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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事,对于超越权限的业务,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十六条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七条 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八条要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坚持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明晰性原则。

第十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的日常核算采用外币分账制。

人民币业务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汇业务实行外币分帐制,以原币记账,以其货币基本单位的个位为记账单位,个位以下视该货币的辅币进位而定(有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但年终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二十条 表内业务依照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凡资产或支出增加、负债或所有者权益减少时记借方,凡负债、所有者权益或收入增加、资产减少时记贷方。

表外业务依照单式记账原理,采用收付记账法,凡表外事项增加时记收入,减少时记付出。

第二十一条会计核算必须坚持:

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

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

代收他行票据,收妥抵用;

有账有据,账据相符;

账务处理,日清月结;

内外账务,定期核对。

核算质量达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和账簿六相符。

第四章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

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两类。

表内科目用于核算属于会计要素的事项,包括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

表外科目用于核算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需要记载实物库存数量变化和备忘登记的事项,包括或有资产类,或有负债类,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实物管理等备查事项类。

第二十三条会计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下设三级明细账户。

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和损益类三级明细科目由总行统一设置,其他类三级明细科目由各分行会计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报总行批复后使用。

第二十四条总行专用科目及账户,XX,分支行不得使用;

已停用的会计科目,不得再有发生额;

已废止的会计科目,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开始时删除该科目。

第二十五条会计科目修改变更,在年度中间时,编制会计凭证通过同方向红兰字分录结转;

年度终了时,采用新旧科目对照表方式办理结转。

第二十六条各类会计科目的余额性质及平衡关系

(一)资产类、损益类支出科目余额在借方,上期借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余额。

(二)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收入科目的余额在贷方,上期贷方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余额。

(三)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余额借贷双方反映或轧差反映在借方(贷方),上期借方余额-上期贷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余额-本期贷方余额。

(四)表外科目余额在收入方,上期收入余额+本期收入发生额-本期付出发生额=本期收入余额。

第五章会计凭证及账簿

第二十七条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帐的依据。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填制记账凭证的原始依据。

根据原始凭证取得途径不同,又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是会计部门凭以登记账簿的依据。

它是根据审核合格的有效凭证,按经济业务性质和适用的会计科目、账户编制,或将原始凭证(如结算凭证)经过业务处理后代用的。

第二十八条所有会计记录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账务记载及时、真实、准确,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同级单位负责人和上级会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转帐业务采用单式凭证,现金业务采用复式凭证。

填制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晰、填写规范。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

填制或产生凭证的日期;

收、付款人的户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货币符号及大小写金额;

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

客户签章;

银行及有关人员印章。

记账凭证基本要素不得因纸凭证与电子信息之间的相互转换而改变内容。

第三十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更改的结算凭证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三十一条会计凭证上由银行填写和由客户填写的内容应有明显区分。

应由客户填写的,严禁银行会计人员代办。

确需银行代办的,应有客户授权签章。

第三十二条凭证、账簿的各种代用符号为:

“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以“%”表示,月利率以“‰”表示,日利率以“日万分之”表示,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第三十三条会计凭证传递应符合业务特点,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

凭证的内部传递从业务受理或自行编制凭证开始,经过审查、记账、复核、综合处理,直至凭证装订保管为止的整个过程。

内部凭证必须由本行会计人员负责内部传递,不得通过其他人员传递。

凭证的外部传递是经过业务处理后应由本行发给其他银行和单位的各种凭证的传递,属于银行之间传递的,应使用专用信封,严格交接登记手续。

对于托收凭证和各种收、支款通知,由经办行与开户单位商定,可以用邮寄方法,也可以采用留行待取方法。

第三十四条使用网络传输的记账信息,也应具备规定的要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需经会计主管或其他有权授权人员确认,事后应根据监督和管理需要按规定的格式打印纸质凭证。

第三十五条会计账簿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四类。

1.总账:

亦称总分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总账科目)开设的账簿,用来分类登记单位全部经济事项,提供各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和损益等总括会计核算的资料。

本行总账包括表内科目总账和表外科目总账。

它是根据每天同一会计科目的记账凭证,分别加计借方及贷方凭证的发生额,并根据该科目“昨日余额”、“当日借贷方发生额”结计出“今日余额”,凭以登记总账。

总账每天记载一次。

2.明细账:

亦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用来分类登记某一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的明细核算资料。

3.日记账:

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的账簿。

日记账通常是指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用于详细核算现金与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情况。

4.其他辅助性账簿:

亦称备查账簿,是对某些不能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记录和反应的经济事项或者记录不全的经济业务进行补充登记的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

第六章计息规则

第三十六条会计机构应根据规定的利率、结息日期和计息方法以及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正确结计利息。

结息日结计的利息应入结息日次日账,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储蓄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的角分不计息,其他各种人民币存款、贷款的计息起点为分,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各种外币存款、贷款的计息起点应遵从国际惯例。

第三十八条存(贷)款期的计算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原则,即存(贷)款存入(或发放)的当天开始计息,取款(或还款)日的当日不再计息。

整个存(贷)款期为:

从存(贷)款的当日起,算到取款(或还款)的前一日止,中间的节假日照计利息(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段计息时,各段存(贷)款存(贷)款期之和等于总存(贷)款期。

第三十九条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0)=年利率(%)÷

360

月利率(‰)=年利率(%)÷

12

第四十条利息的计算方法有积数法和逐笔法两种。

活期存款、贷款(含押汇、垫款等)、应收账款等按照积数法计算利息。

定期存款按照逐笔法计算利息。

1.积数法。

按照实际天数结计利息,计算天数时应“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的当日算起,至取出的上一日止。

如在结息日计算时,应包括结息日。

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

日利率

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累计数

2.逐笔法。

根据计息期选择的不同,逐笔计息法有两种计息方法。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

年(月)数×

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年(月)利率+本金×

零头天数×

日利率。

也可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实际天数×

有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定期存款(或贷款)到期日为节假日,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支取(或归还),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日(或归还日)之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下同)按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

节假日后支取存款,按过期支取存款计算利息。

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归还贷款,按合同利率加收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天数的利息,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未归还贷款,从该日起按逾期贷款计算利息。

第七章账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账务处理是从会计事项发生开始,受理原始凭证或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账务核对,实现账务平衡的全过程。

第四十三条账务处理通过计算机系统完成,计算机账务处理系统应满足效率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账务记载。

1.账务数据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记载。

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印章后,再行记账。

2.重要会计事项应经有权人员审批后办理。

3.打印输出的账务信息,应符合规定的格式,不得进行手工修改。

4.账簿记载错误,应及时按规定方法更正。

5.对红字凭证,记账时按同方向负数处理,即用“-”表示。

第四十五条已经记账的账务数据发生差错需要更正时,应填制(或打印)冲正凭证办理更正,其处理依据均为原始记账凭证。

1.当日发生的差错

(1)凭证填制正确,录入时发生差错,按计算机会计信息的更正方法更正。

(2)凭证填制错误,录入时相应发生差错,按计算机会计信息的更正方法更正后,再依据正确的凭证录入账务数据。

2.次日或以后发现的差错

(1)隔日发现账务差错,应填制(或打印)同方向红、兰字冲正凭证办理更正。

(2)本年度发现以前年度的账务差错,应填制兰字反方向冲正凭证更正,不得变更决算报表。

(3)隔日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如不涉及账务的调整,应交由制票人更正或补充。

3.凡更正错账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并进行调整。

4.联行错账、支付清算往来错账应按联行制度、支付系统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帐务核对

第四十六条账务核对分每日核对、定期核对和不定期核对,其内容包括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账卡和内外账务核对。

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在账务核对相符后,应在有关账、簿、卡上签章,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七条对账范围包括本外币各类存款、贷款、系统内往来资金以及各类存拆放款等账务及相关辅助类账簿。

1.与存贷款客户对账

(1)对于单位存款账户,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对账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个人存款账户对账,包括储蓄存款、华夏卡存款的对账,由客户通过营业机构柜台、自助设备、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等方式进行对账。

(2)对于单位贷款账户,定期对单位贷款本金的账务进行核对,由分行会计部按季向客户集中打印、发放和回收贷款余额对账单。

个人贷款账户核对,由客户主动与我行对账。

2.与人民银行和金融同业对账

本行作为开户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与账户行(人民银行、同业银行、境外账户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对本行账户的余额和交易明细账进行全面核对。

3.与系统内机构对账

系统内机构之间的对账包括系统内上下级机构之间和同级机构之间对账。

采取按月定期核对方式,每月末日为对账日。

系统内上下级机构之间对账,是指系统内上下级机构之间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计账务核对。

同级机构之间对账,是指会计部门核算账务与资金、信贷、国际业务、行政财务等部门管理台账、财务账、固定资产卡片账之间,以及会计与储蓄等核算系统之间的账务核对。

4.会计部门内部对账

(1)每日进行账务核对的内容。

对于当日发生的业务,会计部门应坚持每日核对,确保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六相符。

(2)定期或不定期核对的内容。

各级会计主管人员应对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抵质押(代保管)重要物品、已贴现票据、各类卡片账等与相关核算账务进行定期、不定期地核对。

第九章会计签章

第四十八条会计签章是在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上表明并确认真实身份及业务合法性的特定标识,包括印章、签名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签名。

第四十九条柜台人员的名章、操作密码、身份识别卡等应当实行个人负责制,妥善保管,按章使用。

编押机(编押方案)、密押卡、密码视同会计签章管理。

第五十条会计业务印章包括:

会计业务专用章、储蓄业务专用章、转讫章、现金讫章、结算专用章、本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票据清算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事后监督专用章等。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以及同业银行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经会计人员人工填制或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表必须按规定加盖印章或签名,计算机输出的操作员姓名可代替会计经办人员的签章;

计算机自动处理的账务,会计凭证和账表打印输出后可不加盖个人名章。

第五十二条需要加编或核定密押、密码的会计凭证或账务数据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编制或核定密押、密码。

第五十三条会计印章、编押机、密押卡、密码的保管和使用,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章证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

1.会计印章(除个人名章外)、编押机、密码由专人妥善保管使用,建立保管、使用、交接登记簿。

在领用和收回时,使用人员必须在登记簿上签署个人名章;

人员调换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个人名章由本人保管,不得交由他人使用。

2.会计印章(除个人名章外)、编押机、密码应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

3.严禁在空白凭证、账表上预先留盖印章。

4.会计印章停用、密押作废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

未启用、待销毁、待上缴期间,必须妥善保管。

需销毁的印章、密押按管理权限集中销毁。

第十章会计档案

第五十四条会计档案是本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包括纸质的会计核算资料及以磁带、磁盘和光盘等磁性介质储存的会计核算数据。

第五十五条各级行会计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以及检查指导工作,要做到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会计档案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十六条本行会计档案具体包括如下四类:

1.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帐簿类:

总帐(含会计科目报表)、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性帐簿。

3.财务会计报告类:

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基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

4.其他类:

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类登记簿、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和其他应归档的会计核算和管理方面的材料。

第五十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

定期保管分为十五年、五年、三年三种。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第五十八条各级行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分别按单位、年度、保管期限、档案类别、档案形成时间为顺序进行归档,登记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五十九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由会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由会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第六十条各级行应建立专用的档案保管库房,指定专门人员管理会计档案,建立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接登记簿。

第六十一条档案库房(柜)应保持卫生,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

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双备份,异地存放,并根据需要及时翻录,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借出,调阅会计档案应由专人协同查阅,严防缺失和泄密。

查阅人员对所需的证据或有关材料,可以抄录、照相或复印,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履行司法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需销毁的会计档案由本行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第六十四条分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分行行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并由其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会计档案时,由本行会计部门、稽核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派人现场监销。

第十一章年度决算

第六十五条年度决算是运用会计核算数据与资料,通过年度会计报告,对全年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总结反映。

第六十六条年度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1.对各项临时性和过渡性账户,如暂收款项、暂付款项、待清理资产和待清理负债等应及时清理。

2.对库存现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固定资产等,应根据有关账簿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盘盈或盘亏的财产经审批后及时处理。

3.与开户单位核对存、贷款账户余额,及时办理各种年度资金的上划,核实各项财务收支,清理联行往来的未达账项,处理账务悬案,核对总账、分户账余额。

 

4.做好决算附表、附注等有关资料的数据统计核实工作。

第六十七条年终决算日的工作

1.将当日全部账务处理完毕。

2.办理损益结转,将各损益类科目各账户余额,通过分录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损益类科目应无余额。

然后将“本年利润”科目通过分录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3.结转当月账务,编制12月份月计表。

4.年终决算后,应办理年度账务结转,并编制年终决算报表,对全年业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进行分析,编写决算说明书连同决算报表报上级行汇总。

第十二章 会计报告

第六十八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本行对外提供的反映其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六十九条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本行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第七十条本行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会计报告分为年度会计报告和中期会计报告,中期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季度和半年度提供的会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本行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2.利润表是指反映本行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3.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本行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4.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七十一条本行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行会计年度由每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12月31日为年度决算日,如遇节假日仍以该日为办理决算日。

第七十二条 本行年终决算时,外币记账的业务应折算为人民币,编制汇总的人民币决算表。

有原币对人民币中间价的,直接采用我行公布的中间价折成人民币,无中间价的,通过其对美元的汇率套算折成人民币。

第七十三条会计报表编制要求

1.各种会计报表应按照规定格式、时间,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编报。

2.会计报表之间、表内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会计报表纸介质和非纸介质的数据应相互一致。

3.会计报表必须装订整齐、印章齐全。

4.会计报表应由行长、部门会计主管签章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章会计分析

第七十四条会计分析是为提供决策信息,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数据,运用比较、计算、解释等特定分析方法,对资金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的反映、评价。

第七十五条本行会计分析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

会计分析应以客观的会计核算资料和数据为依据,真实、完整反映资金活动情况。

2.一致性原则。

会计分析采用的数据应前后各期口径一致,口径不一致的应说明差异。

3.有效性原则。

会计分析应注重质量,为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4.及时性原则。

会计分析应注重时效性,及时提供分析报告。

第七十六条会计分析按其范围,分为全面分析和专题分析;

按其时间,分为事后分析和预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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