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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讲座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立法宗旨: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现在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安全法》适用于那些设备和那些环节。

就我们辖区来说,主要还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占绝大多数,而设备主要是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站多数,所以我今天就重点讲讲《安全法》对上面四种设备使用的管理要求。

监管模式: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首先是分类的监管,就是设备分类别、分级别,比如说,同样是锅炉,但是它分ABCD四个级别,具体的就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标准来管理。

例如D级锅炉中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因为技术要求不高,发生事故造成后果不大,就不属于我们的管辖范围了,这也节约了我们的行政成本。

其次是全过程的监管,从“生”到“死”,生要许可证,就好像我们国家生育要准生证一样,只是准生证是我国特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许可是国际惯例,这里要说一下特种设备的死,特种设备使用是实行许可制度,必须办理使用登记证,但是当设备报废、淘汰还有销售的时候,很多企业就没有到发证部门对设备进行注销,这给我们管理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

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本条是《安全法》确立安全技术规范法律地位的条文。

《安全法》与安全技术规范的关系,就好像宪法与民法、刑法一样,是总法与具体法的关系,刑事案件用刑法,锅炉管理用《锅规》。

目前总局出台的TSG就有100多部,加上各类强制性标准呢,有两千多部。

比如说锅炉,有多少文件管它?

锅规、锅炉设计文件监督、锅炉制造许可、锅炉安改修许可、锅炉监检、锅炉定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锅炉水处理、锅炉水质检验、锅炉化学清洗等,它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依据之一,是直接指导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规范,使用单位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守。

一般规定

安全责任主体及配备人员要求: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这里《安全法》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主体,他包括两个,一个是单位、一个是负责人。

如果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出了事故,是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话,那么单位和负责人要负主体责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之前我们有过同企业签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承诺书,去年也搞了电梯备案,这其实都是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手段,但是不是有必要?

这个见仁见智。

是不是没有签承诺书或者没有备案就没有这个主体责任?

我觉得不是这样,签与没签我觉得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出了特种设备事故,那么事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就不能推卸这个主体责任。

特别是这个电梯备案,不备案就不给检验,这是什么依据?

因为没有及时检验发生事故,哪里的责任?

大家备案后,以后更换了维保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能不能保证从新备案?

没有备案有什么后果?

这些都容易引起困惑的问题,所以说有时候一些政策的出台,很临时性,调研不够。

政策可行性可以讨论,但是跟法律法规一样,应该执行的还是要严格执行。

第二款是对配备人员的要求,使用单位的人员配备对设备的安全使用有重大影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报,2013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227起(死亡289人受伤274人)。

发生在使用环节184起,占81.06%;

见课件

可见,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对设备安全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作业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这里有两个内容,一个是人员取证必须要相应资格,电梯管理人员拿着电梯司机的证,那就不行,电梯管理人员,拿着起重机管理人员的证,那也不行,B级锅炉司炉工拿着G1的司炉工证那也不符合规定;

这里强调要取得相应资格。

第二个呢,是人员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之前说了,技术规范是直接指导管理具体设备的,不同设备对管理有其具体的要求,比如说,对管理人员的要求,医用氧舱管理人员有要求要中专以上机电专业的人员,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呢,又要求有移动式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人员。

比如说检验,安全法规定要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检验,但是对于氧舱来说,管理人员就要执行技术规范提前两个月的申请检验了。

设备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维护保养对设备的安全使用重要保证,也是提高使用年限的有效办法,具体的设备对维护保养的要求不一样,电梯需要每半个月维护保养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检。

起重机要每个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设备的自行检查、维保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说明来进行。

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电梯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都知道,从去年以来,我们省都在推行这个电梯责任保险,这个保险最大的好处就是发生事故以后,减轻投保责任单位的赔付压力,对于其他设备,作业人员我们也鼓励使用单位积极投保,这里我要强调一点的就是,投保并不是转移责任,不管有没有投保,事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都是安全责任的主体。

投保转移的是风险,而不是责任。

设备使用

使用单位的一般义务: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这是保证使用合法设备的条文,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是实行许可制度,压力容器就需要设计许可,锅炉的制造它设计文件还需要经过鉴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也要许可等等,所以,购买和使用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是减少风险的手段。

这里的检验主要是指监督检验,现在机电类的设备制造基本都取消监检,但是安装、改造、维修都需要监督检验,承压类的设备呢,制造的时候是需要监督检验,安装的时候大部分也还是需要监督检验。

关于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这点,我想说的是,只要是使用时列入了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范围,现在都不得继续使用。

目前,我区还存在着使用淘汰设备的情况,如果你们使用的锅炉的型号是LSG开头而且是单层燃煤的,那么这台锅炉就是属于淘汰设备。

另外如果你使用的起重机械是A571型号的那么这类设备也属于淘汰设备。

使用登记: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使用登记是属于行政许可,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要停止使用。

办理使用登记主要是方便行政上的管理,他不涉及设备的安全,随着行政许可的取消和改革,以后还要不要办理这个不一定。

这里有个三十日的时间,主要还是考虑到实际,比如资料整理啊,交接啊等等。

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制度是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屏障,每年因为制度不健全,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的不在少数。

岗位责任制度、隐患治理制度、日常巡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应急救援制度等等,这里要指出的是,我们曲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制度建设上不够完善,不健全。

这方面大家要重视,还有一点制度是用来遵守,不是上墙摆设,有些被尘灰朦到看不到了。

不要搞形式。

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在我们的日常检查中,都比较重视所谓的两证一检验,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的检查比较少,而且也很少对违反这方面行为进行处罚,所以呢,很多企业都疏忽这方面的工作。

所以大家对照一下,把他完善好。

完善档案资料,不要为了完善而完善,重要的是认真做好档案资料里面要求做好的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这里再一次明确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设立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是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这几类设备的专门要求,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这几类设备都是为公众提供服务,使用的人都是没有经过培训的,可以说,对这几类设备一无所知的人都可以使用,比如电梯,不管是小孩子还是七八十岁的老人他们都能使用,一旦出现事故,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使用者的恐惧心理。

而其他设备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设置。

例如《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定》就对设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具体的要求。

我们在下乡执法检查的时候,碰到过这样的情况,有一家搞旅游服务的公司,那里呢既有锅炉又有电梯,我们找他他们公司负责设备管理的人,我问他,你这锅炉司炉工有没有持证?

他说有,他就是司炉工,是考了证的。

然后我们又去看他的电梯,又问他,你这电梯有没有持证的管理人员?

他说有哇,也是我,我也考了电梯管理人员证的啊。

有时候,一些单位,为了节约用人成本,会一人多用,其实在特种设备管理方面,这会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你看,表面上似乎是没有什么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司炉工不能做电梯管理人员嘛。

但实际上,这是不行的,电梯的管理人员必须是专职的。

大家想想,如果他在烧锅炉的时候,发生了电梯事故,你说他怎么分身呢?

是继续烧锅炉,不去管电梯事故呢,还是冒着让锅炉发生爆炸的危险去处理电梯事故?

关于特种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我等下讲自行检查和事故处理的时候再一起讲。

共有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我这里重点讲讲电梯管理的责任义务,现在电梯的管理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委托物业公司管理,二是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局),三是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己管理(旧房加装电梯),还有一种是一些住宅电梯,没有合同委托,但实际上是有物业公司、居委会啊或者是某个人在管理,这是一种最不规范的方式,一旦出现事故,容易产生纠纷,相互扯皮、推诿。

所以本法明确规定对存在实际管理人的,由实际管理人履行使用单位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之前讲设备维护保养的时候也讲了,设备要按照这个技术规范和使用说明的要求来维保,这里呢,还要求对维保、检查的情况安全附件、保护装置校(安全法、压力表、温度计、远程控制装置、安全联锁保护装置、电梯的安全钳、缓冲器、起重机的防坠落、防触电等装置)验检修等情况作出记录,这些记录应该保存在设备的技术档案里面的。

定期检验: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定期检验属于法定检验,是对设备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强制性技术措施。

这里有一个“提前一个月”提法,可以说绝大部分的设备都是符合这个提法,但是医用氧舱是个例外,在医用氧舱管理规定里,是要求提前两个月,这里就不多说,有医用氧舱使用的单位,注意一下就行了。

因为定期检验是确保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当然不是唯一手段,所以法律明确规定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所以这里要求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定期维护,及时报检,防止设备带病运行。

近期省里出了一个文,叫《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其中有一项涉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收费。

这是对企业利好的消息,所以我也希望企业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按要求检验,提高我区特种设备的检验率,降低特种设备事故的风险。

这里跟大家讲讲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这几类设备的检验周期。

正常情况下,工业锅炉:

一年一外检,两年一内检,六年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呢,他的内检可以根据锅炉检修,做适当的安排。

但是要将这个安排报备发证机关。

固定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后第三年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也就是定期检验,之后的检验周期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分级确定周期,固定式压力容器每年要进行一次定期检查,这个检查可以企业自己组织,也可委托检验机构进行。

对于移动式压力容器,他是在投入一年后进行全面检验,之后的全面检验周期也是根据结果确定,但是移动式压力容器,它还要进行年度检验,这个检验是每年一次,他是法定检验,必须按要求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至于使用量较大的简单压力容器,如果是现在新装的呢,那就在他设计使用年限内,不用检验。

电梯,对于一般的电梯和扶梯,就一年一检;

一般的桥门式起重机都是两年一检,但是吊运熔融金属和炙热金属的冶金起重机是一年一检。

有不明白的,可以来电话咨询。

自行检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这里是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相关责任义务的规定,是一条倡议性的条款。

但是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做要求和发生事故后追责的还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导则》等相关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2、负责制定并落实设备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计划

3、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应当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负责人

4、负责组织设备自检,办理、变更使用登记和申报定期检验

5、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6、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7、负责技术档案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使用管理的要求。

对于特种设备事故,我也认真学习过一些事故调查和分析报告,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有点规律,机电类事故多是偶发性,突发性,不可预测性,事故防范要靠经常保养。

相比之下承压类的特种设备一般都会有预兆,只要的大家不麻痹大意,经常性的检查其安全隐患都比较容易发现。

出现故障或事故隐患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相信这个大家不难理解,也能够做到,但是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可能涉及到维修,甚至是大修、改造。

那么这就需要告知了,如果是涉及到大修或者改造呢,还要在完工后进行监督检验,大家注意这个。

电梯、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运行要求:

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这三类设备,我们今天主要讲电梯,索道和游乐设施就不讲了,因为曲江没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也就一两家。

电梯下面会重点讲。

锅炉水处理与锅炉清洗:

第四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就锅炉使用来说,锅炉水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如果锅炉不进行处理,不仅会影响到水汽质量也会在锅筒中引起水汽共腾,还容易使锅炉的受热面结垢,影响传热,浪费燃料,严重的甚至引发事故。

锅炉用水不是说水清澈,水质就好,他的指标受水的PH值、水硬度、含氧量等影响,同时排污也是保证水汽质量的重要手段,要根据锅炉的具体参数选定排污方式并计算好排污量。

使用单位要按照要求制定水质化验,水质处理、锅炉水排污等制度和方案并严格执行。

这里解释下锅炉清洗要接受监督检验的问题,一般的碱煮和物理清洗呢,是不需要监督检验的,只有化学清洗或者说酸洗才需要监督检验,如果大家要进行化学清洗,那就一定要请有资质的的机构来清洗,化学清洗是专业的工作,清洗的好坏对锅炉使用寿命有很大影响。

这里说的清洗监督检验,是指化学清洗。

电梯维护保养:

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今天在座应该有电梯安装、维保单位的人员,电梯安全事故在特种设备事故中可以说是社会影响最大,最容易引起公众关注和恐慌。

为什么这样说呢?

这个在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的时候也说了,因为使用电梯的就是一般的公众,电梯使用人员不用经过培训就能操作,不像工业生产用的锅炉、起重机等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操作。

他们所知道的事故往往就是发生在他们身边的,在一般人的思维,这种危险自己是有极大可能碰上的,所以电梯事故的影响会很大。

电梯事故赔付也很重,因此我们鼓励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积极投保,化解风险。

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国家鼓励电梯制造单位更多地承担自己生产的电梯维保工作,这是国际惯例,也有利于对设备维保到位,明晰安全责任。

但我国情况也有特殊的地方,地域广,设备保有量大,制造单位没有条件完全覆盖自己生产的电梯维保的能力。

所以由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进行维保是必然选择。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是要取得制造单位的同意或委托才能施工的,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工作法律没有严格要求必须要取得制造单位的委托,但是维保过程中很有可能会涉及到电梯的维修项目,甚至是大修,这时维保单位未必有这个技术条件进行施工。

根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我们要求电梯维保单位应该与制造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确保得到必要技术指导和零部件的供应。

电梯维保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这点,我想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对维保单位提出部分要求

1、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且每年要针对不同类型电梯进行至少2次的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根据演练改进救援措施。

2、设立的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要确保随时接通,我们这里是市的一个区,所以如果接到事故或者故障、求救电话,必须能够在30分钟内到达。

3、电梯发生故障的,必须做好记录,并存档,没做的按《安全法》处罚

4、每部维保电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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