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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电厂、变电所、输配电装置、电力网的线路和用户用电设备(shè

i)组成电力系统。

1.03热力(rè

)系统由热力生产设备、供热设备及用户用热设备组成的,热力能源从生产、供销到消费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1.04电力网又称电网,是电力系统的一部分。

由变电所、配电装置和各种不同电压的线路组成。

通过电力网,电力才能输送和分配到用电的地方去。

1.05供电地区在电力系统内,按行政区划或供电范围形成的供电区域。

通常一个电力系统由几个供电地区组成。

1.06参加统一调度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由电力系统的中心调度部门或地区调度部门进行统一调度的发电厂。

1.07不参加统一调度电厂虽然也在电力系统内,但不属于电力系统或地区调度部门统一调度的发电厂。

1.08发电厂将初级能源转换为电力能源的工厂。

按利用的自然资源不同,分为水力、火力、核能、地热、太阳能、潮汐、风力、生物等发电厂。

按习惯,水力发电厂称水电站;

发电兼供热的火力发电厂称热电厂。

1.09热电厂发电兼供热的火力发电厂。

即从汽轮机中抽出的部分或全部做过功的蒸汽,经管道输送到工厂和居民生活区的热水、热能的生产供应者。

1.10公用电厂自备电厂的对称。

指向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城乡居民提供电能和热能的发电厂。

1.11自备电厂不属于电力部门(或能源部门)领导,而是附属于其它工业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发电厂(或发电车间)。

它是相对公用电厂而言的。

自备电厂主要是为了满足本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生产、建设及生活需要而进行电能和热能的生产。

在自给有余时也向社会供电。

自备电厂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称作自备电厂。

1.12农村电站建立在农村,主要为农村的生产、建设、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提供电能的电站。

因其对农村电气化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单独观察。

农村电站又称乡村电站。

1.13供电局(所)电力网中负责将电能输送到用户并回收电费和对供电设备进行管理、维修的机构。

1.14变电所转换和配送电能的场所。

变电所主要装设有变压器、配电装置和控制设备等,用以改变电压和控制电力的输送和分配。

1.15发电企业(qǐyè

)(或单位)个数从事电力生产(发电)的工业企业(公用电厂)和单位(dānwè

i)(自备电厂)的个数。

发电企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行政(xí

ngzhè

ng)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

②独立核算盈亏(yí

ngkuī),编制独立的资金平衡表;

③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并银行设有独立帐号。

根据国家规定由电力(或联合)公司统一核算的电厂,虽不完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也视同独立的发电企业。

在统计上一般是指基层统计报表的填报单位,包括公用电厂和自备电厂。

在公用电厂中,属于一厂多站或总厂下设几个分厂的,均作一个发电企业统计。

如果一个发电企业(或称总厂)中既有水电又有火电的,应按其水、火电容量的比重较大者,确定其是水电站或火电厂。

但其设备容量、发电量等指标,应分别统计在水、火电分组中。

在电力统计中为观察发电企业个数,把企事业单位所属的自备电厂视同发电企业。

一个企事业单位内有二个以上发电厂(所或车间)时,如果同属一个核算单位,应作一个发电企业统计。

1.16发电厂座数按实际存在的发电生产单位统计。

一厂多站、总厂下设几个分厂或一个企事业单位内有多个发电厂(站或车间)的,均按实际发电的电厂(站或车间)统计座数。

1.17电力工业统计范围凡为社会或为本企业(单位)提供电能的电力生产企业(或单位)都属于电力工业生产统计的范围。

发电统计的范围:

(1)从所有制看,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其他经济类型的发电厂;

(2)从供电对象看,包括公用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动力车间);

(3)从利用能源看,包括水电、火电、核电以及地热、太阳能、风力、潮汐等发电;

(4)从生产设备看,包括原有的发电厂和基本建设新增的发电厂及原有发电厂扩建新增的发电机组。

新增发电机组在基建试运行期间的生产量和企业大修、更改试运行期间的生产量,只要已被利用,都要进行统计。

但基建新增的发电生产能力应从将会生产之日起才进行统计。

全国发电生产能力在500千瓦以下的电厂(站)数量多,能力和产量比重很小。

目前规定,装机容量在500千瓦及以上的发电厂要按月统计,其中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要按月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500千瓦以下的发电厂一年统计一次能力和产量。

供电统计的范围:

供电生产统计的范围与发电生产统计的范围相同。

按月统计500千瓦及以上电厂的供电地区供用电量,供用电设备及线路变压器情况一年统计一次;

500千瓦以下电厂的供用电情况一年统计一次。

二、电力工业产值统计

2.01电力工业总产值

是一定时期内电力工业企业生产的以货币表现的全部工业产品总量。

包括电力产品、热力产品、工业性作业和其他工业产品的价值总量。

电力产品计算总产值按下式计算,其他工业产品及工业性作业计算总产值的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电力产品生产的特点,决定了电力产品总产值的计算具有以下特点:

(1)电力生产无在产品,不计算在产品价值;

(2)电力产品一经(yījīng)产出即被消费,不能储存,商品产值与销售收入相同;

(3)在没有外购电力加工的情况下,现价电力总产值与商品(shāngpǐn)产值、销售收入相同;

在有外购电力加工的情况下,现价电力总产值等于(děngyú

)商品产值或销售收入与外购电费之差;

(4)发电和供电是电力再生产过程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执行不同的职能,应分别发电和供电环节计算;

统一核算的电网(电力公司或电力联合公司)还要计算电网管理局本部(包括中心调度(dià

odù

)部门和中心试验机构)的劳动增加价值。

(一)电力现行价格总产值

1、电网内统一核算的电力企业

电网内统一核算的电力企业,包括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网(省)局(或公司,下同)机关。

某些省内的较小电网,其供电企业执行了网、省局机关的职能,则只需分为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

统一核算的电网,在没有外购电力加工的情况下,全网(省)局现价电力总产值的计算式为:

全网(省)局现价电力总产值=全网(省)局售电量×

售电平均单价=全网(省)局售电收入

在有外购电力加工的情况下,由于对这部分电力只投入供电加工的部分劳动,不能按全价计算产值,只能计算加工增加价值。

计算式为:

全网(省)局现价电力总产值=全网(省)局售电收入-购电费

发电企业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电力总产值和网(省)局机关电力总产值,分别由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网(省)局计划统计部门负责计算填报,各环节计算的总产值之和应与按全网(省)局资料计算的总产值一致或基本一致。

计算产值所需财务资料由网(省)局账务部门负责提供。

(1)发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

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电厂从购进燃料、材料开始,经过本企业的生产加工,生产出预期的合格产品,改变了原来物质的实物形态,创造出新的使用价值,因此发电企业的总产值必须以其向厂外提供的产品产量,即厂供电量按全价计算厂供电量的价值。

发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厂供电量×

厂供电单价

(2)供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

供电企业的功能是把发电企业生产的电能,按用户的要求输送并变换电压加工成适合消费质量标准的电能,分配给用户,没有改变原来的物质形态、提供新的使用价值,实际上是生产在流通领域的继续,是在实现电能使用价值的过程中增加产品的价值,只能计算供电生产活动的最终结果——售电量投入的加工价值。

供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本企业售电量×

售电加工单价

(1)

或:

供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售电收入-[购电费+厂供电量×

厂供电单价+售电量×

网(省)局机关管理追加单价]

(2)

售电收入、购电费用、厂供电量、售电量均系各供电企业的实际数。

如果售电量的实际数在报告日取得有困难,可以用下式推算:

售电量=供电量×

(1-线损率),其中供电量的报告期是月末、季末、年末。

线损率可以采用供电企业的上年(或上季)的平均值。

实行一、二次线损分级管理的供电企业的厂供电量推算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自行制定,在本地区范围内统一使用。

供电企业计算电力总产值采用式

(1)或式

(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统一规定。

(3)网(省)局机关现价电力总产值:

是对全网生产的最终成果投入的生产调度、管理等劳动(lá

odò

ng)的追加价值。

网(省)局机关现价电力(dià

)总产值=全网(省)局售电量×

网(省)局机关管理追加(zhuījiā)单价

2、电网(dià

nwǎng)内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

(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

是其向电网或供电部门售电的收入。

发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厂供电量×

(2)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

是其向用户售电的收入与其购电费用的差额。

供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售电收入-购电费=售电量×

售电平均单价-购电费

3、电网外的电力企业

(1)发、供电统一核算的电力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

是电力企业向社会提供最终成果(售电量)的价值,即其向社会售电的收入与购电费用的差额。

现价电力总产值=售电收入-购电费=售电量×

(2)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现价总产值,计算方法同电网内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

(3)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兼营供电业务或供电企业兼营发电业务的企业的电力总产值:

是指发电企业兼营附近地区供电业务或供电企业兼营几个发电厂,它们统一核算,根据地方统计部门规定只作一个统计单位报送报表,这样企业可采用下式计算总产值:

现价电力总产值=售电收入-购电费

(4)企业自备电厂现价电力总产值:

自备电厂生产的电能主要供本企业基本生产用。

按照计算总产值的“工厂法”原则,除用于本企业工业生产的电能外,都要计算现价电力总产值。

对企业外部的售电,按售电收入计算;

对企业内部非工业生产、生活福利设施及职工家庭的售电,不论收费多少或是否收费,都应按国家规定的现行电价计算电力总产值。

现价电力总产值=对企业外售电收入+对企业内非工业生产的应得售电收入=对企业外售电收入+∑本企业各种非工业用电量×

该种电量的现行价格

(二)现价电力总产值价格的确定

电网内和电网外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发、供电统一核算的电力企业的现行价格由企业根据财务资料自行计算确定。

电网内统一核算的电力企业的现行价格,由于现行的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只能计算一个平均售电单价。

为了满足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网(省)局机关分别计算总产值、净产值的需要,网(省)局必须利用现有的财务资料分解计算取得各环节的现行价格(即内部价格)。

分解计算办法分四步:

第一步,将售电利润分解成发电应得利润、供电应得利润和网(省)局机关应得利润。

应得利润采用各自固定资产原值占全局电力固定资产原值的比重与全局售电利润的乘积求得。

为避免当年固定资产投入不平衡,固定资产原值宜采用年平均数。

如变化不大,也可采用当年年末数。

其比重由各网(省)局计算。

发电应得利润=全局售电利润×

供电(ɡò

nɡdià

n)应得利润=全局售电利润×

网(省)局机关应得(yīnɡdé

)利润=全局售电利润×

第二步,将售电收入分解成发电应得收入、供电应得收入和网(省)局机关应得收入。

售电收入=售电总成本+售电税金+售电利润=(发电总成本+发电税金+发电应得利润)+(供电总成本+供电税金+供电应得利润)+[网(省)局机关总成本+网(省)局机关税金+网(省)局机关应得利润]=发电应得收入+供电应得收入+网(省)局机关应得收入

发电总成本、供电总成本、网(省)局机关总成本和发电税金、供电税金、网(省)机关税金是财务实际数。

网(省)局机关税金是与电力生产管理过程有关的税金,如果没有,不必计算。

利润是前面分解计算得到的应得利润。

在有外购电力加工的情况下,应先从售电总成本中扣除外购电费,然后计算各环节应得收入。

第三步,利用各环节应得收入和全网(省)局售电量求得各环节的“售电”单价。

售电平均单价=

=

=发电环节“售电”单价+供电环节“售电单价”+网(省)局机关“售电”单价

式中:

供电环节“售电”单价就是售电加工单价,网(省)局机关“售电”单价就是管理追加单价。

第四步,将发电环节“售电”单价换算成厂供电单价。

厂供电单价=发电环节“售电”单价×

(1-全网线损率)

或=

电力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是由水、火电的共同生产条件决定的。

因此电力产品的价格形成,必须以水、火电的平均生产成本为基础;

即厂供电单价,应采用水、火电的平均厂供电单价。

在水电比重大的电网,采用水、火电平均单位成本(或水、火电实际总成本)确定的厂供电单价计算的发电企业电力总产值可能偏低,在利用总产值计算各企业的利润时会出现火电厂亏损大和供电企业盈利多的现象。

为使火电厂也能取得“平均利润”,在计算各环节的现行价格时,使用的发电总成本,可将水力发电量按火电平均单位成本计算出水、火电的总成本,即:

发电总成本=火电总成本+水电厂供电量×

火电平均单位成本

这样(zhè

ng),在计算价格的第一步,将售电利润分解成各环节的应得利润时所使用的利润就不能直接使用网(省)局财务上的“售电利润(lì

n)”数,而应使用经过调整(tiá

ozhěng)计算的“计算(jì

suà

n)利润”,即:

计算利润=全局实际售电利润-(水电厂供电量×

火电平均单位成本-水电实际总成本)

这个方法仅供各网(省)局分析计算所属各发、供电企业经济效益时参考使用。

现行价格每年计算一次。

年报采用当年的实际平均价格,网(省)局应于年底前将当年的实际平均价格及时反馈给所属发电和供电企业;

如有困难,则可采用当年1-11月或1-9月的实际数计算反馈。

月、季报采用上年全年的实际平均价格,由网(省)局负责及时反馈给所属发电和供电企业。

(三)电力产品的不变价格总产值

1980年编制的工业产品不变价格中只规定了发电量的不变价格为650元/万千瓦时。

现在已明确规定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网(省)局机关是电力工业的基层填报单位,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不变价格。

通过对1980年的资料进行测算,修订1980年的不变价格如下:

售电量单价760元/万千瓦时,厂供电单价508元/万千瓦时,售电加工单价197元/万千瓦时,管理追加单价10元/万千瓦时。

1、电网内

(1)统一核算的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厂供电量×

508(元/万千瓦时)

供电企业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售电量×

197(元/万千瓦时)

网(省)局机关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全网(省)局售电量×

10(元/万千瓦时)

(2)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

如果电网内有发、供电合一的独立核算的电力企业,既发电又供电,而不是从事从其它电力企业购(趸)入而后售出业务的电力企业,则其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为:

售电量×

760(元/万千瓦时)。

如果该电力企业既从事自发自供,又从事从其它电力企业购(趸)入而后售出业务的,则其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应为:

自发自供部分的售电量×

760(元/万千瓦时)+从其它电力企业购(趸)入而后售出的售电量×

197(元/万千瓦时)。

类似这种情况的电力企业,均采用这种方法计算。

2、电网外

(1)发、供电统一核算的电力企业

发、供电统一核算的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售电量×

760(元/万千瓦时)

(2)独立核算的电力企业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

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厂供电量×

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售电量×

(3)企业自备电厂按照现价电力总产值计算的方法和上述不变价格计算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

2.02电力工业净产值

电力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所创造的价值。

电力工业净产值中的电力净产值,按下式计算,其它净产值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生产法计算(jì

n)的电力净产值(chǎnzhí

是电力总产值与其物耗价值的差额(chāé

)。

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可根据现价电力总产值和电力生产成本表中的物耗价值计算求得。

)净产值=电力总产值(现价)-物耗价值=电力总产值(现价)-[外购材料+(外购燃料-烧油特别税)+外购动力+折旧费+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其它物耗]

式中物耗价值的计算范围要与总产值的计算范围一致,不一致时应作调整。

“外购材料”应包括水费在内。

供电企业在计算总产值时,已把购电费扣除,因此,供电企业的物耗价值中不应包括购电费。

式中各项物耗价值资料的来源如下:

①“外购材料”、“外购燃料”、“水费”、“折旧费”及“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可从电力生产成本表中取得;

“烧油特别税”可从生产费用表或会工电14表续一“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取得。

②“外购动力”,发、供电企业一般无此项支出,不需填列。

③“其它物耗”,可从会工电15表“企业管理费用明细表”中的物耗科目汇总计算,属于物耗的科目有:

“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修缮费”、“运输费”、“租赁费”、“燃材料盘亏和毁损”、“业务费”、“外购无功无力费”及“研究试验检验费”等12项。

(二)分配法计算的电力净产值

是各项初次分配要素的总和。

电力净产值=应得利润+税金+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利息支出+其它

①“应得利润”的计算式如下:

发电企业应得利润=发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发电总成本-发电税金-教育费附加

供电企业应得利润=供电企业现价电力总产值-(供电总成本-购电费)-供电税金-教育费附加

网(省)局机关应得利润=网(省)局机关现价电力总产值-网(省)局机关总成本-网(省)局机关税金-教育费附加

电力企业目前一般没有“工资增长费用”、“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和“技术开发费”,故应得利润和净产值的计算式都未考虑。

②式中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从财务的电力销售利润明细表中取得。

③式中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从电力生产成本表中取得。

④“利息支出”,从企业管理费用明细表中取得。

⑤“其它”,即其它净产值,计算方法为:

其它=电力成本表中的费用数(或企业管理费用明细表的合计数)-其它物耗价值-利息支出+教育费附加+烧油特别税

用生产法和分配法计算的电力净产值应一致或基本一致。

2.03电力工业增加值

是电力工业企业工业生产活动创造的价值,是工业增加值的组成部分。

工业增加值和其他国民经济行业的增加值之和就是国民生产总值。

电力工业增加值与净产值的区别:

增加值包括折旧,净产值则不包括;

但电力工业净产值中包括了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务费,如旅差费、排污费、城市清洁卫生费、保健费、广告费等,在计算电力工业增加值时,应从电力工业净产值中扣除。

2.04电力工业(dià

)商品产值

是电力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预定发售到企业外的以货币表现的电力商品总价值,是企业可能获得的货币收入。

由于电力不能储存,生产、销售和消费几乎是同时(tó

ngshí

)进行、同时完成,没有半成品和在制品。

故就全网(省)局而言,电力商品产值和电力销售收入是一致的,在没有外购电力的情况下,又与现价电力总产值一致。

由于发电企业没有(mé

iyǒu)外购电费,电力商品产值就是售电收入或现价电力总产值;

供电企业和网(省)局机关电力商品产值则是售电收入或现价电力总产值和外购电费之和。

附1:

电力产品销售工厂(gōngchǎng)成本

是产品销售的工厂总成本,也就是构成销售收入实体的总成本。

由于售电收入中包括有外购电费,故产品销售工厂成本也应包括外购电费在内。

即:

发电企业电力产品销售工厂成本=实际发电总成本

供电企业[包括网(省)局机关]电力产品销售工厂成本=供电生产实际总成本

附2:

电力产品利润总额

用分配法计算电力净产值中的“应得利润”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加上其他销售利润后求得。

附3:

历史资料整理

分环节计算电力总产值、净产值和增加值,有利于分别观察和核算不同环节的生产成果和经济效益,加强经济核算,完善统计核算制度。

但在1986年以前,电力总产值是由发电厂按发电量和平均售电单价计算求得,供电企业和网(省)局机关都不计算。

从1986年年报起,改由电力生产各环节都计算总产值。

为了统计资料的前后可比,必须对历史资料进行整理。

(1)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网(省)局机关,都可按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的计算方法,计算过去历年的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并派生计算出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指标。

(2)为保持省级以上综合部门历史资料的连续性,采取了重新确定不变价格的方法,即以接近目前全国实际水平的售电价格760元/万千瓦时为基础,分解成各环节的不变价格,并使各环节计算的不变价格总产值全国之和,同过去按发电量和650元/万千瓦时不变价格计算的总产值基本一致,从而使全国及大多数省不经调整计算,也能保持不变价格电力总产值历史资料的延续和可比。

(3)不论发电企业、供电企业或网(省)局机关的现价总产值和净产值都要考虑按新方法重新计算建立历史资料。

但在1983年以前,发电企业不交税,统一由供电企业缴纳。

因此,在确定各环节的价格时,应以各环节的成本为基础,加上按固定资产比重划分的利税数来计算,而不是仅划分售电利润,以避免发电企业不缴税而出现价格偏低的情况。

2.05热力总产值

(1)热力现行价格总产值

热力生产同电力生产一样,没有在产品,也没有库存品,产品一经产出即被销售,因此,热力总产值即为企业的售热收入。

热力现行价格总产值=供(售)热量×

供(售)热单价

(2)热力不变价格总产值

以供(售)热量乘以热能不变价格(bù

bià

njià

)计算

热力不变价格总产值=供(售)热量(rè

lià

ng)(百万千焦)×

1.55(元/百万(bǎiwà

n)千焦)

三、电力(dià

)工业生产设备统计

电力工业是生产电能(包括热能)的工业。

它将一次能源(水力、煤炭、石油、核能等)通过生产设备转换成电能和热能,供给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城乡居民生活消费。

电力工业的生产设备主要有发电设备、供热设备和供电设备。

电力生产设备的计量单位,除锅炉用“吨/时”、变压器用“千伏安”、无功补偿设备用“千乏”外,一律用“千瓦”表示。

有用“马力”或“千伏安”作计量单位的,应换算成“千瓦”。

换算比率及标准计量单位见附录。

(一)发电设备

3.01发电机组将热能转换为机械能再转换为电能的一组设备。

由原动机和发电机组成,原动机有汽轮机、水轮机及柴油机等。

如一台水轮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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