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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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办法Word格式.docx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控量测等。

(六)质量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等。

(七)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八)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五、安全专项方案应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由项目经理部组织编制。

实行专业分包的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表二。

公司认为有必要经组织评审论证的工程,项目部应组织专家论证会。

六、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季节性施工措施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

不需要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审核,报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评审,技术质量部负责人审批。

下列分部分项工程由工程部组织评审,工程部负责人审批。

(一)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二)有限空间作业(包括地下管道清理、维修和封堵拆除等)

(三)临时供、用电系统的架设与拆除作业

(四)应急预案

(五)其他安全专项措施

七、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写,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报公司技术质量部。

技术质量部组织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评审,审核通过后,技术质量部负责人在《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审批表》上签字,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合格后技术负责人签字,方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申报方案审批的同时,通过公司OA系统申请盖章,安全专项方案作为附件上传。

八、相关职能部门安全、技术、质量负责人在收到专项方案2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对于方案中存在的问题由主管部门汇总反馈给项目部,专项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项目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方案的修改,并报技术质量部。

各部门方案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施工工艺、方法是否安全可靠。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九、重大风险源、一级风险源和特级分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由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十、公司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

(一)公司主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和质量部门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一、项目部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项目部应及时将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并签字齐全的专项方案及审批表在论证结束一周内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备案。

十二、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项目部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十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认定、抽取专家、方案上传、专家预审方案、专家论证会、论证结论上传与确认、方案实施情况上传、专家跟踪及结论等均应符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应通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十四、项目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重新审核、论证。

十五、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项目部应当指定专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监督员)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要求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十六、公司工程部和技术质量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现场施工未按论证、审核的方案实施,公司有关部室应停止其继续作业,限期整改,经相关部门跟踪验证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发现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立即停工,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指定专人落实整改措施。

十七、本办法作为公司于2004年8月16日办法颁发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管理办法》(市政易工发[2004]82号)的补充规定试行。

原关于发布《易成公司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管理办法》(市政易质发[2009]21号)同时作废。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

附录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

搭设跨度10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塔吊、外电梯、提升架的安装与拆除作业。

(七)地下管道清理与维修作业。

(八)临时供、用电系统的架设与拆除作业。

(九)特殊设备施工。

(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录二: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其中“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是指具备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

1.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地下水;

  2.开挖深度范围内为淤泥质地层或回填年限不足五年且未经分层夯实的填土;

  3.开挖主要影响区(基坑底坡脚45°

斜线与基坑垂直和水平方向构成的三角区)内存在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基础、重要道路或河湖。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录三:

×

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专项方案

审批人:

审核人:

编制人:

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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