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商品进口和配额许可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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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品进口和配额许可证文档格式.docx

(f)CIF条件到货的保险单;

(g)进口货物许可证(原件);

(h)减免关税证明(原件);

(i)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

(j)装船通知;

(k)属于危险品的,还应提交危险品品质证明书等。

代办人收到委托人提交的单据、证件,于货物抵港后,按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报验手续。

  四、发出到货通知。

在进口货物船舶抵达国内港口联检后3日内,代办人港口机构填制《海运进口货物到货通知书》,寄送给委托人或由委托人指明的收、用货单位。

委托人或收、用货单位收到到货通知书后,对该通知书逐项核对,如发现内容有误,用电报通知代办人港口机构纠正。

如属于同一张提单内货物需要分运几个地点,则须告知代办人港口机构,由代分人港口机构根据港口条件酌情受理。

  

五、接货。

代办人港口机构收到委托人或收、用货部门对到货通知的反馈后,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代办加保手续和选择运输方式。

在货物由港口发运后,另以承运部门的提货通知(运单)或《发货通知书》,通知委托人或收、用货单位据以收货。

代运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时,收、用货单位与承运部门办理交接,查验铅封是否完好,外观有无异状,件数是否相符,是否发生残、短。

如发现残、短,收、用货单位须及时向承运部门取得商务记录,于货到10日内,交代办人向责任

方办理索赔。

如发现国外错装或代办人错发、错运、溢发,收、用货单位须立即采取措施,妥善保管货物,并及时通知代办人。

第三节 

集装箱进口业务详细流程(对船代,商检和海关)

一、接到客户的全套单据后,要查清该进口货物属于哪家船公司承运、哪家作为船舶代理、在哪儿可以换到供通关用的提货单。

(注:

全套单据包括带背书的正本提单或电放副本、装箱单、发票、合同)。

注意事项:

1、提前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联系,确定船到港时间、地点,如需转船应确认二程船名。

2、提前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确认换单费、押箱费、换单的时间。

3、提前联系好场站确认好提箱费、掏箱费、装车费、回空费。

二、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如是电报放货,可带电报放货的传真件与保函)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换取提货单和设备交接单。

1、背书有两种形式,如果提单上收货人栏显示“TOORDER”则由“SHIPPER”背书:

如果收货人栏显示其真正的收货人,则需收货人背书。

2、保函是由进口方出具给船舶代理的一份请求放货的书面证明。

保函内容包括进口港、目的港、船名、航次、提单号、件重尺及进口方签章。

3、换单时应仔细核对提单或电放副本与提货单上的集装箱箱号及封号是否一致。

4、提货单共分五联,白色提货联、兰色费用账单、红色费用账单、绿色交货记录、浅绿色交货记录。

5、设备交接单:

它是集装箱进出灌区、场站时、用箱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及萁他机械设备的凭证,并兼管箱人发放集装箱的凭证的功能。

当集装箱或机械设备在集装箱码头堆场或货运站借出或回收时,由码头堆场或货运站制作设备交接单,经双方签字后,作为两者之间设备交接的凭证。

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分进场和出场两种,交接手续均在码头堆场大门口办理。

出码头堆场时,码头堆场工作人员与用箱人、运箱人就设备交接单上的以下主要内容共同进行审核:

用箱人名称和地址,出堆场时间与目的,集装箱箱号、规格、封志号以及是空箱还是重箱,有关机械设备的情况,正常还是异常等。

进码头堆场时,码头堆场的工作人员与用箱人、运箱人就设备交接单上的下列内容共同进行审核:

集装箱、机械设备归还日期、具体时间及归还时的外表状况,集装箱、机械设备归还人的名称与地址,进堆场的目的,整箱货交箱货主的名称和地址,拟装船的船次、航线、卸箱港等。

三、用换来的提货单(1、3)联并附上报关单据前去报关。

报关单据:

提货单(1、3)联海关放行后,在白联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进口方作为提货的凭证。

正本箱单、正本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一式两份、正本报关委托协议书、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1.接到客户全套单据后,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然后查阅海关税则,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做各种检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

报验所需单据:

报验申请单、正本箱单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两份。

2.换单时应催促船舶代理部门及时给海关传舱单,如有问题应与海关舱单室取得联系,确认舱单是否转到海关。

3.当海关要求开箱查验货物时,应提前与场站取得联系,调配机力将所查箱子调至海关指定的场站。

(事先应与场站确认好调箱费、掏箱费。

四、若是法检商品应办理验货手续。

如需商检,则要在报关前,拿进口商检申请单(带公章)和两份报关单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报关单上盖商检登记在案章以便通关。

验货手续在最终目的地办理。

如需动植检,也要在报关前拿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去代报验机构申请报验,在报关单上盖放行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可在通关后堆场进行。

五、海关通关放行后应去三检大厅办理三检。

向大厅内的代理报验机构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由他们代理报验。

报验后,可在大厅内统一窗口交费。

并在白色提货单上盖三检放行章。

六、三检手续办理后,去港池大厅交港杂费。

港杂费用结清后,港方将提货联退给提货人供提货用。

七、所有提货手续办妥后,可通知事先联系好的堆场提货。

1.首先应与港池调度室取得联系安排计划。

2.根据提箱的多少与堆场联系足够的车辆尽可能按港方要求时间内提清,以免产生转栈堆存费用。

3.提箱过程中应与堆场有关人员共同检查箱体是否有重大残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设备交接单上签残。

八、重箱由堆场提到场地后,应在免费期内及时掏箱以免产生滞箱。

九、货物提清后,从场站取回设备交接单证明箱体无残损,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取回押箱费。

注:

进口重箱提箱出场的交接

进口重箱提离港区、堆场、中转站时,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水路、公路、铁路)承运人应持海关放行的《进口提货单》到集装箱代理人指定的现场办理处办理集装箱发放手续。

  集装箱代理人依据《进口提货单》、集装箱交付条款和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有关集装箱及其设备使用和租用的规定,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承运人签发《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

货方、内陆承运人凭《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到指定地点提取重箱,并办理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

凭《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将拆空后的集装箱及时交到集装箱代理人指定的地点,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

第四节 

海运进口货物运输业务

海运进口业务,指根据贸易合同中有关运输条件,把向国外的订货加以组织,通过海运方式运进国内的一种业务。

这种业务必须取决于价格条件。

如果是CIF或CFR条件,则由国外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工作;

如果是FOB条件,则由买方办理租船订舱工作,派船前往国外港口接运。

由于经营外贸业务的公司或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一般本身不掌握运输工具,运输工作主要依靠国内、外的有关运输部门来完成。

这是一项复杂的运输组织工作。

外贸部门或其运输代理要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妥善组织安排运输,使船货相互适应,密切配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进口运输任务。

海运进口货物运输工作,一般包括以下一些环节:

一、租船订舱

按照贸易合同的规定,负责货物运输的一方,要根据货物的性质和数量来决定租船或订舱。

大宗货物需要整船装运的,洽租适当船舶承运;

小批量的杂货,大多向班轮公司订舱。

不论租船或订舱,均需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

除个别情况外,一般均委托代理来办理。

在我国,一般是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来办理。

在办理委托时,委托人需填写《进口租船订舱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并提出具体要求。

联系单的内容一般包括货名、重量、尺码、合同号、包装种类、装卸港口、交货期、买货条款、发货人名称和地址、电挂或电传号等项目。

如有其他特殊要求事项,也应在联系单中注明。

填写联系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货名、重量、尺码、包装、件数要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

对重量一项,应填毛重。

对长大件货物,要列明其长、宽、高的尺寸。

对集重货物,要列明最大件的重量和件数。

2."

买货条款"

一栏要与贸易合同条款相一致,对合同中的装运条件另有规定者,要在联系单上详细列明,以便划分责任、风险和费用。

3.贵重物品要列明其售价。

4.危险货物要注明危险品性质和国际危规的页码IMDGC(InternationalMaritimeDangerousGoodsCodePage)及联合国编号(UNNo.…),国际危规把危险品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和有感染性的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和其它危险物品等九大类。

在填联系单时还需注明其类别。

填写货物品名时,必须用其学名(技术名称),不要使用其俗名。

对易燃液体还必须注明其闪点(FlashPoint)。

5.《租船定舱联系单》的内容必须与贸易合同完全一致、如租整船,还须附贸易合同副本。

二、掌握船舶动态

掌握进口货物船舶动态,对装卸港的工作安排,尤其对卸货港的卸船工作安排极为重要。

船舶动态主要包括船名、船籍、船舶性质、装卸港顺序、预抵港日期、船舶吃水和该船所载货物的名称数量等方面的信息。

船舶动态信息来源可获自各船公司提供的船期表、国外发货人寄来的装船通知、单证资料、发货电报以及有关单

位编制的进口船舶动态资料等。

三、收集和整理单证

进口货物运输单证一般包括商务单证和船务单证两大类。

商务单证有贸易合同正本或副本、发票、提单、装箱单、品质证明书和保险单等。

船务单证主要有载货清单、货物积载图、租船合同或提单副本。

如系程租船,还应有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ofReadiness)、装货事实记录(LoadingStatementofFacts)、装卸货物时间表(TimeSheet)等,以便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单证多由装货港口的代理和港口轮船代理公司、银行、国外发货人提供。

近洋航线的单证也可由进口船舶携带而来。

进口货物的各种单证是港口进行卸货、报关、报验、接交和疏运等项工作不可缺少的资料,因此负责运输的部门收到单证后,应以此与进口合同进行核对。

若份数不够,要及时复制,分发有关单位,以便船只到港后,各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接卸疏运等工作。

四、报关

进口货物需向海关报关,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报关单的内容主要有船名、贸易国别、货名、标记、件数、重量、金额、经营单位、运杂费和保险费等项,货主凭报关单、发票、品质证明书等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

办理报关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交纳进口关税后,方可提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8条规定,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非贸易进口货物的货主,需填制《免领许可证进口物品验放凭证》,连同有关证件,向海关申报查验放行。

凡不在港口查验放行的贸易货物的货主,需填制《国外货物转运准单》,向港口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并监管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海关查验放行。

对国外免费赠送的样品,需填制《进口非贸易样品申报单》,附发票一份,向海关申报。

如系使领馆物品,则凭使领馆或有关单位证明文件向海关申报。

五、报验

进口货物按我国《商检法》的规定,必须向商检局申请办理检验、鉴定手续,查验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规定或订货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保护买方利益。

报验进口货物需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同时需提供订货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理货清单、磅码单、质保书、说明书、验收单、到货通知单等资料。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口商品,需接受法定检验。

但表内所列商品如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它非贸易物品,一般可免予检验。

为了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降低进出口检验费用,我国国务院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合并组建成新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三检合一"

,把过去的三次申报、三次抽样检验,变为一次报验、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发证放行,形成一种高效率的通关制度。

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以验放。

对未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收货或用货部门应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报后自行检验,在索赔有效期内将检验结果报告商检机构。

如检验不合格需要提出索赔,应及时申请商检机构复检出证。

在法定检验商品之外,对外贸易关系人还可申请商检机构对进口货物进行各项检验、鉴定工作,此为公证鉴定。

公证鉴定的货物范围广、项目多。

但它不是强制性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可根据需要而自行申请。

进口货物的质量检验、重量和数量的鉴定、货载吨位衡量、残损鉴定等最为常见。

如进口的是危险品,应在船舶到港前向港口、航运、铁路等部门提供《进口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其中品名与危规号必须正确无误。

对尚未列入我国危险品货物品名表的进口货,订货单位或用货部门应提供详细的中文资料,说明货物的化学性质、消防和急救方法以及装卸搬运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以便安排接、卸、运工作。

六、监卸和交接

一般由船方申请理货,负责把进口货物按提单、标记点清件数,验看包装情况,分批拨交收货人。

监卸人员一般是收货人的代表,履行现场监卸任务。

监卸人员要与理货人员密切配合,把好货物数量和质量关。

港方卸货人员应按票卸货,严禁不正常操作和混卸。

已卸存库场的货物应按提单、标记分别码垛、堆放。

对船边现

提货物和危险品货物,应根据卸货进度及时与车、船方面有关人员联系,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因卸货与拔运工作脱节而产生等车卸货或车到等工的现象,对于超限货物或集重货物应事先提供正确尺码和重量,以便准备接运车驳,加速疏运进度。

对重点货物,如规格复杂的各种钢材、机械、零配件等,要有专人负责,以防错乱。

货物从大船卸毕后,要检查有无漏卸情况,在卸货中如发现短损,应及时向船方或港方办理有效签证,并共同做好验残工作。

验残时要注意查清:

1.货物内包装的残损和异状。

2.货物损失的具体数量、重量和程度以及受损货物或短少货物的型号、规格。

3.判断并确定货物致残或短少的原因。

在验残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方,以维护国家的利益。

七、代运

为了解决用货部门在到货港口无机构和人员的困难,并使进口货物能及时提高港口,保证港口畅通,防止出现压港、压船、压货现象,各港口接卸单位可接受用货部门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口货物到达国内港口后的国内转运业务,这称为代运工作。

代运进口货物如包装完整、外表无异状、件数相符,一般不在港口办理申请检验手续。

如发现代运进口货物短少、残损或外表有异状,接卸单位除应在港口取得有关证件并做好残损记录外,还应由收货人按有关责任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应与承运人办理交接手续。

如发现货物不符或有残损、短少时,应取得承运部门的商务记录或普通记录,直接向承运部门或责任方索赔。

八、保险

若系我方以FOB或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由我方办理保险。

我方负责进口的单位在收到发货人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办理投保手续。

目前为简化手续和防止发生漏保现象,一般采用预约保险办法,由负责进口的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

第五节 

2003年汽车轮胎进口配额总量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3年汽车轮胎进口配额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汽车轮胎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

国家经贸委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02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2003年汽车轮胎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进口配额总量

  2003年汽车轮胎进口配额总量为123万条。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汽车轮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金、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汽车轮胎进口配额基数、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三)2003年申请的汽车轮胎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四、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

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将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汇总,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进口配额总量,一并向国家经贸委提交。

第六节 

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原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

国家经贸委受理的时间为2002年8月1日至8月31日。

  二OO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952万吨。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申请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经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走私、违规记录;

  6.经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偷税、逃税记录;

  7.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逃汇、套汇记录;

  8.经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9.2002年配额使用情况;

  10.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8.经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省级经贸委转报国家经贸委。

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报送。

(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提供)

第七节 

2003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告

二○○二年第73号 

2003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3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化肥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

申请截止日期为2002年10月31日。

  附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2003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

尿素(税号:

31021000)、磷酸二铵(税号:

31053000)和复合肥(税号:

31052000)。

关税配额内税率为4%,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03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

尿素180万吨,磷酸二铵595万吨,复合肥298万吨。

  二、分配依据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3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

尿素162万吨,磷酸二铵476万吨,复合肥238万吨。

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

凡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

  可以申请化肥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

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

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

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四、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3年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

尿素18万吨,磷酸二铵119万吨,复合肥60万吨。

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

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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