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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集团纪委书(:

企业纪委规章制度)记职责

一、全面负责集团纪检监察工作,主持研究决定纪检监察重大工作事项。

二、全面负责党风廉政日常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

三、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

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四、协助党委全面负责集团及所属单位纪检组织架构的设置、健全、完善及纪检干部的配备工作。

五、协调集团各职能部门合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六条集团纪委委员职责

一、在集团党委和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参加纪委会议,研究纪委工作和对党员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对纪委工作计划、总结和其他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做好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法律法规的教育。

三、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干部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协助查处案件。

四、及时反馈党员、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按时完成纪委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集团纪检监察室职责一、在纪委书记领导下,全面履行纪检各项职能,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协助纪委书记做好党风党纪、宣传教育及制度建设工作,当好参谋,起好助手作用。

三、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工作,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干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集团纪委议事制度

第八条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集团党委布置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通过纪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上级纪委下发的重要文件。

三、讨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

四、报告案件查处情况和进度;

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工作;

研究对违纪案件的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九条议事规则

一、集团纪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召开。

二、集团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必要时,纪委会可通知集团党委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集团纪委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纪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在会召开两天前通知各位委员,会议有关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准备,可提前印发给各位委员。

四、纪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违纪案件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方能举行。

五、凡提交集团纪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或领导应于会前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讨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各位委员对讨论的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会议决定。

如对重大问题产生分歧,双方人数较接近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后再提交下一次纪委会议讨论。

六、纪委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与会委员的半数以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

七、纪委会议记录由集团纪检监察室整理、存档。

篇二:

陕印机纪字[20XX]01号

关于下发

《公司纪委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党支部:

为了强化监督机制,促使党员、干部提高自身修养和拒腐防变能力,

为公司的稳定、发展服务,根据《党章》、《党纪条规》、《党风廉政法规》、

《党纪处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了《陕西北人印机公司纪委工

作制度》。

现将制度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下发二0一一年公司纪委工作制度通知

主送: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各党支部发文单位:

党群工作部20XX年3月21日印发

共印25份

陕西北人印机公司纪委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强化监督机制,促使党员、干部提高自身修养和拒腐防变能力,为公司的稳定、发展服务,根据《党章》、《党纪条规》、《党风廉政法规》、《党纪处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主要任务是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企业党内监督,查处违纪案件,支持保护改革,做好员工的思想稳定工作,促进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党章》的规定选举产生,纪委委员职数3人,设书记一人。

第二章工作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纪委、公司党委文件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五条认真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上级纪委、同级党委交办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做好党内违纪案件的汇报、检查、审理、处理工作。

第六条纪检职能

1、保护职能:

保护党员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不受侵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自身安全不受损害,对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2、惩处职能:

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要按照有关党纪条规、条例,给予适当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3、监督职能:

检查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贯彻上级纪委、公司党委和纪委的文件和决议的情况。

4、教育职能:

以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对党员、党员干部进行日常教育和系统教育,使其自觉遵纪守法、做到学法、懂法、传法、守法、不违法。

第七条纪委书记职责

1、主持纪委全面工作,团结依靠纪委一班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强化组织纪律,努力完成上级纪委、公司党委布置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2、指导督办案件的信访、检查、审理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及制度建设。

3、组织并主持召开纪委会议,认真传达贯彻上级党委、纪委和公司党委的文件、指示、精神。

4、讨论决定纪委年度工作安排、总结及监督,检查决议的执行和任务完成情况,讨论违纪党员的处分情况,并呈报公司党委审批。

第八条纪检干事职责

1、在纪委书记领导下,全面履行纪检各项职能,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协助纪委书记做好党风党纪、宣传教育及制度建设工作,当好参谋,起好助手作用。

3、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工作,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干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

第九条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断加强公司党员干部的党性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提高广大党员的拒腐防变能力。

第十条党风廉政教育形式:

1、定期向公司领导干部和各党总支、党支部发放党风党纪教育书刊。

2、定期播放党风党纪、廉政建设等有关内容的宣传片。

3、利用会议、党内组织生活等形式,以及《陕西北人》报、橱窗专栏等宣传媒介宣传党纪党规。

第四章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专人登记和受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同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应组织人员及时查处,给予反映人答复,并向公司党委汇报有关情况,做好思想稳定工作。

第五章案件检查与审理

第十三条纪委依照党章和党纪条规行使案件检查权,案件检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案件检查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必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查实处理。

第十五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目的。

第十六条纪委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应根据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纪委应组织调查组,由调查组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支部,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并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

第十八条公司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中如需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相关人员中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认定错误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实,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触犯刑律的,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陷害、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不法行为,应予严肃追究。

第二十一条对查证确属被诬告的党员,要及时澄清,为其正名,消除顾虑。

对诬陷者或打击报复者,要坚决查处。

第二十二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公司纪委审理,并移送相关审理材料。

第二十三条案件经审理报纪委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对违纪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种类进行处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消党内职务;

4、留党察看;

5、开除党籍。

第二十五条对纪检人员的要求:

1、不准泄漏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2、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3、不准接受被调

篇三: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xxx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提高监督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接受企业党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对企业党组织(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任务是:

维护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主要职能是:

监督、教育、惩处、保护。

第四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政纪,以及企业的相关制度,对工作对象开展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纪检监察工作对象

第五条纪检监察的工作对象:

(一)企业党组织;

(二)企业所属职能部门;

(三)企业投资企业及其领导人员;

(四)企业广大党员和群众。

直接管理钱、财、物及管理工程的部门和人员是纪检监察的重点对象。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负责检查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及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与行政监察,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七条协助领导班子做好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承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建设,对党风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建议。

第九条制定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企业廉洁经营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负责党员党性、党风、党纪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政纪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重点抓好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企业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和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的情况;

参与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加强对重大经营事项的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受理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在党风廉政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建议及反映;

认真查办和处理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按人事管理权限提出对涉案中的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的处分建议。

第十三条执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协助企业党政班子搞好对管理人员的考核、选拔与任用,建立和管理人员廉洁档案。

第十四条根据效能监察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并指导

本企业投资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做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作对象的履职情况和履职后的效果情况进行效能监察或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会同有关部门,畅通职工诉求通道,积极做好企业的信访维稳工作。

第十八条完成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企业党政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职权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工作职权是:

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参与权、处分权。

第二十条监督权、检查权:

(一)有权通过工作调研、个别谈话、调阅资料和召开会议等形式对工作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在监督检查中有权责令工作对象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企业、员工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调查权、建议权:

(一)有权对工作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按审批程序立案调查;

(二)有权向被调查或立案的单位和个人调阅、复印、索取有关文件、资料以及证据、证物;

(三)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暂扣、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有权在案件调查中,对知情不举,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拒绝提供证据和阻挠、破坏调查的单位及个人,

追究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有权对不执行或未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与决定决议的工作对象,发出纪检监察文书,促其限期整改;

(六)有权根据对工作对象的有关检查或调查结果,向企业主要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任免建议;

(七)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有权向企业主要领导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八)对立案调查的工作对象,根据违纪违规情节,有权建议停止其公务活动或者职务。

第二十二条参与权、处分权:

(一)纪检监察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本企业及其投资企业党政班子的有关会议;

(二)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参与对工作对象的考核、评议和民主测评;

(三)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的工作对象,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下达处分(或处理)决定。

第五章纪检监察会议

第二十三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召开会议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会议由党组织的纪检负责人(纪检委员)或其指定的人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需要纪检监察全体成员参加:

(一)传达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讨论上级纪检监察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问题;

(三)研究讨论企业纪检监察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讨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领导人员、党员、管理人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检举、控告的情况;

(五)研究讨论企业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领导人员、党员、管理人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及其他涉及党风的问题;

(六)审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并报党组织任免;

(七)研究决定对管理权限范围内企业党员领导人员进行警示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二十六条会议需决定的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的事项需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会议由专人做好记录,研究的重大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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