刷、油漆、电气设备安装等单价适当降低。

(2)估计施工中工程量可能会增加的项目单价提高;

工程量会减少的项目单价降低。

(3)设计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的,估计今后修改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提高;

工程内容说明不清的,单价降低。

(4)没有工程量,只填单价的项目(如土方工程中的挖淤泥、岩石等),其单价提高些,这样做既不影响投标总价,以后发生时企业又可多获利。

(5)对暂列数额(或工程),预计会做的可能性较大,价格定高些,估计不一定发生的则单价低些。

(6)零星用(计日工)的报价高于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工资单价,属于承包总价的范围,发生时实报实销,价高些会多获利。

  我们以往的投标报价过多注重总报价,常常忽略报价策略。

为了编制出既能中标、又能盈利的投标报价,报价人员在掌握政策、法规、建筑市场信息的同时,还要灵活运用报价策略,使企业多获利、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见成效。

二、施工合同签订阶段

  施工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依据,结算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因此,合同签订是否完善非常重要。

合同的签订人员应掌握《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注意: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一定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费用和承担风险的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比如明确合同价款包括的具本内容,未包括的内容发生时如何计取。

  

(1)招标时的设计已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范围及工程计算依据确切,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承包方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的差异;

  

(2)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承包方一般在报价时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3)合同工期较短,一般为工期在一年之内的工程。

因此,我们在签订总价包死合同时,一定要结合承包范围,经过系统测算后才能签订合同。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可调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随资源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的价格。

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用于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

 目前我们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签定施工合同,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

应当注意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调整的范围,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或增减。

3、合同语言要严谨,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为施工期间向业主索赔提供依据。

 

 三、工程施工阶段

  施工是形成建设工程实体,实现建设工程使用价值的过程,是大量投入资金的过程,是许多结算依据形成的过程。

因此,在施工阶段,既要注重控制工程造价、降低施工成本,又要注重结算证据的保全。

  工程项目造价、工期、质量三大目标两两之间存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对立关系比较直观,易于理解。

一般来说,如果对建设工程的功能和质量要求较高,就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

同时,还需要精工细作,严格管理,不仅增加人力的投入(人工费相应增加),而且需要较长的建设时间。

如果要加快进度,缩短工期,则需要加班加点或适当增加施工机械和人力,从而使工程的成本增加;

另一方面,加快进度往往会打乱原有的计划,会对工程质量带来不利影响或留下工程质量隐患。

如果要降低成本,只能按费用最低的原则安排计划,整个工程需要的施工时间就较长。

  以上分析表明,建设工程三大目标之间存在对立的关系。

因此,不能奢望造价、工期、质量三大目标同时达到“最优”,即:

既要投资少,又要工期短,还要质量好。

在确定建设工程目标时,不能将造价、工期、质量三大目标割裂开来,分别孤立地分析和论证,更不能片面强调某一目标而忽略其对其他两个目标作为一个系统统筹考虑,反复协调和平衡,力求实现整个目标系统最优。

  对于建设工程三大目标之间的统一关系,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和理解。

例如:

加快、缩短工期虽然需要增加一定的投资,但是可以减少企业管理费用现场经费的支出。

另外,从质量控制的角度,如果在实现施过程中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可以减少实施过程中的返工费用。

另一方面,严格控制质量还能起到保证进度的作用。

  正是由于造价、工期、质量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我们不能孤立地强调某一方面,必须将造价、工期、质量三大目标作为一个系统统筹考虑,实现三大目标的统一,在满足质量,工期的前提下,分别采取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控制工程造价,从而加强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1、组织措施

  从组织管理方面采取措施控制工程造价,如落实三大目标控制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明确各级目标控制人员的任务和职能分工,权力和责任。

组织措施是其他各类措施的前提和保障,而且一般不需要增加什么费用,运用得当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1)将单项工程的经济责任分解到责任人,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成本、效益及工期和质量负主要责任。

  

(2)核算员是项目部经营结算工作的核心,是结算工作的具体执行者。

  (3)其他管理人员(技术员、施工员、材料员)重视成本和效益,做好本职工作。

 2、技术措施

技术措施不仅是解决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而且对控制工程造价亦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任何一个技术方案都有一定的经济效果,不同的技术方案就有着不同的经济效果。

在实践中,要避免仅从技术角度选定技术方案而忽视对其经济效果的分析论证。

  

(1)合理安排进度计划,尽量减少机械停歇和人工窝工;

  

(2)对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在保证工期、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费用最低的技术方案;

  (3)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4)按规定程序对材料进行场前的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不准用于工程,以免返工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5)严格按合同质量标准施工,认真按照质量验收,程序进行中间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避免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

3、经济措施是最易为人接受和采用的控制造价措施。

(1)项目部预算员应当在合同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列入工程结算。

工程师收到通知后14天内不作答复也不提出改进意见,视为该调整已经同意(或按合同约定)。

(2)认真核对工程量,做好中间计量工作,对非施工企业原因增加的工程量及时提报给工程师(或业主)审批,作为合同的追加价款。

  (3)及时办理经济签证。

4、合同措施

  由于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因此合同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造价管理人员要认真研究合同内容,对非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及时向业主索赔。

  索赔是在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施工企业过错,而是由于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提出补偿要求。

  可以向业主索赔的情况包括:

  

(1)业主违约:

比如业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拨付工程款;

业主未能按规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场地使用权;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有关图纸,指示、指令或批复;

业主提供材料的延误或不符合合同标准;

还有工程师的不适当决定和苛刻检查等。

  

(2)合同缺陷:

这不仅包括商务条款中缺陷,也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有权作出解释,但如果我们执行工程师的解释后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

  (3)施工条件变化:

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很大。

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及障碍、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事前预料的变化,常常导致变更、工期延长或成本大幅度增加,可以向业主索赔。

  (4)工程变更:

工程施工中,工程量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发现设计、质量标准和施工顺序等问题时,往往会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施工或加速施工,这些变更指令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

所有这些情况,都迫使我们承包提出索要求,以弥补自己所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5)工期拖延:

由于受天气、水文地质等因素的影响,常常出现工期拖延,其责任不在施工企业,可以向业主索赔。

  (6)工程师指令:

为了保证合同达到既定目标,工程师可以发布各种必要的指令。

相应地,因这种指令(包括指令错误)而造成的成本和(或)工期延误,施工企业当然可以向业主索赔。

  掌握了可以向业主索赔的情况,还必须按索赔程序进行操作,索赔报告才有效:

  

(1)施工企业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

该意向通知是施工企业就具体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业主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施工企业的索赔要求。

  

(2)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

施工企业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事件发生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此项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项、工期拖延天数和详细计算等有关材料。

 四、年度结算或竣工结算阶段

  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年度结算或竣工结算。

基础工作完成得好,结算阶段的工作会很顺利。

结算阶段,在对比成本、造价基础上,做到心中有数,汇总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索赔价款形成结算总造价,上报业主审批。

结算过程中,要据理力争、分毫不让,既要西瓜,也要芝麻,做到颗粒归仓,达到结算的最终目的,即为施工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

以上从四个阶段阐述了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的事前措施、事中措施和事后措施。

施工企业应针对各自的特点,一方面对已完工程采取“亡羊补牢”的事后措施。

另一方面,采取主动的事前、事中措施做好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从而使施工企业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

山西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第五分公司王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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