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动扶梯改2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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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构架,包含其内所装设之组件,在两端必须以承重垫板支撑。
中间结构支撑将不会提供。
批出合约四星期内必须提供支撑要求细则。
承板须由承包人提供及安装。
3.4焊接:
除建筑师核可外,构架必须采用轧钢材并以焊接之方式建造。
各接头之焊珠必须连续不断以防蚀。
焊接必须由认可的焊接人员完成。
如建筑师要求,焊接者测试证书必须提出。
3.5油漆:
整个构架必须采用防蚀油漆。
3.6梯级链:
整个导轨系统设计须于梯级链断裂时,梯级不会离位。
3.7集油盘:
在构架内及整条构架长度的导轨下须设有防油的重形钢集油坑,以收集在构架内剩余的润滑油。
集油坑应连接下层机械室的集油盘。
4导轨系统
4.1设计:
梯级从轮及梯级链轮之导轨系统必须是连续的且最好采用L型轧钢材及适当的铸件。
所有导轨表面必须直而平滑。
所有可能之接头在实际运动表面上应采用斜接方式。
4.2弯板:
若在导轨系统外缘形成弯板以引导梯级链轮,则在上下搭乘口导轨系统转边之方便位置应提供适当的装置以便在该位置更换梯级链轮。
形成之弯板必须有适当的形状及高度以使其引轮组之金属中心轴而非轮组之橡胶轮箍。
4.3保护:
在上下搭乘口之梯级链条链轮必须提供一保护片以便梯级链条破断时能固持链条及梯级系统。
4.4导轨调效:
在主传动轴及张力装置之齿轮处,链轮导轨必须可调整以使齿轮上方及下方之链条皆与齿轮节线相切。
4.5链条卸载导轨系统:
导轨系统必须包含梯级链条卸载导轨系统以解除作用于梯级链轮之负载,其材质必须经核可,并装置于导轨系统之上部弧形处。
该链条卸载导轨必须可调整以确保梯级链条滚子能在其表面平滑地运动而无不当的噪音及明显的冲击。
4.6导轨接合:
每条导轨接合处,尤其在弯曲部份,必须尽量由构架之构件牢固支撑。
且必须能承受较合约负荷情况下所计算出的导轨承受负荷多出20%之负荷,而在接合首末部份之导轨无挠曲及移位产生。
5梯级
5.1设计:
梯级链条之梯级附件必须容许梯级在维修时容易快速地从链条系统移除;
依设计而定,可从旅客侧或返回侧移除以便维修,而不得干扰栏杆或不需拆除链条系统之任何部份。
5.2踏板及弯板:
梯级踏板及弯板必须是单块刚性之耐腐蚀压铸铝合金或是加工折叠式不锈钢板制造,且彼此必须是完全可互换的。
取出或置换不需要移除自动扶梯之围体、护裙或其它主要组件。
5.3高度及深度:
梯级在行程方向之深度不得小于380毫米,且在梯级之高度不得大于210毫米。
5.4支撑:
每个梯级最少必须由4个滚子支撑,其中两个必须是梯级主轮,且该主轮必须装上为长期使用而设计之轴承。
滚子上必须装上一牢固结合的轮箍,其材料必须有良好的抗磨耗与抗油性且有不易磨损及低噪音之特性。
5.5梯级安全警界线:
每一梯级之两侧及后线必须装配经核可的黄色安全警界线。
该线必须由高品质防火合成树脂所制成。
该线之宽度必须为25毫米,牢固地装入梯级表面。
5.6沟槽:
梯级表面及沟槽必须是自然的黑色,如建筑师认为黑度不接受,必须使用建筑师建议的油漆颜色。
5.7梯尾行程:
每一自动扶梯两端,梯级平面行程由梳齿起最小为800毫米。
量度此尺寸时,梯级与梯级之间高度差额最多为4毫米。
6梯级链条
必须提供属于硬化钢构造之两长度精准相等之链条,包括连杆﹑销﹑衬套﹑梯级轮轴及滚子,以适合有关规定之基本负荷及安全系数。
6.1张力:
梯级链条最大销压力值不得超过23N/mm²
。
6.2梯级链条轮轴:
每个梯级节距必须提供一梯级链条轮轴以便即使无梯级时亦能驱动梯级链条系统以方便清理及维修。
该梯级链条轮轴必须能在其中点承受负荷90千克,而在负荷除去时无永久变形。
梯级轮轴衬套须由青铜制成或其它经建筑师核可之耐蚀材料。
7梯级梳子
7.1梳板:
在自动扶梯的上、下搭乘口应当提供梯级梳子,梳板必须是不锈钢或经蚀刻之质料,其表面应是有纹及防滑的。
梳板应与钢制的床板相配合并装设在构架的上方。
7.2梳齿:
梳子应使用压铸铝合金或合成树脂所制成。
当外界物质卡在梳子的齿端与梯级面之间,梳子之设计应可使梳齿弯曲,但仍可与梯级面的沟构囓合,或是梳齿断裂。
加诸于梳齿尖端而使其断裂的荷重应大于700N,小于1900N。
假若上述之外界物质卡在梳齿与梯级面之间而不能移除,且有可能会对梯级、梳板或其它的支撑结构构成损伤的,梳板安全装置必须动作,并将自动扶梯停止。
7.3隐藏灯:
在上、下搭乘口水平梯级下方从梳板起计算不得过400毫米间应提供隐藏式绿色梯级界限灯。
每一搭乘口最少需有二盏日光灯具。
当自动扶梯正在运行中,灯必须自动亮起。
8盖板
8.1位置:
每一座自动扶梯应在它的上、下端装设有可移动式的盖地板以覆盖住构架所构成的搭乘口。
盖板应由构架支撑,并可移动以便提供至传动系统及回行梯级链条装置的通路。
8.2材料:
盖板应用有纹、防滑之不锈钢。
盖板应能容易地更换。
8.3结构:
床盖板应为刚性结构并可承受6000N/m²
之压力,而在压力移除后无永久变形。
8.4支撑:
在上、下搭乘口,地台钢板下的直角钢板柜和构架支撑承重垫钢板必须由承包人提供及安装。
9栏杆
9.1扶手导轨:
扶手导轨须是发丝纹不锈钢或耐腐蚀性铝合金。
9.2顶盖:
顶盖须是发丝纹不锈钢。
9.3内侧板:
内侧板须是强化透明玻璃,合符BS952之标准,而且两片玻璃之间的接缝须垂直于地台平面以保持美观。
9.4护裙板:
护裙板须是直身和钢性结构,使用发丝纹不锈钢,且板与板之间须为平接。
9.5裙脚保护:
在护裙板的两侧,沿着整条护裙板的下半部,须安装经核可软性裙脚安全条片,其材质须为合成阻燃材料。
9.6围边胶:
高度不透气的胶边须环绕地台钢板和侧板安装。
9.7护裙板顶盖:
护裙板顶盖须是1.5毫米厚镜面不锈钢制造,其上面部份须是顺滑平表面。
9.8外修饰板灯:
外修饰板下须设有射灯,射灯须与修饰板平,并在梯级面光度不少于150(Lux)。
射灯开关须独立,不论扶手梯的状况“运行/停止”。
并且须设在控制盘上、下搭乘口处。
射灯可调较角度,并且可垂直投射至地面上。
9.9栏杆灯:
扶手架部份不须设有栏杆灯。
9.10外修饰板:
每一自动扶梯的下部和侧部及机械室须使用钢板,可耐火不少于半小时。
外修饰板须为铝板氟化碳喷涂,而且铝板间的接缝须垂直于地台平面,以保持美观。
10扶手带
10.1材料:
扶手带必须由良好品质之防火合成橡胶构成,且必须有预拉伸纱线镶嵌物及钢线补强以减少扶手带之伸长。
扶手带之内部必须为袪水人造纤维。
其外部材料必须为防火合成橡胶,且表面颜色如第五章所述。
扶手带之最高破裂强度不得小于25kN。
10.2速度:
左与右扶手带须与梯级之速度相同,容许差额为0%至±
2%之内。
在行进时必须宁静和平滑,不能有间歇性的抽动。
10.3保护:
扶手带须运行在特别构造的导轨上。
安全保护须设在扶手带出入口处。
10.4扶手导轨:
扶手导轨必须固定在栏杆装饰板上以控制扶手之运动路径且必须用经许可的材料构成,并经适当设计以使扶手和导轨表面间之磨擦为最小。
10.5扶手宽度:
扶手宽度须为70毫米至100毫米之间。
11扶手传动
11.1传动系统:
扶手传动齿轮、导引及导轨之整体必须经适当设计以确保扶手可能的最长寿命,且最小噪音和摩擦力。
11.2张力装置:
在上部搭乘口必须安装可调整的张力装置以便易于调整扶手、且此装置必须易于接近而仅需在乘客侧除最小片数的内侧板。
11.3手指探护装置:
在每条扶手进入上、下搭乘口栏杆的地方,必须装设海棉状密合橡胶或其它型式的手指保护装置。
12安全装置
安全装置必须提供。
当安全装置触动时,须把输送到传动电动机的电流切断,并且启动制动器,使自动扶梯停止。
除了电子式以外,下述安全开关的操作应以机械分离式之断路装置来完成,即使当接点已熔接在一起也须依上述方式完成。
安全装置的设计须将因零件故障而引起短路的风险减至最低。
12.1紧急停止按钮
12.1.1在上﹑下搭乘口﹑面对自动扶梯经核可位置应安装红色压推操作的紧急停止按钮。
操作此停止按钮应使自动扶梯停止运行。
12.1.2为了防止乘客误触,按钮应有一个不锈钢环与按钮顶平。
12.1.3中﹑英文指示牌应设在按钮侧。
12.2速度控制装置:
须提供一个经核可的,且由主传动轴直接传动的速度控制装置。
当自动扶梯的速度超过额定速度的20%时及(或)该装置在除了起动期间外,停止转动时,此控制装置须动作使自动扶梯停止。
此项装置须由手动复原。
12.3防逆转装置:
须提供一个经核可的防逆转装置,以防止原先设定的运行方向经某种原因而将运行方向改变。
12.4主传动链条断裂装置:
须提供一个经核可的机械式主传动链条断裂装置,以侦测主传动链条的松弛或失去功用,此项安全开关应设计及安装在一被认可的位置,该位置能将主传动链条任一点的断裂立即侦测出。
12.5梯级链条断裂装置:
须提供一个经核可的梯级链条断裂装置,以便梯级链条在一条或二条同时断裂的情况下,将自动扶梯停止。
此项装置同时也须侦测梯级链条张力装置在任何方向不正常的移动,且仅能以手动复原。
12.6梯级破裂安全装置:
在经认可的位置须提供二个经核可的机械式操作的梯级破裂安全装置:
在上、下搭乘口各一个,以侦测任何梯级破裂及/或梯级凹陷大于10毫米。
12.7护裙安全装置:
须提供经核可并可自动复原的护裙安全装置,且须安装在自动扶梯的上、下搭乘口,及倾斜部份二侧护裙板的后方。
此装置应侦测梯级与护裙板间的不正常压力。
12.8扶手带指头保护安全开关:
在每个扶手带进入栏杆处须提供一个经核可的扶手带指头保护安全开关,以防止任何外界物品卡在扶手的进口。
12.9扶手带断裂安全开关:
每条扶手带都应配有一个经核可的机械式安全开关,以侦测出不正常的拉力、或过于松弛、或断裂。
12.10梳板安全开关:
梳板应配有一个经认可的安全开关,当任何外界物品在梳板内时可籍此开关将自动扶梯停止。
此开关应为自动复原。
12.11副轴安全装置:
若自动扶梯之设计包括一副轴,以连接主传动轴,则应提供一安全装置,以便链条失效时侦测副轴。
此开关应以手动复原。
12.12电动机过载保护安全装置:
应设有经认可的适当装置以保护电动机。
因自动扶梯过载或短路而引起的过载电流,此装置可实时激活,从而切断供应到电动机的电流,只有合格人员才能令此装置回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
12.13断相保护继电器:
须设有断相保护继电器。
当发生断相时,此继电器将防止电动机运行。
以上所有安全装置操作须切断供应到传动电动机的电流及同时把自动扶梯停止运行。
13紧急操作
13.1停电操作:
当停电时,所有自动扶梯须要渐进式停止运行。
13.2火警操作:
一组干接触器形式火警讯号由其它承包人提供,设在自动扶梯井底内。
当火警发生时,消防系统中央控制屏会发出火警讯号,自动扶梯便须立即响警钟和渐进式停止。
自动扶梯的停止动作须在警钟响后须作3秒延迟(可调校0秒至10秒之间)。
13.3卷闸连锁操作:
一组干接触器式的讯号由其它承包人提供,并设在自动扶梯井底。
当卷闸操作时,会发出讯号,扶自动扶梯便须响警钟和渐进式的停止。
自动扶梯在警钟响起后须作3秒延迟(可调校0秒至10秒之间)。
13.4重开:
重开自动扶梯必须在控制板以人手控制,不可遥远控制,并且由认可的人仕进行该项工作。
14控制板:
在上﹑下搭乘口护裙板顶盖上须设有控制板。
控制板应与顶盖面平。
板上须
设有紧急停止按钮、匙控开始/方向开关,匙控"
开关"
灯制,警钟和警钟复位开关。
14.1紧急停止按钮:
紧急停止按钮须是红色推压式及设有防止乘客误触不锈钢环。
14.2方向开关:
上、下方向开启开关须为匙控弹弓复位式。
此制只能在‘关’位置才能拿出。
钥匙须为同一类型适用于所有自动扶梯。
14.3警钟:
自动扶梯每一机械室须设有一警钟。
警钟须为铠装防水型、150毫米直径及适合接合20毫米导管。
当紧急停止按钮或其它安全开关动作时,响警钟。
只有按下其复位按钮才能停止响警钟。
14.4正常停机开关:
正常停机开关须为匙控开关。
此开关激活时,自动扶梯停止。
14.5标签:
所有按钮和开关须用中英文刻字。
控制板的图样须提供交建筑师批准。
15传动系统:
每一自动扶梯须设有独立传动。
系统须包括传动机械接连蜗杆机械以传动及应设在上层机械室。
若投标单位有其它设计的传动系统,亦可提交细则给建筑师考虑。
15.1传动机械
15.1.1类型:
传动机械须为单一蜗轮设计。
蜗杆及蜗轮的设计须依照英国标准BS721。
15.1.2要求:
在任何负载情况下,传动机械操作时必须很顺畅、没有不正常的噪音、震动及过份磨损及不能有齿轮的噪音。
并且适合在一般规范内所订定的环境条件下连续运转。
15.1.3蜗杆:
蜗杆应为钢制,并与蜗轴为一体锻造,且须提供推力轴承以承受任一方向蜗杆的端推力,轴承之更换应无需拆卸机械。
15.1.4蜗轮:
蜗轮应含有一个磷青铜的边缘,在铣齿之前用收缩及螺栓的方式固定在细晶粒灰铸铁中心上。
15.1.5接连:
蜗杆的螺纹及蜗轮的齿都应精准地加工及安装,以提供安装的最小间隙。
蜗轮轴应用锥状自动对准的滚子轴承支撑,且经适当安排以使齿保持在正确的配列。
15.1.6外壳:
蜗杆及蜗轮须装在一个防尘及防油的外壳,并且在正常操作时有效地经常保持工作表面润滑。
15.1.7油位目视器:
须设油位目视器,能清楚显示在齿轮箱油的位置,并且应设有检视牌,作为检查齿轮情况。
15.1.8机械与自动扶梯之间的传动最好是籍经核准的多股滚子链条制品。
为了任意方向皆可调整传动链条而使之保持正确的张力,机械座板应装设在滑动导轨或张力组架上。
15.1.9如有其它传动机械装置可提供详细资料以供考虑。
15.2电动机
15.2.1类型:
电动机须为三相鼠笼感应式,并且可全载连续运转,采用F级材料绝缘。
电动机的型式须遵照英国标准BS4999之要求。
电动机须在所有载重和预计环境情况下连续24小时运行中无不必要的噪音、震动及磨损。
15.2.2速度:
电动机的速度不可超过每分钟1500转。
15.2.3起动:
电动率功率大于5.7KW必须采用星/角起动器,在5.7KW及以下可采用直接起动器,起动电源不可超过满载电流之7倍。
15.2.4手提转轮:
承包人须提供一个经核准的手动转轮,以手躯动自动扶梯于任何一方向运行。
在电动机壳上应有永久的卷标,显示自动扶梯向上或向下操作,主轴旋转的方向。
曲柄把手或穿透式的手柄是不被接受。
在手动转轮附近经认可的位置须提供及安装一个合适框架的指示面板,以中英文详述手动转轮操作程序。
15.2.5外壳:
每个电动机表面须为耐候型,并有至少的保护等级如英国标准或BS4999或BSEN60529所规定。
15.2.6每个电动机应带有吊重吊耳。
15.3制动装置:
制动装置须为机械式启动及电力式来释放。
制动装置的设计应在额定速度使自动扶梯能用不变的减速率停止。
不可延迟制动装置动作。
制动装置须设在传动机械或主传动轴。
15.3.1压缩弹簧:
如选用弹簧作制动时,弹簧须是压缩形及有足够支撑。
15.3.2设计:
制动控制电路应设计为:
当机械式制动已完全开放后,会触发一个机械式操作装置动作,制动电磁线圈所保持之电流会自动减少。
不论任何原因,若电动机正处于运行状态中,但制动器不能释放时,必须自动切断至电动机之电流。
15.3.3应用:
制动器动作应用如下:
15.3.3.1任何安全设备启动,或
15.3.3.2正常停止服务,或
15.3.3.3停电
15.3.4手动释放:
制动器之释放应以手连续压制而使之开放,但是当压力移除后,不可将制动锁在释放的位置。
15.3.5制动器能量:
制动器能量应与本规格说明书所规定的额定速度及额定载重成比例(每一梯级平均分布载重60千克至梯面阔度0.6米,90千克至梯面阔度为0.8米及120千克至梯面阔度为1.1米),以便能将下行之自动扶梯煞住而停在限定的距离内。
从煞车开关启动开始算起,在行进的方向上不得超过1米。
同样的下行自动扶梯在额定速度无负载情况下,制动器启动,其滑行距离不得小于200毫米。
在所有的情况下,减速度应能平均分布在煞车过程中,并且不能有对客造成伤害的突震。
15.4主传动轴
主传动轴必须用经核可的高品质钢材制造,并必须经适当设计以便迅速安装及拆除。
轴必须有必要的扭转刚性以防止在全负荷情况下梯级链条链轮之不对正。
轴必须提供整体或焊接之平板凸缘以支撑传动链轮,梯级链条链轮及紧急剎车组件。
所有链轮及辅助剎车板物必须用经核可之刚性方式与轴配合且扭距之传送方式不得依赖键槽及键。
其它方式之轴配件亦可被考虑,投标商必须在投标时提出其细节。
15.4.1材料:
所有链轮及辅助煞车板均必须以高品质铸钢材或其它经核可的材料制造,其抗拉强度不得小于275MN/sq.m。
15.4.2支撑:
轴必须在两端以认可自动对正轴承支撑。
15.4.3设计:
在传动链轮及梯级链条链轮之齿根上必须装置缓冲垫片或噪音吸收垫以减少链条传动之噪音。
可考虑其它的设计,但必须在投标时提出。
15.4.4焊接:
若建筑师要求,主传动轴链条链轮之焊接必须受放射线照相之检查。
15.5梯级链条张力带动器:
梯级链条张力带动器必须有适当设计及构造以使其能经由压缩弹簧维持梯级链条之正确张力。
张力带动器必须位于下搭乘口,装于构架内并由构架组件支撑,且其压缩弹簧之调整螺栓必须易于接近并容易调整。
15.1.1结构
15.1.1.1该带动器之框架必须由结构组件组成,并安装于有水平侧面引导之有效率的线性支撑表面上,以防止该带动器旋转。
其设计必须容许一足够的带动器位移以适合梯级链之长度变化,其位移等于半个梯级深度,再加上两端位移各50毫米以备张力带动器安全装置在任一方向之操作而不受损害。
张力带动器之向外移动必须由压缩弹簧引起。
15.1.1.2转动轴必须由框架支撑并在其两端装设自动对正轴承。
15.1.1.3轴必须提供整体或焊接凸缘,以在其两端支撑铸钢梯级链条链轮。
15.1.1.4梯级链条传动链轮必须提供缓冲垫片以减少链条传动期间之噪音。
15.1.2指示板:
该带动器必须装配指示板及指针以指示带动器之原有设定位置及随后因梯级链条磨耗而引起之移动。
16控制箱
每部自动扶梯应装设控制箱,以容纳所有的电器装备。
16.1位置:
箱体应当安装于上方机械室内,其设计应能很容易的接触到厢内的各部组件,并使维修人员能够直接将箱体垂直向上拉出于机械室外,以方便维修及检查。
16.2箱体:
控制箱体应为密闭防尘型。
16.3保护:
所有的金属构架、门盖等未正接到箱体者,都应当很有效地加以接地。
所有的箱子、盖子、线槽及装甲应彻底有效地接于自动扶梯机械空间或机坑内之主接地组件。
17自动扶梯监察盘
自动扶梯监察盘技术需求如电梯监察盘相同,须设置在首层保安及消防控制室内。
监察盘必须是发纹加工不锈钢板,适合安装在墙/台上。
所有自动扶梯盘必须包括有,但不局限以下项目:
17.1上/落运行方向指示器。
17.2运行/停止指示器。
17.3有蜂鸣器﹑接纳及复位按钮的警报指示器。
17.4指示灯测试按钮,在正常光度测试盘上所有指示灯操作。
17.5提供屋宇管理系统讯号终端接点。
当安全装置或紧急停止按钮操作时,盘上的警报蜂鸣器会发出声音,警报指示灯发亮。
按动"
接受"
按钮,警报蜂鸣器会停止声音,闪光灯会稳定下来。
故障清除后,指示不会转回正常情况,直至"
复位"
按钮开动为止。
正常停机不会对警报蜂鸣器发生作用。
监察盘细则须提交业主或建筑师审批。
承包人须负责供应及安装监察盘有关的所有线管、线槽﹑电缆及电线设备。
但由自动扶梯井坑到监察盘之间的线管和线槽将由其它承包人供应及安装,电线则由承包人供应,放设和接驳。
至于线管和线槽的安装路线则由承包人与其它承包人协调决定。
18材料
本合约所使用的全部材料及组件,无论是在工厂内制造用于设备、仪器上,或在工地内安装,皆需符合本章节之要求。
这些要求是针对一般用途所订下的最基本要求,而且这些要求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确保其设计健全之责任,及本工程内所使用的材料及组件均能适用于原使用目的及周遭环境之责任。
18.1软钢
一般用途之钢板须遵照英国标准BS4360之要求。
18.2铸钢及锻造品
所有的铸钢件须遵照英国标准BS3100之要求。
锻造件须遵照BS29之要求。
18.3防蚀钢
18.3.1不锈钢须有良好的电弧焊特性。
不得采用对焊接有负面影响的不锈钢。
不锈钢依照英国标准BS1632,所有不锈钢材料须经建筑师核可。
18.3.2若需以不锈钢作为包覆时,其施工方法须送交建筑师核可。
18.4铸铁:
18.4.1若系统内包含有高压空气、油、水或任何组件须承受张力及冲击力时,不得使用铸铁。
18.4.1若使用铸铁,其等级不可劣于BS1452第14等级且除非另经同意,须为球状石墨型。
18.5铝及铝合金:
若组件使用铝及铝合金时,则须阳极处理以得到至少50克/平方米之沉积层。
铝及铝合金不能与性质不同的金属作直接连接。
18.6青铜:
轴承、包装箱及类似的应用所使用的青铜铸件,依据BS1400规定为磷青铜。
18.7铜:
电气用途所用的铜,其形式应依据BS1432-4或BS1997适当的条文。
18.8黏着剂:
所有的黏着剂应特别选择,以确保所使用的形式能防止水份渗透,生霉及其它方式的侵蚀不衰败。
18.9螺丝、弹簧、枢轴等
18.9.1用于仪表及电力继电器上之螺丝、弹簧、枢轴应尽可能地少使用铸铁及钢材。
若使用钢制螺丝时,应予镀锌、镀铬或镀镉处理,或因公差限制而不能电镀时,使用防