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常用规范条文梳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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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七、设备层

建筑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八、地下室

室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室净高的1/2的空间。

九、半地下室

室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室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关于建筑层数:

一、住宅建筑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均不大于3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GB50096-2011第4.0.5.1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时,层高≥3m的所有楼层按其总和除以3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层数,余数≥1.50m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入层数。

GB50096-2011第4.0.5.2条

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GB50096-2011第4.0.5.3条

4、①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GB50096-2011第4.0.5.4条

②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GB50016-2006第1.0.2条(注)

③高层住宅按自然层数计(高规未明确规定)。

二、其他建筑

1、按自然层数计。

2、①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1.50m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GB50016-2006第1.0.2条(注)

②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0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关于消防车道及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一、消防车道

1、宽度、净空高度均应≥4m,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30m。

2、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按建筑两个长边设置,住宅可按一个长边设置(该边裙房高度不应大于5m、进深不应大于4m,并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相关要求)。

3、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

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每段登高操作场地长度不小于15m,间隔距离不大于30m,且该围的裙房、雨蓬等净高不大于5m、进深不大于4m时,可视作连续布置;

场地长度不小于15m,场地离建筑两端距离不大于15m,且该围的裙房、雨蓬等净高不大于5m、进深不大于4m时,也可视作连续布置。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

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

(如下图)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围,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以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4、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其认可文件,还应确保登高场地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三、消防救援口的设置

1、厂房、仓库、公共建筑

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消防救援口应便于到达相对安全的室公共区域。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3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

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2014年省消防纪要”第30条

2、建筑幕墙

建筑消防登高面侧外墙不宜设置双层玻璃幕墙或大面积的其他玻璃幕墙。

当建筑幕墙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时,消防登高面侧外墙每层应当设置不少于2块应急击碎玻璃,且其间距不大于20m;

每块应急击碎玻璃的宽度和高度应分别不小于1.20m和1.0m,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应急击碎玻璃应采用超白钢化或均质钢化玻璃,不得采用夹胶玻璃。

应急击碎玻璃不宜设置在建筑出入口的上方。

消防登高面侧玻璃幕墙应当在首层设置挑檐等防碎片坠落措施。

“浙建【2013】2号文件”第3.8条

关于外门窗及幕墙的五性指标:

一、抗风压性能等级

1、建筑外门窗的抗风压性能等级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按大面区和墙角区分别计算。

可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GB50009-2012第8.1.1.2条的公式计算。

建筑的高度不同,抗风压性能等级也不同。

按照《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等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的要求划分等级。

2、建筑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等级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按大面区和墙角区分别计算。

按照《建筑幕墙》GB/T21086-2007的要求划分等级。

二、水密性能等级

1、建筑外门窗的水密性能等级应通过计算确定。

铝合金门窗可按照《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JGJ214-2010第4.5.2条的公式计算。

建筑的高度不同,水密性能等级也不同。

2、建筑幕墙的水密性能等级应通过计算确定。

可按照《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JGJ102-2003第4.2.5条的公式计算。

三、气密性能等级(主要考虑节能方面的要求)

1、对居住建筑:

按照层数确定,1~6层不低于GB/T7106-2008规定的4级,7层及以上不低于GB/T7106-2008规定的6级。

2、对公共建筑:

不论层数,均不低于GB/T7106-2008规定的6级。

四、保温性能等级

按照建筑节能计算书的计算结果确定。

五、隔声性能等级

一般规定:

沿街建筑或环境噪声较大时,应不小于《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08规定的4级;

其他建筑应不小于《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08规定的3级。

关于无障碍设计:

一、居住建筑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

①仅设置无障碍坡道(平坡出入口,坡度1:

20)或台阶和坡道相结合设置(坡度按照GB50096-2011第3.4.4条的要求设置);

②轮椅坡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GB50763-2012第3.4.2条)。

③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且坡度大于1:

20时,应在坡道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

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GB50763-2012第3.4.3条)。

④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GB50763-2012第3.3.2.6条)。

⑤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

1.50m(GB50763-2012第3.3.2.4条)。

⑥地面高差应≤15mm且应以斜面过渡(GB50096-2011第6.6.2.6条)。

2、电梯及候梯厅:

①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GB50763-2012第7.4.2.2条

  ②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0m(GB50763-2012第3.7.1条)。

③电梯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GB50763-2012第3.7.2.1条)。

④电梯门洞净宽不宜小于0.90m(GB50763-2012第3.7.1.3条)。

⑤轿厢及按钮的其他无障碍要求。

3、公共走道及门:

①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GB50096-2011第6.6.4条)。

②室走道不应小于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建的室走道宽度不宜小

于1.80m;

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m(GB50763-2012第3.5.1条)。

③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GB50096-2011第6.6.2.3条)。

4、无障碍住房:

①居住建筑应按每100套住房设置不少于2套无障碍住房,无障碍住房的设计按

GB50763-2012第3.12节的要求。

②无障碍住房易设置于建筑底层(GB50763-2012第7.4.4条)。

二、公共建筑

1、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

同居住建筑。

2、电梯及候梯厅:

①建筑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一部无障碍电梯(GB50763-2012第8.1.4条)。

  ②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m(GB50763-2012第3.7.1

条)。

3、公共走道及门:

①室走道不应小于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建的室走道宽度不宜小

②门的设计按GB50763-2012第3.5.3条的要求。

4、无障碍卫生间:

①下列建筑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面积不应小于4m2,部设置坐便器、洗手盆、

多功能台、挂衣钩和呼叫按钮):

a.为公众办理业务与信访接待的办公建筑;

b.医疗康复建筑;

c.特级、甲级体育场馆;

d.大型商业建筑;

e.汽车客运站。

②其他建筑可在男、女公用厕所设置无障碍厕位、小便斗及洗手盆。

③厕所(位)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80m;

门扇宜向外开启,如向开启,需在开启后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回转空间。

④无障碍厕位的尺寸宜做到2.00mX1.50m,不应小于1.80mX1.00m。

5、无障碍楼梯:

下列建筑应设置无障碍楼梯:

a.教育建筑的主要教学用房;

c.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d.体育建筑;

e.商业服务建筑;

f.汽车客运站。

6、无障碍客房:

旅馆等商业服务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客房,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100间以下,应设置1~2间无障碍客房;

b.100~400间,应设置2~4间无障碍客房;

c.400间以上,应至少设置4间无障碍客房;

7、无障碍机动车位:

①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位0.5%的无障碍机动车位;

若设有多个

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位。

GB50763-2012第7.3.3.1条

②基地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辆;

100辆以上时应设置总停车辆的0.1%的无障碍机动车位。

GB50763-2012第8.1.2条

③无障碍机动车位应设置在靠近建筑出入口或电梯等行走距离最短的位置。

关于低窗台护窗栏杆:

一、低窗台

1、临空的窗台高度不应低于0.8m(住宅为0.9m)时,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2、防护措施包括:

设置防护栏杆或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防护固定窗(采用夹层玻璃);

3、防护栏杆的设置高度:

①当窗台高度≤0.45m时,护栏高度从窗台面起算;

②当窗台高度>

0.45m时,护栏高度从地面起算,但护栏下部0.45m围不应设有可踏面;

4、窗外设有平台或阳台时、室外高差≤0.60m的首层外窗均不需设置防护措施。

二、凸(飘)窗

1、凸(飘)窗等的宽窗台的宽度大于0.22m且窗台高度低于0.8m(住宅为0.9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防护栏杆的设置高度为从窗台面起算≥0.9m且贴窗设置;

关于阳(露)台:

1、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GB50096-2011第5.6.1条

2、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住宅为六层及六层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临空高度在24米及以上(住宅为七层及七层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3、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如栏杆下部有宽度≥0.22m且高度≤0.45m的可踏面时,应从可踏面起算;

4、栏杆离楼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不应留空;

5、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特别是儿童活动场所,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12周岁之前儿童的活动场所。

);

6、采用玻璃栏板时,玻璃栏板不应承受水平荷载,应设置栏杆立柱且采用夹层玻璃;

7、敞开阳台的楼地面或设置洗衣机的阳台应做防水层。

关于建筑层高及净高:

一、一般规定

1、室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当楼盖、

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2、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

二、住宅

1、住宅层高宜为2.80m。

GB50096-2011第5.5.1条

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该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室使用面积的1/3。

3、利用坡屋顶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净高不应低于2.10m。

4、厨房、卫生间的室净高不应低于2.20m。

6、厨房、卫生间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7、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m。

8、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以上各条均摘自GB50096-2011)

2、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3.2米(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的大

户型因特殊技术等需要的,可适当增加其标准层高度,但不得大于3.4米),低层住

宅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3.6米。

住宅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应小于4.5米,当大于等于4.5

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2倍

计算。

跃层式或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

率。

-----舟规〔2012〕61号

1、建筑物用房的室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的规定;

2、其他有关层高的规定可参《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舟规〔2012〕61号的相关规定。

关于建筑窗槛墙高度:

1、住宅上、下层套房窗槛墙高度不应低于0.8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且出挑宽度不小于0.5m的防火挑檐。

GB50368-2005第9.4.1条

2、18层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时,住宅窗槛墙高度不应低于1.20m(或设置0.60m挑檐);

GB50016-2006第6.1.1.2条

1、公共建筑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1.2m或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当室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0.8m。

当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建筑的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2014年省消防纪要”第44条

关于建筑窗间墙宽度:

1、住宅建筑外墙上户与户的水平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

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2014年省消防纪要”第44条

2、18层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时,住宅窗间墙宽度户与户不应小于1.20m(或设置0.60m竖向挑檐),单元墙两侧不应小于2.0m(或设置1.0m竖向挑檐);

GB50016-2006第6.1.1.2条

3、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民用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回字形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

(附图)

4、住宅天井应设置成U型(下图),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上图)。

1、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当水平间距小于2.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2、当防火墙设置于U、L型等转角附近时,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关于疏散楼梯:

一、封闭楼梯间

1、高层建筑的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2、12~18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11层及11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4、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①医疗建筑;

②老年人建筑;

③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

④商店;

⑤旅馆;

⑥图书馆;

⑦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⑧6层及6层以上的其他建筑。

“2014年省消防纪要”第86条

5、封闭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除楼梯间疏散门以外的其它门窗洞口。

二、防烟楼梯间

1、一类高层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2、19层及19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3、12层及12层以上的通廊式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4、高层塔式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5、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014年省消防纪要”第88条

6、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墙上不应开设除楼梯间及其前室的疏散门以外的其它门窗洞口。

三、剪刀楼梯间

1、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为防烟楼梯间;

②剪刀楼梯的两部楼梯应完全隔开;

③两部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胆量做楼梯英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GB50045-95(2005)第6.1.2条

2、

(1)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任一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50平方米;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各单元之间的墙应为防火墙;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楼梯间两个梯段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共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相邻前室之间的门应向户数较少一侧开启;

楼梯间前室共用时,两个梯段当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应分别设置。

(2)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其前室应分别设置;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防火隔墙;

当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两个梯段的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设置。

(3)商业等建筑用于解决疏散宽度的楼梯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4)地下车库也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人员安全出口使用。

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014年省消防纪要”第89条

四、室外疏散楼梯

1、楼梯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m,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9m(电影院不应小于1.1m);

2、梯段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楼梯梯段及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应向室外开启,且不应正对梯段;

5、在楼梯周围2m的外墙上,不应设置除疏散门以外的其它门、窗、洞口;

6、室外疏散楼梯的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的总宽度。

五、专用疏散楼梯

指在火灾时才使用的、专门用于人员疏散用的楼梯。

比如:

室外疏散楼梯等。

六、其他

1、三个及以上的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

“2014年省消防纪要”第70条

2、除Ⅳ类汽车库(车位数≤50辆)外,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安全出口。

“2014年省消防纪要”第79条

3、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时,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4、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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