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规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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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规程Word格式.docx

2.3.工程项目project

本标准中所涉及项目是指在同一个总体设计或规划设计范围内,同期建设,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工程。

当项目需要划分为几个标段招标时,每个标段可作为一个子项目。

2.4.单项工程singleconstruction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形成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

土地整治工程可划分为五个单项工程,即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路桥、农田防护、村庄整治工程等。

2.5.单位工程unitconstruction

具有单独的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但竣工后不能独立形成生产能力或发挥效益的工程。

工程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按其功能相对独立或便于组织施工划分子单位工程。

2.6.分部工程partsofconstruction

按专业工种、建筑的部位划分分部工程。

2.7.单元工程separateditemproject

单元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当同一单元工程中材料、工艺、设备发生变化时,应分别抽样评定其质量。

2.8.重要单项工程singleconstruction

占项目施工费用比重较大或对项目发挥效益起重要作用的单项工程。

2.9.主要分部工程Majorpartsofconstruction

对重要单项工程发挥效益起主要作用,涉及民生工程,影响老百姓生活的分部工程。

2.10.隐蔽工程concealedwork

指在施工过程中将被后续工序所掩盖的或施工后不便检查的工程项目。

2.11.关键部位keyparts

指工程施工中对工程功能、效益有显著影响的工程部位。

2.12.土地整治工程质量thequalityoflandconsolidationprojects

指土地整治工程按照合同的要求,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标准规定的符合性程度,包括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方面特性的总和。

2.13.外观质量perceptionofquality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14.初步验收(竣工预验收)preliminaryacceptance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成全部或大部分(在不影响项目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工作内容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确认,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初步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提和基础。

2.15.型式检验typetest

也称为例行检验,是根据产品技术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或产品试验大纲要求,对产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全面试验和检验,以评定产品的质量是否全部符合标准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产品的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外观等进行数据分析和综合评价。

2.16.随机取样randomsampling

也称“纯随机抽样”、“简单随机抽样”。

即按随机性原则,从总体单位中抽取部分单位作为样本进行调查,以其结果推断总体有关指标的一种抽样方法。

2.17.破坏性检验destructivetest

破坏性检验是指只有将受检验样品破坏后才能进行检验,或者在检验过程中受检验样品被破坏或消耗的检验。

破坏性检验只能采用抽检形式,其主要矛盾是如何实现可靠性和经济性的统一,也就是要寻求既保证一定的可靠性又使检验数量最少的抽检方案。

2.18.二次复核secondarytest

复核单位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经过项目实施单位督促相关单位完成相应整改后,项目实施单位邀请原复核单位再次进入工程现场,对整改部位或有争议部位进行再次复核的过程。

3工程复核条件、依据及作用

3.1.工程复核条件

3.1.1.所有工程内容已按批准的设计及设计批复全部完成且质量全部合格,相关质量评定资料完备、隐蔽工程资料、影像资料齐全。

3.1.2.已经初步验收合格,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

3.1.3.各类归档资料齐全并符合《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及相关规定要求。

3.1.4.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收尾工程不能完成,在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可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工程量复核,验收时对收尾工程进行审核。

3.1.5.复核时应提交的资料分为必查资料和备查资料;

必查资料指规划设计、预算报告、变更设计、签证资料、结算资料、初步竣工报告、审计报告等;

备查资料指从项目立项至竣工整个过程除必备资料以外的全部资料。

3.2.工程复核依据

3.2.1工程复核合同

3.2.2经过批准的规划设计报告及相应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3.2.3项目初步验收报告,项目结算审计结论及初步报告

3.2.4工程计量资料及现场签证资料

3.2.5规划图、变更设计成果、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

3.2.6工程阶段性验收成果,如新增耕地位置图

3.2.7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及历次验收成果和施工质量检测资料

3.2.8经批准的土地整治项目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治项目的相关办法、规定。

3.2.9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标准规范:

《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42/T562-2009)、

《土地整治专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42/T563-2009)、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42/T564-2009)、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B42/T681-2011)、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42/T104-2015)

《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DB42/T682-2011)。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

3.3.工程复核作用

a)为项目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在有限的竣工验收时间内,对项目重要单项工程、隐蔽工程、涉及民生及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体工程进行针对性检查,确保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b)有利于提升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合理使用,使投资效益最大化。

c)有利于规范各参建单位建设行为。

d)有利于降低施工企业的非法利润,强化施工企业现场管理。

4工程复核程序及内容

4.1工程复核单位承担业务要求与工程复核合同的签订

4.1.1工程复核单位要求

4.1.1.1工程复核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同时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CMA计量认证资质,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计量认证的项目及参数必须满足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内容要求。

4.1.1.2工程复核单位需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从业机构信用登记库登记,未被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纳入黑名单或不在处罚期内,企业名称必须与信用登记库信息一致。

4.1.1.3工程复核单位不得与同一项目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存在隶属关系。

如发现存在隶属关系的,项目实施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4.1.1.4工程复核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自律,做到客观公正地开展工程复核工作。

对在工程复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1.1.5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计取,由项目实施单位支付。

4.1.2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市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土地整理中心选定有资质的工程复核单位对阶段性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工程复核。

4.1.3工程复核单位确定后,复核单位根据合同协议内容对新增耕地面积、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进行复核。

4.2工程复核资料收集

现场复核工作开始前,须进行资料搜集,搜集的资料如下:

a)项目立项申请及批复报告;

b)经过批准的规划设计报告及相应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c)项目初步验收报告(项目预验收),项目初步结算审计结论及报告;

d)工程计量资料等;

e)规划图、变更设计成果、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

f)工程阶段性验收成果,如新增耕地位置图;

g)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及历次验收成果和施工质量检测资料;

h)经批准的土地整治项目文件。

i)项目其它相关资料。

4.3编制工程复核方案

工程复核人员进场开展现场复核工作前,要根据工程复核合同、项目建设规模、复杂程度、人员组织等情况制定完善的现场复核工作方案,并报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备案。

4.3.1项目复核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应有固定的办公、生活场所及相应的基本设施;

b)满足项目需要的组织架构及明确的人员职责管理制度;

c)满足复核工作的检测仪器设备和车辆;

d)复核的进度计划;

e)复核方式方法选择(含各种复核方法的流程);

f)复核期间的安全注意事项及保证措施;

g)现场的环保文明措施;

h)应对紧急情况的措施;

i)工程复核报告的出具;

j)其它要求。

4.3.2各标段要以分部工程为基础,以单元工程为对象,按照工程质量复核和工程数量复核的具体要求,针对主要工程分别明确工程质量检测的比例、内容、方法。

4.3.3项目工程复核方案需经过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备案。

实际操作过程中与方案有较大出入时,应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

4.4复核工作开展前的预备会

工程复核工作开展前,应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结算审计单位等代表及相关人员召开预备会,确保工程复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4.5工程复核内容

工程复核内容包括程序复核、数量复核及质量复核,其中质量复核包含型式复核、隐蔽工程复核及观感质量复核等。

4.5.1程序复核

程序复核指对项目法定立项审批程序文件的复核。

程序复核阶段应对项目立项文件、审批文件、审批的规划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初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审计初步报告等查验。

4.5.2工程数量复核

a)采用结算资料复核和现场测量复核相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无人机航测,绘制竣工验收图,提供给工程复核单位对工程数量进行复核,结算资料复核和现场测量100%复核。

b)新增耕地面积和工程数量必须100%复核。

c)地类调查以实地现状为准,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认定。

d)现场量取构(建)筑物实物尺寸,清点数量,用仪器实测质量。

e)隐蔽工程数量的复核以现场监理人员和项目实施单位管理人员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为准,实际施工影像资料及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作为佐证。

隐蔽工程也可采取施工过程复核,相关费用应另行计算。

4.5.3工程质量复核

4.5.3.1.工程质量复核须涵盖土地整治项目所有施工标段,每个施工标段分部工程抽检比例不低于20%,且最低不少于1个单元工程。

4.5.3.2.工程质量复核抽检部位应具有代表性且分布均匀。

4.5.3.3.具有安全隐患的单体工程须100%抽检。

比如,人行桥、机耕桥、高边坡挡土墙、高落差的堰塘坝体、跨道路或高支撑的渡槽等。

4.5.3.4.涉及民生,影响老百姓生活的单体工程须100%抽检。

比如,蓄水池、水窖、堰塘、机井出水量,交通道路等。

4.5.3.5.工程质量复核的主要内容:

a)混凝土:

检测强度、厚度、外观尺寸,蓄水池、水窖增加抗渗性检测。

b)土方回填检测压实度(针对堰塘、新建沟渠两边回填土等)。

c)砂砾土回填检测干密度。

d)浆砌石、干砌石检测密实度、厚度、外观尺寸;

浆砌石增加检测砂浆强度、砂浆饱满程度。

e)沟、渠、堰等断面尺寸。

f)路面、建筑物的外观尺寸、平整度、坡度等。

g)根据项目施工内容需要检测的项目。

h)每项检测数据至少3组,每组不少于3个样(点或断面)。

4.5.4工程资料必须100%复核。

5工程复核工作方法

5.1工程数量复核

按标段实际完成工程内容全额复核,采用GPS-RTK、轮式测距仪、钢卷尺等仪器进行现场复核;

在项目区内有控制点的,采用现有控制点进行复核,没有控制点的参照就近的参照物进行复核。

5.1.1平整面积、新增耕地面积等采用平面面积;

5.1.2线状工程采用投影值结合高差计算为地表长度;

地类调查以实地现状为准,依据《土地分类》(GB/21010-2007)认定;

5.1.3构(建)筑物大小现场量取,数量现场清点,必须做好原始记录;

5.1.4隐蔽工程主要根据多方签证、审计、影像等相关资料认可工程量。

5.2工程质量复核

5.2.1型式质量复核是指依据设计文件及标准规范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测:

长度、厚度、宽度、高度等采用钢尺、水准仪等进行测量;

平整度采用靠尺、塞尺、直尺、水准仪等进行测量;

中心线(轴线)用吊线、钢尺、经纬仪等进行测量。

型式质量检测应结合多方签证、设计文件及《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42/T562-2009)、《土地整治专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42/T563-2009)、《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42/T564-2009)等规范标准。

5.2.2质量评定方法

对于各单元工程,工程复核时检测参数值应符合规范标准且不应少于设计要求值。

经过判定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过维修、加固或补强,虽改变了原有结构尺寸,但经设计设计单位验算后,可满足要求后,可认定其合格。

所属各单元工程全部合格后,则该分部工程判定为合格,所属任一单元工程不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不合格。

所属各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后,则该单位工程判定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部工程不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不合格。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所含单项工程全部合格后,则该工程项目质量判定为合格,所属任一单项工程不合格,则合同段或建设项目不合格。

5.2.3土地平整工程

质量参照项目区所在地的土地分等级标准、项目区土地坡度级、耕地种类综合认定耕地质量。

耕地型式质量检测应结合《土地整治专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42/T563-2009)的相关要求。

5.2.4灌溉与排水工程

5.2.3.1灌溉与排水工程型式质量检测应结合三方签证资料、设计文件进行,同时应符合《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42T562-2009)、《土地整治专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42T563-2009)的相关要求。

5.2.3.2土石坝现浇混凝土护坡强度复核采用取芯法检测。

检测时被检测单体的混凝土强度值应不小于设计值85%。

对土石坝单体应每100m取一组试样进行试验,不足100m按100m计算;

每个单体不小于3组,每组不应少于3个,相关检测试验方法应结合《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

2007)进行。

5.2.3.3土石坝浆砌石护坡检测时应结合多方签证资料及设计文件对砌石厚度、平整度、砌筑质量及灰浆饱满度等进行检测。

灰缝砂浆饱满度采用百格网进行检测,应每100m设置一个测量区进行检验(不足100m按100m计算),应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规定及设计要求。

5.2.3.4土石坝应增加抗渗漏检测。

通过走访、现场勘查确定其渗水情况。

也可参照《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2008)的规定进行检测。

5.2.3.5泵站应采用试运行法进行检测,检测时应运行正常、满足设计要求。

5.2.3.6泵站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应现场清点,并结合多方签证资料,检测其安全性、可靠性及腐蚀情况等。

5.2.3.7泵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进行型式质量检测,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5.2.3.8蓄水池应进行型式检测,应结合多方签证资料、设计文件进行,同时应符合《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42T562-2009)、《土地整治专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42T563-2009)的相关要求。

5.2.3.9渠道

渠道应进行型式质量检测。

对于现浇混凝土渠道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进行检测,应采用取芯法进行。

检测时,检测单体的混凝土强度时混凝土强度值应不小于设计值的85%方可进行取芯。

沟渠混凝土强度取芯方法为:

应从沟渠的起点向前10m附近取第一个试样,第二个在距起点500m附近抽取,第三个在距起点1000m附近抽取,其余的以此类推;

若不足1000m,在距起点、中间、终点相应位置各取一个试样,对试样做好编号并详细记录。

取得的试样带回试验室进行试验。

每个单体不小于3个。

相关检测应结合《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试验以3个试件为一组,3个试件测定值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

5.2.3.10混凝土现浇、衬砌渠道厚度检测方法:

检测工具宜采用电锤、电钻钻取。

首先从渠道的起点向前10m附近取第一组试样,第二组在距起点500m附近抽取,第三组在距起点1000m附近抽取,其余的以此类推。

每千米至少抽取三组厚度的测点,每组厚度应有2-3个测点(当渠底不硬化时两边边坡各取一个测点;

当渠底硬化时在渠道的两边边坡中间各钻取一个测点,在渠底的正中间取一个测点)。

若不足1000m,在距起点、中间、终点相应位置各取一组试样,根据《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42/T563-2009)的规定对每组测点进行判定,若一组中有2个以上测点不合格,则本组数据不合格,若合格组数不少于80%,即可判定选取渠道的厚度值合格。

5.2.3.11水闸和渡槽应进行型式质量检测,并做好记录。

a)混凝土强度采用回弹法检测。

检测时混凝土强度时强度值应不小于设计值,每个单体不小于3组,每组不应少于3个。

b)回弹检测时,测区优先布置在混凝土浇筑的侧面。

每构件设10个测区,每一测区用回弹仪弹击16个测点,一个测点弹击一次,结合《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点和点间距一般不小于50mm。

c)大型水闸和渡槽应对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并同时做好记录。

5.2.3.12启闭闸应进行型式质量检测,相关检测参见本规程5.2.3.5条、5.2.3.6条、5.2.3.7条。

5.2.3.13涵管、倒虹吸等应进行型式检测,检测时应结合多方签证资料,满足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5.2.5田间道路与桥梁工程

5.2.4.1田间道路工程应采用钢尺、靠尺、塞尺、水平仪、轮式测距仪、水准仪等仪器设备对其型式质量进行检测。

5.2.4.2混凝土道路采用取芯法对混凝土强度及道路厚度进行检测,依据《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

2007)的要求进行强度检测。

取芯时混凝土强度值应不小于设计值的85%方可取芯,每个单体不小于3组。

5.2.4.3混凝土道路芯样取样方法:

强度和厚度试样采用钻芯机随机抽取的方式钻取直径为100mm的芯样,第一个试样为道路起点50m附近的位置从路左侧边缘500mm处抽取,第二个试样为道路500m附近的路中处取,第三个试样为道路1000m附近的位置从路右侧边缘500mm处抽取试样,应对照图纸和施工标段进行编号。

若道路不足1000m,抽取芯样应不少于三个。

5.2.4.4混凝土道路的厚度值采用钢直尺测量,测点不应小于10个,测点厚度值可以结合抽取的芯样。

按照《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42/T563-2009)6.1.7.2.5的要求对测点厚度值进行判定,若合格值数量不小于总测量数的80%,即可判定检测道路的厚度值合格。

5.2.4.5混凝土道路的碎石垫层应在取芯后同步进行,并作好记录。

5.2.4.6混凝土道路路面的宽度采用钢卷尺测量,每千米测量不应小于10处,若合格比例不小于80%,即可判定检测的厚度值合格。

5.2.4.7泥结石道路(生产路、碎石路)的工程质量复核取样方法:

从道路的起点50m的地方开始抽样,首先测定泥结石路面的宽度,宽度应不小于设计值,然后测定结构层的厚度,测定厚度时可以采用电锤、镐或其他器具将路面泥结石剥离,取样以道路垂直的横线上取三点,第一点和第三点从距道路侧边50cm的地方抽取,第二个点从路中间抽取,然后每间隔500m采用同样的办法抽取,检测结果按照《土地整治专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42/T563-2009)中表46的规定进行判定,若厚度值的合格比例不小于80%,即可判定检测的厚度值合格;

道路宽度的测定值应全部合格才能判定该泥结石路面的宽度合格。

5.2.4.8桥梁工程应采用钢尺、水平仪、水准仪、经纬仪等对其型式质量进行检测。

5.2.4.9现浇桥梁应对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等进行检测,相关检测应符合《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152-2008)、《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784-2013)等标准的要求。

应结合设计、多方签证资料、现场影像资料或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测。

5.2.4.10桥梁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进行检测,采用回弹法进行检测。

若对回弹结论有疑问时,应采用回弹-取芯法、超声回弹法等方法对强度进行检测。

a)对于一般构件,测区数不宜少于5个,每个测区应不少于16个测点。

b)相邻两测区的间距不应大于2m,测区离构件端部或施工缝边缘的距离不宜大于0.5m,且不宜小于0.2m。

c)测区面积不宜小于0.04m2。

5.2.6农田防护工程

5.2.5.1防护林工程、草皮护坡等进行型式检查核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2.5.2截流沟、排水沟及沉沙池应进行型式质量检测。

5.2.5.3水窖工程型式质量检测后应进行防渗检测,通过直接观测,也可采用满水法进行检测,应参见《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2008)的规定。

5.2.5.4鱼鳞坑和谷坊进行型式质量检测。

5.2.7村庄整治

5.2.6.1排汅沟应进行型式质量检测。

5.2.6.2堰塘整治参考灌溉与排水工程中的堰塘整治开展复核工作。

5.2.6.3晒谷场若为混凝土现浇施工,应对混凝土强度检测;

采用取芯法进行检测,每个晒谷场取样不少于三组:

从每一个取样区域中距对角线顶点3m处取第一个芯样,中间取一个芯样,距另一顶点3m处取另一芯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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