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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强制性质量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各施工队的积极性、坚决克服质量通病、确保工程内实外美、修建一条质量高、环保达标的高速公路。

第四条质量目标:

1)、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2)、单位工程优良率96%以上;

整个标段达到优良工程标准;

工程外观质量达到优良。

3)、全线保省优,争国优;

4)、确保全线施工安全、环保、水保达标;

5)、竣工文件数据真实可靠、规范整齐,实现一次验收交接。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铁十局二公司潼西改扩建工程T-M04标项目经理部及下属各施工队。

第六条各施工队应依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管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用以指导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项目部经理和各施工队长为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项目部成立工程质量管理暨创优工作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主管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主管安全质量副经理任副组长,安全质量部、工程技术部、办公室、物资设备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下属各施工队队长任组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主管安全质量的副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质量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国家、交通部、建设部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规范、规程、标准和十天高速安康管理处、总监办、高驻办的相关管理办法等,对管区内的工程质量管理负责;

2.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控体系,健全机构,配齐人员,制定规划,建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和质量责任制;

3.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编拟领导小组会议材料、撰写质量管理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安排领导小组质量检查的活动、收集工程质量信息,确保工程质量自控体系运转正常,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4.形成和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坚决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严格奖惩制度,有效调动各参建施工队的创优积极性。

第十条项目部质检部为工程质量管理的专职管理机构,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和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在主管质量的副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或组织实施国家、交通部、建设部有关工程质量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及十天高速安康管理处、总监办、高驻办的相关管理办法等,具体实施项目部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要求;

2.负责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参与整个管区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3.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总结评比工作,撰写工程质量管理情况检查报告和通报等,实施奖优罚劣和质量否决等有关具体事务的处理,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稳定及不断提高;

4.参与项目部组织的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招投标工作,参与对参建工程施工单位的质量考查、抽查和寻访;

5.建立创优工程的工程质量管理台帐,对重点工程的重点部位的工程实体质量实施必要抽查,确保创优目标的顺利实现;

6.负责对下属各施工队施工及质检资料的抽检,确保各类工程资料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7.负责对下属各施工队安全质量部门工作的对口管理工作;

8.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9.做好上级或项目部领导质量检查或巡视行程安排等具体事宜。

第三章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消除质量通病,杜绝质量事故,争创优质工程。

有效整治现场管理薄弱、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出问题。

推行以“工艺标准示范样板工程”为先导,以强化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为基础,以规范和提高标准化作业为载体,以工程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为手段,以质量管理成果考核为措施,强力推行质量一票否决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所有进场人员,包括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在内,进场后均必须进行有关质量方面的培训,并应建立学习台帐,做好学习培训记录,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授课时间、授课地点、授课人和授课内容,并建立签到制度,由参加培训的人员亲自在学习登记花名册上签到。

培训后,应进行相关内容的考试,以验证学习培训的效果,其答题试卷应作为学习培训资料的一部分,与其他学习培训资料一道,建立档案,妥为保存,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所有经项目部创优领导小组批准的创优工程项目,必须在施工现场办公区的醒目位置,明示创优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第一责任人和创优保证措施等,以警示并增强全体参建员工的创优意识。

同时,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台帐,将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目标及实际质量状况一一对应的进行登记比对。

所有创优工程必须保证施工队伍的稳定,其主管领导、施工技术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资料员等的也应相对固定,避免兼职过多。

第十四条进场材料试验检查制度。

对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应对其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试验,严禁不合格的材料在工程中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图现场核对优化制度。

所有工程开工前,均应进行施工图的现场核对,如发现设计与现场(地形及土质等)存在较大出入,应及时通知工程技术部,并通过工程技术部,向项目部报告,以完善设计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强化标准引路样板先行。

各施工队所有工程在大面积开工前,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先做样板示范(如路基试验段样板、各类模板安装样板、各类钢筋绑扎样板、各部位混凝土浇筑样板等),由技术负责人牵头对其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作为样板组织相关施工操作人员进行观摩后,方可大面积组织施工。

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安全质量部将根据各施工队工点的施工质量情况,找出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报请领导批准后,适时组织一定规模的观摩,以有效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第十七条技术交底制度。

所有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均必须由现场施工技术员,以书面文字(必要时应附以图示)加现场口头解释的形式,向所有参与该分项工程施工的作业工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作详细的技术交底,并同时应将相关的质量验评标准以及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要求及保证措施一并向操作工人作详尽的交底,之后由相关作业班(组)长在技术交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施工。

技术交底必须实用,具有针对性,对操作工人的实际操作具有指导作用,避免各类不切实际的套话。

严禁套用不切实际的其他工程的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

所有分项工程的隐蔽施工,在隐蔽前,作业班组及班组之间应进行“三检”,其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后,应及时通知项目部专职质量检查员进行专检,在确认其质量达到标准后,再由专职质量检查员及时通知现场监理,进行隐蔽检查,在现场监理确认达到质量要求并及时履行相关隐蔽工程的签证手续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隐蔽施工,禁止事后补办手续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加强工程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所有工程资料的搜集与整理必须与施工现场的工程施工进度保持一致,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严禁在工程资料上出现滞后、失准、失真、造假等行为的发生。

施工日志、技术交底、分项工程检查记录等各种工程资料应互为对应,内容完整。

第二十条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制度。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安全质量部将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质量巡回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相关施工队,并视问题轻重程度,在征得相关领导的批准后,对相关施工队及责任人处以限期整改、停工整顿、返工重做或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质量问题通报制度。

项目部安全质量部将结合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大质量及质量隐患问题,以文件的形式通知各施工队,以督促各施工队改正或预防。

第二十二条验工计价中的质量签认制度。

在项目分部工程技术部对下属各施工队每月一次的现场验工计价时,安全质量部也将派人一同前往,在对相关的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后,签署质量意见。

第二十三条创优计划及创优责任书。

各施工队结合各自管段内工程的实际情况,向项目部安全质量部提交一份创优质样板工程的实施计划,由安全质量部筛选审核后,报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暨创优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核确定创优目标后,项目部将以文件的形式,通知各施工队。

之后,项目部将与各施工队就创优工作的开展与实施,签订创优责任书,其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以充分调动各施工队的创优积极性,从而保证创优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四章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施工进程中或完工后,项目部安全质量部如发现工程存在着技术规范不允许的质量缺陷,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以下方式处理(如为施工队发现,应立即向项目部安全质量部报告):

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应立即制止,并要求其相应的施工队及时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向下属施工作业单位发出暂停施工的书面指令,待施工作业单位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同时得到了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不良影响时,施工队安质人员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判定,并确定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及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4.工程完工后,发现工程质量缺陷时,安全质量部及时指令相关施工队按要求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重视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项目部安全质量部将视已发现的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跟踪或委托施工队质检员跟踪质量缺陷的处理,必要时通知设计单位,提出修补加固方案;

修补加固方案应不降低质量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如果质量缺陷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必须推倒重来,彻底返工,并按质量事故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质量事故的处理。

按《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程序及时报告,不得谎报或隐瞒不报。

未经项目部总工程师或项目部安全质量部察看或验证,不得擅自掩盖处理,更不允许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提供假材料。

在查清质量事故原因并确定相关责任人后,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章质量回访保修

第二十七条回访保修期限

路面主体工程:

保修期5年;

路面附属工程:

保修期3年;

第二十八条在回访保修期限内,各施工队对本段区内的所有工程按回访保修期限承担相应的回访保修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工程完工,但尚未彻底交付业主之前,各施工队不得擅自撤离全部管理人员,而必须适当保留一部分,以应对业主可能提出的各类质量及其他问题。

当工程彻底完结后,项目部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各施工队撤离施工现场。

第三十条随着工程的进展,在主体工程完工或接近完工时,各施工队可以按工程施工的需要,适当撤出一部分人员和机械,用于其他工程的施工,但在撤出前,必须书面报请项目部经理,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否则,项目部将视具体情况,对相关施工队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安质部不定期进行质量巡检,每月25日对各作业队进行一次质量综合检查考核;

每半年实施一次综合评定并实施奖罚。

一季度考评得分带入上半年的奖罚;

三季度考评得分带入下半年的;

按四个季度得分累计,评出年度优胜单位名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自控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责任制等是否建立健全并规范运作;

2.质量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置是否合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人,施工队内部是否签订质量责任书;

3.施工技术标准是否齐备,施工方案中是否明确工艺标准和质量等保证措施;

4.现场工程试验是否纳入质量自控体系,试验及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5.各类工程资料的搜集整理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可靠,整理是否规范;

6.技术交底及质量验收标准等是否在作业层得到有效执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对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做到了应知应会;

7.工程实体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并做到内实外美;

8.是否使用了不合格的原材料并造成工程质量缺陷;

9.监理对施工队质量管理情况的记录(如质量问题通知单);

10.是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11.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的管理是否到位;

12.现场文明施工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3.施工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的设置是否满足施工需求,专业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4.开工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报告,是否得到监理审批,是否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优化;

15.基坑开挖后是否进行地质资料的核对检查

16.工程的定位放线是否与交接桩、施工复测及测量控制网资料相吻合。

第三十三条质量检查考评的程序与时间安排:

由项目部统一组织,项目部领导、各部门相关人员和各施工队队长参加,进行质量检查和考评,所有参加检查考评人员对考评对象进行打分,由项目部安全质量部对打分结果进行汇总统计,报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暨创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以文件的形式对检查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并对总分第一名单位进行表彰

第三十四条项目部设立工程质量奖励基金。

奖励基金费用来源和实施主要方法:

1.奖金的来源在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专项奖励基金和违约罚金中列支,总额控制在合同所列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专项奖励基金的200%之内。

2.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奖励基金将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建立严格的发放管理制度,全部用于优质工程、质量管理先进施工队、班组、先进个人的奖励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增加透明度。

第三十五条各施工队应对工程质量负责,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直接的领导管理责任,并分别按下述的处罚规定额度,接受经济处罚。

1.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除返工或加固处理外,给予10-20万元或造成损失的两倍罚款,并取消施工资格;

2.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除返工或加固处理外,给予5-10万元/次罚款;

3.发生一般质量事故,除返工或加固处理外,给予1-2万元/次罚款;

4.对工程质量达不到《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或设计要求,虽构不成事故,但影响使用功能的,将根据工程规模和情节,除返工或加固处理外,给予0.5-1万元/次罚款;

5.对工程质量考评不达标的施工队,除经济处罚外并分别给予黄牌警告或通报;

连续两次工程质量不达标的施工队给予红牌警告。

并由项目部行文,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

6.在业主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对被在检查发现问题,给项目部乃至中铁十局二公司的社会声誉带来损害或严重损害的施工队,除了按规定处以重罚外,项目部还要根据性质情况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及施工队给予警告直至清除出场的处理,也将由项目部行文,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执行上述罚款时,项目部均将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在项目部范围内进行通报,说明存在的问题,罚款从该施工队验工计价款中扣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交通部、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法规和中铁十局二公司等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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